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无双零贴吧:乡村基层社会组织探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51:05

乡村基层社会组织探源

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伴随人类的诞生而开始形成的。

原始社会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它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它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是:原始人群、血缘家庭、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

血缘家庭是从原始人群中分裂出来的、具有同一血统的亲族集团,这种集团由一个母亲及其生育的后代子女所组成,因为血统亲近,故称为血缘家庭,是人类“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氏族"是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也称为氏族公社。由于农业的出现和人们开始了定居生活。农业、定居生活使人们认识到血缘近亲为婚的危害,从而实行族外婚,这样就进入了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后期,群婚制逐渐为更高一级的对偶婚所代替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制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父权制的确立,全面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平等观念,并使占有私有财富和奴役别人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胞族是由几个氏族结合起来的联合体,是分而复合的组织,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由各氏族推举产生胞族长,负责调节氏族间的纠纷,主持宗教活动。

氏族作为当时的社会细胞,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又不断分化,原来的老氏族分裂为几个氏族。在同一氏族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共同的目的又组成一个新的有机统一体,即胞族。胞族是氏族组织自然发展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胞族又组成部落。部落与部落之间为抵御外来入侵,保卫自身安全的需要,又组成一种暂时的联盟,即部落联盟,它是氏族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

在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中,都要设置军事领袖,设置氏族大会、氏族议事会为领导机构,以决定大事,组织指挥战争。这种制度被称为“军事民主制”。这是一种由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制度。

禅让制。尧舜时期,按军事民主制的传统,部落联盟最高军事首领,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由众多的部落首领共同推举,得到氏族成员的承认,才能确立,这就是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据古文献记载,尧为部落联盟首领,年老时,选择舜为继承人,四岳十二牧会议同意,尧传位给舜。后来舜传位给禹,也是得到了四岳十二牧同意后实现的。禅让制的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为世袭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 在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与联盟中,国家逐渐形成。我国古代国家的形成约在尧、舜时期。我国的历史从这时起进入了阶级社会。

由于频繁的战争和大联盟内部事务的增多,在部落联盟首领统率之下,专门从事管理的部门和人员也逐渐产生,并且日益增多。传说“黄帝置六相”,“尧有十六相”,“官员六十名”②,也就是说当时已有了一定的管理机构,出现了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形成了具有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

一、原始社会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它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它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是: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

原始群: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世界上最古老、最原始的猿人几十个人组成一群,过着群居生活,这就是原始群,既是社会组织,也是基本的社会单位。人们集体出猎,共同平等、食物共同食用。在两性关系上处于原始的群婚状态,整个原始群男女互为婚配。

"氏族"是以人们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原始组织形式,是共同生产,共同

消费,同族间禁止结婚的人的集团,它既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形式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氏族制度一般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两个阶段.由原始群进入母系氏族公社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农业的出现和人们开始了定居生活。农业、定居生活使人们认识到血缘近亲为婚的危害,从而实行族外婚,这样就进入了氏族公社。

母系氏族,出现在旧石器时末期,新石器初期,是原始社会制度的典型形态,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妇女在其中居于首要地位,确定血统和继承关系都以母系为准.在母系氏族后期,群婚制逐渐为更高一级的对偶婚所代替."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在外婚制原则下,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也是许多丈夫中间的一个主夫,以女子为中心,实行男嫁女,从妇居的婚姻制度.群婚时期,人们只能确定子女的生母,在对偶婚时期,则能确定子女的生父,在血缘关系的确定方面,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制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母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全盛时期.

约在新石器末期,也即原始社会后期,母系氏族开始向父系氏族过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制造工具,驯养和照管牲畜,都是男子的事情,他们依恃自己的财富把妇女的地位降为第二位,这样,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出现和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地位的确立,父权制便代替了母权制.在父系氏族中,首领地位转到了男子手中,血统关系也按父系来算,妇女处于被贬低,被支配的地位,男子的地位占了上风.

