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虚空黄易小说:信仰但不膜拜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23:15:38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律生命力的基石。在法治国家,法律涵摄下的行为或事情的处理,都应遵循法律的意旨。依法办事、依法行为是法律生命力的必然要求。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信仰和服从法律。“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我们信仰法律,但却不能将法律顶在头上,神明般予以顶礼膜拜。法律不能脱离民众,必须与百姓零距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必须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处理社会生活实践中的矛盾纠纷,调整社会生活实践中的行为规范,并实践法律自我,法律凝固的民意才能再次获得生命力源泉的滋润,而重新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法律如果凌驾于民众之上,神明般不可触及,将容易形成法律的垄断、暴力和武断,容易漠视民众的权利与需求,容易滋生视芸芸众生如无物的法律冷漠。这样,法律就脱离了自身生命的根基,将不可能得到民众的遵从。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成为僵死的教条。但是,如果信仰成了一种膜拜,法律同样架不住这种狂热式的炙烤。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象许霆案、李昌奎案等的裁判及其争论,就充分验证了这一点。一个凌驾于民众感受之上的“法律裁判”,一个凌驾于民众感受之上的“法律言论”,无论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都必将是短命的,没有市场的。

 

我们不能将法律顶在头上神明般予以顶礼膜拜,也不能将法律踩在脚下,而任意践踏。顶礼膜拜法律,让一些“法律精英”们找到了漠视、蔑视、甚至鄙视芸芸众生的优越感,他们视民众为不懂法的“法盲”,视真正的民意诉求为“不良情绪”,甚至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去破坏司法独立、强奸法律的暴力宣泄,却拒不承认法律的垄断、暴力和武断对民意的伤害,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却还坚守心中那个自娱自乐的错误结论孤芳自赏而拒绝更改。这让我们的民众很受伤,这让我们的法律很受伤,这让我们的法治很受伤。我们因此不能顶礼膜拜法律,更不能任意践踏法律。法律如果被我们踩在脚下而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将会荡然无存,法治的理想也将会顷刻瓦解。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人治的核心在于“主权在上”、“君权神授”、“朕即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等等。因此,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所有政事听凭个人独断专行。”这无疑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怒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从而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为了克服“人治”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逐步走上了历史的舞台,并取代“人治”成了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法治的核心在于“主权在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按照人民共同的意志共同管理和处理社会生活事务。而在法治国家,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为法律。卢梭认为,“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是公意,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理想的国家中,最高权力归根结底寓于法律。”因此,法治成了理想国家的必然选择。法律不徇私情,容易保持公正;法律是集体制定的,集中反映了民意,容易得到民众的遵从;法律具有正义性和稳定性,具有规范和指引功能;法治易于调动全体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仅执法者可以依法处理法律事务,而且任何民众都可以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孟德斯鸠因此认为,法治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因为“任何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权利的倾向”,“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采取法治,将权力局限于法律赋权的框架内行使,以权力约束权力。法治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现在、乃至将来治理和管理社会事务最佳的选择。因此,法律绝不能被我们踩在脚下任意践踏,而再次回归“人治”的弊端。

 

法律应该掌握在我们手中,作为治理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工具。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用来管理和调整社会生活秩序,而保持社会秩序沿着规范的轨道良性运转。法律是我们管理社会生活秩序的武器和工具。首先,我们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欣赏的,而是用来管理和调整社会生活秩序的。通过法律的管理和调整,为我们营造一个良性的、规范的、可以预测的、有幸福感、有保障感的社会生活环境。其次,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可以给我们带来幸福,符合人们追求幸福的心理需求。伯耳曼教授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因此,“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促使法意与民意相统一,坚持法意顺从民意。首先,法律本身就是民意。法律来源于民意,是民意的积淀和结晶。法律孕育于民意之中。民意是法律之母。其次,法律实践于民意。法律的效力在于,法律必须为民意服务,作用于社会生活实践,并顺从真正民意的需求。第三,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民意,必须从民意中吸收养分,才能科学弥补法律自身的缺漏性、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非正义性”缺陷。基于此,我们应当坚持法意顺从民意。当然,这里的民意应当是真正的民意,而不是假借民意形式宣泄的“不良情绪”的伪民意。判断民意真伪,应当以善恶为标准,而不是以人数的多少为标准。何为善?最基本的良心和常识!

