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倾城沉鱼免费阅读: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9:16:50

《国家处方集》摘录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一)处方权

    1.处方权的获取医师处方权的授予:①注册执业医师;②有明确的执业地点;③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④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⑤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4)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二)处方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四)处方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开具处方时易出现的问题

    1.处方诊断不规范。如处方无诊断或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药品名称不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专利名称,不能使用商品名。

    3.联合用药不合理。不合理的联合用药可减少吸收,降低疗效或产生拮抗作用,出现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也有同类药物重复使用的问题,相当于增大用药剂量,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4.不按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用药剂量、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用药剂量过大、不足或服药时间太长,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反应。

    5.医师签署不完整。如计算机打印的处方医师未签名;医师修改处方,未在修改出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者减少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医师随意更改签名字样等。

                    (六)《处方管理办法》

    多年来,我国的《处方制度》经过数次修订,一直被视为“管理制度”并在此范畴内进行规范,内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范处方书写。2002年卫生部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于2004年8月颁布试行,成为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经试用后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处方管理办法》内容分为8章63条以及2个附件:①处方标准;②处方评价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其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促进合理用药,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详见附录一《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门诊处方书写规定

 发布者:门诊部   发布时间:200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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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处方基本要求: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科室    日期

  中西药名    剂型    规格    数量    用法    销空    医生盖章  临床诊断

2、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处方必须有上级带教医师盖章,如有不合格则由处方章医师负责,处方签名无效。

3、医师处方章应妥善保管好,一旦遗失须向医务处、药剂科备案。

4、熟悉药品的作用与副作用,注意用药配伍禁忌。

5、药品售后不得退药(针剂除外)。

6、坚持合理用药,不开超量方、跨科方、外配方(指1400种以外的药物),用药量要符合规定:

(1)处方用药品种:

A、每张处方限一到五个品种西药;

B、每张处方限一到三个品种中成药;

C、肿瘤病人一次门诊限一到六个品种(包括稀释剂、辅助用药);

D、一次门诊不同科别不得开相同药品。

(2)处方数:

A、同一个病人看一科门诊只能开一张处方;

B、中、西药同用或内服、外用药在一科门诊内同时处方,药物品种总量限于五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超过三个品种)。

(3)处方量:

A、门诊常见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限一到五天用量,中药汤剂限一到七天用量;

B、门诊慢性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两周用量;

C、某些没有严重并发症,又需要长期连续服用一类药物的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限一个月内用量;

D、常见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两天以上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一周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开相同的药品。

(4)处方有效期:门诊处方三天内有效。

(5)医保定点药房配药:

如本院药房缺药或病人要求到定点药房配药,定点药房外配药仅限于医保卡内有个人帐户资金。

(6)处方用药范围:

门诊病员不得使用1400种以外药物,不得开带“★”药品、超出报销范围的,一律自费,不得开外配方。

7、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严格遵循“四个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科门诊普通医保病人费用核定指标执行,实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较优质的服务。

8、合理检查,掌握检查的指征,保证一定的检查阳性率,病卡和检查单要一致,认真填写检查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卡号等一般项目)如B超、胸片、CT、MR等需要写清楚临床症状、体征、可能诊断,以便辅助科室在打报告时结合临床,提高检查结果的正确性。(刘丽萍陈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