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嫂何以成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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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7-23 访问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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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49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5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66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74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78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93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96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98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100
第二篇 党风廉政建设地方法规 102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102
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16
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 124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的实施细则 137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158
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 165
第三篇 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175
关于在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暂行办法 175
关于转发《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的通知 17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6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十个严禁”要求 192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四不准”规定 192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三不准”要求 193
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94
第四篇 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194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19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196
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离任廉洁检查制度 198
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制度 200
副科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20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廉政建设规定 203
关于设立项目部纪检监察员的规定 204
执法服务廉政建设规定 206
建立廉政档案制度 208
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210
信访工作制度 211
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212
公路工程建设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 215
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公路工程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公路部门要切实做到“十个主动” 218
第五篇  历史经验 219
毛泽东为什么将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 219
列为延安整风文献 219
太平天国政权崩溃的历史教训 222
隋炀帝穷奢极欲下场悲 226
第六篇  部分正反面典型案例 230
中国古代十大清官 230
领袖人物治家美谈 235
毛泽东公私分明对亲朋 235
周恩来是怎样对待“五子”的 240
刘少奇教诲子女不搞特殊 244
朱德给子女留思想不留厚产 245
刘伯承立革命家风 246
陈云对家属子女“三不准” 247
彭德怀的严格要求 248
陈毅不愿为国家添负担 249
刘青山 张子善--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251
大贪官李真覆灭记 253
玉宇澄清万里埃———王怀忠腐败案查处始末 266
河南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 277
金华市原副市长卢福禄大事小事都收“感谢费” 283
第七篇   “内助” 篇 291
中外名人的“贤内助” 291
贪内助,官员腐败的催化剂 298
第八篇 惩治腐败 300
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腐败的 300
判郑筱萸案死刑、查处陈良宇、杜世成案 305
充分体现我党反腐决心 305
第九篇 古今廉政警句选读 308
古今廉政警句选摘 308
 
 
第一篇   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执政55年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三)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初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重要思想,积累了宝贵经验,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发展。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是与腐败根本不相容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
━━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围绕发展,服务大局,研究解决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更要注重预防,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只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就能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
(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四、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七)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要切实抓好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八)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既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善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教育。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开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公务员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    
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健全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制定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法律,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十二)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大事来抓,促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十三)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巡视工作,健全机构,增强力量,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十四)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重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强化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十五)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加强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七、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十六)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十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执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十八)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办法。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    
(二十)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发挥优势,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十一)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实施办法
(199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或者《廉政准则》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纠正。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挪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上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防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由个人负担。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所包租、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和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通信工具应当上缴。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为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实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3]11号)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
  4、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5号)
 
