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唐书三翻译:北京市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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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6号)   发表日期:2011-02-0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京  市  老  干  部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   市   卫   生   局

关于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组通〔2011〕6 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就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承担。

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需填写《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免缴审批表》或《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免缴审批表》。

三、审批表由去世离休干部所在管理单位、区县、局、总公司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市老干部局盖章备案,由本人或亲属持审批表及规定的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

四、原《关于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医药费补助的通知》(京组通〔2001〕83号)、《关于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医药费补助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2〕5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免缴审批表

    2.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免缴审批表

    去世配偶参保.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