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猫蓝兔拟人微漫画:调解优先带不来公平正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41:51
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至此,近年司法系统多次强调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望在法条中正式确立。这也意味着,调解制度事实上已经代替了司法判决制度成为中国式落实正义的主要方式。 [详细]
 
调解率曾经从七成下降到三成,如今又超过一半,重新成为司法主流
诉讼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重判轻调”,再到如今“调解优先”,呈现的是“U”型演变过程。“审(判)调(解)结合,着重调解”一直被看作是“司法为民”的典范。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内开始推崇“正当程序”、“诉讼时效”、“谁主张谁举证”等现代西方法治理念,法律及司法的正当性日益被重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下降,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从71.73%下降到2002年的30. 32%。 “重判轻调”格局的改变起于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随后,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基调的司法改革使“马锡五审判方式”重新回归,“调解优先”作为“矫正司法职业化弊端”的药方,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工作的新主流。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率从2004年31%持续上升至2008的58.86%,许多基层法院达到70%以上。 [详细]
抗日战争期间,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创造的“一切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模式被大力推广。
 
明文规定调解率百分比,并与法官考评挂钩,强制调解不可避免
最高法于2004年和2007年相继颁布关于强化调解优先的司法解释及意见,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调解率,但各地普遍采用一定的调解率来激励法官,优先选用调解结案。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了60%、70%甚至高达80%的调解结案率。具体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中,调解结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上诉率,降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数量,而这些指标都关系到法院(院长)的成绩,继而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一般而言,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的固有利益越小,其对于纠纷的结局越具有中立性,获得其支持所需要的当事人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然而,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得法官有可能不顾当事人的主张正当与否,而站到与自己利益最为有利的一方。哪怕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会在法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结果。 [详细]
计划经济时代的民事诉讼长期实行的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审判方针。
判决结案得不到鼓励,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被边缘化
如果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司法知识和审理技艺对法官们来说将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当法官们每天都致力于调解时,关于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将变得无关紧要,那些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将被边缘化,而那些喜好调解和善于和稀泥的“调解官”将受到青睐。比如有的法官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判决结案100件案件都没有问题,却有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率而被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北京市的一位法官则称,有时候一个判决可能会为整个行业树立起一个规则。以前法官都愿意做这样的标杆性案件,但现在,大家都变得谨小慎微,深怕“一判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纷纷选择“一调了之”。[详细]
主持调解法官也是主审法官,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难以兼顾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调解由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主持调解的法官同时也是进行审判的法官,这可能使得调解的有效性和审判的公正性难以兼顾。因为调解当事人对于法官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条件,一般不敢轻易拒绝,他们会想,如果拒绝的话,将来的审理和判决还都掌握在法官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便不同意调解,也不敢或者不愿拒绝法官的调解“建议”,“半推半就”或者“勉为其难”地进入了调解程序。[详细]
有的法官通过法律论证判决结案100件都没有问题,却有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率而被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强化调解往往对当事人自主性缺乏尊重,且是限制诉讼权,“久调不决”“一拖了之”成常态
主张调解优先的另一大理由是认为诉讼是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调解方便、灵活、快捷、低廉。在纠纷增加和案件负担加重的情况下,调解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在天则经济所2006年关于法院调解现状的调查中,多数法官认为调解只是社会效果好,但是耗时费力,强调调解必然牺牲效率。很多法院为了调解工作的进行,设立人民调解室,与其他部门协商委托调解和指导调解,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管理成本。法官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了一次调解要求的话,还有多次要求等着他们,甚至一直到执行的环节。
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总以种种理由反悔,有的案件甚至数次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滥用反悔权而导致调解无果。调解的高效在于协议的切实履行,而能履行协议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公正性。但是强化调解往往缺乏对当事人自主性的尊重,义务人唯一能与之对抗的就是一个字“拖”。加之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在强制情形下,调解将成为当事人没完没了的闹剧,不仅将诉讼效率,也会折损诉讼公正。[详细]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单程序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姻家庭、劳务合同、交通事故等六类民事案件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审判与调解借助不同的规则体系发生作用,适用的案件类型也不同,不存在孰先孰后
大多数纠纷确实可以通过非正规或正规的调解来解决,但是,必然有一些纠纷是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的。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讨价还价进而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审判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作出判决的过程,判决完全不必经过当事人同意。审判与调解分别通过不同的程序、借助不同的规则体系发生作用,适用的案件类型也大不相同。调解最适合解决“关系修复型”纠纷,通俗地说,就是熟人之间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案件。但是,调解几乎难以解决陌生人间的经济类纠纷,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非对错,是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寡,诉诸当事人情感是无济于事的。[详细]
审判是判断是非,调解是化解纠纷,“调解优先”为社会效果回避是非判断
司法调解和裁判两者的运作机理是大不相同的:裁判的结案方式是通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分析、论证,最后作出裁判。调解的结案方式则是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矛盾激化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才会选择到法院起诉。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职责应是判案,而非调解。一般而言,法院调解对证据没有严格的要求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自然会降低证据在明晰事实方面的作用。容易造成无论对错“稀里糊涂”的调解结案,这让当事双方不知谁对谁错,司法的最终作用也无从谈起。 [详细]
2006年上半年起,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呈现进一步攀升的趋势,有的法院甚至开始出现民事案件“无判决”现象。
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曾在司法有限性上给出警示:司法不能考虑政治结果(或者说社会效果),考虑政治结果,也就是考虑个案正义之外的问题。法官只对是否正义负责,而不要给司法塞进任何非司法能承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