附件二:
   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997年3月28日)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赌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认真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任务。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特别是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和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全面总结了处理党内关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党员和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全党同志遵循这些准则,空前团结,步调一致,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全国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广大党员基本上坚持了党的好传统好作风。但是,由于革命斗争胜利和党在全国处于执政党地位而在一部分同志中产生的骄傲自满情绪,由于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不够健全,由于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党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特权思想等不良倾向有所发展,同时在党内斗争的指导上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利用当时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无政府主义和派性分裂活动,肆意践踏党规党法,取消党的领导,使党的组织,党员的党性观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以来,党中央大力整顿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已经有所恢复。但是,治愈林彪、“四人帮”给党造成的创伤,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和艰巨复杂的斗争。为了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党的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组织和纪律,提高党的战斗力,中央根据目前党的状况,向全党重申党内政治生活的下列准则。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党中央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条反映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全党同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党的思想路线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林彪、“四人帮”长期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反它的精神实质,离开实践标准,把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每句话都当作真理,都当作法律和教条,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所以必须强调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是真正捍卫和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那种本本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观点和修正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
    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林彪、“四人帮”搞极左路线和无政府主义,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既破坏了自由,又破坏了纪律。这种无政府主义流毒,至今没有肃清。因此,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统一的战斗的集体,必须坚持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坚决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
    派性同无产阶级的党性是根本不相容的。搞小派别,结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
    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进行派性活动,必然会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而任其发展,就会导致党的分裂。
    目前党内虽然已经不存在公开的派别集团,但有些受林彪、“四人帮”影响较深的干部和党员仍然有派性,甚至仍在进行派性活动;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明无山头暗有礁”,派性的“幽灵”不散,派性分子经常抵制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坚持党性,为根绝派性进行不懈的斗争。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一定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不应该让这样的人进领导班子,已在领导岗位上的一定要撤下来。
    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这就是说,要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共产党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大胸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处理同志的关系上,只问他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遵守党的纪律,不应因为私怨而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不要纠缠历史旧
    在党和群众的关系上,同样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是少数,必须把亿万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四化而奋斗。共产党员必须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非党同志一道工作。
    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全党同志一定要努力肃清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成的假话盛行的歪风邪气,恢复和发扬党一贯倡导的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眼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向党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
    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在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要鼓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
    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 “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要注意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还要特别注意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不得规定必须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为了端正党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必须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率领党员和群众,坚决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特殊化等错误倾向,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
    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
    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敢于挺身而出,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受到打击迫害。只有这样,才能使错误倾向得到克服和纠正,使犯错误的人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在分析一个同志所犯错误的时候,首先必须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党内斗争性质的问题,同属于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问题混淆起来。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同党和人民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这种人是极少数。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了路线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加以区别。
    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
    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株连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党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体、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队伍,同时要把适合于这个要求的中年和青年干部(包括党员和非党员)大胆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在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短处。这是摆在全党面前一项迫切、重大的政治任务。
    共产党员必须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锋战士,努力做到又红又专。“红”就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就是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建设的专业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专不等于红,但红必须专。一个共产党员不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上长期当外行,不能对四化建设做出真正的贡献,他的所谓政治觉悟和先进性就是空谈。
    为了改善和加强党对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必须大大提高全体党员的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高度的革命进取精神,顽强刻苦地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必须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干那一行就必须精通那一行。满足于一般化的领导,甚至长期安于当外行,不学无术,违反客观规律,搞瞎指挥,必然会给现代化建设带来严重损害。这样的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能改正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换下来。
    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以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和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觉悟程度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以求对四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某些党员和领导干部,革命意志衰退,不努力学习,不积极工作,不能在生产、工作、学习以及对敌斗争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这样的同志,必须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批评。经过长期教育不能改正的,不具备或者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人,应该劝其退党。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各级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本准则的执行情况,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提出报告。
    全党同志一定要振奋革命精神,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使我们党成为更加团结一致,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具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纪发[2007]7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7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199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住(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
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001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党风廉政建设地方法规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山东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山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山东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加快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要求。一是按照《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从山东实际出发,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为加快山东现代化建设服务。二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三是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把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对2007年以前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此后的任务作出总体规划。五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运用多年来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有效做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到2007年,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框架初步形成,腐败现象蔓延势头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到2010年,山东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作用进一步发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从现在到2007年,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起步阶段,必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1.深入、持久地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教育。今后每年开展一次廉政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在搞好自学的同时,采取集体学习、参加培训等形式组织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2005年至2006年,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2007年,抓好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   
3.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2005年,组织力量编写教材。从2006年开始,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改进教学形式,保证培训课时和质量。   
4.结合干部任前培训,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   
5.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从2005年开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2006年,制定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的具体意见,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6.加强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省委对各市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   
1.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2005年至2006年,把理想信念和纪律作风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07年,结合形势任务,进一步抓好广大党员的廉政教育。   
2.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从2005年开始,全省各级每年都要推出一批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巡回报告等形式,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每年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通过内部通报、观看专题片、现身说纪说法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3.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文明山东”建设,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2005年,重点抓好“四个一”:创作一组优秀廉政短信;展播一批优秀廉政公益广告;观看一部廉政题材的电影;召开一次廉政文化建设座谈会。2006年,制定山东省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意见。2007年,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1.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例会制度。2005年,制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意见》。2006年至2007年,结合新的实践,修订完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领导体制的作用。  
2.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2005年,大众日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支部生活杂志开设反腐倡廉栏目,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办好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      
3.加强网络宣传。建立健全山东省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和重点网站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省内重点新闻网站的作用,加强网上舆论引导。2005年,省纪委要办好“明镜信息网”,“大众网”开设反腐倡廉专栏,其他网站也要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每年举办一到两期网络评论员培训班。   
4.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2005年,制定关于建立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   
1.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2005年,修订完善省委常委会有关制度,推进省委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至2007年,市、县两级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修订和制定有关制度。   
2.逐步健全党务公开制度。2005年至2006年,进一步完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2007年,修订和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3.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2005年至2006年,建立党委全会有关决议、重大决策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制度,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2007年,总结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4.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廉洁从政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从2005年开始,认真总结近年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定,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5.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制度的配套措施。2005年,健全巡视工作有关制度和内部管理监督制度。2006年至2007年,修订《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健全诫勉、回复组织函询、询问和质询的具体办法,完善民主评议制度。   
(二)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   
1.2005年,制定和完善山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效能投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2006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的政策法规,修订《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完善我省公务员辞职辞退、职务任免、职务升降、降级、撤职和任职限制等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1.2005年至2006年,制定我省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   
2.2005年至2006年,制定和完善教育、医疗、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违法排污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以及责令退赔的规定。
    (四)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2005年,制定山东省具体实施办法。   
2.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对地(厅)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至2006年,制定配套规定。2007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党风廉政评价标准和考核监督体系。
3.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制定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监督检查工作。2005年至2007年,制定完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2.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继续坚持上级党委常委参加下级民主生活会制度,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3.认真执行谈话制度。2005年至2007年,进一步落实省委批转的《关于建立省纪委常委同市地厅局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谈话制度的意见》,拓宽谈话范围,改进方式方法,增强谈话效果。   
4.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从2005年开始,每年对执行情况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5.深入开展巡视工作。2005年,省委巡视组对5个市和5个省直部门进行巡视,并将巡视对象扩大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2006年底以前,完成对各市和部分省直部门巡视一遍的任务。   
6.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05年年底前,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完成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每年都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下级党委(党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2005年至2007年,健全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办法,完善推荐、考察和任用干部责任制,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   
2.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2005年至2007年,加强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监督办法。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和内部制约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管。   
3.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2005年,坚持和完善省管企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继续向部分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探索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建立国有股东代表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推行向省属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制度。2006年至2007年,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机制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推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4.强化金融监管。2005年至2007年,制定和完善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严格监管的制度规定,建立防范金融领域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至2007年,制定完善加强党代会对党委和纪委、党委委员对党委常委会、纪委委员对纪委常委会的监督办法,修订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监督。积极推进廉政立法工作,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深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依法运用述职评议、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决定以及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严格执行《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特别是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及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2005年至2007年,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及内部的监督机制。   
5.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支持各级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坚持反腐倡廉重大事项向政协通报制度。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完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6.加强社会监督。2005年,加强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队伍建设,组织他们参与信访接待和专项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民主评议活动,完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制定山东省信访工作细则,提倡实名举报,拓宽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2006年至2007年,实行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2005年至2007年,完善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落实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全委会票决等制度。探索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等制度。   
2.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坚持做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经常性考察工作。2005年至2006年,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   
3.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4.完善和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2006年至2007年,根据《公务员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05年至2007年,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加强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管。健全和完善行政投诉监督机制,规范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2.加快配套制度建设。2005年至2006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修订《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制定山东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在全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7年,探索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改进审批方式。继续办好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三)深化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   
1.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2005年至2006年,将“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扩大到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并要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2007年,进一步完善“收支脱钩”管理,执收执罚部门不得将完成收入任务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按照部门职能需要,制定管理定额标准,保证经费供给。   
2.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05年,省政府组成部门要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所有财政拨款单位全部实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省直所有预算管理单位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的统管,有效加强资金监管。2007年,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年,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办法。2006年至2007年,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行为,基本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四)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1.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制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跨行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2006年,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无标底招标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2007年,组建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完善招标投标服务及监管网络系统,搭建工程交易网络化阳光平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制度。2005年,制定规范用地审批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2006年至2007年,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3.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05年,统一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流程,完善产权交易监管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2006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全省联网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强化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   
4.健全政府采购制度。2005年至2007年,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省、市、县三级全部实行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监管体系。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  
(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005年,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能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也要明确责任主体。2006年,制定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办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等规定。2007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从2005年起,按照中央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
(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2005年,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规定,提高公开质量。厂务公开以改制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继续调整、充实、规范公开内容。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咨询、公开听证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各项制度。  
(八)推进金融、垄断行业等方面的改革   
2005年至2007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山东实际,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   
六、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一)坚决从严惩治腐败。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发生在基层以权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案件,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以及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中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党政干部、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认真贯彻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彻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总结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围绕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制定具体办法。   
(三)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典型案件,认真研究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探索加强超前预防的途径和办法,建章立制,完善防范机制,堵塞漏洞。2005年至2007年,健全完善“一案两报告”制度;每年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发挥案件的警示效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七、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搞好组织协调。各级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搞好组织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实施纲要》和本具体意见贯彻落实。要明确协调重点,创新方式方法,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组织协调水平。坚持和完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定期联系的工作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把本具体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协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承担的任务提出具体工作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四)建立工作机制。要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工作规范的责任机制,检查严格、督促有力、指导及时的督查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先进、追究到位的奖惩机制,设置科学、分析准确、客观公正的测评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都有保证的保障机制。通过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各市、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实施纲要》和本具体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7年3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具体意见》,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廉洁意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加强全省廉政文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文艺形式为载体,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以廉政为主题的文化教育活动,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道德上的纯洁性,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讲究诚信、崇尚廉洁、尊重法制的社会文化环境,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文化土壤;有利于弘扬新风正气,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和省委《具体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了部署。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廉政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坚持廉政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各级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坚持面向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廉洁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我们要坚持这些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发展,有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廉政文化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健康向上的发展势头。
    第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营造良好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三,必须坚持乘风借势,自觉地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党的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各项工作之中,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与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结合,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拓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拓宽思路,改进方法,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六进”为主要载体,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寓教于乐,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巩固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第五,必须坚持理性思考,善于总结,探索规律,把具体成果系统化、感性认识理性化、成功做法制度化,并用来指导实践,形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优势、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注重特色、发挥优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积极倡导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符合、具有山东特色的廉政文化,推动形成讲究诚信、崇尚廉洁、尊重法制的社会文化环境。
    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要求,全省上下经过5至10年的共同努力,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具有山东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逐步形成,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廉洁理念深入人心,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明显改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原则。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发展廉政思想,创新廉政理论,健全廉政制度,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水平。二是先进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既突出党员干部这个重点,不断提升他们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引领廉政文化建设,带动社会风气好转;又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将廉政文化的触角延伸到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增强廉政文化的渗透力和普及性。三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既认真研究、充分利用和汲取传统廉政文化思想的精华,继承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倡导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效率诚信、民主法制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不断赋予廉政文化新内涵。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廉政文化建设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中来把握,做出全面安排,稳步推进,同时结合实际,注重特色,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不断开创廉政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四、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反腐倡廉教育。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做到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廉洁从政。
    (二)拓宽廉政文化阵地。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优势,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手机廉政短信平台,定期向领导干部发送以勤政廉政为主题的手机短信。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文化宫等文化设施,举办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活动。在城镇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建设廉政文化设施,形成与周围环境浑然一体的廉政文化氛围。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传播反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腐败文化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积极创作廉政文艺作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调动专业文艺团体和文艺队伍的创作积极性,依托传统文化资源和现实反腐倡廉题材,精心创作高质量的廉政文艺作品,比如创作廉政歌曲、诗词、对联、书法、篆刻、漫画,设计廉政公益广告、宣传挂图、廉政台历,编排廉政戏剧、小品、舞蹈,拍摄廉政题材影视剧、电教片等。经常开展廉政文艺作品创作征集评选活动,形成和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精品力作。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举措、新形式,努力增强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廉政文化研究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进行理论创新,以发展着的廉政文化理论指导廉政文化建设新的实践。
    五、全面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一)廉政文化进机关。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坚持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科学发展观和权力观、政绩观教育,从政道德、廉洁自律等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把党风廉政理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定期安排专题学习。适应机关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以报告会、征文比赛、知识测试(竞赛)等为主要形式的勤政廉政教育活动。大力宣扬勤政廉政先进典型,以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拍摄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片,举办反腐倡廉成果展,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观看。编辑、出版廉政图书资料,作为机关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教材,着力营造机关廉政文化氛围。
    (二)廉政文化进社区。结合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利用社区宣传设施设立廉政警示栏或廉政宣传橱窗等,烘托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利用社区图书室设立廉政图书报刊专窗,建立廉政文化园地,供广大群众免费阅览、交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廉政文化广场或廉政文化角,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书场、廉政电影专场、廉政文艺演出等活动,将廉政文化融入到社区文化,渗透到社区活动中。
    (三)廉政文化进家庭。结合创建文明家庭、廉洁家庭,以“树廉洁家风”为主题,在党员干部家庭中开展家庭美德、家庭助廉教育活动。通过赠阅廉政书报,签订“助廉承诺书”,利用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等时机发送廉洁提示信、慰问函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配偶、子女的廉洁教育。开展“廉内助”评比活动,总结和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引导党员干部家庭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清廉勤俭、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四)廉政文化进学校。结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精心设计、深入开展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求的廉洁教育活动。以“八荣八耻”为主题,把廉政文化内容纳入师生德育教育的整体规划,列入学生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计划。编写廉政文化教材,努力形成与教师、学生德育工作相衔接和配套的教材体系。把廉政文化进学校与建设校园文化结合起来,融入学校(社团)活动中,举办廉政演讲比赛、廉政知识竞赛和开展社会调查、学习交流等活动。借助校报、校刊、校园网站、班级板报等,开设符合学生心理特点的专栏、专题、网页,广泛宣传廉政文化,传播廉政知识,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
    (五)廉政文化进企业。把廉政文化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去,深入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廉洁经营。有计划地将反腐倡廉题材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送到企业,供职工观看借阅。把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纳入到企业规章制度之中。在企业报刊、企业网站中开辟廉政专栏,引导职工群众开展职业道德讨论,增强职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把职工的社会责任感转化为推动企业长足健康发展的动力。
    (六)廉政文化进农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村镇文化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办事意识。开展廉政文化“直通车”、“送片送书送戏”到农村等活动,将反腐倡廉题材的影视、书籍、资料、报刊和电教片送到农村。注重发挥乡镇文化站的作用,开通乡镇广播电视廉政主题节目、组织廉政文化会演、播放廉政影视片等。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形式,创作廉政文化节目进村入户,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优势、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部署。各级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抓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组织、宣传部门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党校、行政院校、文联、作协等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网站要发挥舆论阵地作用。要明确廉政文化“六进”的责任分工,廉政文化进机关由机关党委负责;进社区由民政部门负责;进家庭由妇联负责;进学校由教育部门和团委负责;进企业由国资委和工会负责;进农村由农业部门负责。要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制定廉政文化建设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保障。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社会各方面资助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途径,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制定廉政文化建设考核管理办法和省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标准,对优秀廉政文化建设项目、活动和优秀廉政文艺作品适时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文化产业、举办廉政文化项目、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的扶持激励机制。
                                   
