瑰宝: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05:55:18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反腐倡廉建设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既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发展,也是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近年来,在国税部门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相关制度,经过多年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策、干部廉洁从政等各个方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增强制度的震慑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迫切。笔者试就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差的表现形式

  (一)执行人“不”执行、“乱”执行。当前,少数国税干部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在一些单位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把制度当“摆设”,满足于照转、照抄、照搬,简单的理解,被动的执行,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有的搞“弹性”操作,对易循的执行得紧、对难循的执行得松,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得紧、对自己无利的则执行得松,合“口味”的执行得紧、不合“口味”的则执行得松,要求下级执行得紧、上级却执行得松,要求基层执行得紧、机关却执行得松,上级强调时、领导检查时、出了问题时执行得紧,平时执行得松;有的搞“变通”,别出心裁另搞一套,以强调单位特殊、人员特别为由,把制度变个“法子”执行,遇到“棘手”问题,就绕开制度,搞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实则乱了制度、坏了制度、荒了制度。

  (二)制度本身“不”实际、“不”严密。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造成制度执行力不高的重要原因。有的制度在整体设计上,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这样的制度不便于操作,必然会给制度本身造成操作障碍;有的把制度当作“花花衣”和“做秀工程”,制度的制定脱离实际、变简为繁、故弄玄虚,制度的初衷被忽视,制度的执行变繁琐,制度的效力打折扣;有的制度存在漏洞,严密性不强、存有盲区和死角,有的制度政出多门,甚至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容易给投机取巧之人钻“空子”和打“擦边球”;有的制度能“定罪”无“量刑”,只规定“不准”和“严禁”,但没有明确违反“不准”和“严禁”如何处理,即使处理,也找不到令人信服的制度依据;有的制度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致使部门横向之间、干部上下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推诿扯皮,问题得不到处理,责任得不到落实,“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制度最终丧失威信。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软弱乏力,制度的约束力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制度监督“不”到位、“不”自觉。制度执行得怎样,制度落实得如何,监督检查十分重要。从监督主体看,有的干部或专职监督人员缺乏责任感,监督意识薄弱,不主动监督;有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强,业务不熟,不会监督;有的自身建设不够过硬,过分注重保护干部,不敢监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祟,加之对监督者保护措施不力,不愿监督。从监督客体看,有的干部自我监督缺位,认为自己觉悟高,业务精,能力强,不会出差错,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吃不开”,不愿意接受监督;有的干部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某某人和他过不去,不让监督;有的干部为税不廉,甚至本身就存在以税谋私现象,因而害怕监督。

  (四)制度查处“不”追究、“不”公正。对思想不重视、执行不严格、甚至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没有从严查处。有的睁只眼闭只眼,对不违反大原则、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等吃点喝点、玩点乐点的“小毛病”,认为是人之常情,“小节无害”,多抱观望的态度,造成部分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能瞒则瞒,能捂则捂,瞒不住、捂不了,就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不了了之;有的因人而异,不一视同仁,搞区别对待,双重标准,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当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当惩不惩、该严不严,有亲有疏、有严有松时,制度已然荡然无存,形同虚设。

  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思考

  (一)在学习好制度上力求“三个务必”。知之深切,方能自觉。只有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基本内容,掌握精神实质,制度的执行才不偏离标准、不流于形式、不陷入机械。一是学习务必求深,准确把握制度制订的目的,弄清制度所约束管理的对象、所需达到的目标;学习务必求精,准确把握制度的实施要求,理清按制度办事的主体程序,抓住按制度实施责任追究的主干要素;二是学习务必求广,准确把握制度的纵横联系,掌握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的纵向衔接,掌握多项同位制度的横向关联。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熟知规章制度的“明白人”,落实规章制度的“有心人”,做到记于心而见于行。三是学习务必求实,要认真总结汲取漠视制度而导致违纪的教训,切实增强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坚决杜绝因人废制、因事废制现象的发生。坚决克服凭个人意志的“自由主义”,凭想当然的“主观主义”、墨守成规的“经验主义”、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等偏向,形成依制度决策、依制度运作、依制度指导、依制度办事的良好局面,维护制度刚性。

