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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SM00120-0501-2006-00009    发布单位:三明市林业局    发布科室: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5月10日    阅读数:524

明林综[2006]72号
三明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市森林公安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市效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明效办[2006]5号)文件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三明市林业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三明市林业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三明市林业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市效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明效办[2006]5号)文件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机关作风建设,特制定我局机关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同岗替代制等效能建设制度。
一、三明市林业局机关岗位责任制度
 
1、办公室职责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信息、宣传、督查、保卫、信访、保密以及机关房管、基建、环境秩序、卫生等机关后勤和接待工作。
2、人事教育科
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承办林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林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和直属单位科技人员的管理;拟定林业行业人才培训和林业教育发展规划、计划;承办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市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老干工作,承办人事劳动工资及离退休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项目管理,编报和下达年度计划;检查监督林业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指标体系的执行,协助检查监督全市林业统计的法规执行;指导全市林业基本建设,负责限额以上林业建设项目的预审和报批;管理本级各项林业资金、财政拔款、周转金;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基建汇编,林业贴息贷款的编报;负责本级财务预决算和财务管理;负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监管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4、林政资源管理科
指导协调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负责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组织编制和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凭证采伐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监督木材凭证运输、加工经营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承办市辖林业行政案件;负责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造林营林科
拟定造林和森林经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市造林营林工作并对迹地更新实行监督;指导全市封山育林、山地综合开发和各种经济组织的营林生产;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等商品林基地建设;指导全市乡村集体林场和其它所有制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料林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承办花卉行业管理工作。
6、产业发展科(外经科)
研究拟订和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技改项目的编制和指导项目的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承办木竹生产、木竹加工、木片生产、林产化工、木浆造纸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林业企业改革发展和林产品市场体系规划;监管林业行业安全工作。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利用外经外贸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做好林业产业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林业“三资企业”的发展和管理。
7、科学技术科
拟定全市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林业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业科研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协调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工作;承办林业技术监督及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农培训工作。
8、政策法制科
组织、指导林业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工作;检查督促林业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起草林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法制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研究、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9、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处理本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考核任免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负责处理本局工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工会工作,民主管理,女工工作。
10、驻市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
在市纪委和林业局党组的双重领导下,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人民政府决策情况;在《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所驻部门党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所驻部门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督促、协调所驻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11、三明市森林公安局
三明市森林公安局是全市森林公安警察的指挥机关。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发展规划,部署、检查、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依照《刑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查处森林刑事案件、林业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掌握全市森林治安动态,收集、编报森林公安情报信息;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指导基层基础建设和组织森林公安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其执法活动,做好全市森林公安的警务督查工作。
二、三明市林业局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为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为各类人才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
2、要求机关的工作人员,凡第一位接待来局里办事的人员,在了解来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后,负责将其引领到有关职能科室,热情接待来访和办事人员,尽职尽心为群众办实事。
3、机关第一位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为首接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服务来访人员。属于首接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办的事应解释清楚;不是本科室办的事,应负责带到相关科室办理;有特殊情况,应向来访者指明办理的科室和单位;如果是联合办理的事,应协助有关科室把事情办好。
4、机关第一位接到询问办事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接首问责任人。属于首接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有关职能科室的电话和主办人员姓名。
5、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为本科室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除自己应带头执行外,还要负责对本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教育引导;局领导按分工抓好科室“首问”责任制度的落实。
6、 把推行“首问”责任制度与行政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列入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大会作检查并记录在案,一年内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给予告诫一次。各职能科室一年内出现五起违反本规定被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大会通报批评,该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文明科室,科室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7、办事人对我局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市林业局监察室进行投诉,监察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电话:8259176。
三、三明市林业局机关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实践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事便民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1、一次性告知是指当事人到本局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限;因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按规定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当事人到本局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3、如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较多,承办的工作人员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单,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4、当事人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根据办事手续的繁、简程度,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5、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6、办事人员对我局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市林业局监察室进行投诉,监察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电话:8259176。
四、三明市林业局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林业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1、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职能部门做到随到随办,不出差错。按规定须转报上级办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转报,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若拖延时问,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2、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只要是按规定本局能办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按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办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转报;若不符规定,或者手续不齐的,要说明原因。
3、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使用林地同意书。凡符合规定的,在本局权限内,接到采伐申请或使用林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需要转报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报;若不能办理的,也在10日内给予答复,并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
4、办事人员对我局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市林业局监察室进行投诉,监察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电话:8259176。
 