 
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
(2004年7月27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动员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确保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特作如下规划。
一、紧紧围绕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的奋斗目标,全面、系统地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确保新世纪新阶段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奋斗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
1、以确保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顺利实现为目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今年,市委下发了《关于坚持“五个统筹”,建设系统“九州”的意见》,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坚持“发展是主题,调整是主线,招商是重点,实干是关键,稳定是基础”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凝心聚力,苦干实干,全力打造系统“九州”,努力建设现代滨州。 这是我市立足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谋划,是全市上下奋斗的总目标,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总任务。实现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期盼,也是实现滨州超常规跨越式大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不仅需要坚持经济建设不动摇,不断加快发展步伐,同时需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排除各种干扰,创建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营造加快发展的“洼地”效应,确保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目标的顺利实现。
   2、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协调推进。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工作大局,抓住发展不动摇,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和克服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又要充分认识到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必须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否则就有“人亡政息”的危险。只有牢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这个事关党生死存亡的大局,把反腐倡廉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反腐倡廉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使两者相互依存,协调推进,才能更好地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现代滨州,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迫切期望。
   3、建立具有滨州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系统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我市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全面实施“追赶战略”的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要认真分析、科学总结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考验,学习借鉴外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举措,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全面、系统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既是我市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又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反腐倡廉路子的积极实践,更是大力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把滨州的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负起责任,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市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全面实施“追赶战略”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通过其有效运行,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创建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明确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指导原则
   1、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腐的方针,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建立和健全教育防范、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查案惩处、考核激励、廉政预警等机制,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滨州实际,切实形成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运行体系,实现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我市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初步建立并运行具有滨州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更加完备,权力制衡机制高效运行,反腐倡廉工作走上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高效廉洁大环境不断优化,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显著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腐败现象得到最大限度遏制,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并进,全市形成政治清明、公平诚信、高效廉洁、稳定和谐、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社会局面。
   3、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原则是:
   ——科学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置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之中加以正确把握,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加以综合考察,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全面发展。
——服务发展原则。围绕为“第一要务”保驾护航、为改革开放排阻清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政治保证,规划、部署和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腐败者、查处诬告者,设身处地的创造条件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革创新原则。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抢抓机遇,敢于攻坚,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想进一步放胆,政策进一步放宽,经营进一步放开,机制进一步放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传统做法和不适宜的规定,破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积极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新领域,最大限度地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依法依纪原则。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依法依纪惩治腐败,加强对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将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标本兼治原则。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做到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与条件。
——注重实效原则。紧密结合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状况,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滨州实际、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便利管用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该办的事迅速“畅通”,出现梗阻的事积极“疏通”,需要上级解决的事主动“沟通”,有利于发展的事想法“变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抓住重点环节,构筑反腐倡廉机制,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战略举措
1、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完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坚持市委及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党校定期廉政培训制度,完善党课教育制度,健全廉政谈话、诫勉教育、打招呼教育和回访教育等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主题教育活动,强化党纪条规学习教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定期表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同时注意剖析典型案例,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报刊、电台、电视台要设立专版、专栏、专题,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方针政策,及时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和重大举措进行深度宣传报道。继续完善廉政网站,制作和发布党风廉政公益广告,定期拍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片,印发廉政宣传品。积极探索在社区、农村、学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财务人员、领导干部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要实施分类施教,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普通公务员、主要领导干部配偶、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因层次而异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规范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编制和机构的法定化,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管理模式,完善权力配置,规范用权,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以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办理、窗口式服务、许可内容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规范“三务”公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放开,凡是外地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都可参照执行,凡是符合滨州实际,对经济发展有利的措施办法都可大胆试行。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好现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协商共议、民主决策、严格自律的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自律组织。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的后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和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实行公开转让,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区域壁垒,实行开放式投资准入政策,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引进竞争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申报、网上注册登记、网上审批、网上招投标等网上办公方式,加强信息资源管理,保障公共政务信息在党政部门内部及党政部门与市民之间实行双向传递,防止中间环节对政务信息的垄断和截留。
   完善公共财政的管理。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取消行政事业单位收款过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开设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健全政府资助、补贴制度,对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逐步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专家同行评议评审制、项目协调人制、全成本核算制,对获得资助和补贴的项目实行跟踪评价制和项目审计制。规范行政性收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收费规定,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重大投资论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严格执行重大投资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追究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逐步实行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彻底分离,使政府采购中心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并建立定点供应商、厂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进一步取消机关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严格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探索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在岗学习培训等的改革力度,确定合理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积极探索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建立个人廉政公积金专用账户。
完善公平择优用人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干部任免程序,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做法,逐步扩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公开竞争的数量和范围,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各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注意了解干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建立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完善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把县、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处级以上单位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等关键岗位和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优秀中青年干部,作为交流的重点。推行后备干部跨地区、跨单位(行业)交流任职制度,加大市与县、区之间、市直部委办局之间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交流力度,推进人大和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合力,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党代表活动制度,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加强人大依法监督。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扩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强化政府行政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机关及公务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高效服务。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审计机构,加强对乡镇和村级经济的审计监督。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做出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人事任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党外人士的意见。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党外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制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证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探索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廉洁勤政效能效率联系点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完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办好《提速热线》节目。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的出台、重要活动的开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市民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促进问题的解决。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4、建立和完善查案惩处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执纪执法机关提交的案件,支持和帮助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各级纪检机关要在反腐败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力营造廉洁从政和重商、知商、爱商、为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和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协作办案机制。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复杂的案件,同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和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各项制度,形成办案合力。
  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在继续坚持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查处重点的同时,深入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和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创新办案思路,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正确把握和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善于从政治上看待问题,从经济上分析问题,从全局上把握时机,把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到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中,避免给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效应。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坚持改革、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的成败得失、功过是非,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行为、严格管理与滥用职权行为,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理,坚持严肃慎重态度,注重社会、经济、政治效果的统一,切实支持和保护廉洁勤政、干事创业。
5、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激励机制。
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为考核的重点,探索完善廉政评议、评估和考核标准、考核体系,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科学评价各级各部门党风政风状况及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充分运用评议、评估和考核结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
强化责任考核。进一步抓好《关于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意见》(滨委[2003]138号)文件的落实,积极探索和实施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评议评估机制。实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源头治理、机关提速提效及行风建设的责任制,形成分工协作的责任运行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细化、量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评运行体系。
严格兑现奖惩。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以廉洁勤政效能效率为主要内容,以综合评估考核为手段的激励机制,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和高效行政。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奖惩、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勤廉有为、干事创业的,大张旗鼓地重奖;对年度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绩效差的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6、建立和完善廉政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廉政预警机制,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突出收集廉政预情信息的重点。采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特约监督员等,直接听取情况反映和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深化社会民主评议载体建设。按照纠建并举,寓纠于建的原则,加强部门和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对评议结果较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诫勉教育,督促其找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逐步形成评议规范,完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
完善畅通信访预警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健全信访谈话制度,探索实行信访通知书制度,做好初信、初访苗头性问题的排查分析,加强对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加大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加强廉政预警综合分析。要建立相应分析指标,对典型个案、类案进行剖析,查找主客观原因和深层次问题,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定期对发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类分析,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实行分类建档管理,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发展过程中的现实予盾和问题,及早发现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重点调查和专题研究不同时期的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腐败产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建立并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系统运行。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市委每年对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做出部署,定期听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情况的汇报,研究规划体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情况;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市领导分别带队进行检查,将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和单位成绩的重要方面,作为对干部考核任用的主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立并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党建工作的各个领域,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县、区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报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落实情况。
2、加强纪委组织协调。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发挥反腐败协调作用,加强对预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并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意义,统一各方思想认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全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根据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的建议意见,提交市委决定后实施;每年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任务,以《廉洁勤政效能效率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对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定期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3、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各项措施、规定,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工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专题汇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正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
   市纪委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已确定了创建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的“六六三”总体工作思路,要在贯彻本规划中会同有关部门将体系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各级各部门依据本规划总体思路,起草相应配套措施和规定,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行。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切实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落实,全面、深入、系统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为实现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的规划》的实施细则
(2005年3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规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滨州实际,保障高效廉洁滨州大环境建设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经过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全力打造高效廉洁稳定和谐滨州大环境,为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主要措施
落实《规划》,关键是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教育防范、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查案惩处、考核激励、廉政预警六大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职责要求,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一)教育防范机制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强化廉政意识,夯实思想根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抓好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健全廉政谈话、诫勉教育、打招呼教育和回访教育等各项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2、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3、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负责。
4、抓好艰苦奋斗、警示教育、提速示范、加快发展“四大教育基地”运行。此项工作分别由沾化县委、县政府,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邹平县委、县政府牵头负责。
5、大力营造反腐倡廉宣传舆论氛围。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滨州日报、滨州电视台、滨州广播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专题节目。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继续完善新浪滨州等廉政网站,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印制廉政宣传品,制作和发布廉政公益广告等。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负责。
(二)权力运行机制
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制度规范,把制度贯穿于教育、监督、惩治和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筑牢拒腐防变的体制机制防线。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逐步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纪委牵头负责。
(2)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合作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
(3)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等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规定,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
(4)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2、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完善干部实绩考核制度,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注意了解干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有关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抓好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健全完善行政效能效率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办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申报、网上注册登记、网上审批、网上招投标等网上办公方式,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提速办负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此项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省国家安全厅驻滨州工作站、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
(4)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取消行政事业单位收款过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开设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健全政府资助、补贴制度,对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逐步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专家同行评议评审制、项目协调人制、全成本核算制,对获得资助和补贴的项目实行跟踪评价制和项目审计制。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进一步取消机关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严格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探索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在岗学习培训等的改革力度,确定合理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积极探索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公积金制度。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大财经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
(6)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做好现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协商共议、民主决策、严格自律的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自律组织。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
3、深化机关提速提效
(1)强力优化发展环境。坚持为“第一要务”保驾护航、为改革开放排阻清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政治保证,思想进一步放胆,政策进一步放宽,经营进一步放开,机制进一步放活,确保该办的事迅速“畅通”,出现梗阻的事积极“疏通”,需要上级解决的事主动“沟通”,有利于发展的事想法“变通”,增强机关提速提效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约手段,突出建、评、查、治“四个关键环节”,着力实现机关职能、干部作风和领导方式“三个转变”,达到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和管理方式“三个创新”,用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手腕,加大纪律处分和非纪律处分力度,切实解决党政群机关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工作方式、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方位推进机关提速提效,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提速办、市投诉中心、市机关“提速”暨效能效率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加强载体建设。巩固深化“提速提效示范窗口”,督导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效规范运转,探索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全市形成市县统一管理,县县能互动,乡乡是平台的服务网络,打造全市大发展的服务体系。此项工作由市提速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提速提效示范窗口单位负责。
(3)强化监督监察。切实加强效能建设,将监察监督的领域由政府机关拓展到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解决一些机关、部门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在全社会形成以廉洁促勤政,以勤政促高效,以高效促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紧贴中心工作,重点对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贯彻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重点岗位、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经济领域中存在的以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查处违规违法乱上项目、滥铺摊子和破坏环境等行为。继续做好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廉政监察,促进廉政勤政。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提速办牵头负责。
(4)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紧贴“平安滨州”建设,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办事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作风方面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各重点纠风部门负责。
(5)严肃查处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采取刚性措施,严肃查处破坏经济环境的各类投诉案件,突出抓好“行政首长问责制”和“一次查实下岗制”。制定出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破坏环境的案件,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全面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凡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后果的,一经查实,坚决责令停职下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名目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特别是加大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坚决杜绝“三乱”,切实维护广大群众、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投诉中心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提速办负责。
(三)监督制约机制
坚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领域,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为重点对象,以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为依托,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改进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筑牢拒腐防变的党纪国法防线。
1、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负责。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依法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坚持和完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扩展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此项工作由市人大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5、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做出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人事任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党外人士的意见。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党外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各民主党派滨州市委(支部)、市工商联负责。
6、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健全听证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健全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提速办、市纠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法制办、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负责。
(四)查案惩处机制
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强化查办惩处的严肃性,有效震慑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
   1、建立健全查处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查案的整体合力。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等负责。
2、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把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立案、调查、取证、审理等查办案件工作的全过程,提高办案质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审计局负责。
3、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举报中心建设,健全举报网络,方便群众检举控告。认真执行好信访举报沟通制度,综合运用各项监督检查手段,建立案件线索库,加强案件线索的清理和排查力度。重视基层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负责。
(五)责任考核激励机制
探索完善廉政评议、评估和考核标准、考核体系,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科学评价各级各部门党风政风状况及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充分运用评议、评估和考核结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
1、严格落实廉洁勤政效能效率责任制。进一步抓好《关于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意见》(滨委[2003]138号)文件的落实,完善和实施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评议评估机制。实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源头治理、机关提速提效及行风建设的责任制,形成分工协作的责任运行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评运行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提速办负责。
2、严肃责任激励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以廉洁勤政效能效率为主要内容,以综合评估考核为手段的激励机制,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和高效行政。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奖惩、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勤廉有为、干事创业的,大张旗鼓地重奖;对年度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绩效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提速办负责。
3、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精神,积极营造“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腐败者,追究诬告者”的健康创业发展环境。对坚持改革、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的成败得失、功过是非,实事求是地评价,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行为、严格管理与滥用职权行为。对确因经验不足或政策界限不清,出现失误的,坚持教育的原则,主动热情地予以帮助。对工作敢抓敢管、敢于创新、敢于负责的干部要给予爱护和保护。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负责。
(六)廉政预警机制
通过落实廉政预警机制,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1、抓好廉政预情信息收集。采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特约监督员等,直接听取情况反映和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提速办负责。
2、深化社会民主评议载体建设。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规范评议行为,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对评议结果较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诫勉教育,督促其找准问题,及时整改,促进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提速办、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3、完善畅通信访预警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健全信访谈话制度,探索实行信访通知书制度,做好初信、初访苗头性问题的排查分析,加强对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加大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投诉中心负责。
4、加强廉政预警综合分析。建立相应分析指标,对典型个案、类案进行剖析,查找主客观原因和深层次问题,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定期对发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类分析,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实行分类建档管理,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发展过程中的现实予盾和问题,及早发现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重点调查和专题研究不同时期的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腐败产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落实《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紧紧抓在手上,统筹规划,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惩防体系工作办公室,明确具体的目标、阶段性任务和措施,做到责任到部门、到个人。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落实《规划》联系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落实《规划》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格责任追究,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齐心协力,全面贯彻落实《规划》和本《实施细则》,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反腐败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委、市政府每年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任务,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廉洁勤政效能效率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并把落实《规划》和本《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年度廉洁勤政效能效率综合考核。市惩防体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搞好督查,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要总结推广,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对照廉洁勤政效能效率情况进行自查,对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将考评考核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附: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责任分工一览表
 
