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就是钞票 磨铁:改革焦点——腐败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58:51
一、腐败问题

  (一)贪官污吏被黑帮视为一条有用的狗

  山西省高平市破获了一个以“黑猪”为首的沙黑犯罪团伙,拉出了包括晋城市委组织部长、高平市副市长在内的一批腐败官员。从一般情理来说,这帮“黑猪”们仗着这批腐败官员作靠山,胡作非为,发了大财,成为当地的一霸,应该是很感激自己的“父母官”。实际呢,压根儿没有,不仅没有,还根本上还很看不起,瞧不起。请看“黑猪”对这帮官员的评价:“狗有时候还不好喂,可这些腐败官员好养,任你喂什么他们都吃,什么都要,而且特有‘良心’,脾气顺了,求个事情,比你交代的处理都合适,摇着尾巴微笑着送上门了。”

  有的款爷说的就更难听“我在向他们塞钞票的时候,绝对是将他们当做一条派上用场的狗来看待的,否则我自己这都没有办法平衡。为什么要把花花绿绿的票子往他们手里塞,还要赔笑脸?”

  将腐败官员“当做一条派上用场的狗”,甚至认为他们“比狗都好养”,乍一听,很是刺耳,难极了,但细一想,这帮地痞、流氓所说的倒是一点都不差

  贪官是什么?从本质上说,贪官背叛了共产党的宗旨,是公仆中的败类。想一想,这些人有几个是被人看起的

  贪官做的是什么?做的都是人模狗样的东西,都是千方百计地坑国家、坑集体、坑百姓,而且怎么坑都还觉得不过分,其心灵肮脏极了。

  贪官的欲望有多大?简直是一个塞不满的无底洞!票子、房子、女子、位子,车子什么都要,而且无需投入,一本万利,凭手中的权力,一个批文,一个电话,什么都到手了,容易的很。

  贪官与这帮地痞流氓、奸商的关系是什么?表面上看是权钱之间的简单交易关系,一个用钱买权,一个用权卖钱,然而细想一想,却不是那么简单。为什么?因为两者之间的“交易”最后都落安到一个“钱”字。付钱、出钱、交钱的“主动权”则在“买方”地痞流氓、奸商手中,二者无形之中形成了“主仆关系”。将这帮贪官污吏比作狗,实是这帮人内心的真实想法。

  也许正是地痞、流氓、奸商们对贪官污吏从心里就看不起。所以只要这些人一落马,马上就会将与贪官污吏之间的交易一五一十地报出来。

  贪官污吏其实既可恨,又可悲,还很可怜啊!  

  (二)反腐败斗争新态势

  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在曲折艰难中不断取得重要进展,但形势仍错综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充分暴露出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特征,值得高度关注,今天将其系统归纳将有助于对中国当前的腐败形势有着一个更为清晰具体和总体性的把握和认识:

  第一 查处腐败分子的成本与风险很高。因揭发发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郭光允、被报进看守所,还被以“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判刑2年,开除党籍,20位亲人遭殃。河南的吕净一,因举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几近灭门。福建省连江县县委书记黄金高因反腐6年穿着防弹衣上班以备黑社会对他暗中下手,在压力极大的情况下,投书人民网寻求帮助,反遭上级严行批评,也不知政治命运如何?

  第二 软腐败查处不力。所谓软腐败特指那些相对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可以量化和数字化的较为无形的腐败。比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任人唯亲、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官德败坏、弄虚作假、贪恋美色、拉帮结帮等腐败。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加以评定,使这些腐败查处较少,既使查处了也相对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软腐败的泛监。

  第三 大案要层出穷、涉案金额与人员均居高之下,甚至还有新的突破。这一点在大陆生活的人应处非常深。仅2003年就查处了包括刘方仁、王怀志、程维高、王钟麓、李真在内的13名高官。数额在几百万几千万、早已不是新鲜的数字。涉案几百人更是平常的数字。

  第四 各环节各个部门几乎均出现腐败,渗透的深度和广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以前政府部门腐败较多,现在党务部门也紧随其后。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长韩桂芝,原重庆宣传部长张宗海就是其中的两个典型代表,现在清水衙门的纪检、监察、文教卫、高校的腐败形式也不容乐观。地方腐败形式严峻,但军队腐败也是很令人吃惊的。虽然曝光较少,但耳闻目睹,也是令人深感形势严峻。

