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妻猛如虎花卷儿: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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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0-19发布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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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5日)
这次会议是落实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总结“十一五”时期减负工作,分析减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负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减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时期,随着农业税全面取消,强农惠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减负工作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
(一)针对部分领域和部分地区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实际,加强重点治理,着力解决行业性、区域性的农民负担问题。
5年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开展专项治理,各地也结合实际分别开展了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合作组织等领域乱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共减轻农民负担62.5亿元;浙江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有效规范了部分领域的涉农收费。为解决部分地区农民负担偏重的问题,农业部与有关省每年联合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有些省份也自主选择重点县、乡开展了综合治理。5年间有102个县(市)被列为全国综合治理单位,取消了大批涉农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废止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179个,减轻农民负担10.3亿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410人。通过综合治理,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反映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还促进了减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针对面上反映的农民负担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从制度上强化农民负担日常性监管。
近年来,各地着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全程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等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管制度,湖北、江西两省还出台了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另一方面各地坚持日常性检查,省级每年集中组织1-2次专门检查,全国进行重点抽查。5年间,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检查组通过对20个省份的检查,共退还农民款项2230万元,处理有关责任人102名。检查工作多次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三)针对农民负担深层次的问题,推动农村相关改革,不断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
国务院农村综改工作小组于2007年开展了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每年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约23亿元,人均减负约89元。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8年对涉农价格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各地累计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319项,降低收费标准109项,涉及金额28.7亿元;2009年又公布取消了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推动并配合开展农村其他相关改革,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逐步推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这些都为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四)适应强农惠农政策实施的新要求,及时明确监管范围,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多数省份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监管。一些地方通过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有效监管合力。通过实行备案和跟踪问效制度,有效促进了资金的规范管理;通过将各项补贴内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免费发放到户,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强化综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利用惠农资金代扣代缴合作医疗保险、信用社贷款和各种集资款项等行为,有效防止了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
(五)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加强指导与监管,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对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多数省份结合实际完善了实施办法,一些县(市)也制定了有关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加强了一事一议的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农村综改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于2008年在3个省份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 2010年试点省份达到 27个。3年间,各级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400多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总投入1800多亿元。财政奖补试点的开展,探索了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推动了村级公益事业发展。
(六)适应农民负担状况变化的形势,强化责任,保持减负工作的整体合力。
根据中央要求,地方各级继续实行减负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多数健全了减负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了多部门协作机制。一些地方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了农民负担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加强对全国减负工作的指导协调。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各监管部门的努力,减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农民负担保持较低水平。随着减负工作的不断深化,有效防止了大范围增加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农民负担呈现平稳态势。2010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各项费用总额为38.63元,仅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5%,较2005年的1.10%下降了0.45个百分点。
二是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随着多予少取方针的深入实施,各项惠农政策逐步强化。2010年中央财政投入的“四补贴”资金达到1226亿元,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在农村初步形成了“生产得补贴、上学不交费、看病能报销、生活有低保、养老也放心”的格局。
三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得到加强。随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实施,农民出资出劳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明显提高。2008年以来,全国以财政奖补方式建设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等方面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达63万个,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四是农民负担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随着农民负担的大幅度减轻,全国没有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事)件;农民的来信来访也明显减少,2010年农业部接待农民负担来访(人、次)比2006年下降了59.8%。农村干群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农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减少,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巩固。
总结五年来的工作,我们体会到,推动减负工作不断深化,必须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实行多予与少取结合,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逐步消除城乡隔离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二是实行治标与治本结合,加大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力度,逐步从源头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三是实行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结合,加大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的实施力度,切实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坚固防线;四是实行预防与查处结合,加大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保持减负工作的高压态势;五是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结合,加大上下联动力度,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深刻认识新变化,增强减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面临着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在新的形势下,减负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0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减负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减负”是我国农村基本政策之一,不可动摇;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政策的执行力,确保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坚持不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负工作。