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
责任分工一览表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牵 头 单 位 负 责 单 位
教育防范机制 1、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抓好反腐倡廉教育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2、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市委宣传部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市纪委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
 4、抓好艰苦奋斗、警示教育、提速示范、加快发展“四大教育基地”运行  沾化县委、县政府,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邹平县委、县政府 
 5、大力营造反腐倡廉宣传舆论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

 


权力运行机制

 

 

 

 

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6、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纪委 
  7、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8、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9、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市纪委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1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有关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法制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提速办
  1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省国家安全厅驻滨州工作站、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13、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4、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 市财政局 市人大财经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
  15、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 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深化机关提速提效 16、强力优化发展环境 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市提速办、市投诉中心、市机关“提速”暨效能效率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加强提速提效载体建设 市提速办 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提速提效示范窗口单位
  18、强化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市提速办 
  19、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市纠风办 各重点纠风部门
  20、严肃查处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 市监察局、市投诉中心 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提速办
监督制约机制 21、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
 2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2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2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5、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  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
 26、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提速办、市纠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法制办、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滨州日报社
查案惩处机制 27、建立健全查处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 市纪委 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等
 28、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 市纪委、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29、拓宽案源线索渠道 市纪委、市委政法委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
责任考核激励机制 30、严格落实廉洁勤政效能效率责任制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提速办
 31、严肃责任激励和责任追究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提速办
 32、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
廉政预警机制 33、抓好廉政预情信息收集 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提速办
 34、深化社会民主评议载体建设 市提速办、市纠风办 
 35、完善畅通信访预警渠道 市纪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投诉中心
 36、加强廉政预警综合分析 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审计局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作用,就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党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反映了我们党对反腐败规律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的创新要求,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形态,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廉政文化,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思想道德、职业 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提高全党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腐朽文化侵蚀,营造崇尚廉洁、诚信守法的社会文化环境。只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才能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本质内容,才能筑牢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基,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推动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上新水平。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战略决策。廉政文化培养廉政理念,倡导廉政行为,营造廉政环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和谐发展;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执政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有利于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提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有利 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扩大执政党的基础,巩固党的执政 地位。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反腐败是政治争,也是文化斗争。廉政文化是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宣传廉政教育干部的重要载体,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处于基础地位。只有用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战胜各种腐朽文化,以正压邪,激浊扬清,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对永藻共产党员先进性本色,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精辟阐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抓住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有机统一,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结合,是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有机统一,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结合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对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推动党风政风建设和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坚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注重特色、发挥优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积极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廉政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着力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功能,使党员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着力发挥廉政文化的规范功能,在全社会培植清正廉洁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创造有利于反腐倡廉的道德环境;着力发挥廉政文化的舆论功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对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若力发挥廉政文化的监督功能,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和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形成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人人喊打”的氛围,促进党员干部遵守制度规范和党纪国法,依法执政、廉洁从政;着力发挥廉政文化的凝聚功能,使党员干部自觉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开展一系列以“廉政”为主题的文化教育活动,教育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在全社会形成讲究诚信、崇尚廉洁、尊重法制的社会文化环境,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文化土壤,促进整个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发展廉政思想,创新廉政理论,改进方式方法,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水平。二是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既要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不断提升他们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引领廉政文化建设,带动社会风气好转;又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老渤海精神”和“新时期滨州精神”的宝贵文化资源,汲取传统廉政文化思想精华,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突出时代特点,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四是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廉政文化建设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中来把握,做出全面安排,稳步推进。同时从实际出发,确定重点任务、重点工作,实施重点突破,由点及面,带动全盘,使廉政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全社会开花结果,推动全市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繁荣廉政文艺创作。把繁荣廉政文艺创作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研究,制定艺术生产规划,明确创作目标、方向、重点、题材选择、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坚持高标准要求、高起点策划、高质量生产,组织骨干力量创作精品佳作。引导和支持各艺术门类的文艺工作者每年创作一至几件廉政题材作品,鼓励和提倡作品形式的多样化,积极创作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艺术作品,努力打造廉政文化的滨州品牌。
(二)丰富群众性廉政文化活动。把群众性廉政文化活动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在提高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利用影剧院、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放映廉政影视作品,举办展览、讲座,提供图书资料,调动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积极性,组织廉政文艺节目 和专场演出。鼓励群众自编自演廉政文艺节目,活跃群众廉政文化生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精心设计,在办公区、生活区、公共场所、街道、广场等设立廉政文化景观,形成与环境浑然一体的廉政文化氛围,把廉政文化融入干部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让人们普遍受到廉政 思想文化的熏陶。
(三)巩固廉政文化建设阵地。把巩固舆论阵地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办党风廉政建设栏目,让廉政文化 占领新闻舆论阵地。不断拓展廉政文化建设载体,利用现代传媒和信息技术,加大网上廉政文化宣传力度,加强网上舆情监控,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积极开展网络评论工作,提高廉政文化影响力。
(四)发展廉政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由之路。遵循廉政文化建设自身规律,积极探索用市场经济办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的新路子。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廉政文化产业,兴建廉政文化项目,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正确处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关系,加强廉政文化市场监督,对传播反动、色情、封建等不健康思想的阵地和作品坚决取缔,铲除腐败文化掌生的土壤和条件。
(五)实施廉政文化“六进”工程。把“六进”工程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突破口,不断提高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水平。紧密结合机关文化、社区文化、家庭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和农村文化建设特点,加快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六进”的具体办法或 实施意见,规范廉政文化“六进”工作。立足对党员干部的理想教育、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公民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廉政报告会、巡回演讲、演出、征文、书画展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选择基础较好的机关、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作为示范点,加强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六)切实抓好重点廉政文化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依靠一些有形的活动为载体,不断推进和深化,尽快形成浓厚氛围。各级要从实际出发,每年有重点地抓好“十个一”廉政文化活动: (1)召开一场廉洁勤政先进事迹报告会。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廉洁勤政典型,作先进 事迹报告。适当时机对廉洁勤政典型进行表彰。(2)征集一批优秀廉政短信、从政警言、廉政春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组织人员创作一批优秀廉政短信、从政警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通讯信息系统广为发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各自提炼从政警言,经同意后张贴悬挂。(3)设立“廉政文化一条街”。选择机关单位集中、人流密集、条件适当的街道,设立廉政公益广告牌,悬挂廉政灯箱,张贴廉政书画。(4)设立一批廉政文化景观。把廉政文化景观纳入城市建设和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清风亭、清风墙、清风廊、清风林、清风石、清风碑、廉政广告、廉政书画、廉政园艺图案及建筑物等人文景观。(5)编排一批廉政文化剧(节)目。以“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为主题,采用歌舞、相声、小品、戏曲、电视剧等艺术形式,创作演出一批文艺节目、剧目。(6)举办一次廉政书画展览。积极创作廉政书画,选择优秀作品进行展出。(7)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剖析反面典型案例,利用在押服刑人员现身 说法,参观监管改造场所,以案示法,警钟长鸣。(8)组织一次廉政文化上街宣传活动。各参与单位制作宣传牌,散发宣传单,宣传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基本原则,展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9)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图片展览。组织警示教育图片展,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10)组织一次廉政文化研讨。面向社会公开征文,召开专题研讨会,评选奖励优秀论文。
四、切实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高度重视,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反腐倡廉和文化建设工作格局,同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 则,率先垂范,带头做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多做组织协调工作,多做支持帮助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廉政文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廉政文化建设必需的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办事机构,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廉政文化 建设的组织协调,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责任。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廉政文化进机关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进社区由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负责,进家庭由市委组织部、市妇联负责,进校园由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进企业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负责,进农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充分发挥“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作用,纪检、组织、宣传、文明办、党校、报社、文化、广电、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 社科联,文联、新闻出版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工作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科室,实行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激励机制,对优秀廉政文艺作品和优秀廉政文化项目、活动进行奖励。积极探索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勇于实践,勇于创新,把握规律,推广经验,整合廉政文化资源,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文化体系,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廉政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
(2007年5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
1、目标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切实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注重“三性”,增强“五力”,强调“六事”,努力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不失察、不失控、不失格、不失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开拓创新型、亲民爱民型、真抓实干型、艰苦奋斗型、顾全大局型、民主和谐型、清正廉洁型、品行正派型”的“八型”领导干部,为推动科学发展、超越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建设民富市强、文明和谐的现代滨州提供坚强的作风保障和组织保证。
二、认真抓好学习,培养和造就开拓创新型领导干部
2、增强学习自觉性。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思想,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人生需要,坚持个人自学,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的良好风气。市委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吸收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围绕重大课题,集中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委常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体学习,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市委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专题,抓好组织落实。
3、突出学习重点。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十六大以来历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在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市场经济、金融、管理等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丰富做好领导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
4、健全学考制度。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和在职自学的制度和考核办法。完善述学、评学、考学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既要述职、述廉,也要述学,一并提交民主评议。对未达到干部教育条例规定学习时间要求的干部,应暂缓新的任用或在任用后及时补课。
5、坚持学以致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真正把理论上的提高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际本领,把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工作、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当前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省委《实施意见》确定的12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要着眼于滨州发展实际,重点研究和解决延伸十大产业链、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北带”开发、加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不断化解推动滨州科学发展、超越发展中面临的政策、体制机制、管理服务等实际问题,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灵活运用市场手段破解难题、干成事业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培养和造就亲民爱民型领导干部
