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行云囚徒打架:欠条被注销后的债权实现案 ——江苏省律师优秀案例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09:23
江苏省律师优秀案例选
                                欠条被注销后的债权实现案                                                         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为国

【基本案情】
原告傅某是从事玻璃纤维布生产的个体户,2003年初,原告多次将玻璃纤维布销售给私营企业某绝缘器材厂。截止2003425,绝缘器材厂尚欠原告布款30800元,业主张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加盖了绝缘器材厂的公章。2003927,张某与某苗圃场签订协议,将绝缘器材厂转让给苗圃场,约定绝缘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苗圃场享有和承担。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赶到绝缘器材厂,为避免损失,原告要求将绝缘器材厂仓库中未用完的玻璃纤维布退回,苗圃场负责人表示同意,并要求原告提交欠条。当原告从仓库中往外搬货时,苗圃场负责人拿着欠条一走了之,而仓库中的剩货远远不能抵偿欠原告的货款。当原告历经艰难找到苗圃场负责人索要欠条时,他们交给原告的欠条已被签上了已结算字样,并在欠条的通篇划上了一个大大的“√”予以一笔勾销,声称已不欠原告的货款。
此后,原告多次前往某市,找绝缘器材厂原业主张某和苗圃场的负责人,索要尚未获得清偿的货款,他们二人互相推诿,谁也不承认欠原告的货款。原告未获清偿的货款18802.55元追索无着,2004515,原告手持已被注销的欠条来到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经过】
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袁为国律师接待了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告傅某,原告所能提交的证据只是1份已被注销的欠条。欠条被注销,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清结,而原告说仍有18802.55元债权未实现。袁为国律师经过认真的思考、分析,确定了如下的办案思路:
1、欠条虽被注销,但可证明原告曾经与绝缘器材厂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2、对方说欠条上的债务已结算结算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的,将本案的突破口定位在是谁结算的?以何种方式结算的?
3、绝缘器材厂已转让给苗圃场,将苗圃场列为本案的被告,要求该被告承担偿付货款的义务;如该被告说货款已结算,则要求其承担已结算的举证义务;如果该被告举证不能,则可说明欠条上的债务并未结算,欠条被注销完全是被告的一种欺诈行为;
4、绝缘器材厂已转让给了苗圃场,按理说该厂原业主已不负有清偿责任,但为了防止苗圃场将已结算的事实往张某的身上推,不妨将张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在利益和责任面前,两被告必然相互推诿,这是人的共性,通过两被告的相互推诿,能够得出对原告有利的证据;
5、如果能够按照以上设想发生两被告互相推诿的场面,事实就能真相大白了,原告就必定能够胜券在握。
思路确定以后,袁为国律师建议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并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起草诉状时,代理人明知两被告对注销欠条的行为没有串通,为了造成两被告的相互推诿,有意在诉状中写上两被告具有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侵吞原告货款的意图和行为,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清偿未结货款。
法院开庭过程中,被告苗圃场辩称该欠条是张某出具的,与苗圃场无关,原告将苗圃场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张某辩称该欠条上的债务是绝缘器材厂的债务,而绝缘器材厂已转让给苗圃场,该债务不应由其本人偿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的答辩虽然均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实质上两被告是在互相推诿债务。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场面,原告代理律师不失时机,请求法庭准许其向两被告发问,获准后,律师问被告苗圃场代理人:既然你们说债务与你方无关,你方有没有向原告偿付货款?苗圃场代理人答:没有。律师又向被告张某发问:欠条是不是你出具的,你有没有向原告偿付货款?由于欠条上的字迹是否认不了的,被告张某只得承认欠条是其所写,但此款不应由其偿还,所以本人没有偿还此款。律师请法庭将此询问情况记录在卷,同时向法庭发表自已的质证意见:1、被告张某承认欠条系其书写,该欠条具有真实性;2、两被告均称没有向原告偿还过债务,说明欠条上的债务并未结算,该债务属尚未清偿的债务;3、该案剩下的问题就是解决此债务到底由谁偿还的问题。法庭对律师阐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只要能够确认这份已被注销的欠条上的债务尚未获得清偿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由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无论法庭判决由两被告中的哪一位偿还、或者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的权益都没有影响。此案大功已告成,剩下的事情让两被告去互相争辩吧;所以,律师顺势而为,就此谨言,表示由谁偿还的问题听从法庭判决。

【审理结果】
此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108作出(2004X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苗圃场欠原告傅俊春货款18802.5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连带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完毕。

【办案体会】
通过本案,律师采用已被注销的欠条,成功地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通过办理本案,代理律师的体会是:
1、在当事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而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地拒绝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求助;
2、除了通过自身努力补充收集证据外,还可运用转嫁举证责任的方式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从对方的举证中得出对己有利的证据;
3、在存在多个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中,善于发现并运用对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中辩明事实,恢复事实的本来面目。

 


编审意见:欠条被注销,也就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但是法律形式上的确认却不能抹煞当事人所实际享有的实体权利。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证明欠条上的欠款并未实际结算。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袁为国律师,在当事人缺少有利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转移举证责任以及庭审时巧妙的发问,使被告自动承认并没有向原告偿还过债务,将案件起死回生,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编写人: 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   袁为国律师

编审人: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  姚彬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