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陵和绾绾续写: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信访预警告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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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信访预警告诫暂行办法

时间:2009-12-30 09:04来源:未知 作者:建湖廉政 点击:245次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领导干部一般廉洁自律、轻微违纪违规以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预警告诫的对象是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直接实施预警告诫。
  第四条  信访预警告诫的原则:
  (一)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分级负责,规范办理。
  (三)实事求是,注重效果。
  (四)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信访预警告诫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等方面,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二)经初核虽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三)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难以认定但有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干部个人重视并加以整改和解决的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预警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信访预警告诫的主要方式:
  (一)发《信访函询通知书》。向被反映人或者组织发书面通知,责成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二)实施信访谈话。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安排专人与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或被反映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当事人对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三)发《信访整改通知书》。对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存在并需要纠正的信访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或组织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实施诫勉谈话。对信访反映较多或经初核确实存在一般廉洁自律、轻微违纪违规以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批评,责成落实整改意见。
  (五)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较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市纪委派人参加,分析原因,自查自纠,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采取组织措施。对信访举报反映较多或影响范围较大的个人,经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采取组织措施,通过交流、轮岗、改任非领导职务、暂不考虑提拔等形式进行警示、告诫。
  (七)集体警示教育。将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综合整理后,在适当范围内发信访情况通报或召开一定规模的信访情况通报会,集体进行警示、告诫。
  第七条  实施信访预警告诫的程序:
  (一)筛选对象。由信访室筛选内容比较真实可靠、性质容易把握和认定的信访件,提出需要进行信访预警告诫的建议名单和实施意见。
  (二)呈报审批。对领导班子集体的预警告诫报本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预警告诫报本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领导干部的预警告诫报本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制定预案。承办人员熟悉情况,研究实施的方法、步骤,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具体组织实施。
  (五)审核处理。实施预警告诫结束后,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原批准领导审核。可以了结的,经领导批准后归档;不能了结的,根据领导批示另行办理。
  第八条  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市纪委信访室通知谈话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面谈话。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谈人。
  对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谈话由市委有关领导负责主谈;对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县(市、区)委副书记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同志的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负责主谈;对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纪委常委负责主谈;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纪委信访室负责。
  第九条  预警告诫对象应当对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和说明。对不接受组织预警告诫,有错不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预警告诫对象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整改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纪委,承办室和承办人应督促相关组织或个人及时整改到位。对认识到位并作出整改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实的,作信访了结处理;对反映问题说明不清,或群众仍有反映,群众反映与本人说明情况出入较大的,由信访室作了解核实;对反映问题虽作说明,但没有整改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规定程序转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预警告诫要维护和保障被反映人的正当权益。要认真听取被反映人的陈述或申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信访预警告诫的结论。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的,可在一定范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准将原信(含复印件)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预警告诫一般由市纪委信访举报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市纪委机关承办信访件的其他职能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批评教育要严肃、诚恳,实事求是,防止简单、粗暴。
  第十四条  严格把握信访预警告诫的范围。对线索具体、性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有关部门准备立案查处的,不得采用信访预警告诫形式进行处理,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预警告诫的有关情况,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组织通报,供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考核时参考。实施信访预警告诫的有关材料,按信访案件卷宗要求整理,立卷归档。信访预警告诫的结论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存入被实施预警告诫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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