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长生界之我是萧晨:记者调查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基地做幌子集资265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02:55

记者调查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基地做幌子集资265万

遊嚱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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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更多操作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近日,本报接山东省滨州市滨化集团职工张霞、曲岩等人来信,反映安徽省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用高额利息借款方式向张霞等人集资金额高达265万元。经记者采访了解,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有机芦笋和双孢菇等食品加工厂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张霞等人从2007年11月起,已陆续和威龙公司签订了数十份借款协议。期间,部分协议到期,张霞等人向安徽威龙公司讨要,公司再三推脱,直至杳无音信。

张霞告诉记者:“公司董事长温建燃当时就说没钱,让我们再等两年,后来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到现在也没还给我们,千里迢迢来到阜阳公司,也不见我们,现在已经欠我们307万元了,其中本金265万元,利息106万元。”“当时为了让我们借钱,公司还特意带我们去看阜阳的生产基地,后来才知道都是租来的,专门为行骗做幌子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把保命钱、血汗钱都借出去了,我家老母亲去年患上了癌症,现在也没钱治,该怎么办啊?”曲岩在向记者反映时不禁痛哭起来。

关于“非法集资”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安徽威龙公司通过借款方式向张霞等人募集资金,如果公司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上没有“融资”事项,威龙公司的行为就属于非法融资;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张霞等人属于社会公众,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威龙公司也是允诺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是有非法集资嫌疑的。

为此,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威龙公司董事长温建燃及其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人员均拒绝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该公司是否具备融资资质及为何不及时偿还欠款等问题时公司拒不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公司仍未就此事做出任何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