  第五一些官员边腐败边提拔。尽管当地口啤不好,干部群众多有批评,但是仍然被提重用。王怀忠、韩桂芝、田凤山都就是典型的代表人物。

  第六 对有些犯罪分子判刑过轻,对一些违纪分子也同样处理过轻。2003年淮河流域的救灾款,被套取和挪用的资金高达1.36亿元,但对涉及的35名县乡干部仅给予纪律处分,而这样轻微的处分还是在省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做出的,真不知没有领导重视又会是什么结果。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安徽尹西才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02.6447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70余万元;且尹西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积攒家庭财产人民币2028.679395万元、美元66.821655万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9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侦察机关冻结、扣押尹西才财产人民币2310万余元和美元66万余元。尹西才贪污数额、查明家庭财产,均创下安徽省腐败案件个人涉案金额纪录,有“安徽第一贪”之称。,原濮阳市生物化学工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季长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今年初一审也是“死缓”。季长喜先后贪污公款445万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用于私人营利,并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导致公司亏损2.3亿,1300名职工下岗失业。经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第七群众的作用仍然力量过于弱小。对于群众的民主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只有上层的监督、没有下层的监督、反腐败不会最终取得成功。原因很简单,对人民负责是困难的,人民的眼睛再雪亮,但没有制度保证,没有权力支撑,也不会有实际影响。

  第八官员的信仰迷失和精神空虚非常突出。一些官员和干部人生观和世界观严重扭曲,把追求功名利禄、享乐主义作为人生的根本目的,一些官员比如原河北省副省长从福奎和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不信仰马克思主义,却对求神拜佛有独钟,这样的干部不腐败你说可能吗?

  第九个人腐行为和部门权力的异化相互交织。一些部门集体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有的行政司法部门几乎全体腐败,而且集体腐败的利益收获与个人收获相互纠缠在一起,本部门几乎无人揭发,查外时也互相勾结。设置重重障碍。

  第十 新闻媒体作用还很有限。特别是同级新闻媒体几乎不可能监督同级党政军部门和主要领导尤其是党政军的一把手。由于人事、财政和权力阶层的原因新闻媒体往往处于被领导地位和被控制地位,在没有出事之前,对它们全部是清一色的拥戴赞许之声,听不到任何不同的意见,上级或者更远的媒体作用相反却特别凸出,而本级媒体则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即使有些人想发表批评的声音,但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使他们心中矛盾重重,确有难处也无力作为。

  第十一 腐败的利益同盟化集团化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当前查处的腐案中,80%具有“网络“性质。往往一人落马,几十人、几百人全部出事,窝案串案明显增多。

  十二基层腐败和小腐败查处不力、重视不足。由于基层单位权力较小,影响也不够广泛;小腐败数额不大,明显重视不足。但是千万不要忘记,任何一个政权的垮台都是从基层暴发出最具震撼力的力量的,因为人民对一个政权最深刻、最有利害感触和切身体会的则是基层腐败和小腐败。而且小腐败虽破坏怀、危害性小,但由于数量巨大,所以累积的能量肯定远远超过大案要案的能量。

  十三腐败者对反腐败者现行下手。这一点是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特点。腐败者对反腐败人士采取网络罪名,打击反攻的手段,把反腐败者先反掉,他们反“进去”了,自己也就平安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查处涉黑案件时,受到了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诬陷报复,结果全家全部转往外地,自己也借调外地,背井离乡,好不悲惨。在河南三门峡市,原卢氏县中药材集团公司的科级干部张冲波也因揭发县委书记杜保乾而遭3年的打击陷害。

  十四 腐败者的伪装越发精明。一些腐败者表面上高唱反腐倡廉、为官清正的调子,而私下里的犯罪却有恃无恐,势头不减,一些腐败者表面上生活俭朴,为工作忙忙碌碌,但事后才发现他比谁都贪婪和自私,卑鄙和阴险到了极点。

  十五 反腐动机的多样性。有的人不是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社会的光明与进步,而是抱着各种不良动机反腐。与已有矛盾者,对自己地位有威胁的挑战者,不同流合污者,成为一些人的内在动机。为了体现自己的权威,实现政治上的野心更是一些人不可告人的动机。

  十六 社会风气对人的腐蚀极具渗透性。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东主义、裙带风、官本位等待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一些官员干部腐蚀的相当厉害,一些人自觉不自觉的成了它们的俘虏。

