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向往自由的古诗: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9:51:33

办理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的政策规定?

答: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下列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2.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办理国税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下列有关的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

(一)单位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外资除外)

    8.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有关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有关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总机构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建安、劳务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开业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领取(或网上下载)表格填毕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柜台,递交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资料。

    (二)凭税务登记证受理单5日后到税务登记柜台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一份,并办理签收手续,缴纳工本费。

    

    五、办理税务登记地点?

为方便纳税人,自2006年8月1日起,国地税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进行,由地税派员入驻国税各办税服务厅共同办理。因此国地税共管户的换证,到国税征管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纯地税管户的换证,外资企业按住所划分、内资企业按管征区局划分,到相应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新户为市属集中企业的,到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其余按住所划分,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

    

    六、办毕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次月10日内(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一日)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也须申报)。

变更登记(其他)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如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中信息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

  3.资料归档

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3.归档

证件重新发放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3.资料归档

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