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星人笔记本准系统: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1:55:56


何黎明

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不安定因素,在我国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不少政策。但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究其原因,公务员在刑满释放之后的社会保障无着落,无疑是其重要诱因之一。公务员在刑满释放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其特殊性。按照现行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21号》等文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是不实际缴纳个人基本养老金的,全部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罚的,即被开除。一旦开除,上述所有“视为缴费年限”的养老金数额累积全部归零。这一情况是公务员犯罪群体特有的。由此看来,“视为缴费”和“实际缴费”有着实质区别。

我国公务员犯罪有明显的“57岁”现象,显然,这部分人在刑满释放之后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参加社保体系的缴费。这部分人,根据现有政策没有养老金,不能享受医保,只能领取低保补助金。这一状况导致以下弊端:

1、威胁现职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这些刑满释放的原公务员大多数缺乏专业技术,但却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当他们以自身之力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准时,就容易利用社会人脉关系自谋出路,而这将导致更多的公务员滑入犯罪之路。

2、影响社会和谐,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这部分人,尤其是其中临近退休或已届退休年龄的,已基本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退休金,又不能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严重影响到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家庭生活,个别人员还可能就此反复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3、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自身改造。社会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尤其是社保待遇的实际落空,将令他们自身心理失衡,甚至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为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如下:由财政局、劳动局、司法局共同发文,规定公务员因被判刑罚被开除之前所有“视为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但应当由其个人补缴与“实际缴费”的所有差额,刑满释放之后由其自行缴纳或由重新就业后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享受社会保障。
社保体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工作,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就要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就要建立起与我国(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尽可能地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早消化。

作者系社市委经济科技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代表。
注:此文被市政协、社省委、省政协民情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