  十七 显而易见的腐败却没有受到查处。有些党政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几十甚至几万倍,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却长期逍遥法外。一些官员和有实权的人物享有各种不合理的特权,比如一些官员特别是主要官员公然超标准座车、乱闯红灯却还要交警敬礼、干部子女比非干部子女当干部几率高2.2倍等等。

  十八 反腐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各种反腐败的制度相继出台,比如反腐短信、退赃帐号,反腐败承诺,反腐败扑克等等,措施更多、思路更宽广,令人目不暇接,但同时也泥沙俱下,良莠不齐。

  十九腐败期权化。一些人对既得利益不是立即获取,而是离任后,或者退休后攫取。外逃贪官,先将配偶子女送出国外,将赃款转移到国外,再抽身出逃。福州市6名“落马”高官的子女均已国外留学。也有些人利用各种手将黑钱钱逐步洗白。

  二十 滋生腐败的领域不断扩展,范围不断扩大。从早期的商品,资本、生产资料向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大型工程承包、股市中黑金操作、行业腐败、权力批发转移,其影响更为深远,破坏性更大。

  二十一、沿袭增加机构反腐败的思路。为了对部门加强监督,国务院成立了审计署;为了杜绝司法领域腐败,又在上面设立了政法委;为了管好党纪政纪,又在上面设立了纪委监察部门;为了加大反腐力度,又专设了反贪局。但实践结果并不理想,不仅机构重叠,成本增加,有时反而加重了腐程程度,主要就在于监督者没有受到很好监督,对下级有传导的作用。

  二十二、腐败黑恶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靠钱色编织关系网,拉扰腐蚀和控制领导干部,使其充当“保护伞”。浙江苍南以许海鸥为首的“托运部”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就设立了专门从事拉扰腐蚀干部的“公关部”。公关部的人一天到晚忙于迎来送往,请吃行贿,歌舞娱乐,而且还插手当地的人事任命。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氏兄弟之所以横行天忌,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头上的“保护伞”,他们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等多人提供“金卡“服务,吃、喝、玩、住一条龙服务,而且还将他们录了相,里面镜头不堪入目。二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或操纵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原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必能与该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龙朝阳,就各自把持一股黑恶势力,明争暗斗。有的政府官员甚至雇佣黑恶势力摆平自己的政治对手。三是黑势力通过种种手段直接变白。给自己谋取政治资本,罩上政治光环,被称为沈阳“黑道霸主”的刘涌,在自己的所有头街里,最看重的是人大代表。他说:“我当人大代表,是为了政治生命,提高政治地位;我给领导送礼是因为领导手中有权,遇到麻烦事好找他们帮忙,生意才能赚钱。”中国内地最大、横行时间最长、危害社会极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深圳裕华丰犯罪集团已被剿灭,董事长陈毅丰在用斧头和长刀完成资本积累后,就走了“白黑路线”一边是暴力抗法,横行20年之久,一边是拥有38个名誉头街:全国十大扶贫状元、政协委员、工商联理事……等,结交高官,利用这种“背景”来庇护暴力真相并牟取更大暴利。四、地方政权黑帮化。地方政府及主要官员公开违法,公开打砸抢杀、凶狠之极,如同黑社会天异。特别是在土地圈占和城镇拆迁中对待居民和反抗者表现的有为野蛮和残暴。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原局长展文波大胆妄为,公然雇佣100名在压犯人,疯狂假借执法名义抢劫、敲诈勒索,与黑社会头子简直天异。湖南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打击反抗的农民,雇佣黑社会威肋甚至杀掉他们。山东有一家全部被黑社会杀死。

  二十三 腐败官员的手段更加隐性。除继续采用以前的直接送钱送物直接面对本人的作法外,还采用迂回手段拉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工水,利用提拨亲属升官、照顾孩子升学、利用婚丧嫁娶大肆送礼、利用赌博疯狂“暗贿”,还利用性贿赂等手段,这一点在当前尤为值得研究应对之策。

  二十四 权力与资本的同体化。以前人们熟知的腐败往往是权力与资本互相交换,各得所需。权力或者资本的一方所有者,通过与另一方的秘密交易,来实现各方自身现有资源的收益。奸商与官僚即中国社会历经久远的官商勾结就是权力与资本的互换交易。现有则出现了红顶商人与商人红顶现象,突破了官员不得经商、资本不得化为政治的底线,权力资本一体化,以钱买官,再以官敛钱,再用钱买更大的官,成为近年来中国社会腐败特有的现象。

