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天狠人大帝完美世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业务规定与流程 – 【油菜.博客 关注建筑财务会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37:35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业务规定与流程


一、相关概念:

1、建筑业纳税人: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或临时发生建安业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临时发生建安劳务,且劳务金额小于30万元的不属于建筑业纳税人;

2、自开票纳税人: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3、代开票纳税人: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4、总包:指从工程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5、分包:指从工程总包方处承接一部分(或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6、重大工程:指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一般工程:指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零星工程:指合同金额小于3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 业务内容

(一)对全市建安纳税人(包括本地、外来企业和部分个人)进行认定(包括建安业资格认定、取消认定和申报方式认定),对全市建安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主要包括:

1、本地企业建安基本信息;

2、外来企业(报验户)建安基本信息;

(二)对满足要求的全市建安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登记管理。主要包括:

1、登记总包项目信息;

2、登记分包项目信息;

(三)建安纳税人按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仅指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主要包括:

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信息;

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信息;

3、按项目办理明细退税;

(四)建安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验旧信息。主要包括:

1、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开具、验旧信息;

2、代开票纳税人的开具信息;

(五)查询统计

三、业务流程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是:1、主营业务为建安;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上述条件符合其一就要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未经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企业或个人,其发生的建安劳务,应到柜台进行不按项目申报和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二是对建筑业纳税人建安业税收的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建筑业纳税人税收指的是以下税种税目:

1、 税种:营业税;税目:营业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安装、营业税-修缮、营业税-装饰、营业税-其他建筑安装;

2、 税种: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和个人办的临时税务登记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目: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其他建筑业、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 税种:印花税;税目: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注:以上税种税目指的是征管系统采用的税种税目)

建安业税收申报方式是指建筑业户通过网站或到柜台申报建筑业税收的方式,分为三种:

一是汇总申报,指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二是项目申报,指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进行登记的适用此申报方式;

三是混合申报,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申报功能申报税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户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纳税人。

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项目申报税款,按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经办人员提示该企业的申报方式。

只有经过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才能登记工程项目,按项目申报税款、购买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办理流程:

1、本地企业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第一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2、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大于等于三十万的个人以一个区局为一户,在各区局税务登记柜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3、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直接办理临时登记时,报送《建筑安装合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由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后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业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外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小于30万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时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立户和工程项目登记,直接在柜台用公共户代开发票。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由税管员对建筑业纳税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变更。

5、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取消:对改变主营业务,不再从事建安业务,且以前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的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二)外来管理

1、外来报验登记及注销

(1)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执《外管证》进行生产经营前统一到厦门地税直征局办理报验登记,办理后再分配管征区局。办理流程为:

1)外来报验户到办税柜台办理,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等相关资料;

2)柜台经办人员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户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

3) 柜台经办人员办理报验登记立户手续后,再对纳税人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业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经办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站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

4)管户分配:由区局分配分局科所;

5)管理分局根据区局柜台传来分配资料分配税管员;

6)如果该外来企业承揽的总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小于30万的,报验时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安业纳税人认定;

2)报验注销

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如在同一个区局的所有工程项目都结束了,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

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3)提交审批;

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打印《核准注销<外管证>通知书》;

5)报验注销审批流程:审批人->接收人;

(三)外出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登记:

1)税管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工程合同,进行外出经营资料登记;

2)打印《外管证》加盖区局公章后给纳税人;

3)外管证一式三联。本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纳税人留存;

2、缴销外管证:

1)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

2)录入在当地经营的发票及税款情况;

3)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税管员应收回有误的外管证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

4)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过期的外管证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建安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项目登记条件: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2、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必须进行项目登记。

1、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工程项目登记立档:

重大工程:建安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预登记,持《建筑安装合同》,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找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一般工程:建安企业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登记,不需通过税管员的审核。

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报验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柜台人员报送《建筑安装合同》、《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柜台人员在审核资料后,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办理流程和要求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建安企业网站登记事项操作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企业上门进行总包项目登记、分包项目登记、和分包项目确认三项工作都由柜台人员进行操作。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应持《建筑安装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到各区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区局为单位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后,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视同本地企业进行管理;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小于30万的(工程不存在分包)直接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进行不按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要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如果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柜台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总包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个人最后到柜台确认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2)工程项目登记变更

A、登记内容变更: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需要变更合同(预计)金额、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料金额等项目内容的,实际变更后30日内在网站进行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报送有关合同等证明资料,由税管员审核。一般工程变更上述内容的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站自行变更(变更后合同金额低于30万元,或合同金额由不足50万元变更到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需要税管员审核后变更才能生效)。合同金额变更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不得小于已经累计开具建安业发票的金额。

B、工程项目状态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非结算注销。(在建:正在建设的项目;停缓建: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停缓建设的项目;完工未结算:项目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完工已结算:项目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非结算注销:工程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需要办理注销的。)

工程项目登记后默认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施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各状态的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A)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纳税人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停缓建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变更状态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的10日内向税管员书面提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续建的证明资料,由税管员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变更状态为在建);

(B)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未结算的,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后,由税管员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

(C)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

(D)工程项目状态为非结算注销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

2、分包工程项目报验登记

(1)工程项目的登记立档:

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项目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注意事项:

总包与分包都是企业的前提下,工程项目如有分包工程,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人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要管理员审核。

(2)工程项目的登记变更

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应由上一级施工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分包信息变更操作(即:谁登记谁变更原则)后,再由分包人进行变更确认。

注意事项:

