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四娘说的话:国务院关于劳动竞赛奖励基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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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

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5)

智联招聘  日期: 2004-03-15

一九七八年恢复企业奖励制度以来,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上不一致,放松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制度和提取奖励基金的办法不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上某些领导干部把发放奖金当作单纯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致使在实行奖励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有些企业还竞相多发、滥发奖金,使奖金的发放失去了控制。有的企业甚至违法乱纪,任意提高商品价格,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多发奖金。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使奖励违背按劳分配原则,失去鼓励先进的作用,腐蚀职工的思想,影响职工的团结,而且浪费国家资金,给国民经济的调整增加困难。因此,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已经成为当前抓好调整、稳定经济的一项迫切任务。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传达贯彻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切实地认真地抓紧抓好。现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奖励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要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尽所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要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批判和反对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

当前,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这是大局,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实行奖励制度,发放奖金,必须服从这个大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特别是要服从国家利益,有利于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

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增多社会财富,增加盈利,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因此,实行奖励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把职工奖金的多少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奖金的增长速度,应当低于生产和利润的增长速度。

要把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荣誉奖励,以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二、要克服企业之间奖励中的平均主义,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

所有企业必须是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条件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

 

奖金的发放要按照下列办法予以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以主管局(或相当局一级的公司)为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应控制在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一个月至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各局、各公司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局、各公司的生产和盈利情况分别核定。有的一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有的一个多月,生产好、盈利多的两个月,但不得一律都是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

各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各企业主管局、各公司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局、本公司全年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不同情况,以及企业利润的增长幅度大小和取得利润的难易程度等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区别对待,先进企业多发,后进企业少发,不得平均发放。一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奖金的最高限额(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除外),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好,贡献特别大的,经省、市、自治区经委、劳动、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多发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

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减少核定的亏损额时,可以视同增加盈利对待,发给适当的奖金。

 

关停企业不发奖金。计划内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并且没有盈利的企业,也不发奖金。但为了鼓励这些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自行承揽生产任务,可以根据其承揽生产任务的多少和取得经济效果的大小,经企业主管局批准,酌情发放适当的奖金。

地、县一级所属企业奖金的发放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在发放奖金后有多余的,可以用于兴建职工住宅和举办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或者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企业奖金的发放,要切实注意经济效果,要与生产相结合,与劳动竞赛相结合,并且不得在车间、科室和职工之间平均分配奖金。

各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特点,自行拟定本企业的生产奖励办法。

企业对各车间、各科室,要明确规定发奖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计奖的办法。各车间、各科室对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应根据其具体生产、工作情况规定。对能够制定劳动定额和有其他生产指标可以考核的生产工人,按其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生产指标的多少计发奖金。对不能制定劳动定额和没有其他生产指标考核的人员,按其完成岗位责任和本职工作的情况发放奖金。

劳动竞赛中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放的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提取,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四、各企业必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要坚决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1.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未完成国家计划而发放了奖金的;

2.发放的奖金总额超过本规定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的;

3.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物价或者变相提高物价,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发放奖金的;

4.巧立名目,用坐支销售款、挤占成本、套取现金等违法手段发放奖金的;

5.借口推销呆滞商品或采购短缺物资而发放奖金的;

6.企业或单位之间拉关系送“奖”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索取“奖金”的;

7.变相发放各种实物奖(如以低价卖给职工台灯、电扇、家具等)的;

8.违反国家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范围、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的。

企业主管局、公司和企业发生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坚决纠正。有的停发奖金,有的扣回奖金、津贴、补贴。对于变相发放的实物,要按照合理的价格折价,扣回多发的部分。对有关领导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在本规定下达以前已经多发了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一般不再重新处理。但对违法乱纪,有意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仍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六、凡是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年四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含提成、分成工资制)的职工,除可以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外,不再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在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开支。

七、要加强奖金的管理和监督

实行利润留成和自负盈亏的企业,从奖励基金中发放的生产奖金,均应从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基金户”支取。

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发放的生产奖金和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发放的节约奖金,均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金总额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据支付。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奖金的提取和发放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失责。各级经委、财贸办公室、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如果发生处理有困难的问题,应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下达执行。在制定具体规定时,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具体规定要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全国总工会。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全民与集体联合经营的企业)奖励制度的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下达执行,并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全国总工会。

九、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农林等企业,并从一九八一年一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促进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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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194

一九七八年恢复和实行企业奖励制度以来,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安定团结,起了积极作用,主流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滥发奖金的问题和平均主义的倾向,应该认真纠正.

今年一月,国务院发也了《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励的几项规定》(即国务院【198110号文件).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执行,现作如

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中,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迅速将国务院十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直接和职工群众.要讲清当前经济形势和任务,讲清当前国家财政还有较大困难,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说明生产增长、利润增长和奖金增长的关系.教育广大职工从全局出发,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同时,要依靠广大工人群众、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努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把生产搞上去,实现增产增收.