  二十五 腐败黑数比例仍然过高。所查处的腐败分子占腐败总数的比例根据客观观察仍偏小,仍有为数可观的人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制栽。判决严厉,执行松散,使一些腐败分子在服刑其间利用名种关系和手段,被减刑、假释、保处就医,审判成里付之东流、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十六 腐败意识麻木化与大众化。长期的腐败使一部分人由开始的愤怒、抗争争转为容忍,麻木不仁,甚至对腐败的“敬仰”,一旦有腐的机会自己也会腐败。腐败开始向低龄人群、平民蔓延扩散。

  二十七 “腐败利益‘合法化’”。利用合法手段将他人排除在外然后执行规则从中取利。

  二十八 腐败行为国际化、行贿受贿交易环节设在国外,很多贪官污吏将国外视力避风放。

  二十九 各种利益集团通过腐败方式影响公共决策,使政策朝利益集团倾斜,公共决策被利益集团左右。

  三十 现在也有一部分反腐败工作往往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对重大人物和事情往往不了了之。

  三十一 在“一把手”腐败猖獗的同时,“副职”腐败也值得高度关注。而且越发成了气候。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公安部副部长李继周、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安徽副省长王怀忠、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这些副职高官,到小小的副科级官员,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副职腐败流。

  三十二 “官本位”思想极其严重,反映官员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有这样两组数据可以略见一斑。一组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吸引了空前规模的54万名报考者,他们的平均比例为37.3比1、某些职位高达100比1,开始“入仕”的首次“闯关”。另一组是:山东济南市委组织部2003年的抽样调查显示,80.6%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有激励效果的因素。长春市委组织部提供的数据表明,某单位达到条件的干部中有70%不愿意从副职领导职务改任正职非领导职务。深刻反映了其积习甚重,根深蒂固。

  三十三 对当今腐败形势判断和估计存在分歧,有的还非常之大。

  三十四 一些腐败案件的暴露反映制度和职能部门还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被小偷给偷出来的、因离婚离出来的、被绑匪绑架绑出来的、被不法分子敲诈出来的、被记者穷追出来的,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这样反对腐败的“成绩”实在让人感到羞愧和难以苟同

  三十五 腐败潜伏期有滥用之嫌。却有一些官员伪装的十分巧妙,往往欺骗了党和群众,但也有的根本不能成为潜伏的腐败官员。有很多的贪官污吏,在所谓“腐败潜伏期”期间,明目张胆地贪污,明目张胆地包二奶、三奶,明目张胆地违反中纪委规定,为妻子、子女、亲属经商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明目张胆地侵吞巨额资产,这样公开、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腐败特征明显凸显的时期,怎么能叫腐败潜伏期呢?

  三十六 官杀频频发案。近年来,官场不时有惊人大案喷发。在反腐风暴下,一个个贪官污吏相继倒下,百姓也已经见怪不怪。倒是另有一种景象,令人触目惊心,那就是官员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官员为一己私利,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重金雇凶,夺人性命。从村长到乡长、局长,再到厅长、省长,官官相杀步步升。些贪婪而又漠视法律的官儿们,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雇用杀手,残杀上级、下属、同事、情妇乃至自己的妻子,或为泄愤,或为保全自己,或为图利。

  较早的一起“官杀”案件发生在江西省。1994年,江西省安义县县长陈锦云想取代县委书记胡次乾,重金雇用凶手用汽车将胡撞伤。胡被迫离开安义,陈锦云如愿以偿当上县委书记。之后,他再次雇用黑恶势力,将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万先勇杀成重伤。

  2000年1月,轰动一时的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市规划局局长李文忠一案在商丘审结,凶手在当地伏法。据徐建设交代,1998年商丘地区撤地改市以后,原商丘市变成了梁园区,并新成立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他曾经向该局局长李文忠提出要进市局当副局长。遭到拒绝之后,徐建设顿起杀机。据了解,徐建设为雇凶杀人耗费近50万元。徐建设自己坦白:“我想我正是来钱、进步的时候,谁阻拦我,谁和我过不去,我就和他过不去,我就要报复他,灭他。”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侦查科科长王俊平,因同时包养两个情人惹火了二奶。王俊平担心此事暴露影响自己的前程,雇佣三奶朱某的弟弟,合谋将二奶以及3岁的女儿杀害并焚尸。5月17日,3名杀人犯均在山西省阳泉市伏法。

