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京地块拍卖最新: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5:38:28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利用贵校给我们提供的法制课交流平台和大家学习法律知识,借此机会讲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事例和生活学习应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今天就讲三个问题。

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        由于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          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比吃比穿或到网吧、游戏厅玩游戏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牺牲亲情为代价。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初中生杀母亲的案例。这是一个13岁少年捅死养母案件。200792日,初一学生吴浩在养母陪同下一起到学校去交学费,村里到学校有2公里多的机耕路,当天中午他一反常态地提出要走山路,说山路近些。于是,两人就出发了,走到山顶上,吴浩从书包里拿出尖刀,趁养母不注意,从背后将亮光闪闪的尖刀刺向养母身上,连续刺了十余刀。最后,连刀柄也断了,刀却掐在养母身上,当场将养母刺死,随后吴浩搜遍了养母的身体,从养母身上搜走了带去交学费的700多元钱,然后将养母的尸体拖进树林中,并用杂草掩盖。干好这一切后,吴浩才从容不迫赶往学校,第二天吴浩又到学校附近的游戏厅里,专心志致地玩耍起来,直至公安人员找到他时,他还沉迷于游戏之中,脸上毫无惧色,实在令办案民警费解。俗语说母爱无价,但在吴浩的眼里,母爱还不值区区700元钱。我想,吴浩的养母可能至死也想不到自己竟然会死在辛辛苦苦把他从四个月养大的儿子手里。杀害养母的吴浩面对看守所的高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对办案民警说:她就象我的亲妈一样,我却做了这种丧尽天良的事,真后悔!据吴浩交待,他当时杀死养母只是想把养母身上的钱拿走玩游戏。当天下午,吴浩把养母杀死后还打电话给他养父,骗他说养母到校后又一个人到亲戚家去了。一个13岁的少年如此残忍,而且杀人后还镇定的撒谎、玩游戏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办案民警的调查中可发现,其中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吴浩自己说,他喜欢撒谎带来的快感。比如告诉一个人说有人在某地等他,结果那人跑去却一个人也找不到。吴浩的几位同学说,吴浩很会说谎,平时常编一些借口借钱,同学们都不太相信他。吴浩平时很喜欢吃零食,学校附近一个食品小店是他经常光顾的地方。吴浩有时请同学吃饭,一次就是上百元。由于吴浩花钱大手大脚,家里给的钱远远满足不了他的开销。2006年,吴浩偷了家里几百钱,家人只是追问了一下,也不了了之。从此以后,吴浩胆子更大了。20075月,债务缠身的他偷走了亲戚家1850元钱,他到学校后,一天就花了1100元。吴浩不但偷钱,还会骗钱。有一次,他骗老师、家里的影碟机坏了,需要维修,于是老师借了他50元钱。还有一次,他到一亲戚家,说养母病了,他想买点药回去,亲戚给了他200元。家里没人时,吴浩还常常看一些枪杀、武打的碟片。一附近村民还两次看到吴浩在磨一把小刀。从吴浩上述平时的种种表现可以充分说明吴浩杀死养母绝非偶然的,这里面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于吴浩的养父、养母、学校平时疏于对吴浩的教育、引导,放纵了吴浩的所作所为,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由于吴浩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吴浩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最终吴浩被送进了劳动教养所。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灵魂终生不得安宁。

2、          逞强好胜心理。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心,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请看以下案例,因为QQ号换来两人蹲监牢。就因一个小小的QQ号被盗,便对学生大打出手并暴力劫财。827日,这起特殊原因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一审依法对涉案两名少年均以抢劫罪判刑,对少年李飞(17岁)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对少年王勇(16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2008619凌晨5时许,在网吧上网的王勇发现白己的QQ号被盗,就叫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的李飞等人,找到市区另一家网吧追查线索,发现一名学生正在使用被盗的号,就将该生叫出进行殴打,随后又将那名学生及其一名同学拽上车拉到河边岸堤上再次进行殴打,并抢走二人200元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和王勇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李某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收到判决书签字后,两少年对自己的行为都深感后悔,但为时已晚,他们表示将来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到了91号,王勇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QQ号被盗一时冲动教训一下对方,我没想到一时见财起意抢了别人的钱,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因此上网者尤其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应理智从事,切勿因莽撞而触及法律高压线自酿苦果。

我讲一下本案中的罚金和抢劫罪两个法律术语。根据刑法第32条规定,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种。罚金就是附加刑的一种。什么是罚金那?根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是一种刑罚种类,是附加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那么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有几种那?共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什么是抢劫罪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大家是否知道犯罪构成有哪些构成要件?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客观、客体、主观、主题来分析一下抢劫罪的构成。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本案案犯李飞和王勇对受害学生就是实施的殴打。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不仅抢走了两位受害学生身上的200元现金,而且使两位学生身体受到伤害,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两被告人就是肆意非法抢劫两位受害学生的钱,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