6、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自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一是坚持工作联系点制度。抓好领导干部联系县区、乡镇村和企业“民情日记”等制度的落实,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经常联系1到2个基层单位。二是加强下派帮扶工作。继续组织机关干部到基础差、发展慢、问题多的地方和单位结对帮扶。重点抓好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帮扶惠民、阳信工作和帮扶欠发达乡镇工作。三是坚持接待群众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继续完善落实好主要领导带头接访、有关部门联合参与、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联合大接访”,直接倾听群众意见,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四是坚持“民主议政日”制度。继续坚持每月5日在全市广大农村和市直、县直机关中广泛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决策前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办法,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实施过程和结果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坚持联系困难群众制度,领导干部要心系群众,经常到困难群众中走访慰问,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7、真心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关注民生、重视民生、解决民生一系列部署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十三次全委会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20字”方针,把握经、水、电、路、医、学、保、讯“八字要诀”,集中精力抓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包括扩大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就医上学等问题在内的十三件实事,特别是要扎实开展好“解决城乡家庭零就业”活动,确保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实现充分就业、真正就业。
8、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廉政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滨发[2004]25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9、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当前,一要认真解决涉地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确保失地农民不失收、不失利、不失保、不失居;二要认真解决涉房问题,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认真解决涉企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国有企业,不得进行改制破产;四要认真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让群众理有处讲、怨有处诉,维护司法公正;五要认真解决涉及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群众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10、提高群众工作水平。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增进社会和谐。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和发展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积极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赶到现场,直接听取群众意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全面冷静地分析,合理的尽快给予解决,不合理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要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促进矛盾向缓和、化解的方向转化,把群体性事件处理好。
四、强化执行意识,培养和造就真抓实干型领导干部
1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调研制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委规定,每年市级领导干部保证1个月以上时间,县乡领导干部保证2个月以上时间到基层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调研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干部群众、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决策后要加强跟踪调查,在落实中不断完善。建立提交年度调研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除向上级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外,还应提交调研报告,特别要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12、讲老实话办老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看待工作,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多地看到问题,认清差距,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汇报情况,要一是一、二是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问题不隐瞒,工作扎实,数据真实,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要鼓励和支持干部讲实话、报实情,努力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风气。对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3、倡导苦干实干精神。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心全意,全力以赴,真正为滨州发展倾心尽力,为滨州人民鞠躬尽瘁。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强激励、硬约束、严考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把“督事”与“督人”结合起来,督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果断、有力地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执行情况与评先树优、奖惩任用结合起来,对埋头苦干、勤政为民、干出实绩的干部要提拔重用,对不称职、不作为的干部及时调整,让干事创业的人得到实惠,让不干实事的人没有市场,真正以鲜明的工作导向、正确的用人导向,凝聚起创业创新、超越发展的强大合力。
14、实行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对全市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延伸壮大十大产业链等工作,做到一月一督办、一通报。对每年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的实事,要重点督办落实。建立健全诉求、受理、分办、回复、反馈机制,加大工作的落实力度。
15、坚决减少会议。严格落实“315”会议制度,除中央和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综合性例会,集中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传达下去,使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到抓大事、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上来。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时间和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必要时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市直部门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时间控制在1天以内。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会议内容比较集中的,一般安排一位领导同志出席讲话;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分管领导同志参加。
16、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控制文电印发规格和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电;已全文公开发表的不再印发文件;会上已经印发的文件不再另行印发;可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电不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可以党委或政府一家名义印发的文电,不联合印发。坚决压缩各类简报,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综合性简报。倡导朴实文风,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类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
17、努力减少应酬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节庆活动,确有必要的一律从简。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庆典和应酬性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题词题字。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活动,确需领导同志参加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领导同志出访和到市外参加公务活动,几套班子领导同志不送行。
18、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减少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必须报道的,文字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新闻一般不超过2分钟。领导同志作序、贺信、贺电等一般不报道。会议或领导活动内容较为集中时,采取综合报道的形式。
五、厉行勤俭节约,培养和造就艰苦奋斗型领导干部
19、勤俭办一切事业。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要带头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严格控制办公经费支出,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和经费预算制度。严格执行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规定,推进公车使用制度改革。严格考察考核和监督,把建设节约型机关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经过批准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坚决刹住讲排场、比阔气的奢靡之风。对机关干部参加本系统或业务单位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控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20、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遵循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加快推进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化。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服务,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和餐费,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市内公务活动一律集中乘车,严格控制和减少随行车辆,决不能搞迎宾活动。
六、严守政治纪律,培养和造就顾全大局型领导干部
2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讲党性、讲政治、顾大局,自觉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省委、市委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年内重点围绕宏观调控、土地利用、班子换届等方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要严肃处理。
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确保领导责任、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到位。要在“巩固、完善、管理、提高”上下功夫,努力做到“三增三降”,即经济增长、企业增效、群众和财政增收,降低能源消耗、降低资源粗放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坚持科技、外向、三产、生态、环保、节约“六个优先”的发展导向,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严格实行土地违法问责制,坚决清理以租代征、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坚决制止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已责令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和要求整改的项目逐一落实措施。严格按国家信贷政策发放和使用贷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正确引导招商引资,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3、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努力做好中央、省委指示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创造的实践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鼓励领导干部倾心发展、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把全市各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七、加强团结协作,培养和造就民主和谐型领导干部
24、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责任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实现高效运转。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作用,明确责任,实行分工负责,减少不必要的层层请示。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格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勇于对党负责,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的氛围。
25、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各级党委除按上级规定主题开好民主生活会外,可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自查自改,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26、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和谐。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摆正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经费开支等方面,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要增强民主意识,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集思广益、团结共事。主要领导每年要与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一次交心谈心,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一次交心谈心。平时要坚持团结协调,加强工作通气,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做到以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共事。对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的干部,及时采取组织措施。
八、严格廉洁自律,培养和造就清正廉洁型领导干部
27、严格规范从政行为。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自觉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对已向社会作出的廉政承诺,要认真践行,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准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警觉,对凡是打着市级领导干部旗号办事谋私利的,一律坚决拒绝,并及时报告市委。
28、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内全面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原则,决不允许对领导干部亲属搞特殊,决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任何方便。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他们加强学习,参加组织生活,经常向领导同志和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29、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错误行为。对“跑官要官”的,不但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0、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办法。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项目、财政类专项资金使用、干部与企业往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搞好监督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九、培育高尚情操,培养和造就品行正派型领导干部
31、高度重视生活作风问题。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和形象的高度,重视个人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讲操守,重品行,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正派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对配偶及子女按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有关情况,要按时书面报告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要对个人生活作风情况进行说明。
32、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交友情况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克己慎行,择善而交。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内聘请监督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十、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
33、各级党委切实担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班子其他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分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4、确保转变作风任务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机关工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形成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的浓厚氛围。
35、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三篇 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关于在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3年6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实现“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根据高检会 [2001]8号文、鲁检会 [2001]13号文的有关精神,经省检察院、省交通厅研究决定,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工程专项预防的范围和分工
1、检察机关介入交通工程专项预防的范围,主要是省、市级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县(市)区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一般交通工程项目。
 2、按照“分级负责、委托管理、突出重点、健康有序”的原
则,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省检察院和省 交通厅负责,省委托市地管理的不跨区域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市交 通重点工程项目由各市检察院和交通局负责;县(市)区一般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检察院和交通局具体负责。
3、根据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交通重大工程建设中工程合同估算价或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必须进行招标:
(1)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公路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在上述招投标活动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察机关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工作。
 二、工程专项预防的工作内容
1、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普遍推行《廉政合同》制度,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作为办理开工手续的重要依据。
2、检察机关配合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等各项制度, 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共同预防工程建设中的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3、检察机关配合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重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中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4、全省交通系统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廉政合同》范本,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廉政合同》
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事先明示,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
加施工、监理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
 5、《廉政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
乙双方的上级监督部门各一份,有关检察院一份。
 三、工程专项预防的主要措施
 1、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业主、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廉政勤政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采取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守法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
企业施工质量、履约情况、材料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3、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掌握容易发案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针对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帮助交通建设、施工和监理方进一步加强廉政管理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交通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强化权力制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4、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管,适时组织财务、审计、质检等有关人员,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5、检察机关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在各重点建设项目中,广泛推行施工企业《廉政档案》制度,将各单位《廉政合同》考核情况记入施工企业《廉政档案》,作为企业资信考核和工程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专项预防工作的协调
1、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管理的重点交通工程被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检察机关接到通报后, 应与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提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参加。
 3、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应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针对执行交通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廉政 合同》和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4、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在办案中发现的交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共同研究防范对策。交通部门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苗头性问题,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
 
