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听不到音乐的人:传承“仁、义、礼、智、信” 推进法院队伍建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4:04:28
          二千多年前,孔子、孟子及董仲舒三位儒家大师先后提出“仁、义、礼、智、信”的观点,被称之为儒家“五常”。在随后的二千多年里,“仁、义、礼、智、信”始终贯穿于中华伦理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是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最核心因素,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和道德根基,广泛地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难以估量的指引作用。在如今,对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人民法院而言,为了更好地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实现科学跨越发展,传承儒家“仁、义、礼、智、信”思想则有着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传承“仁”——要传递爱心,为民奉献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庄子.在宥》:“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卫灵公》:“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仁”不仅包含人与人的和睦相处,还蕴含着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为别人考虑的奉献精神,充分体现了关怀与爱。就人民法院干警而言,“仁”是必不可少的。法院干警要以博大宽厚的胸怀去爱护群众,要用宽容奉献的心态去维护群众,不断用“仁心”公正断案、秉公执法,用“仁爱”关心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到“敬民”、“爱民”、“保民”。始终传承“仁”的精神,用“仁”搭建一座与民沟通的桥梁,从而筑牢队伍根基,推进和谐司法。

                  传承“义”——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

    “义”是我国古代一种广受推崇的道德范畴。《论语.里仁》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离娄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义”代表着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追求与向往,这与人民法院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作为人民法院干警,“义”不可或缺。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干警都必须始终坚守内心之“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天职,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敢于抵制各种阻力,勇于抵抗各种压力,自觉抵御各种诱惑。通过对“义”的传承,在法院干警的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理念,从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

                   传承“礼”——要谦让为上,礼貌待人

    “礼”在我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孟子认为礼为“辞让之心”,是人的德行之一。“礼”作为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时刻都在阐述着一种谦让和恭敬的良好风范。作为提供司法服务的人民法院干警,需要不断掌握“礼”的新的内涵,用谦让、恭敬的态度去接待当事人,始终都要端正好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办案,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关怀,让法院工作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法院干警要用“礼”的态度去从事法院工作,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切实增进法院司法服务效果。

                   传承“智”——要提升能力,准确执法

    儒家视“智”为一种重要的道德标准,并将其看成是实现最高道德原则“仁”的重要条件之一。“智”,即智慧、聪明,有才能,有智谋。《大乘义章》:“言智慧者,照见名智,解了称慧,此二各别。”智慧、才能对于人民法院干警而言至关重要,缺少智慧、才能,就不可能对问题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审判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的裁判注定是软弱无力、底气不足的。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也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法院干警必须时刻加强学习,不断继承、更新、拓展法律知识,逐步增进司法技能,真正达到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境界,全面提升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

                    传承“信”——要诚实守诺,取信于民

    “信”是儒家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把“信”作为立国、治国的根本,意为诚实,讲信用,不虚伪。《论语.学而》:“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信”作为道德原则,充分表明了诚实、守诺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干警应始终坚守“信”之理念,在内心建立对法律的信仰,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规章制度,时刻规范自身言行,诚实审案、循规执法,牢牢把握司法主动权,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真正取信于民,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从而推动法院队伍全面、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