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商铺价格:专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3:03:27

专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

发布时间:2008-03-25 16:26,作者:闻戒,阅读次数:12411 次

中国仲裁网2007年刚刚过去,能否介绍一下去年仲裁中心的主要成绩和工作情况?

莫石:我是2007年年初当选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的。这一年来,我们很忙,收获也很大。

从案件情况看,我们共参与了448件仲裁案,为历年最多,案件争议金额从8万港币到7亿港币不等,当事人来自26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从推广工作看,我们和JAMS,北美著名的仲裁和调解服务机构,签订了战略联盟;成功主办或协办了多项研讨会:如“亚欧商业争议” 研讨会,“亚洲ADR” 研讨会,“机遇与策略:第二届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论坛”,“香港调解前瞻”和“投资人-东道国仲裁” 研讨会等;拜访了北美和东南亚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宣传香港仲裁。

从内部组织结构上看,为了更好地了解仲裁用户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开始筹建“用户委员会”,吸纳个人和团体会员,以期集思广益,不断改善我们的服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前任主席杨良宜先生接任了“亚太地区仲裁组织”(APRAG)的主席;我们的副主席郑若骅女士当选了伦敦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的主席;我们的秘书长陶荣先生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2007年全球年青领袖”之一。这些不光是他们个人的成就,也反映出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

中国仲裁网:我们知道,仲裁中心致力于在内地推广其仲裁服务,能否介绍一下仲裁中心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内地企业到香港仲裁的情况?

莫石:我们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涉及内地企业的案件。例如,在2007年448件案件中,有195件涉及内地企业;在2006年394件案件中,有180件涉及内地企业。2007年有20件双方都是内地企业的案件,2006年有18件,2005年15件,2004年20件,2003年14件,2002年13件,2001年7件,2000年5件。可以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成为解决涉华商业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在内地推广我们的服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我们和内地的仲裁机构一直合作得很好,例如我们和贸仲签订了合作协议。我们可以互相学习,共同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最优秀的专业服务。我们会更多地向内地企业介绍我们的服务。我们也相信,随着内地企业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商事交易,见多识广,会有更多的内地企业认识到我们的优势,选择我们的服务。

中国仲裁网: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体系、仲裁制度等存在着较大差异,内地企业到香港仲裁是否会面临风险或处于不利地位?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莫石:内地企业在香港仲裁,有很多好处:众所周知,“一国两制”保证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良好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延续。香港的立法和法院对仲裁历来奉行“当事人自主”和“支持但不干预”原则。

香港有大量的各领域的专业人士,较别处尤为明显的是,有一批既有西方法律或商业背景,又了解内地法律和营商环境的中外专业人士。同时,我们不采用名册制度,内地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内地或香港仲裁员。

当事人依然可以选择中国法作准据法。仲裁庭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认真对待他们有关中国法的主张和辩论。

香港《仲裁条例》融合了“东方经验”,允许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如果调解不成功,继续担任仲裁员。这与内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的做法原则上是一致的,能满足内地企业在仲裁中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我们对参与仲裁的律师不设任何限制,内地企业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自由选择内地中国律师或境外律师做代理人。

语言不是障碍。在我们涉及内地企业的案件中,很多都是中英文双语进行的,有的甚至是中文。

香港便利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更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我们说,在香港仲裁,是内地企业很好的选择。

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具体到仲裁,差异可能不如想象得那么大。以我个人的经验来说,在国际仲裁中,少有完全按照一方单方所熟悉的规则仲裁的,更多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折中取舍不同法律制度下的不同做法。在这方面,仲裁员的经验很重要。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背景或经验的仲裁员,并应积极参与仲裁程序的设计。实际上,内地的仲裁和诉讼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还有争议,但总的趋势是,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更主动,更注重程序,对律师的专业技能要求更高。假以时日,会有更多的内地企业适应国际仲裁程序。

中国仲裁网:目前内地仲裁界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仲裁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存在着很大争论,能否介绍一下香港仲裁中心的性质、法律地位等情况?有报道说,香港政府对仲裁中心也有一些支持,仲裁中心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否会对仲裁中心进行干预?期望介绍一些经验与内地仲裁界分享。