关于转发《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的通知
鲁交监察[2000]8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 :
 现将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执行廉政合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好落实。今后,全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签定《廉政合同》。通过推行《廉政合同》制度,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
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按照部《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决定在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和交通支持系统建设。
  二、《廉政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位及进行检查的方法、标准及时间约定等(见《廉政合同范本》)。
  《廉政合同范本》为推荐文本,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增加条款,但内容不得与推荐范本相悖。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事先声明,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
  四、《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
  五、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加强领导,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六、各地区、各单位在推行《廉政合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试点,树立典型,把握好推行《廉政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规范程序,保证《廉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对在推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交通部在交通系统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下发以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作了大量工作,对预防和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为观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该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廉政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坚决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部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各级交通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部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领导任组长,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各级交通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以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
  (3)推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经验,部将下发向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实施办法,以立足服务,强化监督为基本职能,实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 有关监督部门要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廉政工作联系点,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资金计划的管理
(4)要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各项手续后开工建设。每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审批。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便于加强监督与检查。
  (5)要加强交通项目的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安排行为,严格工作程序。交通建设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程序编制、上报、下达。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均应是列入五年计划或专项计划且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6)认真贯彻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和公司领导,对过去兼职情况要进行清理和纠正。要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严禁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人都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
(7)要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监督,保证评标专家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定期对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评标资格。
(8)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允许业主或有关领导与部门强制中标单位分包或分割工程。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
(9)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当工程确实需要变更设计时,业主应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调整工作量等时机,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
(10)加强对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质优价廉。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进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要考虑供应商的资质、资信情况,实行质保制度、检验制度,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等问题发生,严禁经办人采购材料、设备时谋取私利。交通系统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供应材料、设备。
(1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的自检、报检、抽查及施工等各个环节、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规范制度进行。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检设备,检测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自检要规范及时、数据准确。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监督职责。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12)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部制定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督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3)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方法,基建资金必须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 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要建立基建资金业务的内部制约制度,要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基建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4)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基建资金建帐核算,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控制工程的管理性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控制使用, 超过限额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支用。要严肃结算纪律,建设资金拨付要根据预算和施工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手续,实行计量支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批准后办理结算,不得以拨代支,转移基建资金, 严禁对计划外的工程付款。对于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要监督其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加强对基建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管理,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留用的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做到不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批复竣工决算, 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五、进一步落实双合同制,强化《廉政合同》的监督考核
(16)要认真执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实行双合同制,继续推行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业主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的做法。加强对《廉政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部将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违约处罚以及考核纪律要求等。推行施工企业《廉政档案》制度,将《廉政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记入施工企业《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信的重要内容。
(17)建立对违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业主单位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严重违规企业和个人名单及证明材料及时向交通部报告,部将视情况给予违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处罚,并在《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公布。
六、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
(18)要研究制定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实施办法,重点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方式非法插手、干涉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供应材料、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活动者, 无论是否谋利,一律按违纪处理。对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搞假招标和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重视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 对于署名举报和有重要线索的匿名举报,要组织力量查处或转有关部门查处,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以廉政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
(20)要加强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七、开展廉政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21)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积极与检察机关配合,共同开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利用发生在本系统、本单位的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分析原因,以案施教、引以为戒。要在全系统开展“查问题、堵漏洞”活动,重点查一查有无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写条子, 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的情况,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透明,坚决堵住项目审批、工程、立项等方面的漏洞。
(22)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要分析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原因,找出带有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 研究从体制、机制、管理制度上解决腐败的根本措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在这一领域滋生蔓延的土壤。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十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严禁“跑官要官”;
三、严禁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取钱财;
五、严禁赌博;
六、严禁非法干预工程招标;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原材物料采购;
八、严禁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九、严禁利用证照审批吃拿卡要;
十、严禁通过企业改制或经营权转让以权谋私。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四不准”规定
一、不准利用暗示、授意、打招呼、写条子、指定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违反规定兼任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和公司领导;
四、不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三不准”要求
一、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经营活动和承接分包工程;
二、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的中介活动和招标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船舶代理、船舶货运代理、船舶燃物料供应、船舶贸易及船舶租赁的中介活动等。
 
第四篇 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
相关规定
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各单位党组织是全市公路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支持上级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和强化领导干部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共促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岗双责”的基本含义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
    “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二、“一岗双责”的基本要求
(一)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重视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抓到哪。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廉洁从政的要求,明确其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全局副科以上 ( 含副科 )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对个人须报告的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向局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局副科以上(含副科)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局纪委负责受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市局纪委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市局党委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检查。

 
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离任廉洁检查制度
    为健全党风廉政制度,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增强全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自觉性,推动反腐败工作长期深入进行,市局纪委决定建立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组织已决定提任、免职、调离、退休的局机关、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正副科级干部在离任或任期满后的审计、检查按《企业法》规定执行。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检查被检查对象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问题:
    (一)有无贪污、盗窃、挪用国家集体资金、行贿受贿以及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问题。
    (二)有无侵吞、贪占国家集体财物或以其它形式将公物私用的问题。
    (三)有无违反规定购买控购商品,甚至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问题。
    (四)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物的问题。
    (五)有无私设小金库,使资金帐外循环甚至架空财务人员,造成管理混乱,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问题。
    (六)有无拖欠公款、公物长期不还或利用工作变动之机,将公物据为已有的问题。
    (七)有无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问题。
    (八)有无滥用职权、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
    (九)有无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问题。
    (十)有无散布有损党、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党反政府的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问题。
    (十一)有无因本人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从而在本单位发生以上问题以及未及时纠正处理的问题。
    (十二)有无其它违反纪律的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组织已决定提任、免职、调离、退休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在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前本人向局纪委、政治处提交离任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上报,接到报告后,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由局纪委牵头, 纪监室、政治处、财务审计科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对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计,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结论分别送达局党委、纪委、纪监室、政治处、财务审计科,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装入检查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任免、奖励和惩处的依据。
  (二)凡经廉洁检查,发现廉政勤政典型,要及时予以表彰;不廉洁勤政者不能任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犯错误进行严肃处理。
 
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制度
建立谈话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关心爱护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有效措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局纪委特制定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
  任职谈话主要是对新任命(聘任)的各县区公路局、局直各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2 人以上实施。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市委提出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负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例行谈话
  1、谈话对象:各县区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2、谈话内容:围绕领导班子建设,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政治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 交换意见,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谈话程序:例行谈话半年一次,一般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由纪监室负责联系,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2人以上实施。谈话要做好记录,其内容应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报告。
    三、戒勉谈话
  1、谈话对象:被检举控告、经初核不予立案、群众反映大或民主评议差的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其他科级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围绕反映、检举的主要问题或初核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打招呼敲警钟,督促其端正态度,认识错误,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3、谈话程序:戒勉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对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谈话,事先应向局党委汇报,由纪委书记和委员2人以上实施。对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应请该同志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谈话应做好笔录,必要时可制发戒勉通知书。
  四、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应遵循的原则
  1、谈话人应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向被谈话人宣传党的理论、宗旨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办法, 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2、被谈话人应本着对党忠诚,对工作、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谈情况,实事求是地谈问题,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对指出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阳奉阴违,弄虚作假。
 
副科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公路系统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须按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二、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动所得;
  4、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申报人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
四、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五、申报人应按时如实申报,自觉遵守此规定,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廉政建设规定
  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省厅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廉政建设的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十八个不准”,要求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具体规定如下:
  工程管理人员不准参与所管理工程的中介活动;不准强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施工材料采购;不准与施工、监理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准私自安排自己的亲属子女到自己负责的项目工作;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宴请;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
  工程监理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不准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准到施工单位报销应由自己开支的一切费用;不准故意刁难施工人员;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损害业主利益。
  工程施工单位不准偷工减料;不准为不合格工程过关而贿赂监理人员;不准为不合格材料进场提供方便;不准随意调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准挪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准给监理和业主报销不应承担的费用。

 
关于设立项目部纪检监察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腐败事件的发生, 规范完善项目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交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规定在各项目部设置纪检监察员并设立纪检监察员办公室。
   一、项目部纪检监察人员的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监察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够较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 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自律。
  (四) 原则上要在本项目部中选派一名党员担任项目部纪检监察员,没有党员的小型项目部,可以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一名党员作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项目部纪检监察员的职责权限
  (一) 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加强本项目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
2、经常对项目部的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教育,了解并向上级及时反映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情况。
   3、负责制定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研究、制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4、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对本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定期对《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完成上级安排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任务。
     6、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二) 权限
1、有权对项目部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或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局纪委汇报。
   2、有权对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3、有权检查和调查了解项目部职工违纪问题,有权制止和纠正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4、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5、在项目部对人员安排使用时,有权提出廉政方面的意见。
   6、经常向单位和局纪委汇报本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各单位在成立项目部的同时,要及时将纪检监察员名单报市局纪委和市局工程科备案。
 
执法服务廉政建设规定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便民,做到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用实际行动擦亮执法服务的“窗口”,树立滨州公路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服务”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征收、路政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工作中如发现利用职权乱扣乱罚,索贿受贿,或收到检举信、检举电话,经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二、征稽办负责管理全市应征车辆,抓好养路费源头管理,对在册车辆应缴未缴、新车挂牌未落户的、报停超期的车辆上门催缴。按照国家规定与交通稽查支队联合对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查出未缴费车辆或报停偷驶的车辆要依法扣车或相关证件,所扣车辆或证件及时处理,禁止私自处理和放走被扣车辆或证件,违者调离工作岗位。
三、搞好文明征收,开展好文明窗口服务活动,工作中坚持文明用语,说话客气,礼貌待人,不准与车主争吵,对无理取闹的车主要耐心解释政策,对解释不听者可以逐级反映,尽量避免激化矛盾。
四、路政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路政处理、处罚程序,按规定、按程序办理路政事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杜绝在公路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点”现象。建立路政案件处理制度,简易案件必须两名以上路政人员处理,赔补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案件必须报市局路政科处理。当天不能处理完结的案件,所扣牌证或物品必须下班前交内业登记处理,禁止私自处理和不按规定处理路政案件或扣证扣牌不上交。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格路政许可程序,所有涉路工程(包括平交道口、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顶管、占用等)、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许可必须报市局路政科统一办理许可手续。禁止故意刁难申请人或接受申请人的吃请,发现者,严肃处理。
七、在各项公路许可事项中,切实将市委、市政府支持和鼓励投资者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处分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八、公路超限治理严格按程序、按标准进行处理,处理违法车辆严格做到“三快”, 即“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杜绝在处理日常公路执法中出现向业户“吃、拿、卡、要、报”现象,如有发生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严格执行路政管理服务承诺的内容,在法律职权范围内既要充分行使管理职能,做到依法行政,不失职,不越权;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群众投资者对公路服务的实际需求,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决不能非法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齐,各种标志必须佩戴齐全。执法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禁语,禁止越权管理,防止公路“三乱”发生。出现公路“三乱”事件,责任人引咎辞职。
十一、市局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监督, 对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理,提高执法的严肃性。
十二、执法人员不得将执法车辆用于参加婚宴和到娱乐场所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引咎辞职。

