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颈部淋巴结肿大怎么办: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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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发布日期:2010-03-18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53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对农业部批准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进行了细化。现将农业部批准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核要求公布如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2: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3: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少于2名。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上)。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3套以上)、净度台(2台以上)、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5台以上)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2台以上)、电泳槽(4个以上)、纯水设备、烘箱(2台以上)、粉碎机(2台以上)、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四)育种机构。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五)繁育基地。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六)销售网络。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分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七)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四、品种情况

    申请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品种须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进出口贸易资质

    具备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

    三、人员情况

    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1名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检验类别应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每类别至少2人)。

    四、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千分之一)、发芽箱、电泳仪、电泳槽、烘箱、粉碎机等仪器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2套以上)、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2台以上)、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2个以上)、烘箱、粉碎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为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加工设备设施。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风筛式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等设施。经营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的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小麦、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作业。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晒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有晒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四)营业场所。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附件3:

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一、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按照相应的许可条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基本情况。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或审计、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请或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员。有关科研育种研究人员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职称考核或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有关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种子检验、加工、干燥、贮藏、科研、营业等场所场地的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以及上述设施设备的清单、实景照片和相应的发票等产权证明。上年度制种合同等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四)品种情况。品种审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品种经营量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其它材料。要求具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的,应提供种子分销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要求具备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要求的其它条件,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封面应详细注明申请事项,包括新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新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新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和/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编码,并按照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条件、设施条件、生产基地条件、品种说明、其他情况的顺序组织材料,提供的设施条件照片要和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不得涂改。

    三、省级审核要求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的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实地考察,逐一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单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核发条件逐项说明申请单位具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