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赫照片:何必“超世界水平”?——谈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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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超世界水平”?——谈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作者: 寿步 2003-01-10 00:22: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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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特约记者 王利锋 上海报道


2001年12月28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元旦起施行。该条例第24条指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属侵权行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商业软件的最终用户(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即为非法。
  自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以来,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就引起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把握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尺度。2001年12月23日,新浪网上发表了一份《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十几位评论家和业界人士联名呼吁注意在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法问题上的一种倾向,即无视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超越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现实水平、超越WTO标准、超世界水平保护软件著作权。
  针对新软件条例修改引起的立法争论,记者走访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教授寿步先生。
  寿步,电脑硕士、律师,上海市政府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先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教学与研究、软件和网络有关的法律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研究和网络犯罪问题研究,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
  《经济观察报》: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中国的软件产业发展缓慢是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不够好。
  寿步: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因素有软件开发规范与标准、知识产权环境、知识结构、公司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2001年8月23日《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CMM——中国软件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座桥梁》,文章中说,中国软件业与印度几乎同时起步,国家也一直大力扶持。但直到现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中国软件产品还不多,尤其是系统化的大型软件。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是世界公认的,但是同样作为亚洲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软件产业为什么远远落后于印度呢?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研究中心和美国SOFTTECH公司合作进行的这一项对美国和印度软件业的成功经验的研究结论是:除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结构、公司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软件行业明显缺乏基本的规范和标准。更多地了解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模型,应用其标准来规范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过程,在适当的时机取得CMM高等级的质量认证,可以成为中国软件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座桥梁。
  无疑,改善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有利于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但是,软件著作权不是保护得越严越有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健康发展,更不能片面强调为了“保护而保护”。印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水平较弱的国家,他们的软件产值收入相当一部分来自出口,中国应该借鉴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经验。
  《经济观察报》:中国入世前后的修法以及立法的类别很多,为什么新软件条例在2002年元旦实施后仍存在如此广泛的争议?
  寿步:新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已经达到了“超世界水平”。 在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中,我提出了“三个台阶论”。“第一台阶”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WTO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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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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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竹: 我国立法的操作性比较差一直是困扰法律实践工作的问题之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很难免俗。
    关于最终用户的责任追究问题,在法理上是应当追究的,但是应当如何追究,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如何取证都是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对于非商业用户(尤其是个人用户)问题尤为突出。因此,笔者赞成作者的意见,法律的制定应当更多的考虑执行的可行性问题,否则必将降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另:中国网络律师网站无法打开,本人希望可以与寿律师有更直接的交流的机会。

    发表于2003-01-23 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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