(一)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对减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这些重大部署,要求我们采取新的措施,加强相关领域的农民负担监管。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快。近年来,农村各类建设项目涉及面广、数量多,有政府全部投入和部分补助的项目,也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不同项目的投入渠道、管理维护方式差异很大。农民负担监管既要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分清各级政府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又要加强指导、深入监管,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
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政府在各个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有的领域也需要农民出钱。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对要求农民出钱的如何进行监管,让农民出的自愿、出的合理、出的规范,既要不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又要防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目前,有为一家一户提供统防统治、农机服务等政府公共服务组织和合作服务组织,也有为规模经营农户提供高层次专业化服务,以市场化形式运作的农业服务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农民负担监管,需要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既要保障政府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要防止公益性项目向农民收费,监管经营性项目收费规范合理。
在实施惠农政策中,监督落实的任务越来越重。惠农政策项目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特别是对种粮农民、退耕还林农户、村级运转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涉及面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一些地方的补贴补助补偿款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增多,需要围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促进惠农政策兑现到千家万户。
(二)农民负担出现新的变化,对减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近年来,农民负担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法律属性看,农民负担既包括合法负担,也包括不合法负担。对农民的合法负担要深入研究,规范收取,逐步减轻;对不合法负担要加强监管,严格禁止。当前,农民负担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1.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资摊派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应由政府全部投入的通乡通村公路、农村中小学校舍、农村电网改造等建设项目,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摊派资金。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近期对5省95个村的专题调研显示,近两年来行政村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村级组织和农民分别摊派2434万元和18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1%和3%,向农民筹劳3.8万个。一些政府部分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比例较高。一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也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集资金和劳务问题,不少地方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摊派。
2.部分地方发放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款时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不断出现。有的地方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时,向农民收取修路集资、一事一议筹资等款项,农民不交钱就不予办理。有的地方在农民领取惠农补贴款时,抵扣修路集资、新农合、农业税尾欠等费用,要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先缴水电等有关费用,甚至不经农民同意开通收费信息。
3.部分涉农收费领域向农民多收乱罚问题屡禁不止。在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殡葬、农机服务等领域向农民多收乱罚的问题时有发生。计划生育领域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规范,违规收取违约金,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和押金等,据农业部统计资料,2010年计划生育收费比2006年增长11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试卷费、取暖费等,一些地方的教辅资料费甚至超过过去的书本费;有的地方政府、村级组织向建房农民违规收取建安费、土地开垦费、绿化保证金等。
4.多数地方村级组织负担呈加重态势。一些地方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不少地方因此形成新的村级债务。有的村计划生育支出每年超过万元;有的村承担治安费用每年达3万多元;有的村订阅报刊费用每年近2万元。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5.多数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有所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证照办理、税费缴纳、项目扶持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情况屡屡发生。有的省份在取消的各类乱收费项目中,向合作社乱收费的比例高达40%。有些地方对不按时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罚款500-1000元,对未及时上报纳税报表的罚款2000元;有的地方摊派报刊、法规培训和外出考察等费用。
(三)影响农民负担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需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负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体制,同时也受社会意识、行政管理、基层民主建设等因素的影响,解决造成农民负担的深层次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1.城乡一体化格局尚未形成。当前,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过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一些地方不能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认识农村公益事业的属性,仍认为农村公益事业由农民出钱是理所当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各级政府与农民投入责任界限不清,一些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形成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的“钓鱼工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都存在农民出资出劳和增加农民负担的隐患。
2.部门行为监管有待加强。一些部门执行减负惠农政策不严格,甚至为谋取本部门和个人私利,侵占农民群众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出台涉农负担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收费项目和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经减负部门会签或审核监督,违反中央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农村各项事业不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硬性摊派办法,将资金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和农民头上。
3.农民主体地位需要强化。面对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的各种集资摊派、强行收费和乱收费,许多农民由于对政策不够了解等原因,只能被动接受。一些政府全部投入和部分补助的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实施到验收,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基层干部承担,农民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所建项目农民的意愿体现不够,甚至出现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权益问题。一些行业依托政府部门或者本身所处的垄断地位,在向农民提供服务中随意确定收费项目,甚至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同时,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认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是“零负担”,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敏感性降低,责任意识淡化。有的地方减少了监管人员,甚至撤销了减负机构。更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也放松了监管工作,农民负担没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到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减负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当前减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农民负担的新内涵、新问题,要有清醒和深刻认识。应当看到当前农民负担在各地仍然存在的现实,看到部分地区和领域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的状况,看到消除农民负担体制机制影响因素的渐进过程。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做到思想认识不松懈、重视程度不降低、监管力度不减弱,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负工作。
三、延伸监管领域,强化监管措施,深入做好新时期的减负工作
“十二五”时期,减负工作进入维护农民权益、延伸监管领域的新阶段。减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把减负工作融入到农村改革发展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延伸监管领域,创新工作手段,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较低水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延伸监管重点领域的农民负担。
1.深入实施分类监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农民负担监管的重点,主要是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对于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要明确行政村外的项目由政府全额投入,各类项目必须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立项建设,防止用“各级政府拨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筹资模式,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型项目,要严格界定适用范围,不得将应由政府投入的项目、经营性项目和个人项目列为一事一议范围,防止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对于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制定规划和目标应量力而行,不得层层分派任务,强行达标,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是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政府出资部分要足额到位,不能将应由政府出资部分转向农民摊派。农民出资要坚持自愿,不能代支代扣代缴,防止以任何形式强行要求农民参加;也不能因未缴纳其他款项阻止农民参加,防止搭车收费和多收乱收。
