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超品相师有声小说: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8 12:56:31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财产、物资的收发和增减;
  (四)各项基金的增减;
  (五)各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
  (六)经费的收支和成本的计算;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记帐和帐簿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案件、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
  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以及原值在200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
  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以及应负担提的有关费用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没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 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
  兼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个人(合伙)所有制管理。

第七章 长期投资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第三十七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 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款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纳各种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
  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九章 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运输费、零星购置费等。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书报杂志费、宣传广告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税金。
  (八)上缴的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九)交际应酬费用。
  (十)保险费用。
  (十一)其它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指根据实际业务收入数额,按“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所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资。
  兼职、特邀律师酬金是指按规定的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酬金。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交际应酬费用并列入成本。提取比例为收入总额的1%。

第十章 收入和利润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代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
  第四十四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担任法律顾问的,以每月实际收入顾问费的数额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以及咨询、代书的,以案件终了为业务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的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费用,加上其他收支净额。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本条所指主管部门,系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
  第四十七条 年终结帐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帐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见附表二)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2.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单位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奖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核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速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单位,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单位在外地分支机构、临时机构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的款项。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外地帐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外地帐户的汇款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单位与分支机构之间的汇、解款,和上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6.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单位,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2.单位业务收入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预付货款,也可以将预付的帐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及应向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的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
  2.少量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批量的采取分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2.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应交税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它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本科目。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单位发生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贷款。
  2.单位借入各种短期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劳务供应而发生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借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向顾问单位、当事人预收代理费等费用。经办人员不得从预收帐款中提出劳务报酬。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细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成本”、“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困难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律协会费、律师注册费、登记费等。
  2.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帐。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2.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设备等实物,应按确认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资本公积。
  2.单位接受的现金损赠,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的实物损赠,应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其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单位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单独核算。
  2.单位提取盈余公积时,借“利润记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单位应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3.年度终了,单位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单位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分配后的结余金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等明细科目。
  3.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其他明细科目类同。
  4.年度终了,单位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处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

            第401号科目 营业成本

  本科目核算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的费用开支。

            第405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开展业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折旧费、修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各项营业收入。
  2.单位实现的营业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向当事人退款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期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预收帐款不得记入本科目。
  5.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收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营业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同时还应按经办人(创收人)设置明细辅助帐。

            第503号科目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开展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和酬金。
  (2)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用。
  (3)学术交流、研讨、会议费用。
  (4)法律文书用纸的开支。
  (5)邮费、电话、电报等通讯费用。
  (6)其它用于业务的开支。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业务收入而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2.发生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