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冬天的五言绝句:李昌奎案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35:07
 案件:
  1. 李昌奎家与被害人王家飞家因收取水管费及感情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5月16日下午1时许,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18岁的王家飞,两人发生争吵,李昌奎将王的裤裆撕烂并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接着用锄头将王敲死,随后又将也在现场的年仅3岁的王家飞弟弟王家红摔死。
  2. 随后,李昌奎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
  3. 王家飞被杀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4. 李、王两家是至亲。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死者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陈礼村说。
  5. 案发前的三个小时,李家和王家正在进行一场纠纷调解: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在收取“一事一议”群众集资自来水管费时多收了王家20元钱,从而引起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的不满。在陈礼金上门与李昌贵理论时,两人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礼金被李昌贵打伤。
  6. 李昌奎和王家飞谈过恋爱,李家找了媒人前往王家提亲,遭到王家拒绝。李昌奎的母亲说,堂妹陈礼金曾告诉她,不愿把女儿嫁到村里,想把女儿嫁到城里,离开大山,所以拒绝了婚事。但陈礼金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李家人品性不好。
  7. 王家陈述李昌奎是因为两家发生纠纷而杀害了王家飞。李昌奎辩称,自己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是因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在谈判中,王家飞先动手打了自己,他一时激愤最终将对方杀害。
法院:
  1. 一审认为后果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故意杀人死刑,强奸罪5年,两罪并罚死刑立即执行。
  2. 云南高院二审认为其有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3. 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4.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1.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2.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
  3. 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4.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
  5. 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6.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
  7. 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
  8. 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专家宣东:
  1. 改判死缓不太恰当。
  2. 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
  3. 是否从轻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4. 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

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杨学林:

  1. 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2.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3.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4.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5.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天涯社区论坛“药同学”:

  1. 面对网上的拍砖,云南高院作出了“释明”,但感觉理由不够充分,有些措词也不够严谨,甚至是废话,如“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就是一句等于没说的废话。
  2. “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慎重是必须的,但还要视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社会效果等因素。最高法院只是说要十分慎重,并没有说此类案件就一律免死。像李昌奎这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民愤极大的案件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慎重”也要有度,要有充足的特别是能服众的理由,不能引起公愤。
  3. “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 首先,作为释明,“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句话的措词就不够适当,易引起公众反感。释明的目的应该让人听了明白,能说服人,不能越释越不明,更不应该让人听了反感。而且,将“引起公愤”与“公众狂欢”两个词牵扯在一起也有些牵强。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众呼声大、舆论倒向一边、舆论哗然以及社会公愤等本身就说明人心所向,是民意,虽然以往也有一些因不明真像而形成的“不正确”的“民 意”,但本案事实很清楚,明白人都清楚是怎么一回事,故这样的民意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与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并不矛盾,甚至相辅相成。
  4. 从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的情况来看,二审这么判,我倒是相信云南高院说的审理本案不存在徇私舞弊。
  5. 这么判,社会效果很不好,一是公众会将该案与前不久被判死刑的药家鑫案相比,很明显,药只杀一人,其犯罪情节没有李昌奎恶劣和严重,药也自首,被判死刑,李昌奎却免死。如此判决,可能会让人觉得中国司法随意性大等印象,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如此判决,亦与目前司法系统开展的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不符。二是诚如一些网友所言,像李昌奎杀人手段如此残忍,杀人动机极其卑劣,归案后又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凶犯也可以不判死刑,或许会造成恶劣的先例,让未来的李昌奎们效仿,李昌奎们可能都会因民间纠纷就将与其有矛盾的人乃至一家人杀死后再去自首,反正自首可以免死,怕啥!如此一来,也许会导致更多的人被残杀,社会危害将极大。
  6. 多年来,一些西 方国家及国 际人 权组 织总是以我国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侵犯人 权为由,要求我国少判死刑甚至废 除死刑。保护人 权问题也是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内容及条件之一,故近年来国家刑事法律及政策均要求慎用死刑、少判死刑,这没有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精神。
  7. 但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传统文化和观念在绝大多数国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这也是我国的国情之一。我们经常强调,改革要合乎我国国情及实际,刑事审判改革也一样,要考虑这一国情,还得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同时要顾及绝大多数人的感受,因为绝大多数人的感受往往就是社会效果的具体体现,更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能从过去的可杀可不杀的,杀,到像李昌奎这样,奸杀一人,摔死一人,手段极其凶残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罪犯也不杀的极端,因为这样会引起公愤的。

本人:

  1. 赞同“药同学”观点,支持判处李昌奎死刑。
  2. 如果判死缓,对药家鑫不公平。
  3. 如果判死缓,完全可以以此为标杆和时间节点废除死刑。
  4. 如果判死缓,需要加强服刑的执行性和公正性,避免在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方式或手段不断减刑,导致杀人犯服刑期很短,达不到惩罚应有的效果。
  5. 如果判死缓,也要明确服刑的多罪并罚服刑年限,像美国似的服刑200年,然后通过服刑表现逐渐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