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性的潮 解说:如何转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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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矿业权
(2009-06-03 08:56:58)转载 标签:杂谈
8.5.1矿业权的转让条件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8.5.3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矿业权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