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手遮天离线下载txt:《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5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答:《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2、今年是《会计法》颁布实施20周年,20年来《会计法》有无变化?

答:《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并以第二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现行《会计法》的框架结构是如何设计的?

答:现行《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七大部分。

4、现行《会计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现行《会计法》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

(2)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3)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5)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

(6)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7)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

(8)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5、现行《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条规定,明确了为什么要制定《会计法》,即《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6、现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会计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

7、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8、现行《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1)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9、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0、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所作出的基本规定。

11、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12、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依据有什么要求?

答:《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3、现行《会计法》规定,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4、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

15、什么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答:《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这里的“制度”与“规章”同义,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不能仅从制度名称去理解。

16、现行《会计法》对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

17、现行《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会计软件及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

18、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9、现行《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20、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1、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取得有何要求?

答:《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2、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3、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更正有何要求?

答:《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4、现行《会计法》对记账凭证的编制有何要求?

答:《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5、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账簿有哪些规定?

答:《会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以及违法设账等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6、现行《会计法》对账目核对是如何要求的?

答: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27、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亦称为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对各单位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是对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在法律上的要求。

28、现行《会计法》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如何要求的?

答: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公司、企业等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29、现行《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内容组成?

答:《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0、现行《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现行《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答:《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2、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记录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3、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4、现行《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35、现行《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如何要求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6、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7、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8、现行《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39、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是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40、现行《会计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责、内容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2)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41、现行《会计法》对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42、现行《会计法》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何保密要求?

答:《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3、现行《会计法》对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做何规定?

答:《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4、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5、现行《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46、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有何要求?

答: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7、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8、现行《会计法》规定,哪些情况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9、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什么要求?

答:《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0、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51、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2、现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3、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4、现行《会计法》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5、现行《会计法》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6、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有何补救措施?

答:《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57、现行《会计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8、现行《会计法》对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现行《会计法》对违反本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60、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