 

部落和部落联盟

氏族作为当时的社会细胞,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又不断分化,原来的老氏族分裂为几个氏族。在同一氏族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共同的目的又组成一个新的有机统一体,即胞族。胞族是氏族组织自然发展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胞族又组成部落。部落与部落之间为抵御外来人侵,保卫自身安全的需要,又组成一种暂时的联盟,即部落联盟,它是氏族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在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中,都要设置军事领袖,设置氏族大会、氏族议事会为领导机构,以决定大事,组织指挥战争。这种制度被称为“军事民主制”。这是一种由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制度。 

 

禅让制 

尧舜时期,按军事民主制的传统,部落联盟最高军事首领,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由众多的部落首领共同推举,得到氏族成员的承认,才能确立,这就是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据古文献记载,尧为部落联盟首领,年老时,选择舜为继承人,四岳十二牧会议同意,尧传位给舜。后来舜传位给禹,也是得到了四岳十二牧同意后实现的。禅让制的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为世袭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 在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与联盟中,国家逐渐形成。我国古代国家的形成约在尧、舜时期。我国的历史从这时起进入了阶级社会。

二、奴隶社会的基层组织

从禅让世袭制。禹,是受舜禅让而成为部落联盟首领的。禹,又推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死,又举东夷伯益,但不给伯益实权,使伯益得不到锻炼,也不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相反,禹把实权交给了其子启,让启的亲信掌握了许多权力。在禹死后,启杀伯益,讨伐有扈氏,建立夏王朝。有人认为,禹是站在国家门口上的人,是部落联盟首领;夏启是夏王朝的国王。夏朝,是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带着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所建立的奴隶制的世袭的王权和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

奴隶制形成后,原来的部落首领相继转化为一邦之“君”,所属的父权家长又相继转化为世袭贵族,充任邦国的官尹。一邦之内的全部田地都为邦君所有,其下的各级贵族之家,又各自分有邑聚或一部分田地,他们都以役使奴隶耕作为主,这样,就构成了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从夏朝开始,在众多邦国之上,又建立了统治全国的王朝。形成了王室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的格局,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组织形式,而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也是与此相适应的。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

被统治阶级:在田间劳动的人,通称为“民”。主要有黎民、庶民、庶人、众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妾等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同时,还有平民。

并出现了以地为氏的姓氏。都邑:是国家政权的标志,鲧作城郭,禹居阳城。

到了商代,农业奴隶:众、众人、众庶,本是部落成员,沦落为奴隶。

畜牧奴隶:刍、马羌(放马的),羌刍(放牛的)、皂隶,多马羌。

手工业奴隶:工、多工。

家内奴隶:臣、妾、僮、仆、宰、奚。

井田制是建立在农村公社――邑、里上面井田的区划,一夫受田百亩是通行的标准。一夫为一百亩,是当时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标准,若干个百亩组成一井,九井为一田,面积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为一同,同以上还有终、封、畿等单位,均以十进制递增。《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正。”邑是基本单位,西周时奴隶主贵族封赐土地,都是以邑、里为计算单位,所以邑、里也就成为奴隶主贵族计算财产的单位。

耕作井田的农民,称为庶人或庶民。

一、最初的基层社会组织——邑 

    在商代,邑是由一定数量的奴隶和土地构成的基本单位,相当于基层社会组织。到了西周,为了加强对奴隶的统治,西周行政区域上有、都、邑的划分。“国”即国都,是诸侯统治辖区的中心,“都”即大邑,是介乎都、邑间的地方;“邑”为小邑。国、都、邑之外为鄙、野。一般说来,奴隶主、贵族住在国、都,奴隶住在野、鄙。即所谓“君子居国,小人居野”。(《左传·襄公二十年》)这时,邑成为当时的基层社会组织,邑设里胥和邻长。 

    二、“什伍之制” 

    “什伍之制”创始于管仲。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郡县之下,相继进行了基层政权的改革。齐国相管仲帮助齐桓公进行改革。在县之下划分为乡、连、里、轨等组织。即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建立起乡、连、里、轨基层行政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每家山一人为士卒,“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为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国语。齐语》)到战国时期,县以下普遍建立了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以县统乡,以乡统里,乡有“三老”、“廷椽”,里有里正,里下有“什”、“伍”组织。这时,“什伍之制”实际上是一种把民众组织起来的战时制度。主要是为应付战争和战备而创立的。它虽然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但其职能和作用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军事组织或准军事组织。 

    秦统一六国后,实行郡县两级制。在战国郡县的基础上,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八郡)。郡下设县。这时,县以下虽有乡、里、聚(村落)等基层组织,但它们都不是基层政权组织,当时的地方基本行政单位是县。万户以上设县令,万户以下设县长。县长(令)主管一县政务,为一县最高官吏。乡设“三老”,掌管“教化”:设有啬夫,掌管诉讼、赋税,设游微,掌巡捕盗贼,即管治安。乡下有里,里设里正,掌一里百家。里下百姓仍按什伍组织编制民户,每十里一亭,设亭长,亭长多是本地有产业的人。 

    商鞍变法后,什伍之制进—步完善。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全面推行编户制,以伍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各家互相监督;一家犯法,十家连坐,即所谓的“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什家连坐。” 