  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留学美国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因涉嫌买凶杀妻并碎尸,日前被正式逮捕,并被撤销行政职务。来自当地的消息称,吕德彬为买凶竟然付出了137万元的巨资。

  三十七 贫困区域官富民穷。山西省平陆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一千一百四十一元,但这个贫穷的农村却有多间豪华酒店和娱乐场所。记者在当地暗访,发现一间豪华酒店门外共有六辆平陆县党政部门的公务车及两辆警车。酒店的服务员指出,县内二十一名官员经常来访,其中副县级以上的干部有七名,县委常委四名,包括公安、检察院、土地、煤管等部门领导八名。一位局长更被揭露一年豪赌便输去二十万元。

  报导指出,当地村民痛斥官员公款吃喝情况严重:“真是穷呀!可穷的是老百姓,领导不穷。他们过的是花天酒地的生活,哪管吃不饱穿不暖的老百姓的死活!”      (三)反腐保廉法律障碍

  各地党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很多反腐新办法,比如廉政访谈、聘请廉内助、定期发廉政短信给官员等,这些措施的出台有叫好声,但是,要想根本上制止腐败,最重要的是健全法律。可喜的是,目前法律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刑法中对于有些腐败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买官卖官、挥霍浪费、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政绩工程和滥用权力等都是非常严重的腐败,甚至它有时比其他已经界定的腐败危害更大,但是刑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395条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对于巨额财产没有明确的界定,是几万、几十万、几百万还是几千万以上。而且现有的刑法条款惩处过轻,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受贿人的“避难所”,公众意见很大。

  第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条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10年到无期到死刑,尺度难以把握,而且为司法腐败留下空间。

  第四:《宪法》第一章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和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不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且极力破坏和阻挠人民的监督,目前干扰和破坏舆论监督的事件就非常突出,《焦点访谈》和一些类似节目的阻力都很大,地方的夭折率一般达37%。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法律,以追究破坏监督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和司法机关表现的比较严重,这在法律层面有以下2个原因,一是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比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更严厉的惩处,但由于执法机关行业照顾而使法律执行大打折扣,二是《刑法》247条只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刑讯,而对普通的治安案件却排斥在外,形成了法律漏洞。

  第六:虽然现行法律对于举报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很不健全,如被举报人有一定职权,对于他们利用在位时形成的关系网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仍感到束手无策。特别是一些被举报人不被起诉或判处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有的甚至仍然担任一定的职务,这对举报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宪法》和《刑法》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这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第七行《政诉讼法法》对相对行政人的限制过严,使有些腐败行为无法提起诉讼。为此在多个方面要有突破,诉讼范围不仅是现在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包括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同时应明确规定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足协等)也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第八:对外逃的腐败分子进行司法干预的存在缺陷。我国外逃的腐败分子大都逃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尚没有同一个欧美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引渡阻力主要来自于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对于我国尚未废除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偏差。也正因如此,虽然我们也有与这些国家进行个案合作的先例,但从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贪官的避难所,被我国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寥寥无几。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传统刑法“对腐败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诉讼,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只能通过诸如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而抓不回腐败犯罪嫌疑人,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难以追回。

  事实上,一年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已经为我国改变不能对外逃腐败分子进行有效司法干预的现状提供了有利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此类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具体司法制度不衔接,《公约》“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的前提下,建立由检察院提起的针对腐败犯罪的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要加紧与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双边引渡谈判,签署双边引渡条约,通过法律途径将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彻底堵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

  第九: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与现实腐败的不正当好处相比,明显过窄。

  第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犯罪主体分别为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其行贿的公民或法人。我国刑法中规定受贿主体、行贿对象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在此列。

  第十一:根基性腐败------立法腐败。此类则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大“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蜕变为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

  十二:目前国家缺少一部系统性和权威性的《反腐败法》。导致机构分散,人员过多,协调难度很大,效率比较低下,有些无法可依。

  (四)反腐保廉监督之难点

  当前反腐败取得重大进展,一批腐败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成绩有目共睹,但是腐败整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并且还在继续滋长蔓延,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腐败程度令人触目惊心,这说明反腐败的整体制度机制仍然存在很多弊端,就监督机制来看,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旧难点不容忽视:

  第一、上级对下级监督太远。下级力图博得上级的赏识,或者建立权力关系时本来就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或者监督的主观随意性使得主观上的监督力度弱化,客观上是少数上级对多数下级的监督,数量的悬殊和空间距离的拉大,都有可能使上级对下级处于监督虚置状态。

