辽宁东水西调线路图:关于印发洞口县“菜篮子”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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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菜篮子”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1〕10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菜篮子”工程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菜篮子”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洞口县“菜篮子”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湘政发〔2010〕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31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邵菜办字〔2011〕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县“菜篮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地规划

(二)加快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和保护现有蔬菜生产基地。洞口镇的蔬菜村、花山村,高沙镇的农蔬村,黄桥镇的农蔬村,石江镇的农蔬村,山门镇农蔬村等为城镇一线蔬菜生产基地。一线蔬菜基地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设施栽培面积,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市场供应。

(三)发展洞口镇青山村、平溪村,花古乡田家村、洄水村,高沙镇巴水村、五里村,黄桥镇复兴村,石江镇中山村,山门镇里仁村,竹市镇田心村、向阳村,毓兰镇栗山村为城镇二线蔬菜生产基地。要加大二线基地设施建设投入,基地规模力争达到1400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20万㎡,并搞好水、电、路配套。

(四)所有蔬菜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三、基地管理和市场监管

(五)严格控制征用蔬菜生产基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用蔬菜生产基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县蔬菜办核准,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核准和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核、报批。

(六)蔬菜生产基地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菜地,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有机肥料,科学使用化肥,改良土壤,培育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蔬菜生产基地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落实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生产规程。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生产上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在蔬菜生产基地建居民住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挖塘。

(七)制订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对蔬菜基地造册归档;抓好城镇蔬菜生产、流通和蔬菜产业发展工作;城镇蔬菜基地面积按省政府规定达到最低保有量标准,复种指数3以上,加大高标准专业蔬菜基地建设力度,做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八)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确保蔬菜农残检测合格率不低于95%,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不低于98%,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不低于96%,生鲜乳中不得检出三聚氰胺;防止“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加强对“菜篮子”产品批、零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流通网络,规范市场秩序。重要蔬菜产品(辣椒、白菜、豆角、茄子、黄瓜等)自给率达到70%,基本满足居民购买的需求。

(十)加强猪肉、水产品、禽蛋等“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建设,提高质量水平,保证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十一)建立主要“菜篮子”产品(如猪肉、蔬菜等)动态储备机制和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异常情况下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消费需求救济办法。

四、扶持措施

(十二)县财政加大“菜篮子”产业发展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流通设施建设。价格调节基金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产业发展。县发改、物价、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的相关项目和资金要向蔬菜产业倾斜。

(十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由县蔬菜办设立专项账户,用于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使用时由县蔬菜办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

(十四)严格执行菜地征收审批程序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规定。

(十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确需征用蔬菜生产基地的用地单位向县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三楼)交纳。

(十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一般菜地按每亩0.5万元,重点保护菜地按每亩0.75万元的标准收取。

六、蔬菜工作奖惩措施

(十七)对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蔬菜生产基地做出成绩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对未经核准征用蔬菜生产基地的用地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用地单位由县蔬菜办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缴纳。

(十九)在蔬菜生产上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不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强制没收违规农业投入品及其蔬菜产品,对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农产品标准的蔬菜,禁止上市,由县蔬菜办监督处理。

(二十)对在蔬菜生产基地建居民住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取土、挖沙、采矿、挖塘和在蔬菜生产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违反土地、农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蔬菜办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组织领导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蔬菜办、县农业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菜篮子”工作。

(二十二)认真落实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将“菜篮子”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将不定期专题研究“菜篮子”工作,研究制定“菜篮子”生产工作目标、发展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研究解决“菜篮子”产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主题词:农业  “菜篮子”工程△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