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天之永生大帝txt下载:食品安全专题(二十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46:30

 

      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为什么这么难?

           检测机构牙齿浮在嘴里?

           监管执法机关无所适从?

               溱湖之恋

           (2011.10.21.)

    一是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出台难:难在多部门各行其是,各职能部门为了自己的小九九,制订了自己的标准,卫生部门有标准、农业部有标准、质检局有标准,这些标准有不少的是扯淡,比如说:卫生标准说馒头必须是圆的,不能是方的;元宵必须是正圆的,椭圆的都不行。其实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是没有用的标准,馒头和元宵的形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全度,在于科学安全性,所以该有的标准没有,不该有的标准却很多。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前瞻性:比如在发生苏丹红事件之前,并没有检测苏丹红的食品卫生标准;在三鹿事件之前,也没有检测三聚氰氨的标准。“我们总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有了意识,这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总的来说是不科学、滞后。

  “标准严格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安全与否、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2009年问世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且慢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为了使发布具有科学性、公信力,还要求建立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

“问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以制定标准为例,这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二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真让人不敢恭维。有的是狗屁不如,没有真正按照国家检测标准行事,而是,弄虚作假,渎职失职,中饱私囊。比如,在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对一批散装白酒进行拉网式抽检时,初检单位检测出来的报告结果,在应用过程中,遭到了当事人的请求复检,在复检与初检的两份报告中显示,该经营者经营的散装白酒中乙醇的含量是0.12%;0,0012%。你说两个同样有检测权的检测机构,在同一批取样中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是相差一百倍。真是天大的笑话。谁来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结果说个清红皂白来?所以我说的是,这些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负有绝对的刑事法律责任。不然,食品安全的监管、标准、立法全是一句空话。检测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虽然有利于保持检测的权威性,但也造成了检测本身被垄断、被公权力化。

三是监督管理的行正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仓储者的有效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该法办的,一定要法办;该党政纪处分的,必须处分;该问责的,当然必须追究责任。

但是,遇到我所说的上面两种情况,还真没法处置。你说没有标准,监管就成了一句空话,无论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仓储者都没有办法交待。只有不了了之了!再说了,有标准,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牙齿浮在嘴里,不以科学和检测的实际含量做报告,监管部门又是无能为力。只有放行!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食品安全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食品安全中的隐患问题,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所以要建立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评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与物理性危害。制定标准本身要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