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好汉排名表:摩托车 高速公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0:20:17
  2010年3月初,在单位同事的一再鼓励下,生性胆小的我,生怯怯地向嘉兴国鸿驾训公司报名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在此期间,我又认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精心研读了浙江省公安厅编写的《浙江省汽车驾驶人理科考试指南》、交通部编写的《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C1、C2、C3、C4适用车型》等书籍。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即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起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明确准许上高速公路的,只是多数省、自治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于是便引发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冲突现象。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对此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该法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7条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式,并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该条指出:“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千米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78第2款明确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第2款指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83条指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以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第8条指出:“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第11条又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最后,该办法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具体位置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第43条第3款)。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周永康部长签发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文件的第三个附件,也是广大驾驶员广泛了解与熟知的文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该规章第3条第5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
  
  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对此的禁止性规定
  
  此番,我认真学习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纠正了平时一直以为“摩托车不能上高速公路”的陋见。为此,我专门就此问题请教了驾校老师、单位同事,得到的回答均为“摩托车不得上高速公路”。然而,在《浙江省汽车驾驶人理科考试指南》一书中,我们没有发现有关“摩托车不得上高速公路”的习题和法条。
  
  于是,我上百度去搜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采取“我不说”的规避办法。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年7月7日第4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3款明确指出:“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进入高速公路。”而从目前浙江省的实情看,也是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对此的规定
  
  先要说明一下“高速公路”与“高等级公路”两个名词。
  
  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公路等级是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流量进行的划分,中国大陆将公路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二级以上的公路就称为高等级公路。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30000辆。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公路使用年限分别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
  
  由此可见,尽管高速公路一定是高等级公路,而高等级公路并不一定是高速公路,考虑到本文叙述的方便,暂且将这两者作为同义词看待了。
  
  (一)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1、准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80条第12款指出:“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处200元罚款。”《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3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2、委婉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由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的,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篇回避了“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话题,甚至连“摩托车”三字都没有。据此理解,摩托车在天津市范围内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类似这样的地方性规定还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这类地方性法规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回避“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问题,采用委婉适用国家法律的做法,起码在法律层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3、禁止轻便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5条指出:“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学习车、教练车以及持续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指出:“高等级公路上除清扫和养护人员外,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以及明确限制上路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类似以禁止轻便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言辞,婉转表示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还有《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据此,可以推定,这些省份的高速公路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起码不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吧,只是表述比较含蓄而已了吧。
  
  (二)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5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
  
  另外,一些专门的高速公路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十六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而《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干脆回避了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这个敏感问题。
  
  (三)还有部分省市干脆不制定地方性法规
  
  比如有福建省、陕西省、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等,在这些省、市、自治区中,没有制定地方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高速公路法律)的实施办法,因而可以理解为直接套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是了。
  
  四、法律冲突的现状与解析
  
  (一)法律冲突的现状
  
  通过上述的引用与叙述,我们得到这样一些基本看法: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致准许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但有三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必须戴头盔、不得载人。
  
  二是地方性法律明确表示准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很少,许多地方性法规则采用规避的方法不讨论这个敏感问题,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则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法律冲突十分严重。
  
  (二)解读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没有授权性规定。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罚款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则依据授权性原则,结合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则确定为150元,这是比较恰当的。
  
  (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四)对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的考量
  
  不可否认,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确实危险,在目前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确有必要严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因而,从我内心真实想法出发,多少理解那些制定违反国家上位法的各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做法。但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与纠正。
  
  五、我的四点建议
  
  细心盘点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法律冲突,发现竟然有如此之多的问题,确实令人惊讶,尤其是全国上下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这种盘根错节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必须以法治的理念,依照法律的规定加以整束,绝对不能让各地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面前胡来。
  
  (一)严格依据立法法的精神进行审查
  
  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一律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自行限期予以修改。逾期拒不修改的,追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法律委员会,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工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必要时,对制订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单位与责任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些内容浮浅、政策界限不明,甚至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则坚决不予备案。
  
  (三)从严审查地方性 交通安全法规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飞速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因而对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应当从严,即一般不建议各地制定颁发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的,也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宁缺勿滥。
  
  (四)呼吁出台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以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情看,应当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因而,与其是让较多省份去一个一个修定相对合理但又不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倒不如修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摩托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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