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便携式搅拌机:生成企业出口退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0:26:13

生产企业 进出口业务财务处理
第一讲 购进货物的核算
一、采购国内原材料。
1、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2、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3、原材料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二、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
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国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进口料件入库后,财务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第二讲 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 协作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核算

第二讲 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 协作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核算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 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 购入。购入扩散 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二、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第三讲 销售业务的核算
第三讲 销售业务的核算

一、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得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

三、一般贸易的核算

1、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2 .不得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运保佣冲减。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处理方法,下面两种方法分别进行核算。
A.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B.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第四讲 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第四讲 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一、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二、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第五节 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第五节 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一、合同约定进口来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二、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及加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1)或(2)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拔出来料—加工 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拔出来料—加工 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 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四、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六节 委托代理出口的核算
第六节 委托代理出口的核算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第七节 销售退回的核算

第七节 销售退回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一、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记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二、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拿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第八节 应交税金的核算
第八节 应交税金的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交消费税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钠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申报数作会计处理。以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一)第一种方法,既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二)第二种方法,即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4、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殖税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一)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一)
[例1]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期外购货物500万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15万元;
2、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证明上注明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记税价格1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5万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5万元,未抵扣完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于2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4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交费销售额100万元;
5、当期实际支付国外运保佣50万元并冲减了出口销售;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万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均为70%,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一)按第一种方法,即按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585万元
2、当期收到的免税证明入账,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
借: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万元
3,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免抵税额10万元,未抵扣完进项税额10万元,退税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万元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万元
对未抵扣完进项不需作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借:银行存款 5万元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万元
4、当期免税销售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85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内销
借:银行存款(或 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100万元
同时对来料加工耗用的进口料件按销售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数=[85/(500+400+100-50) ]X100=8.95
借: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8.9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95万元
(3) 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考虑成交方式).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400万元
同时,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入账:
不得抵扣税额=400X(17%-15%)=8
借: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
5. 运保佣入账(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借:出口产品免税销售收入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6. 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2)+15+8.95+8-(85+10)]-15=4.95(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9.95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95万元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4.95万元(19.95-15)。此结果与下面第二种方法相比,退税抵冲了0.05万元应纳税额。
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7. 单证收齐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申报。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退税申报台账。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通过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1购进货物 85 2收到免税证明入账 -2
3审批应免抵 10 3审批免抵退税额 15
4(1)内销销项 85
(2)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8.95
6转出未交 9.95 (3)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 8

∑114.95 ∑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