莫石:我们是1985年成立的。从一开始就很明确,我们只是一个民间机构,是香港法律下的非营利担保有限公司,旨在协助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我们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有不同国籍、背景和专长的商业和专业人士组成,下设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

我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成立之初,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曾提供了一些资助,但我们早已完全独立,财政上自给自足。如果说香港政府对我们也有一些支持,那更多的是宏观的、间接的支持,例如维护香港良好的法制和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仲裁立法和宣传在香港仲裁的优势等。香港政府不直接干预我们的运作,更不会干预个案的裁决。

中国仲裁网:对国内的仲裁体制正在呼吁改革、仲裁法律的修改也列入立法规划,你对此有何建议?

莫石:在我们自身的实践中,我们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两个内地企业,包括纯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能不能选择在中国境外仲裁?就此而言,香港算不算境外?上面我已经谈到,近几年,我们每年都会参与10到20个双方都是内地企业的仲裁案。实践表明,两个内地企业选择在香港仲裁是可行的,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二是境外仲裁机构能不能在内地仲裁?就此而言,香港的仲裁机构,地位如何?选择仲裁地点,是个复杂的问题,有很多因素当事人要考虑。但境外仲裁机构如果仅仅因为其不是1995年《仲裁法》下的“仲裁委员会”而无法在内地仲裁,无论对内地企业还是境外企业,我们都看不出有什么明显的益处。

中国仲裁网:2008年,仲裁中心有何发展规划?能否让内地企业、学者提前了解一些中心的重要举措和活动?

莫石:2008年是令人期待的一年。从大环境上讲,香港政府已决意修改香港《仲裁条例》,统一目前“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两套不同的制度,强化香港作为采用UNCITRAL《示范法》地区的国际形象,以吸引更多的仲裁。香港律政司已公布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条例草案拟稿咨询文件》,咨询期将于今年4月30日截止。

我们内部,针对仲裁用户的需求,正在酝酿一套机构仲裁规则,预计年中会正式出台。这套规则将以UNCITRAL规则为蓝本,适当地加入一些机构管理功能。但这种机构管理功能会是轻微的,不致影响仲裁庭的主导地位。规则出台后,我们会在内地进行一系列的介绍和推广活动,希望届时能和内地的同行和企业交流探讨。

照例,今年我们会继续举办研讨会,一是4月份在斯德哥尔摩,解决涉华商业争议研讨会,与贸仲和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共同主办;一是瑞士、香港、北京三地仲裁比较研讨会,与贸仲和瑞士仲裁协会共同主办,上半部分别在香港和北京,预计是5月中下旬,下半部分别在日内瓦和苏黎世,预计是10月中下旬;9月,我们会在香港主办一年一度的“亚洲ADR” 研讨会。欢迎内地的同行和企业参加!   


莫石简介

莫石博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

他在中国居住了逾三十年,曾作为律师、仲裁员和调解人,参与一百五十多宗国际争议案件,既有依UNCITRAL规则在亚洲、欧洲和北美进行的仲裁,也有依ICC、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和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

莫石博士是“亚太地区仲裁组织”副主席,“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他能讲流利的汉语,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他是伦敦“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和特许仲裁员,“纽约CPR 争议解决机构杰出国际仲裁员名册”成员,“跨国仲裁机构”顾问委员会成员和“中美商事调解中心”顾问委员会成员。

莫石博士曾任联合国工作小组成员,编制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正式英译本。他是北京大学客座法律讲师(1994-1995 年),现任香港城市大学仲裁法客座教授和瑞士苏黎士大学法律讲师。

莫石博士被《Practical Law Company 律师名录(2006年)》誉为“最优秀的解决涉华争议专家”;《跨国季刊》(2006)提名莫石博士为“全球最佳20位仲裁专家”之一;在《国际商业仲裁名人录(2006)》“亚洲首25 位仲裁员”中,莫石博士位列第 二 ;2006年,基于莫石博士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贡献,《钱伯斯环球》授予莫石博士“终身成就奖”。

莫石博士于1980年获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1981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他是纽约州和华盛顿特区执业律师,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O’Melveny & Myers LLP )合伙人,常驻香港和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