  第二、下级对上级监督更难。曾经担任安徽前副省长的王怀忠对现行干部和权力体制有深刻的认识。那就是上面说了解,只要上面高兴,下面就会到重视和提拨。由于权力重心在上级,上级决定下级的事务,在这样的体制下,指望下级监督上级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下级监督上级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措施,监督的效果也不理想。

  第三、同体监督太软。同体内部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封闭的权力运行环境,特有的领导关系,使同体监督太软。

  第四、异体监督太弱。人大在对政府两院,群众、新闻、法律的监督目前还相当软弱,监督实施起来很难。《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开篇就讲了这样的话,“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其实对党的监督比对党员的监督更重要,更具有决定性。这也是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但后来的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

  第五、现有制度监督效果太差,有的制度比如弹劾、质询、否决在现有条件下有时不能、不敢、也不会使用,一些制度形同虚设。

  第六、监督阻力太大,包括关系网、家族网、权力网、人情网、金钱网、美色在内的非正义利量为监督设置重障碍,阻力非常大。

  第七、监督代价太大。在现有政治氛围和态势中,腐败者往往利用掌握的权力对反腐者进行报复,风险太大。

  第八、“一把手”和高官监督最难。“一把手”在本单作和本地区中位重权高,有些人独断专行,现有的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在腐败的官员中“一把手”的比例很高,在2003年查处的13位省部级高官中就有9位“一把手”犯有重罪。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人管了;原广西桂林市委书记李成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监督机构对我形同虑假;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说:我当上副省长以后,天马行空来去自由。一些高官理论上有监督,但实际上他们“没人管”,处于“无法无天”的地步。

  第九、政治生态链的监督有缺陷。监督者有时反而不受监督,留下监督真空,在监督链条中出现断层,结果反而不能讲行更有效地监督。要建立交叉循环的监督体系,使每一个监督者同时也要成为被监督者。

  第十、由于当前中国正处在向公民社会的转型时期,加上中国民主传统较少,公民的监督意识比较薄弱,这使得监督的主体处于虚位,监督效果十分不理想。如何使国民提高参政监督的意识和积极性是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

  第十一、从信息学来看,由于当前国家机构运转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还不是很高,神秘行政还比较突出,这使得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使人民监督的信息难度加大。言者不知现象比较严重。

  第十二、从经济学来看,监督必须考虑投入——效益的原则,如果过程过于繁琐,投入大效益小,监督的人力和物力过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十三、美国哈佛大学弈劳逸教授在分析国民党失败的《流产的革命——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一书中,在分析国民党反腐败失败的教训中第一条就指出,“公文政府”必然失败,国民党每年都要出台大量法律和规定,都有不少敬佩的文字,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行政措施与其配套,只是忙于起草大量的文件、计划,而与实际实施毫无益处,结果腐败日甚一日。所以“公文反腐败”是必须警惕的。

  第十四、监督必须是有实力的监督,如果监督的主体太弱,力量太小,就会使监督十分的可笑。本来的下级监督上级,变成了上级监督下级。民监督官变成官监督民,民主监督权力变成权力监督民主。实践证明没有实力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结果往往事得其反。

  第十五、监督没有禁区。监督必须是全面的,如果监督出现不可触及的领域和人,那就会使腐败留下藏污纳垢的避难所,当前高校在内的教育、军队和高级官员仍是很少触及的领域。对于近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有很多人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腐败交易的,有太多的配偶、子女和亲戚、身边工作人员往往成为腐败的同谋,所以他们也应是腐败的监督客体。

  第十六、反腐败目前重视实体而忽视程序的状况仍然依旧,虽然有所改观,但是注重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仍是反对腐败的一大弊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至今还没有出台。

  第十七、中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尽早适时出台《监督法》是必要的,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使监督有法可依。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不能腐败是重要的,但是通过监督实现揭露和惩治腐败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何通过公民参与、权力制约、程序控制和严刑峻法是反对腐败的重要课题,虽然当前监督工作有许多缺陷,但是通过不断的完善一定会有效打击和震慑腐败犯罪。      五)反腐败的最大阻力来自以腐败官员为主体的既得利益集团