 
五、三明市林业局机关否定报备制度
为提高林业局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做到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确保政令畅通。现根据《三明市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否定报备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须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供对外服务时,对其作出否定的重要事项(指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向申请人或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后,如实向申请人或交办机关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逐级上报领导备案的一项制度。
2、对申请或交办的事项作出否定决定,不予办理的,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需实行否定报备的,由否定的科室经办人员填写《三明市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否定事项报备表》一式三份,说明否定依据和理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归档备查。
3、对申请或交办的重大事项作出否定决定,由否定的科室经办人员填写《三明市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否定事项报备表》一式三份,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况,应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向交办机关和有关领导报备。
4、对申请(或交办)的事项作出否定决定的,应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或交办)人。
5、在受理或承办有关重大事项时,工作人员对所经办的事项属于否定报备范围,应实行否定报备而未履行没有否定报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
6、市林业局依照行政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三明市林业局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公安服务承诺:
1、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办关系案、金钱案。
2、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送礼、送钱、给好处。
3、 对群众紧急求助不推诱,及时提供帮助。
4、 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办理.
5、对群众报警,快速组织警力处置,不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先接警后移交。
6、凡查处的林业治安和林政案件,均公开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7、凡办理林政、治安、刑事案件,均按法定期限要求予以办结。
(二)受理行政审核、审批、办证服务承诺
1、简化手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马上就办;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电话预约,随到随办。
2、客户来办证,对手续欠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原因,并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
3、因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错误,造成客户往返多次,或因办证差错失误,造成客户途中被卡,延误时间,客户要求索赔,单位负责赔偿(有关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5、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依法办事,耐心解答客户的咨询,不为难客户。
6、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严格按规定程序办证,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现疑难问题及时报告。
(三)森林资源、科技、计划财务管理服务承诺
1、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办事;
2、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马上就办;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电话预约,随到随办;
3、对需上报、转报的有关森林资源管理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要有明确答复,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对林业科技项目一年立项一次,需要上报、转报的,在30天内经论证、协调后予以呈报。
4、资金安排分配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无法安排的在15天内明确答复;向市林业局本级争取资金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5、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三明市林业局机关失职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工作的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各类人才服务,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市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林业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的错事,属于追究范围。
2、对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的追究,采取党纪政纪处分和非党纪政纪处分两种处理方式。
3、有下列失职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1)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或因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或在推荐干部中对被推荐对象情况失实、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的严重问题,不能认真纠正严肃处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5)在工作中因过失泄露秘密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认定为错事的。
4、副科级以上干部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但构不成违纪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查实,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对有关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科进行处理。
5、依据本制度追究失职责任的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组、监察室按案件检查或执法监察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八、三明市林业局机关同岗替代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实现干部一专多能,特制定在我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推行同岗替代制度(也称“ab”岗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同岗替代制度,指市林业局每一个对外办事的服务窗口岗位都应有2名经办人员相互替补,“a”岗为当天本岗位的业务主办人员,“b”岗为协办人员,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自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2、“a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协调和配合。以“a”岗工作人员为主办好每一件业务;“a”岗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工作人员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a”“b”岗要做好业务交换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能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3、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还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确保政策解释清楚,业务办好办妥。
4、要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各科室(单位)要制订出本科室每个对外服务窗口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确定主办、协办人员,让来访办事群众知道,接受群众监督。
5、建立科长(主任)为本科室(单位)执行“ab”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除自己应带头执行外,还要负责教育引导本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执行;局领导按分工抓好科室“ab”岗制度的落实。
6、推行“ab”岗制度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不认真执行“ab”岗制度,在协办岗位一问三不知、无法履行职责不会承办业务的人员,经投诉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按《三明市机关效能告诫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