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是监管向农民各种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对明确属于公益性、由政府出资的,防止变相向农民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定价指导工作,防止擅自提高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加收其他费用,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实行市场定价的,要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依托部门权力强行提供服务,利用垄断地位制定不合理价格。
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主要是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发放必须足额、及时到位,防止利用惠农补贴款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惠农补贴补助补偿发放不得与其它事项挂钩,防止在发放过程中向农民收费和配售商品的行为。
2.积极探索延伸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措施。从许多地方的经验看,减负与惠农要实行组织领导结合,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减负工作领导机构,将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实施部门充实到减负领导机构中,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实行工作部署结合,要深入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将农民负担监管与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将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同考核、同落实;实行工作措施结合,要充分运用已有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和纠正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实行政府监督与农民监督相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论政府全部投入或者部分补助,是否需要农民筹资筹劳,都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参与管理的机制。
(二)严格监管行业性、综合性的农民负担。
1.规范涉农收费管理。继续推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大对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等行业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在涉农收费监管中,要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坚决纠正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强行代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2.切实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与监管。一事一议是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抓手。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面、规范开展。
要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对应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的各种项目,不准放任不审,坚决纠正淡化一事一议监管工作的错误做法;加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强行以资代劳、捐资捐物等违规问题。当前,要特别强调严格实行上限控制,采取措施严格监管,逐步减少以资代劳,切实防止以资代劳中以自愿名义变相向农民摊派。
要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尽快制定并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促进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规范操作;积极推进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逐步实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信息化;深入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典型示范,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要积极推动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加大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提高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比例;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促进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加大村级组织负担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问题的治理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的日常监管,一方面在农村“三资”管理中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和纠正以服务、赞助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监管的长效机制。
4.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力度。积极推动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办证费用、落实应当享受的涉农优惠政策和完善现行各项税制。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审计、跟踪督查等项制度,加大对不合理负担的监管与查处力度,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问题,为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针对农村建设中村级债务增加问题。一方面要深入调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债发生;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开展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推进其他方面的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三)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措施。
1.完善农民负担监管控制制度。按照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五项制度”,推动制度创新,规范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落实。对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要切实落实减负监督审核、定期清理文件的要求。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采取便于农民知晓的多种形式,及时更新公示收费变动项目,增加惠农政策的内容。对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要坚持严格限额,推动逐步增加财政补贴订阅党报党刊的种类。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制”,要全面反映农民负担的内容,建立方便农民反映情况的渠道。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要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处理到位。
2.强化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制度。农民负担监测制度要适应农民负担内容的变化,调整完善监测指标,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总结推广聘请农民负担监督员的经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网络体系。农民负担信访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深入解决信访的重点、难点问题。
3.加大监督措施实施力度。新时期要创新监管方式,重点实施三方面的监督:开展审核监督,农民负担监管要关口前移,探索建立健全减负惠农政策文件会签制度、涉及农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制度、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开展检查监督,深入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要适当扩大省级检查、全国重点抽查的覆盖面;要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处理到位,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对违规违纪重点问题和农民反复上访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开展审计监督,要加大专项审计力度,对涉及农民出资出劳的事项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开展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4.深入全面实施重点治理。实行专项治理与部门自查相结合。各地要结合实际,继续对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公路修建等领域深入实施专项治理;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切实解决本系统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突出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效果。实行全国综合治理与地方综合治理相结合。部省联合选择部分问题较多的市、县,省市两级分别选择部分县、乡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深入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
在完善监管法规方面,还需特别强调,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的有关问题,加快推进农民负担监管法规修订工作。
(四)强化减负惠农落实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地方各级要及时调整充实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切实负起组织领导或协调指导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管工作的职责。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开展工作,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履行职责。要重视对基层干部减负惠农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2.健全工作制度。地方各级要继续坚持将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制度;要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强化监管职能,落实工作任务,务求取得实效。另外,为推动减负惠农工作的深入落实,全国将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适时通报督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