    在什伍编制下,农民不许随便迁徙,承担各种租赋徭役,一家有罪,株连九族,形成了极为严密的地主阶级专政。 

    三、现代的乡亭里制度 

    汉代的基层行政管理制度基本上是沿袭秦代的,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为我国历代王朝的基层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汉代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是乡、亭、里。乡是以人口为主,兼顾地域范围的大小和地理位置的轻重划定的。西汉每县有居民77.8户,辖42个乡(《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东汉“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续后汉书·职官》)。亭是乡以下的一种基层组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二十五家为里。这时的乡、亭、里的军事性质日趋淡化,逐渐向基层行政组织转化。 

    四、北魏孝文帝的“三长制” 

    北魏时期,实行宗主督护制。所谓宗主督护制,即在坞堡组织的基础上,以宗族为单位,委任豪族大地主作宗主,督护人民,强迫农民为封建国家投供赋税徭役,在基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封建统治形式。公元486年,孝文帝为了加强对地方人民的统治,废除了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建立了“三长制”。所谓“三长制”,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置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实质上与施行已久的封建什伍组织相同。三长的基本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 

    五、隋唐时期严密的乡村组织体系 

    隋统一全国后,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减少了地方政权层次。依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三级调度改为州、县两级制度,合并了一些州、县,削减了地方行政官吏的人数和职权,改变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现状。至此,封建主义政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时,县以下的组织体系也日趋严密。县以下设乡,五百里为一乡,置乡正一人;百家为里,置里正一人,里下存村,村有村正。村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监视人民行动。 

    六、宋朝的都保制度 

    王安石变法时期,北宋政府颁布《畿县保甲条例制》,对当时的基层行政组织做了重大变革。县以下设有都保、大保、保等基层组织,每十家组成保,选保长一人;五保为一大保,选大保长一人,十大保为一都保(500家),选出正、副都保正各一人;保内若有人户迁出或死绝以至不足五家者,并入别的保;若有外来户入保,可收入同保,基本保户数已足,就附在保上,等到满了十户再另设一保。在都保制内,保丁练习武艺,其余人从事农业生产。有情况发生则鸣锣聚会,由保长率领去追捕犯法非礼之人,驱逐盗贼。 

    七、元朝的村社、里甲组织 

    在县以下,五十家编为一社,基本上是在自然村的基础上建立,利用汉族地主、乡耆为社长,负责统治居民,催征税役。但在社长以上,另有蒙古提点官进行监督。特别是派遣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驻社,名义上是与民共同编社,实际上进行野蛮的军事统治。村社以下有里甲,里设里正,甲有甲主,凡二十家编为一甲,由荣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甲主对农民握有无上权威,可以为所欲为。 

    八、明朝的里甲制度 

    始于明太祖朱元璋。县以下编里甲。城小称坊,近墟称厢,乡村称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一人,推选人丁和税粮多的户充任,轮流担任里长之首。其余一百户编为十甲,每甲设甲长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和赋税。此时,设里甲制度已很明确,即所谓“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顾炎武《日知录》卷八)。 

    九、清朝的保甲制度 

    清朝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除了沿袭明代的里甲之外,在雍正时期,还创设了保甲组织,其编制是:十户立一牌,设一牌长;十牌设一甲,设一甲长,十甲立一保,设一保长。清朝的里甲组织专管赋役,保甲的主要任务则是控制人民的言行。基层组织的进一步严密化,说明清朝统治阶级对人民统治的加强。 

    十、北洋军伐和国民党时期的乡镇政权组织 

    北洋军伐时,沿袭清末行政区划,设省、道、县、城镇、乡,城镇、乡政权是基层政权。1928华后,国民党实行省、县二级制,县下设区、乡(镇)、闾、邻“自治”组织。当时,城镇、乡政权,在县的领导和监督下,标榜所谓“自治”,设有地方土绅组成的地方“自治”机关,并因它选举行政执行机关。1932年8月1日,蒋介石在湖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制保甲户口条例》中,正式确立了其对劳动人民进行严酷统治的保甲制度。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设保,保设保长。”1934年,这一制度在全国推行。保甲制度渊源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什伍连坐法,它是国民党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乡镇的形式

历史上的许多朝代,“有‘乡’、‘里’、‘区’、‘社’、‘城’、‘镇’、‘铺’、‘厢’、‘集’、‘图’、‘都’、‘保’、‘总’、‘村’、‘庄’、‘营’、‘圩’、‘甲’、‘牌’、‘户’。又有所谓‘寨’、‘堡’、‘团’、‘卡房’……之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