  反腐败工作之所以有时难以取得重大进展,一个最大的阻力就是受到了以腐败官员为主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和破坏。这个集团除了包括腐败官员外,还包括与他们有非法幕后交易的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某些“御用”知识分子、还包括他们的亲朋子女等一大批既得利益者,这批既得利益者虽然点总人口的比重不高,但他们因为拥有重权、雄厚的资金、控制媒体与社会舆论,所以能最不仅很大,而且是相当的巨大。

  他们之所以千方百计的破坏反腐工作,主要就是因为会损害他们了非法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包括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官爵和社会地位、非法获取的财富和金钱等形形色色的非法利益。由于这些既得利益为他们带来骄奢淫逸的生活、巨大的荣誉和地位。对于如此的腐败“胜利品”所形成的天然留恋和疯狂使他们不甘心倾刻失去一切,甚至有可能出现被投入监狱、处死的结局。

  到2001年底有274家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其中有131名经济学家,许多经济学家的背后都有自己的老板,但面对中国股市黑幕频现,庄家横行、操纵股市、欺骗股民,可深知内情的经济学家又有几个站出来讲出真话呢?

  国有企业改制中面对国家资产严重流失,倒是香港中文大学系朗咸平教授公开站出来指出某些产权改革其实是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对于“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一被国际反腐败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竟然尘封达十年之久,今年《公务员法》再次将其拒之门外,据说阻力一直来自“领导阶层”,为什么会来自他们,答案不用多讲,也非常清楚了。

  国务院研究室、中央党校研究室、中宣部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的最新一份关于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报告出炉了。 其中高干子女掌控五大经济部门在金融、外贸、国土开发、大型工程、证券五大领域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基本上都是高干子弟。中国的亿万富豪,九成以上是高干子女,其中有二千九百多名高干子女,共拥有资产二万亿。

  该报告表明:在金融、外贸、国土开发、大型工程、证券五大领域中担任主要职务的,有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是高干子女。三千高干子女,拥有资产二万亿

  该报告披露:至二00六年三月底,内地私人拥有财产(不包括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五千万以上的有二七三一0人,超过一亿元以上的有三二二0人。超过一亿元以上者,有二九三二人是高干子女,他们拥有资产二万零四百五十余亿元。他们较集中在以下八个省市:广东省,一五六六人;浙江省,四六二人;上海市,二二五人;北京市,一九五人;江苏省,一七二人;山东省,一四一人;福建省,九十二人;辽宁省,七十九人。

  亿万富豪资产来源主要靠权力

  亿万富豪的资产来源,主要是依靠家庭背景的权力,有合法的,有非法的,有合法下的非法所得,主要有以下多个方面:(一)以引进外资(包括驻外中资到内地投资)从中获取回佣。(二)进口、引进成套设备,一般比国际市场高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例如,从意大利引进制造皮鞋的自动流水线,国际市场价二百万美元,广东、江苏引进同一型号,报价分别为六百万美元及七百二十万美元。一套年产五十万吨化肥成套设备,国际市场价二点二亿美元,山东、辽宁以四亿美元报价引进。(三)操控国内资源、商品,出口获利。(四)国土开发、地产倒卖,靠银行借贷,无本获暴利。(五)走私、逃税,每年走私进入市场的日本、欧洲轿车三万至四万辆。(六)金融机构无抵押信贷,资金外流到个人口袋,这也是金融机构坏帐的主要因素之一。(七)独家或霸占大型工程承包。高速公路百分之八十五由私企承包,承包商是当地高干亲属。一公里程的高速公路,能获利七百万至一千一百万。(八)抽逃资金到个人帐户,一般通过金融机构、中资进行。(九)操控证券市场,制造假信息勾结金融、传媒造市,从中获利。

  既得利益集团过去阻挠和破坏反腐工作顺利进行,今后还要继续阻挠和破坏,还要变换各种新手法、新形式、这是不以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已被古今中外的历史所证明的。对此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准备。

  (六)当代中国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结构性对策

  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只要社会存在分层和公共权力,只在有国家存在,腐败就不会消失,而且永远也不会消失。因为任何制度法律和政策理论上既使再完美和缜密,但相对于实际,总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和漏洞;而且正如西方人所言,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人的弱点诸如自私、贪婪、占有欲、眩耀欲、被崇拜感、权力欲、享乐在几千年来从来都没有消失过,而且又被人自己暴露无遗,演绎得丑态百出。

  中国几千年来漫长的封建主义社会,在创造了灿烂文明的同时,也遗留下来相当广泛而且根深蒂固的糟粕,这一点对中国社会腐败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官本位思想、功利主义、拉帮结派、等级观念、家长制的作风、官商勾结、盼腐情结等封建主义残余在中国社会目前仍然表现的相当广泛和深远,而且在相当的时期内还会顽固地表现出来。