二是不论全民或集体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池前企业发放资金中,有些企业没有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平均主义严重,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今后,发放资金必须和企业的综合经济效果紧密结合,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紧密结合.生产任务饱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好,盈利水平高的企业,诮当多奖;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的一般,和不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利润下降的企业,应当少奖;关停企业和发生经营性亏损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未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要坚决停发奖金.三是所有企业要对奖金的发放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和整顿.凡是合理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必须继续坚持.对那些属于国务院文件指出的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的八种情况,以及乱挤成本发放"补助金"和实物的,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对生产要合理组织,对加班加点条严格控制.建立和健全定额定员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的各级经济核算.

二、关于资金水平的控制.控制资金水平的办法,原则上仍按照国务院十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以主管局或相当主管局一级的公司为单位,控制在一至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有的地区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扔困难时,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各个""进行控制,以利于在行业之间进行调剂.

今年的发放奖金总额要比去年有显著的降低.只要对奖金的发放进行认真整顿,坚决纠正和制止滥发奖金、乱摊成本发放"补助金"和实物等现象,克服平均主义,这是可以做到的.去年实发奖金总额在一个半月以内的地区和部门,今年的奖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盈利水平超过去年,成绩突出好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按照国务院十号文件的规定,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贡献特别的大,经有关部门批准,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可以多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这类企业的奖金,超过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的部分,也应包括在主管局(公司)""的奖金控制限额之内.

四、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和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企业要认真搞好定额定员工作,严格按照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企业要对所有职工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每期轮训的人数按照超员人数来确定.为了鼓励轮训职工努力学习文化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对参加轮训学习成绩优良的职工,可以发给适当的奖学金.轮训职工的奖学金包括在企业的奖金限额之内.

五、各单位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及其来源,仍应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提取的奖励基金在发放奖金以后有多余时,可以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六、生产任务饱满的企业,在建立责任制、考核制、健全定额管理和定额水平先进合理的基础上,对适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应实行计件工资制.可以集体计件,也可以个人计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不再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不能实行计伯工资制的可以实行记分计奖.

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同企业的经济效果挂钩,做到保证质量,降低人工成本,更多地增产增收,在这个前提下,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工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并相应核减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不得把实行计件工人的工资计算在内,以免重复开支,造成浪费.

七、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应该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占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必须用好,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在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中发给,不包括在企业发放奖金的限额之内.

对基层以上各级的劳动模范,其奖金在基层单位发给,基层以上各给机构不再重复发奖金,对他们主要是授予荣誉奖.

八、各级经委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应抓好奖励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应与经委和其它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央直属单位的奖励、计件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地方所属单位以及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奖励、计件工作,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安排.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九、吸取前一时期滥发、多发奖金给国家财政增加了困难的教训,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同搞邪门歪道的不正之风进行坚决斗争,把整顿奖金同整顿企业的工作结合进行,并且要抓紧、抓好,使的经济工作有一个新的进展.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及本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79-07-13   生效时间:1979-07-13
全文

为了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营有盈利的,可以按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下列各项费用与开支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予以核定:

(一)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

(二)国家拨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三)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四)按国家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

以上(一)、(二)项为生产发展基金,(三)项为职工福利基金,(四)项为职工奖励基金。

上述各项资金从利润中留用后,国家不再拨款,也不再在成本或费用中开支,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国发〔1978〕246 号)停止执行。

对于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和目前没有条件实行上述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可以适当缩小利润留成资金的范围,只把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利润挂钩,核定留用比例。发展生产所需资金,仍实行原来的办法。

亏损企业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这些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和奖金,应低于盈利企业的水平。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际亏损额低于国家规定的计划亏损额的部分,也可以采取留成的办法。

三、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分级审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然后分别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在财政部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需要统筹使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在国家核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利润留成比例内,留用一部分,但不宜过多。

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调整留成比例:

(一)国家调整价格和改革税制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的;

(二)工业改组中对产品、部分生产车间进行调整,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对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主管部门对统筹使用的利润留成资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但不得把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作奖励。

五、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六、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兴建的福利设施和其它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和物资管理部门纳入计划。

