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一个人生活好吗:第六篇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拆迁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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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拆迁纠纷案 代理词 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诉乾安县残联拆迁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3日上午九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我作为李桂芬等三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在法庭发表了如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桂芬、刘英辉、刘丽欣三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与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审理过程 李桂芬等诉乾安县残联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三原告原有平房五间。 二、本案审理中时时体现着权力的至高无上 在本案的审理中时时体现着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律几等于无。2006年11月楼盘竣工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去验收回迁的房屋,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协议回迁时,被告让原告去找县人大副主任蔺文,说什么房屋是蔺文开发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祖艳萍说:“你去告吧,你赢了的话,别说公家的了,我自己的我都给你”。明摆着仗势欺人,撕毁协议。 本案的实际拆迁人就是县人大副主任蔺文一家,蔺文是整个拆迁事件、整个诉讼过程的总导演。残联、天元都只是替身或招牌。什么“庞福贵以残联的名义开发”、什么开发主体的变更……都是由蔺文安排和指挥。本案政府部门的作为,都由其指挥和运作,就连法院的判决,也一次次成了他安排的台词。例如 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本案中残联和天元都不具备房地产的开发资质。乾安县改革和发展局于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天元公司下发的所谓批复的时间是 三、什么工作可以反复返工?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第一个判决)判决天元公司回迁给三原告的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差距太大,称“对原告请求…不予保护”、“被告残联不负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三原告负担。” 该判决称,“三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回迁房交付三原告,却将西侧原约定给三原告的房,自己隔成办公室使用,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残联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残联辩称, 该判决以残联与庞福贵签订的协议免除了残联的民事责任,且没有判决庞福贵或天元继承这个民事责任。 原告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且连续三次发回重审,第四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是否意味着第一次没有审理好,重审一次?那么第二次没有审理好,又重审一次,又重审一次……除了司法审判,什么事情还可以这样反复的重新做?为什么审判工作就可以这样反复的返工?那些一次没有审理好,二次没有审理好,三次没有审理好,四次没有审理好的法院和审判人员,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二0一0年三月八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松民重初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第四次一审判决)判决: 一、第一被告残联、第二被告天元公司回迁给三原告其开发的综合楼由东向西数一楼第四门、第六门,二楼左门84平方米一户。 二、第一被告残联与第二被告天元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17510元,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承担8755元 。 二0一0 年八月十六日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只所以这样,不是法官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公然违反民法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担责原则。完全是非法律的原因。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六名院长中,有四位是乾安人,他们与乾安县的领导渊源很深,因之使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变得如此“复杂”,两级法院不惜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把法律当儿戏。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且极其简单,只所以屡判屡错,完全是非法律的因素,因为本案的错误,李桂芬的丈夫因生气致脑出血死亡,女婿松原开庭中车祸身亡,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无法计算。希望本次审理能够排队干扰,公正判决。给其一个迟来的公正。 (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