1、因项目登记录入的内容与纳税申报、开票等功能相关连,登记时务必要求准确无误。

2、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原件经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后,纳税人需留存《建筑安装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并盖单确认。“关键页”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号码、合同金额、工程用途、建筑面积、合同工期、开工工期、是否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金额。本规程所述《建筑安装合同》均按此处理。

3、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缴纳建安营业税时需进行项目登记,此时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纳税人自已。

(五)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申报征收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申报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地税管征的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税目详见建筑业纳税人认定部分)。纳税申报按工程项目分,申报方式分为按项目申报和不按项目申报:

1、按项目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以及工程项目登记。承揽单项建安工程不少于30万元的个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

申报类型分为:建安企业按项目按月申报;建安企业和临时登记个人代开票时按项目按次正常申报。

建安企业按项目按月网站申报时,纳税人进入网站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直接网上申报。申报时应注意:本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就必须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的变更,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该金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手工改小,但不可改大(纳税人最低改小金额可为零)。本次申报未使用完的可抵扣金额可累计到以后的申报中使用。

建安企业和临时登记个人按项目按月到柜台申报时,应分工程项目填报《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和《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并打印税单。单个项目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该项目申报下期税款时抵扣(不得抵扣其他项目),也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就必须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的变更,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录入建安业申报信息”表单中,“可扣除金额(即分包开票额)”表单项,由系统根据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但该金额不可改大,可以改小且可以录入负数(可抵扣金额“负数”申报仅适用于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或需作废发票时,为增加上级单位不够冲减的可抵扣金额而进行补税的情况)。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甲方在网站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也可到柜台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

2、不按项目申报:

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项目总金额30万元以下项目税收申报。

申报方式经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无项目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选择“建安非登记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柜台申报时,纳税人持合同填写《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到服务窗口汇总申报。

3、 退税申报:

退税办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该项目有关完税凭证、建安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填报《退税审批表》书面向税务机关税管员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税管员或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同意予以退税的,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注审批意见。纳税人持经审批的上述资料(临时登记个人还要附送个人退税账户的复印件,非本人账户的,须本人另外填写同意书,同意税款退入该账户)报征管科审核,资料齐全的,打印收入退还书,由计财部门送有关银行国库退税。

注意事项:

2009年1月1日前,纳税人已完成工程项目登记的,申报时设备金额填写在“其他减除项目金额”栏内,以差额申报纳税。1月1日后进行项目登记的,设备金额不允许扣除。

(六)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

目前建安业专用发票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版本;

2、建筑业统一发票管理:

(1)自开票单位(外来报验户允许购买发票自开):

A、发票领购:系统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购票方式固定为“验旧购新、验旧换新”,即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对以前购买的发票进行验旧,不允许采用“批量供应”等其他方式。

B、发票开具:自开票纳税人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发票信息,开具发票。

开票时,网站会根据项目登记信息默认付款方名称,但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的开票流程与一般开票流程一致。

C、发票验旧:采用网站开票方式后,纳税人无须进行网上验旧,开票信息会实时转换成网上验旧信息存入系统。实物验旧的流程和控制要求与原验旧操作相同,纳税人应填报或打印《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加盖公章(单位)或签章(个人),并携带发票原件到管征分局进行发票实物验旧。

注意: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开具(包括自开和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2)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A、无税单代开:

5月1日新建安模块上线前,总包方已完成代扣代缴申报但分包方未到柜台代开票的,新模块上线后,纳税人应持税收完税凭证到柜台进行无税单代开。

B、有税单代开:

(A)按项目代开:代开票企业和个人(总包人)在办理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后,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填写《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项目申报税款,代开发票。柜台人员在受理时,审核工程项目登记情况,先按申报表办理税款申报手续,再根据申报情况按项目代开发票。

代开规则:

a.如果工程项目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未进行项目登记的,柜台人员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b.代开发票的金额(指累计代开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的1.2倍,如果超过,就必须先进行合同金额的变更,再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c.同一项目的相同税款所属期的一张税票(营业税计税收入)可以分别代开该项目的多张发票;

(B)不按项目代开: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程项目总金额小于30万元,凭建安合同、收款或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代开票柜台办理。

注意事项: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代开发票,不允许购买建安业统一发票以及自开发票;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非自开票的纳税人已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持税收完税凭证到柜台进行有税单代开发票。

3、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发现开票错误或者打印错误的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发票时,进入网站建安开票模块,选择需作废发票,选中并进行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已进行实物验旧或开票跨月时发现开票错误、打印错误的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与作废发票一致。

注意事项:

1、开票内容一经保存,立即生效(无论发票是否打印出来);

2、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需满足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处于“在建”或“完工未结算”状态,否则无法进行操作。

3、只有当所选择的要作废或红字的发票所对应工程项目的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该发票的开票金额时,才允许进行作废或红字操作,同时冲减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当作废或红字票面金额大于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时,受票方应到柜台补足税款,开票方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此时柜台补税申报方法为:“营业税应税收入”栏填零,“可扣除金额”栏填入的“负数金额”等于需补足税款对应的申报金额。

4、新模块上线后开具的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建安管理]模块[建安网上开票]-[红字发票开具]菜单,通过调取旧票的方式进行红字发票开具,开完票直接上门实物验旧就可以了,不需要网上验旧;

新模块上线前开具的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用以前的开票方法(机外套打)开具红字发票,开完票需到网上[发票管理]模块[发票验旧]-[特殊验旧]菜单,手工录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网上验旧,之后再上门进行实物验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