  (二)在完善好制度上注重“三性”。虽然“世上无无弊之法”,但是要尽量减少制度自身的问题,减少制度的漏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一要注重制度的前瞻性。对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制度,要认真执行;不够严谨、有明显缺陷的制度,要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已经过时的制度规定,要及时废止;实际需要但制度还没有涵盖的方面,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做到不留“死角”、“断层”和“盲区”。同时还要加强对腐败现象的研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拿出应对预案,做到超前防范。二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的一些制度是从总体上、全局上提出的原则要求、做出的基本规范,针对性、操作性不一定很强。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普适性的笼统规定明确化,原则的表述具体化,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征求基层干部的意见,听取一线群众的建议。三要注重制度的系统性。既要注意单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又要注意与其他制度协调配合;既要充实完善惩戒性、约束性规定,又要建立健全激励性、保障性规定;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发挥整体效能。使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彼此衔接、环环相扣、配套完善。

  (三)在检查好制度上落实“三个加强”。“徒法不足自行”。制度的执行必须依靠人来落实。因而,制度的执行,不仅取决于自觉,还要加强监督检查。一要加强组织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容易发生问题、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早挖死角,勤堵漏洞,根除隐患。二要加强“阳光操作”。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做到政务上如实公开、党务上尽量公开、人事上全员公开、财务上及时公开、招标上真实公开,以公开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三要加强监督方式。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开通监督电话,开辟自由论坛,畅通诉求渠道,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下评上”活动等途径,依靠群众参与监督。提倡党员干部之间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干部调整、提级晋职、工程招标、重大项目开支等重要时节,常拉袖子,早打“预防针”,发现不好“苗头”及时提醒。

  (四)在维护好制度上严格“三个坚持”。“法不严则不力,治不严则无获”。制度有没有刚性和威力,关键要看查处是否从严较真。一是要坚持坚决查清。对制度执行不力、甚至违反制度的行为,失误如何考核,问题怎样处理,责任该谁承担,坚持横向查到边,纵向查到底,丁是丁卯是卯,不查清不罢手。二是要坚持秉公处理。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破除权高于法、情大于法思想,坚决不允许有“例外”和“打折”。做到不以资历深而姑息,不以职位高而免责,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使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藐视制度,位高者不敢以身试法无视制度,增强制度的威慑性和严肃性。三是要坚持透明公开。对落实反腐倡廉制度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评结果,并作为干部任用、能级晋升、评先评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坚决做到不让执行制度的人吃亏、违反制度的人占便宜。 

  (五)在执行好制度上做到“三个切实”。 一些制度不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是形成良好制度执行环境的重要基础。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追究。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与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尽职尽责执行得力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者给予严肃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守规者得到褒奖,违规者受到贬惩,并要做到褒贬分明、奖惩得当。只有这样,制度的执行力才会得到提高,避免出现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不落实在行动上”的现象。二是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带头干扰破坏制度行为的追究。领导干部重视制度规范、带头执行制度是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因素。当前有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按制度办事的观念,成了不执行制度的特殊群体,凌驾于制度之上。一旦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执行制度,或者只以制度“制”人而不“制”己,制度的执行就无从谈起,群众就会自然而然对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因此,要把制度的落实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之中,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贯彻执行制度作为大事来抓,带头坚持制度、自觉遵守制度、认真落实制度,对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制度、有意干扰制度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真正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氛围。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变通制度、打擦边球行为的追究。从监督检查情况看,不少制度基层都在执行,不敢明目张胆地“闯红灯”、“触高压线”,但却存在执行中变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打擦边球的现象,导致内部制度执行涣散,甚至导致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因此,要及早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因为小就不追究,也不能以罚代究,必须把各项制度落实中的责任追究与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有机结合起来,坚决防止小过酿成大过、小错拖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