 
建立廉政档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全市公路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保证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对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通过干部述廉、组织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掌握全市公路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状况,为局党委在提拔、任免、奖惩干部时提供参考依据,为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服务。
    二、廉政档案的对象
    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局、局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廉政档案的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的自然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工资及其他现金收入、住房、汽车)、礼品登记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责任追究情况;
    6、群众举报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情况;
    7、其他。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由市局纪监室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负责集中保管存放。
    2、要正确认识建立廉政档案的重要意义,以对组织、对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有关廉政档案的材料。未经核实的信访举报材料不列入廉政档案。
    3、市局纪监室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局党委提供在档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局党委在提拔、任免、奖惩在档干部时,市局纪监室应依据其廉政档案,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廉政档案的内容。
      
 
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为加强对我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滨州公路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
标。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亲属有无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办私事或从事经商活动。
四、党员领导干部有无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无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等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到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
七、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规定。
八、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配车。
九、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公车私用和驾驶公车。
十、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个人住宅和安装住宅电脑。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报销个人住宅话费和移动通讯话费。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无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由局纪委、局纪监室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述廉,每年一次。述廉报告由本人拟写,对群众有反映的单项问题,个人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

信访工作制度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查办案件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把信访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经常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二、认真接待、处理、承办来访事项。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认真接待,不得随意搪塞和推诿。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三、认真处理来信工作。对群众来信要认真登记并及时呈报领导批示后,信访部门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结期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说明情况,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
    四、信访工作人员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单位。
    五、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六、加强信访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接待工作记录,妥善保管信访资料,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归档。

 
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市公路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廉政是保证”的工作目标,加强教育、强化监督,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推动滨州公路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利保证。公路部门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行业,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是刻不容缓,我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如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一、确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我局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和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局党委“廉政是保证”的工作要求,坚持反腐倡廉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滨州公路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滨州经济和滨州公路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确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六大指导原则
1、科学指导原则。把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置于率先发展的大局之中加以正确把握,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加以综合考察,以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加以科学规划,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个机制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更具科学性。
2、服务发展原则。始终围绕公路建设中心,规划、部署、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腐败者、查处诬告者,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创新创优的积极性,保证全局上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3、改革创新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新领域,最大限度地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依法依纪原则。建立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依法依纪惩治腐败,加强对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5、标本兼治原则。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做到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与条件。
6、注重实效原则。紧密结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公路发展实际, 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滨州公路实际、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便利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的两大步骤
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分为两步走: 第一阶段,各基层单位按照本计划和职能分工,制定工作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坚持边研究、边试点、边实施、边完善,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第二阶段,在总结、完善、提高、拓展上下功夫,全面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作用。
四、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惩治和预防腐败,重点是预防,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组织网络建设,建立预防腐败的组织体系。滨州公路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做好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要逐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组织网络,从党委到各基层班子,从机关到各基层单位、重点部门、工程项目部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的预防腐败组织网络,形成预防腐败工作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抓教育,努力打造思想防范体系。要把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作为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抓好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的教育,以正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宗旨意识,提高爱岗敬业精神。用反面典型搞好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吸取教育、时刻警醒、防微杜渐。运用各种不同的教育形式,使教育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努力牢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防范体系。    
三是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约束机制。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制定好防范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用制度来制约、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
四是抓重点,严把工程廉政建设关。做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工程的管理人员,分管人、财、物的人员,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部位不出腐败问题。同时抓大不能放小,对小工程、小单位、小人物也不能放松管理,使预防腐败工作整体推进。
五是抓经常,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预防腐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坚持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预防腐败工作同其他业务指标一起安排,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高效开展。

 
公路工程建设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实现公路工程“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协商在滨州公路工程建设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内容  
    (一)公路工程立项后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如: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工程指挥部领导成员、各项目负责人等。检察机关接到通报后,应与公路管理局共同研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工程的招投标
    下列工程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并应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1、公路工程(包括桥梁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公路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上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时,应提前5日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参加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检察机关与公路管理局一起对施工队伍资质情况进行筛选,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参加投标。
    严格执行和落实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等各项制度。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作为办理开工手续的重要依据,《廉政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上级监督部门各一份,检察机关一份。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监理方的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检察院。
   (三)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需要采购大宗原材料时,应加强管理,增强透明度,进行公开招标,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工程资金的拨付。公路工程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挪用。同时,业主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保证工程按期交工。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属于违纪的由公路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五)工程设计有重大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研究,了解和掌握工程变动情况,并实施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六)工程质量的验收。建设单位、监理方要加强对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每道工序要做到有检查、有验收、有签字手续。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根据工程的施工情况和施工结束时,适时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参加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对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客观、公正地分析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属人为和责任心因素造成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二、工程专项预防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工作机制和预防网络建设。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院主管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公路管理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检察院预防处,公路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工程开工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事宜和廉政建设工作。遇有重大事宜应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工程开工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对业主、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廉政勤政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自觉守法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在工程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工程建设违纪、违法的举报和投诉,设立警示园地和警示标语,做到警钟长鸣。
   (四)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公路管理局通报在办案中发现公路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并共同研究防范对策;针对工程建设中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设、施工、监理方进一步加强廉政管理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建设、施工、监理方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强化权力制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适时对交通基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此办法从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公路工程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公路部门要切实做到“十个主动”
一、项目立项文件、建设计划、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情况要主动报送检察机关;
二、投标队伍资格审查结果要主动报送检察机关,在购买标书之前,与检察机关共同对投标单位进行廉政教育;
三、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前,主动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邀请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专家确定后,按照“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评审专家与监督人员一同到达评审地点封闭工作,并严格对专家名单保密,请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廉政教育;
五、主动将项目开标、评标和签约时间提前通知检察机关,邀请检察机关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六、主动将工程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报送公路纪监部门和检察机关备案;
七、主动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相关文件报送检察机关;
八、各级公路部门要与财务、审计、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检查情况主动通报检察机关;
九、主动通报工程资金支付审计结果和竣工验收审计结果;
十、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竣工验收。
 
第五篇     历史经验
毛泽东为什么将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
列为延安整风文献
1941年2月至1945年4月,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地整风运动。这是我国“五四”运动以来又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是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这次整风从延安开始,以延安的整风为中心,其他地区都以延安的整风为样板开展整风,所以党员称之为“延安整风运动”。
延安整风运动是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起来,大体经历了准备时期、普遍整风时期、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期。
从1943年10月开始的总结党的历史经验过程中,党中央领导机关和高级干部,对于党的全部历史进行了多次充分地讨论。1944年二三月间,郭沫若为纪念明朝末年李自成领导农民起义胜利三百周年,写了著名的《甲申三百年祭》,此文总结了李自成起义失败的历史教训。
明朝末年,政治腐败,各地灾荒连年。严重的饥荒迫使农民纷纷造反,李自成也揭竿而起。初期,他只是高迎祥部下的一支小部队。时胜时败,好几回企图自杀。崇祯十三年,河南连续四年的蝗灾、旱灾,使数万饥民跟随李自成造反。期间,李岩、牛金星、宋献策、刘宗敏、顾君恩等一批文臣武将也相继投奔李自成。从此,李自成有了根本的转机。
李自成武艺精湛,具有相当优秀的战术。他的军法也很严。例如:规定官兵不得私藏金钱,经过城镇不准住百姓家中,除自己妻子以外不准与其他女人相处,甚至让马践踏了庄稼的人也要被杀头,真可以说是极端的纪律之师。他自己身体力行,不好色,不饮酒,不贪财利,而且十分朴素。当他进北京的时候,还是行军作战的装束;在京殿上朝见百官时,仍然头戴尖顶白毡帽,身着蓝布上马衣,脚蹬靴筒鞋。可见他能够得到民心,得到不少的人才归附,不是偶然的。
在这样的军纪和作风之下,李自成的势力日见增加,发展到天下无敌的地步。在崇祯十四、十五两年间,他把河南、湖北几乎全部收入掌中。崇祯十六年间,又拿下了陕西。崇祯十七年二月,出兵山西,不到两个月便打到北京,没三天工夫便把北京城打下了。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巨大成功,李自成等都沉沦进了过分的陶醉之中。进了北京以后,李自成便进了皇宫。丞相牛金星忙于筹备登基大典,招揽门生,开科选举。一品大将军刘宗敏忙于刑询降官,搜刮赃款,严刑杀人。士兵们则在城内大肆抢掠民财。大家都以为天下已经太平。仅仅派了几千士兵去镇守山海关,而几十万的士兵却屯积在京城里享乐。刘宗敏为追求吴三桂的爱姬陈圆圆,把吴三桂的父亲吴襄绑来,酷刑拷打。最后虽然得到了陈圆圆,却把吴三桂逼反了。李自成等在京城忙了足足一个月,吴三桂却投降清兵,并诱引清兵入关。4月19日,李自成亲自出征,26日败归,29日离开北京。吴三桂紧紧追杀,李自成一败再败,损兵折将,连自己也中了箭,于9月牺牲于湖北通山的九宫山,年仅39岁。余部归降何腾蛟,加入了南明抗清的队伍。
重庆《新华日报》选择三百年前李自成攻下北京的那个值得纪念的日子——3月19曰,刊出《甲申三百年祭》,连载四日。毛泽东在延安读了这篇文章后,连连击掌道:“好文章,好文章!”4月12日,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对在全党开展的党的历史经验大讨论,作了题为《学习和时局》的总结讲演。毛泽东提出,为了争取新的胜利,要在党的干部中提倡放下包袱和开动机器。他特别强调要放下骄傲自满这个大包袱。毛泽东回顾党的历史,提醒全党:“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表现了大的骄傲,都是吃了亏的。”他要求“全党同志对于这几次骄傲,几次错误,都要引为鉴戒。”为了吸取历史教训,警惕党员干部思想蜕变,腐化堕落,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优良作风,毛泽东把《甲申三百年祭》列为整风文献,让高级干部学习,同时印发全党,引为鉴戒。
8月下旬,周恩来从延安托人给郭沫若带去了《甲申三百年祭》的单行本。郭沫若当天给毛泽东、周恩来和在延安的一些朋友致函表示感谢。11月21目,毛泽东给郭沫若写了复信,其中写道:“你的《甲申三百年祭》,我们把它当作整风文件看待。小胜即骄傲,大胜更骄傲,一次又一次吃亏,如何避免此种毛病,实在值得注意。”
《甲申三百年祭》一文的发表,对延安整风运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些参加过整风的老干部回忆起当年情景时说:“差不多每个人都以李闯王进京失败的教训,联系自己的思想作风,作了对照检查,并且揭露出少数已经腐化堕落的人,纯洁了革命队伍;并从中懂得了‘不能忘记艰苦奋斗,继续战斗’的道理”。
《甲申三百年祭》一文对毛泽东的影响是很深的。1949年2月,北平和平解放一个月后,党中央决定将领导机构迁往北平。在大家积极为进城做准备工作时,毛泽东对身边工作人员说,我们进北平,可不是李自成进北京,他们进了北京就变了,我们共产党人进北平,是要建设革命的社会主义,直到实现共产主义。要教育战士,不要中了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当官了,就不求上进了,不愿再过艰苦的生活了,这样,就和李自成差不多了。
1949年3月23日,党中央的机关离开西柏坡起程去北平。午饭后,毛泽东刚走出门口,周恩来就跟了上去,交谈起来。周恩来问:“没有休息好吧?”毛泽东笑着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不睡觉也高兴啊。今天是进京'赶考'嘛,进京赶考去,精神不好怎么行呀?”周恩来说:“我们应当都能考试及格,不要退回来。”毛泽东风趣地说:“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
(根据有关材料改写)
 