七、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企业的财权,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企业必须对经营成果负责,对利润留成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应当扣减利润留成,并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规定可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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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改革初期,企业留利分配方式为:生产发展基金60%,集体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 中国财务改革实践与理论发展http://www.lunww.com/html/26/n-45726.html(二)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统负盈亏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阶段,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一方面坚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对骨干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多数产品和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另一方面允许对各种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作为国家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处于从属的地位。与这一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局部改革相适应,对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旧财务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从财权分割看,1979年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1980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度,都以企业利润分配为突破口,逐步扩大企业留利水平,使企业逐步拥有一定的可自行支配的财力。据统计,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率由1982年的21.6%分别提高到1983年的27%和1984年的30.7%,这与改革前的不足10%相比,提高了2倍。随着企业留利水平的提高,企业拥有了一定的内部筹资权(留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权(新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更新改造)。1982年1月开始实行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的晋级权和有权拒绝外部无偿抽调工厂的人员。资金和物资,以及对劳务、费用的不合理摊派。国家还规定企业拥有自销产品定价权、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权等。企业拥有的这些财权,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从财务责任划分看,国家已将全面负责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后备等各方面开支的责任划分出一部分交给企业履行,企业留利要按国家规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使企业承担一部分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责任。 

职工奖励基金-正文

  中国国营企业为支付职工超额劳动报酬和给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显著成绩者物质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项基金。目的是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这项基金制度曾几经变化,开支渠道也不尽相同。
  ①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奖励基金根据完成国家计划指标情况,分别按计划利润的2.5%~5%和超计划利润的12%~20%在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各年之间有所变化。
  ②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同时废止企业奖励基金制,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改在利润留成中开支,并规定这两项支出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③1962~196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国营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凡全面完成产量、质量、新品种、成本、物耗、资金周转、上交利润等几项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在利润(或减亏额)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指标,则按规定的百分比少提奖励基金;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的奖励基金(亏损企业超计划减亏的,可以从超计划降低成本额中提取20%的奖励基金)。
  ④1969~1977年,取消职工奖励基金,改为附加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实际上已失去奖励超额劳动和鼓励先进的性质。
  ⑤1978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奖励基金纳入企业基金。
  ⑥1979年后实行利润留成制,企业留成按规定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改为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五项基金;从1984年开始,企业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资金超过一定限额的需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⑦1985年以后,在1300多户国营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职工奖金核入工资总额,一并在成本中列支,试点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工资挂钩企业发放的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要交纳工资调节税。以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在全部试点企业中,部分企业经批准,其职工奖金从成本中列支,部分企业职工奖金则仍然在留利中列支。 

利润留成制-正文

  中国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核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留用一部分归自己支配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又称利润分成制。
  1958~1961年的办法  利润留成制实行于1958年,国家以各主管部为单位,按各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商业简易仓棚建筑费、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40%超计划利润分成之和占同一时期实现利润的比例,核定各主管部门利润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中核定所属企业不同的留成率,但主管部门可以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这种制度实行 4年,除商业企业在1962~1966年仍然实行外,其他企业从1962年起停止实行。
  1979~1983年的办法  1979年起,在国营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利润留成制。1979年 7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确定按1978年下列资金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核定留利比例:新产品试制费按利润总额的1~2%计算;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实际拨款数计算;职工福利基金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1%计算;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0~12%计算;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 5%的范围内核定。以上五项之和占实现利润的比例即为企业留利率。同1958年不一样的是,直接核定企业留成率。企业留用的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把对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基本内容是:将企业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分别规定留成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上年实现利润的,按基数利润留成率提取留利;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高于上年利润的,其增长部分按增长利润留成率提取留利,增长利润留成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10%、20%、30%,一定几年不变。1981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国营企业利改税后,除极少数企业外,均已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
  作用  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改变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使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自主经营,从而将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注解: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此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   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1%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2%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   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11%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2%。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80%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20%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10%;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20%;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30%。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贷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80%。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50%;完成年度计划不到50%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   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生产发展   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   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科、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0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0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等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各局、总公司行政及工会,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安排必要的劳动竞赛奖励经费。此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在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保证需要,节约开支的原则,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按实列支。

附件: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的奖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号和94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支付。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根据这一规定,劳动部、财政部以劳部发〔1993〕219号文件,取消了包括劳动竞赛奖在内的各种单项奖。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组织反映,劳动竞赛奖的列支渠道不明确,影响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转机条例》的规定,旨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今后政府只行使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不再介入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有关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方法,以起到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发展生产的有效措施,是《工会法》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生产发展基金-正文

       中国企业留利中提取建立的用于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
  5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1954~1957年一度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即超计划利润的60%上交财政,40%留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用于生产发展。1958~1961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明确企业利润留成原则上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具体用途是:①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即原由国家拨款解决的“四项费用”)和商业部门的简易仓棚修建费;②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③其他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④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⑤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后两项用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正式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以及此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时,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留利改为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前三项基金之和占留利的比例不低于60%,后两项基金之和的比例不高于40%。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  目前会计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62个一级会计科目之一。

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核算“员工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原来的应付福利费已经取消,福利费改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设明细科目-职工福利。

养老保险也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设明细科目-社会保险费。

福利费不再按工资计提14%,应在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据实列支。但超过工资14%部分,应作所得税前纳税调整/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借:管理经费贷:应付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

列支员工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按收益对象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非生产人员)
借:生产成本(生产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