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牙感觉牙齿酸:对商业企业返利现象的剖析----中国税务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3:07:06
对商业企业返利现象的剖析

2000-04-05 00:00:00 | 来源: | 作者:    返利现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税
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造成了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
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最为明显的是对商业企业的
整体税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它使得全国商业税负明显下降,商业企业的税
收难以征管,成为困扰税务部门的一大难题。
    一、什么是返利?
    返利通常是指平销行为带来的返还利润,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
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
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
价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返利还包括商业企业进货时销售方以高于正常进货价开具发
票,购货方以“回扣”方式少支付贷款成进货时以各种名义向销货方取得的各种
收入以及购货方根据销售量按一定的比率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利润。
    二、返利的特征
    返利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返利是从销货方取得的利益,常
常是不开票、不入账,进销返还实物无票无账,大量税款被隐形流失,所以税务
机关往往查不胜查,它既不同于商品销售折扣,也不同于价外费用。
    (一)返利与商品销售折扣的区别。在进货时取得的返还虽然与商品销售折扣
一样。都是销货方少支付货款,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
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显然,商业企业进货时只要销售方采取
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那购货方从少支付的货款必须在同一张进货发票上注明
折扣额,否则将不予承认。而返利则不同,返利在进货发票上没有注明,仅仅是
少支付货款而已,所以说,商品销售折扣是“明的”,而返利则是“暗的”。
    (二)返利与价外费用的区别,以返还利润方式的返利虽然与价外费用一样,
同为取得利益。但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返利是向销售方收取的各
种性质返还利润。所以说,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而返利是购货方向
销售方收取、二者的方向是截然相反的。
    三、返利的表现形式
    由于返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其表现形式显得多样化。在进货时以“回
扣”方式取得的返利,往往冠之以广告费、价补、手续费等名称,而以返还利润
方式取得的返利则往往以赞助费、投资、奖励费等的名义,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点,
由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或通过赠送实物及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
损失。
    四、返利的账务处理
    由于返利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所以商业企业对返利的账务处理必须显得
多样化。由于返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一些蓄意偷税的企业往往挖空心思隐
慝这部分收入,除了设置小金库外,在账务处理上做尽文章。通过实际查账,发
现企业大致有以下几种账务处理方法:
    (一)将返利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二)将返利挂在往来科目如其他应付款上。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三)将返利冲减经营费用。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经营费用
    (四)将返利冲减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管理费用
    (五)将返利冲减商品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商品销售成本
    或借:商品采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成本
    (六)将返利进入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采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贷:商品进销差价
    五、返利的稽查方法
    从返利的账务处理上可以看到,返利不仅仅涉及到某一单个科目,其表现形
式日益多样化,且日益隐蔽化,所以,刘返利的检查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应全面检查企业的各种账户,不可仅就收入科目进行检查,特别应对往
来科目等隐蔽账户引起重视。
    (二)对红字冲减要查实查细。由于返利往往会直接冲减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所以对这些科目的红字部分要提高警惕。
    (三)对原始凭证要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核。由于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隐瞒返利收
入,所以把账做得非常隐蔽,从账上很难发现问题,只有从原始凭证上进行抽核、
摸清其账务处理方法,从而找到返利的线索。
    六、返利的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
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
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
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十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