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出没之冬日连连看:赤峰法工金龙光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对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提出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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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赤峰法工金龙光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对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提出新观点

 

作者:赤峰法工金龙光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417227

 

法工pk“资深律师”邹丽惠:

              申请再审的案件都是法官的错吗?

                         作者:赤峰法工 金龙光

  我昨天刚刚发了一个帖子关于苦梅案件的帖子,那个案件在09年曾在本论坛一度热炒,本论坛秦桑网友认为该案存在法官腐败的嫌疑,要求异地审理。我分析了该案的部分材料,发现审理该案的法官并没有错,导致该案出错的是苦梅聘请的代理人没有找准案件的切入点所致。本论坛那位装神弄鬼、开堂坐诊的d090915网友,针对我的观点多次要求与我pk,我没有理他,结果这位江湖游医昨天又发一贴,弄了一个漏洞百出的东西来恶心我。无奈,我在昨天重开一贴《给本论坛坐堂医生d090915讲讲如何如何打官司?》点击此出查看该贴今天,自称“资深律师”行走于论招摇撞骗的邹丽惠律师,看见那位江湖游医的帖子,发出了如下特别法盲的感概:


QUOTE (邹丽惠 @ 2011-02-11 17:16 )

既然法官没有错,那还申请什么再审呀?“优化大师”——jlg的言论显然自相矛盾!



  看了这位自称“资费律师”的这个帖子,我真的笑喷了。

  如果是不太懂法的老百姓这么说我可以理解,因为他们毕竟不太清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更不知道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才被追究错案责任。可作为懂法的专业,别说“资深律师”了,就是我被邹律师眼里应当清除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工,都知道这位弄出了多大的一个法盲笑话。但笑过之余,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在这里pk一下这位自封“资深律师”的荒谬观点,因为这种十分错误而又荒谬的观点,对懂法的人来说看过一笑就过去了,可对那些不太懂法的人可就不一样了,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会导致民众错误的认为,凡是改判的案件都是法官的错。结果,就会导致法官替那些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错案的代理律师背黑锅。进而无端造成人们对法官这一群体的不信任和蔑视。因为个别低能法官错判案件的本来就给法官这一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再将不是法官过错的屎盆子也扣到他们头上,那影响就太大了。

  下面我就详细说明一下这位资深律师错在哪儿了?

  我为啥笑喷了?  根据邹律师上面“既然法官没错,那还申请什么再审呀?”这句话,可以推出“申请再审,都是法官有错!”还可以推出“如果法官没错,就不能申请再审。”和“只要申请再审,就是法官的错。”如果邹律师的这个荒唐的逻辑成立,全国法院将会增加多少案件啊,又将会有多少法官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受到错案追究啊?区区十几个字,邹律师居然能弄的如此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且荒谬不堪,他也好意思质疑我“自相矛盾”?也好意思在其网站自吹“善于综合运用法学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运用比较、分析、推敲、推理等逻辑思维方法……” 

  这让我想起了赵本山与宋丹丹那段经典“她长得比你还难看呢 ?不对,她没有你难看,还不对,你比她还难看啊 ……”我 我笑喷了。

  我为啥说邹律师法盲?  首先,申请再审的案件在没有结果之前,谁也无法断定是否对错,而认为是错案的只是申请人一方的理解。邹律师在案件让无法确定对错的情况下,就断然认为法官有错是很荒唐。 其次,即使发生了错案,也不一定就是法官的错。因为法官是根据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主张是居中裁判的。比如当事人没有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法官就不能判其胜诉。后来当事人找到了证据申请再审而推翻了原来的判决,那也不是法官的错。而是当事人自己没有提供证据的错。这些都是经常大官司所应具备的基本的法律常识,他居然不懂。
  邹律师网站自我介绍:“文笔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精湛的业务水平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和民事、经济、行政代理疑难复杂案件……” 

  邹律师蒙蔽法官导致错判  邹律师的律所被盗,她起诉物业要求赔偿被盗的电脑。在确定被盗物品和数量时,邹律师拿出物业提供的报警单进行反证,在物业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且该案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采信了这个关键证据,判决邹律师胜诉。物业不服上诉,但没有相反证据,物业二审败诉。

  后来这个案件被一网友发到本论坛进行讨论,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善于综合运用法学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的邹律师,在讨论该案的时候,透露了一个惊天秘密,这几可能是推翻原判。这是她的帖子;

  “这张报警单不是物业保安填写的,而是公安机关根据物业保安报警的内容出具的。至于物业保安根据什么报警,我前面已经说了:物业保安人员为了推卸其安保不力的责任(因为首先发现我所店门被撬,有窃案发生的并不是物业保安,而是外出回来的邻居油漆店老板),在我方报案约一个小时后重复报警,这时公安机关已派人勘查现场,我所被盗的事实已经得到证实。”

  从邹律师的这个帖子所陈述的事实中,不难看出,物业保安是在律所报案一小时后重复报案,这说明物业保安并不了解律所失窃的真实情况,而那份报警单所记录的内容,是物业保安“为了推卸责任”弄出来的,因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瑕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份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邹律师所胜诉的案件极有可能被推翻。(相见点击下面链接网站名称

  如果物业方面将邹律师的上面陈述以及搜集的与其陈述相符的相关证据为依据,申请再审,该案极有可能被推翻而改判。但造成该案错判的原因不是法官的错,而是邹律师隐瞒了案件事实,蒙蔽法官,而物业方面又没有即使提出,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原判决的认定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法官是人不是神,即使给他们穿上了法袍,他们在没有任何人提醒该证据不真实,且物业方面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也没有办法知道该证据的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