促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坚持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终极追求。首先,程序有自身的正义价值。“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不能因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的价值意义。其次,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实现实体正义。司法只有最终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求。人们“讨个说法”的心理并非单纯地追求一个“过程”,而更是期待着一个实惠的“结果”。第三,程序正义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程序与实体是外在与内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必须依附于实体。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种认为,“如果裁判的结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正义的,并能排除、消化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的观点,无疑夸大了程序正义的地位和功能。所以,我们应当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去追求和实现实体正义。并且坚持有错即改的原则,而不能为了维护一个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应当维护实体正义的根本。

促使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相统一,坚持以普遍正义为纲,以个案正义为本。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社会认知效果的一致性,司法必须追求普遍正义,做到“类似的情况类似的处理”。而基于法律的灵动性、个案适用的特殊性以及对每一位涉诉当事人诉求的尊重和满足,司法亦应当追求个案正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普遍正义是个案正义的纲领和指引,个案正义是普遍正义的兑现和基石。没有普遍正义,个案正义将失去了方向;同样,没有个案正义,普遍正义也就失去了根基。笔者并不赞成那种“以牺牲个案正义维护普遍正义”的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人都有享受法律福利的权利,每一个个体公民都不应该为整个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独立承担责任,牺牲个人利益让其为整个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独立承担责任对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个案正义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正义来说也许微乎其微,但对当事人本人来说却是事关财产甚或生命的天下大事。法律乃善良公正之艺术,其艺术性应当来源于人们个体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如果人们个体本身不能感受到法律公正善良之艺术性,法律的正义何在?并且,如果没有一个个的个案正义,何来整个法律制度的整体正义?!因此,我们追求司法的正义时,要保持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协调统一,坚持以实现普通正义为纲、以实现个案正义为本的原则。

促使法律的冷酷与法律的温情相统一,坚持良法之治与良性之治。就人们的感受来说,任何法律都具有冷酷与温情的双面属性,而这两个双面属性却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追求使人民幸福的最高价值”。法律的冷酷性,在于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要像严冬般无情。法律的温情,则在于对一切弱者、受害人、甚或违法犯罪分子这种对人的同情和救助所体现出的春天般温暖。正如培根言:“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勿忘慈悲,应当以无情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看人。”这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首先,要坚持良法之治,因为只有良法才能给人们带来吉祥与福祉。其次,要吸纳真正的民意科学弥补法律的“非正义性”的缺陷,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第三,要坚持良性之治,用法律为人民谋福利,做个“良吏”。因为,正如北宋杰出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王安石所言:“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应当充分展示法律的魅力。法律最大的魅力,就是使人民幸福,为人民谋福利。这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作为司法者就应当尽可能的展示和实现法律的魅力,追求法律使人民幸福的最高价值。首先,要通过大力的法律宣传尽可能展示法律本身公正、善良的本质内涵,展示法律为人民谋福利的善良本质。其次,要尽可能地展示司法的魅力。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的魅力,必须借助司法的魅力来表达。“以法官为核心的法律人团队,才是法律的最根本的载体。法律人的职业活动,才是活生生的法律。法律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昭示着法律的真实面目。”“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并不是对纸面上的法律的信仰,而是对法律人所表达的‘活的法律’的信仰。”一是,要展示良好的司法形象。形象是一个人内涵的外化,是带动和影响他人的外在魅力的集中体现。法官不仅要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等深刻的内涵,而且要通过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而展现出来,并进而形成良好的个人声誉,使人们相信:“法律人值得依赖,法律人操持的法律值得信仰。”二是,要展示灵性的司法智慧。这主要体现为司法者在遇到复杂、疑难问题或者是面对突发事件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沉稳镇定、运筹帷幄、技巧娴熟、方法得当的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的应对能力。司法者只有具有这种灵性的司法智慧,才能将问题和矛盾化解消融于无形,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和谐境界,给人以美的愉悦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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