  自1978年开始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东主义也随之而来,而且势头还相当强劲,,一些官员干部禁不住强大的诱惑和腐蚀,开始纷纷落水。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至少中国在理论层面从人治开始向法治逐步转型,以前的重点在权力反腐,但实践证明,权力反腐不如制度反腐更为有效。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政治改革虽然一直再进行,但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的变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法治和制度的建设严重之后于经济改革,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目前中国,道德冷漠、道德沦丧和精神蜕化、信仰迷失相当严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依靠自律、个人修养、信仰来主要预防腐败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极少数品德高尚、公而忘私的人确实存在,这对他们会有显著效果,但对绝大部分根本不适用。

  虽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也不太成熟,但现有的法律如果起到应有的效果,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目前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贪赃柱法、违法不究、以权压法、循私柱法的现象相当严重,法律丧失基本的尊严和权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比无法危害更烈。

  对于目前预防和惩治腐败应主要依靠法治、依靠更加独立的司法体系、建设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廉价政府、绩效政府、问责政府和阳光政府、依靠更加独立开放的传媒体系、依靠独立的大体平衡的制约力量和组织。

  为了建设独立的司法体系,要在财政、人事、事务上使司法机关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同时应在宪法策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加入“不受‘政党’”的干涉“这一条款,只有司法机关只服从于法律和宪法,这才与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相一致。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监督和制约就是保证权力在法律允许和道德的规范中运行,而不能偏离权力运行的正常轨迹,否则只会导致移权力的更加滥且、结果也会更为肆无忌惮。

  对于腐败的现状、治理成效和对策研究,应由非营利性、独立、非政治化和专业的学术机构去完成,只有这样才会使其更科学、更客观、更权威。

  “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不注重对民意的调查、整理、提炼与总结,结果将会发现代价很大。

  古人云:变民风易,变土风难;变土风易,变仕风难;仕风变,则天下治矣。官员道德和执政道德是整合民间与社会道义和伦理的基础,对提升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具有特别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目前有的官员道德缺失、道德沦丧非常严峻,形势不容乐观。

  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视道德、宗教、信仰的作用,只有将刚性的法制与柔性的道德、宗教、信仰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才能再为有效地反对腐败。

  民主是腐败的大敌,公开透明是腐败的大敌,群众是腐败的大敌。要将它们渗透到反腐败的各个环节与方面。

  历史上重刑反腐、清官反腐根本不可能从整体上反腐、不可能挽救国家的崩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腐败主体的从轻惩处,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应有治裁。也不意味着对官员清正廉洁提倡的否定,相反仍要大力提倡为官清正。

  根据国际上的反腐败经验,我国的反腐败现状,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反腐败法》,为反腐败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在这部法律中,要明确以下九点:1.腐败的概念。2.腐败的主体。3.何种行为是腐败行为,种种表现要规定清楚。4.腐败的责任和处理办法。5.建立专门临督机关。6.建立专门审判机关。7.建立全国反腐信息中心。8.对开展国际合作、引渡和跨国反腐败要作出规定。9.在学校和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一代中加强反腐败的教育。

  同时也要抓紧制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具体性法律。主要包括《举报法》、《行政收费法》、《国有资产法》、《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法》、《从政道德法》、《新闻法》、《监督法》、《全融实名法》、《信息透明法》、《政党法》、《出版法》、《社团法》、《反垄断法》、《国家采购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机构编制法》同时对行政机关组织法也要作相应的修改。

  对于国际反腐,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施情况看,由于条约并不具有对缔约国的外在强制执行力,由于法律上的具体障碍,也由于它可能会给缔约国带来某种利益,所以贪官污吏外逃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恶化的趋势,所以反腐基本立足还是应建立在国内。

  从国际和近二十几年的情况看,以下两点可能会打开反腐败的突破口;

  第一、实施严密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一些官员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等财产远远超过合法收入或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现实,不要说专业工作人员,就是百姓也能估计差不多,但这种现象却长期成为一个禁区,法律无法实施,所以要依法尽快实施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以期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第二、推动列新闻的开放和透明。腐败都是从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阳光是最好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剂良药,而且由于新闻反腐成本低、受众多、影响广泛、透明性强,所以也会产生巨大震动和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