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江红辛弃疾答案: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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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知识 2011-04-27 06:07:07 阅读338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1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本文来源:
2011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依据上海市统计局 2011-1-25发布的相关信息,2011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4278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38(2011新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46(2011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636760(2011新标准)
61—75周岁
31838×年限(2011新标准)
75周岁以上
159190(2011新标准)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274920(2011新标准)
61—75周岁
13746×年限(2011新标准)
75周岁以上
68730(2011新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限
农村居民
9804×年限
丧葬费
21394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31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1新标准)
农村居民
13746×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1新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重庆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重庆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35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
4、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5元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58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832.27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94元(2010年标准)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25元(2010年标准)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09元(2010年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山东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11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河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63.4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58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318.3元;
4、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
5、              职工年平均工资28383元(2010年标准)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吉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0)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
陕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调查总队于2011年1月20日公布的陕西省国民经济统计公报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统计(2010年适用标准为302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贵州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贵州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2.74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58.29元
3、   农民人均纯收入3472元
4、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852.48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245元(2010年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44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34元
3、  农民人均纯收入4674.89元
4、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2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
3、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
4、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
甘肃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甘肃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8.55元
2、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895.35元,
3、          农民人均纯收入3424.7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1.99元
5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177元/年(2010年标准)
2011年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56.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10.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683.9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91.2元。
本文来源:大庆市劳动工伤专业律师网
山西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47.7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36.3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792.7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63.9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3000元
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2010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64元
2、2010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0元
3、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43元
4、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元
2011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计算基础项目 浙江省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27359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 17858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03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390
数据来源:《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正式公布数据及结合国民经济增长率及本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的多年经验,本站正式首先公布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3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26.8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0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98.33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丧葬费约为14333元(2010年标准)。
以上数据除丧葬费外,其他数据均为福建省统计局官方公布2010年相关数据,可以作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待统计局公布全部数据后本站将及时更新。
福建交通事故网
2011年2月14日
2011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江西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81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
3、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740元(2010年标准)
4、   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2010年标准)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8元/月(2010年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一、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65元
二、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952元
注明: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以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为主。
2011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0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
2011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0年青海省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4.9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13.79元
三、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862.68元
四、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58.50元
注明: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以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为主。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97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43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8元
注明: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以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为主。
2011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0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4293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562元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801元
四、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06元
注明: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以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为主
2011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2011年2月24日公布的《安徽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四、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
注明: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以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为主。
2011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7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0857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0857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            10857元/年× 5年×赔偿指数=★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3841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841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             3841元/年×5×赔偿指数=★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据介绍,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将我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 月31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 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8.56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493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869元;
(二)采矿业:31381元;
(三)制造业:21242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190元;
(五)建筑业:2442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25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67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75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189元;
(十)金融业:52859元;
(十一)房地产业:22830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537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46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303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010元;
(十六)教育:31860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7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36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455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1天的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广东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表:
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9244.52
经济特区
珠海
22858.57
汕头
13650.89
一般地区
21574.7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906.9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1526.10
经济特区
珠海
17948.41
汕头
11659.47
一般地区
16857.5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019.81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一)
农、林、牧、渔业
12006
(二)
采矿业
38661
(三)
制造业
33449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98
(五)
建筑业
29058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699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165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1810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4434
(十)
金融业
91846
(十一)
房地产业
34042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30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539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2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685
(十六)
教育
34828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343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60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4908
引文来源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全文)__交通事故处理网
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湘公交管〔2010〕169号
-------------------------
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0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0-201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2011)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
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文来源:湘警网
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
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非常详尽 西安蔡律师咨询电话 18991160285)
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现将有关陕西、西安交通事故赔偿的参考数据、陕西省法院系统审理意见、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总结如下,以供大家阅览,希望大家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起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参考数据:
陕西省统计局国家调查总队于2011年1月20日公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统计(2009年的为302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二、2011年度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详解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详细文章,登陆本律师博客网站或来咨询蔡律师电话18991160285)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关于护理费的举证等详情,登陆本律师博客网站或来详细蔡律师电话18991160285)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 。伤情的情况每日20至50元不等。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暂定为17000左右。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举证等详情,登陆本律师博客网站或来电咨询蔡律师电话18991160285)
关于农村居民如何举证,证明其符合城市标准可详见本律师博客或网站或来电详谈 蔡律师18991160285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以20年为例
城市15695元×20年=313900元;
农村4105元×20年=82100元。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举证等详情,登陆本律师博客网站或来电详谈蔡律师电话18991160285)
关于农村居民如何举证,证明其符合城市标准可详见本律师博客或网站或来电详谈 蔡律师18991160285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
13: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4、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关于农村居民如何举证,证明其符合城市标准可详见本律师博客或网站或来电详谈蔡律师18991160285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
总结: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起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家庭困难的受害者视情况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1460元,最高为681460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240元,最高为365240元。
二、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1460元,最高为681460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240元,最高为365240元。
三、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523314元(即29073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4.5万—9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68314元,最高为613314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38716元(即13262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4.5万—9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83716元,最高为328716元。
四、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三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465168元(即29073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4万—8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05168元,最高为545168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12192元(即13262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4万—8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52192元,最高为292192元。
五、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四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407022元(即29073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3.5万—7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42022元,最高为477022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85668元(即13262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3.5万—7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20668元,最高为255668元。
六、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五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348876元(即29073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3万—6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8876元,最高为408876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59144元(即13262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3万—6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89144元,最高为219144元。
七、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六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90730(即29073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5万—5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730元,最高为340730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32620元(即13262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5万—5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57620元,最高为182620元。
八、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七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32584(即29073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4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52584元,最高为272584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06096元(即13262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4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26096元,最高为146096元。
九、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八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74438(即29073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5万—3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89438元,最高为204438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79572元(即13262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5万—3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94572元,最高为109572元。
十、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九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116292(即29073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万—2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26292元,最高为136292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53048元(即13262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万—2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048元,最高为73048元。
十一、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58146(即29073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146元,最高为68146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6524元(即13262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24元,最高为36524元。
备注一:
1、          本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计算得来;
2、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               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2010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和2010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为基数计算。
4、               本赔偿标准不适用于工伤,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另一标准。
5、               本赔偿标准可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雇员受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6、               本赔偿标准是基于侵权人负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存在责任划分,就应依照相应比例分担赔偿数额。
7、          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8、          请大家注意!因2010年度全国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同,故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本文来源:华律网
2011年江苏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年江苏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944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357元 】
2011年江苏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944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357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118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6543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本文来源:
重庆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2010/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 2009 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 2010 年 5 月 1 日零时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 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 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 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963 元
以上数据取自《 2009 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2010 年 3 月 26 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 2010 》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巡逻 2010 年度 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30 日印发
西藏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西藏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36号 关于二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西藏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36号
关于二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03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54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51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5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50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年)
(一)消费性支出: 总平均9034元
(二)最低收入户: 3745元
(三)贫困户: 3171元
(四)低收入户: 5304元
(五)中等偏下户: 6885元
(六)中等收入户: 9002元
(七)中等偏上户: 11918元
(八)高收入户: 13748元
(九)最高收入户: 17970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
(一)农、林、牧、渔业: 34170元
(二)采掘业: 46072元
(三)制造业: 3047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41607元
(五)建筑业: 1805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6589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20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19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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