太平天国政权崩溃的历史教训
编者按:太平天国运动失败至今已有130多年。对于这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农民革命运动的功过,中外史学著述颇多,但对它骤兴骤衰的真正内在原因,认识不一。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十分重视总结太平天国革命和李自成农民起义的经验教训。l944年11月,他在给郭沫若的信中写到:“你的《甲申三百年祭》,我们把它当作整风文件看待。”、“倘能经过大手笔写篇太平军经验,会是很有益的。”(《毛泽东书信选集》241页)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民族如果忘记了自己的历史,就不可能深刻地了解现在和正确地走向未来。”、“期望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地读一点历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为此,我们依据有关史料,编写了这篇文章。
    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运动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十八省,攻克六百城,立国建号,奠都南京。然而,曾几何时,仅仅维持11年的太平天国大厦轰然崩塌,百万起义者血流成河,洪秀全等人的宏图大业瞬间成为泡影。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农民革命运动何以早衰早亡呢?中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了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革命没有无产阶级的领导,缺乏先进思想武器。这些见解无疑是对的。但是,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内因起决定作用的。太平天国领导层的极端腐导致了太平天国政权的灭亡。
    一、滥封乱赏,王爷国戚遍地走
    自太平军攻占永州城后,洪秀全便“急称王”,自升为天王,并封杨秀清、冯云山、肖朝贵、韦昌辉、石达开为东、南、西、北、翼王。l853年3月,太平军攻占南京,定为国都,改名天京。洪秀全又以明太祖后嗣自居,率众首谒太祖陵并举行祀典。于是颁登基昭书,大封将士:王分4等,侯为5等;设天、地、春、夏、秋、冬6官丞相为6等;以下7至l 6等依次为36殿前检点、72殿前指挥、l00正副将军、95总制、100正副监军、95军帅、445师帅、2375旅帅、11875卒长、47500两司马;又自检点以下至两司马,皆有"职同"名目。 自6丞相至47500两司马总计62699人,占当时太平军总数60余万人的十分之一。如再加上各级“职同XX”一类“干事”官,则其大官小官至少也有l 3万人左右。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朝内”官,多如牛毛的“守土”官,诸女官,总计男女官30余万人。官群庞大,等级森严。
    这还不算,洪秀全后来索性恣意封王数以千计,“几至无人不王,而丞相、天将之职多摄行”。“天京事变”后,石达开辅政,受到满朝文武臣民的拥护。洪秀全为牵制石达开,满足兄弟急于封王弄权的要求,封长兄洪仁发为安王,封次兄洪仁达为福王,赣廷上下议论纷纷。洪仁矸从香港回京后,洪秀全见面当天就:降“福”爵封赏给他,后由“福”封为“安”,直封至顶点“义”,引发了一系列的攀比封王之风。天王的5个儿子,除长子已被封为幼主外,4个幼子全都封为王,两个女儿的附马封为王爷。因顽劣龌龊,被众人赶下台的长兄洪仁发、次兄洪仁达,又重新封为信王和勇王。他的几个封王兄弟的儿子,不论成年与否也一律封为王。更有甚者,这几个封王兄弟仗势欺人,卖官鬻爵,随便赏封他人。这样,太平天国总共封了2700多个王。真是旷古奇闻!
    太平天国王侯将相是按级别享受待遇的。一朝受封,不论有职无职,就可以建府衙,选美人,办仪仗,出门时前呼后拥,盈街塞巷。按太平天国礼制规定,天王轿子64人抬,东王轿子48人抬,连最底层管辖25人的十六级小官“两司马”出门也乘4人抬的轿子。王爷轿子所到之处,小官和百姓都要回避,回避不及的要就地低首下跪迎送,如果不小心撞了仪仗,轻则杖责,重则斩首。因为当时王爷太多,百姓们迎不胜迎,遂流传出民谣:“王爷遍地走,小民泪直流。”
    二、骄奢淫逸,贪赃枉法乱朝纲
    洪秀全出身农家,自幼读书,四次考秀才未中,加深了他对清朝黑暗现实的认识。接受基督教后创办上帝会,曾精心写出了《原道救世歌》等宣传公道平等、声讨封建专制的重要文章,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太平天国后来公开宣传的“人人平等、男女平权”等主张,直至颁布《天朝田亩制》,给广大穷苦百姓开辟了“公平正直”的新天地。因此,太平天国运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建都称王之后,洪秀全很快丧失了劳动人民的本色,高高在上,贪求荣华富贵,过起了帝王将相骄奢淫逸的生活。进南京不久,他就大兴土木,按照自己设计的“九重天庭”建起了方圆十余里,城高数丈,内外两重,黄墙环绕的宫殿群。天王府内重殿叠宇,“雕镂螭龙、鸟兽、花木,多以金为之”。还建有东花园、西花园、后林苑,园中水池内有石舫,池畔建有五层高楼,可以登高远眺。造金屋是为藏娇。洪秀全派人搜罗民间美女填充后宫,嫔妃近百,宫女无数,莺歌燕舞,昼夜不息。他一头扎进安乐窝,从此深居简出,沉湎于声色犬马之中。英国领事富礼赐在其所著的《天京游记》中记录着天王府的情景。有一次他在王宫前调查,忽然间声音杂起,鼓声、钹声、锣声与炮声交作,原来是天王进膳的时间,直至膳毕,这些声音才停止。此时“圣门半开,软弱可怜的女子或进或出,各提盘碗筷子及其它用品,以侍候御膳用。各种物品大都是金制的。”天朝高层穿戴装饰极其华丽奢侈,一冠可抵,中人之产。天王有王冠,以纯金制成,重八斤;又有金制项链一串,亦重八斤。他的绣金龙袍亦有金钮。他由内宫升大殿临朝,亦乘金车,名为圣龙车,用美女手牵而走。
上梁不正下梁歪。天王带头腐败,坐享荣华,群王纷纷效仿,大小官吏“胃口大开”,贪贿枉法。东王杨秀清府宅周围数里,墙高数仞,土木冠绝天京;东王出行,礼炮轰鸣,鼓乐喧天,路人回避或长跪街头,仪仗队多达数千人,绵延数里。安王洪仁发招权纳贿,肆行无忌;福王洪仁达贪污蠹法,暴虐恣横。1860年,李秀成等人建议,大小官僚各量力出资广购米粮以实公仓,一旦敌军围城粮缺即可平价售与百姓,此乃"思患预防"之军国大计。洪仁发等贪官立即看出是大发其财的天赐良机,从中上下其手,勒索官民,所得"大半皆入私囊"。结果不仅没搞到一粒救粮,“米粮反绝”,弄得官民关系、君臣关系、同僚关系全面紧张,“秀成愤然而去”!后来南京被困,粮食乏绝,洪秀全只得喝天上“甘露”,吃地上“仙草”,直到吞金食毒,“命归天堂”;而广大军民亦“饿毙无数”。
    三、争权夺势,矛盾激化终以悲剧收场
任人唯亲,争权夺势,是太平天国政权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洪秀全为天王,视“天国”为自家之物,把显官高爵滥封乱赏给自家兄弟、心腹之人、身边之人,而不论其贤愚忠奸正邪,真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他的三亲六故统统为官为宦,这些人仗势欺众,贪贿枉行,百姓敢怒不敢言。东王杨秀清自恃功高,专横跋扈,位居天王之下,称九千岁,子称千岁,女称东金。他乘天王沉湎于酒色,不理朝政之机,逐渐独揽大权,天国上层矛盾日益激化。杨秀清为扩大自己的权势,“逼天王到东王府封其万岁”。洪秀全忍无可忍,密令北王韦昌辉率兵三千人包围东王府,遂杀东王本人及全家、帮属。翼王石达开责韦昌辉滥杀无辜,韦昌辉又企图杀石达开,石达开闻讯领兵逃走,韦杀了石达开全家。造成数万士兵死于非命,血染天京。这就是发生在1856年9月的“天京事变”。天京内讧使太平天国丧失了元气,失去了乘胜歼敌的大好时机。
    面对太平天国革命这种颓败局势,一向自视为“真龙天子”的洪秀全,仍未从“天京事变”中汲取深刻的教训,“终日亦不过问政事,只教人认实天情,自有升平天局”。甚至到了天京被围,天国革命危在旦夕之时,他仍不悔悟。李秀成苦劝其撤离,他根本听不进去,大骂:“尔怕死,我天生真主,不待用兵而天下一统,何过虑也!”他对洪氏兄弟的种种胡作非为、贪赃枉法之恶劣行径,听之任之,甚至姑息放纵,直至把军心民心丧失尽。天国末年,群王“各争雄长,败不相救,识者知其亡无日矣。”
天王当初的种种美妙说辞,与他后来的种种胡作非为,是极为矛盾的。他必然在腐败中自取灭亡。
关于太平天国灭亡的历史教训,实在很多。我们应在金田起义150周年的今天,重温这一历史,以史为鉴,以警今人。
 
隋炀帝穷奢极欲下场悲
隋炀帝杨广,是有名的亡国暴君。其凶残贪淫、祸国殃民的滔天罪行,远远超过夏桀、商纣等独夫民贼。古代《谥法》规定:帝王贪美色、亲小人、远君子、害民众和丢弃礼法、完全不讲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基本道德的,应加给“炀”这个恶谥。杨广死后得到“炀帝”这一极恶谥号,骂名千古,真可谓名副其实。隋末农民起义军声讨炀帝的檄文中有这样的名句:“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这里仅就其罄竹难书的无数罪恶中的穷奢极欲导致亡国杀身可悲下场略说一二。
                    杀父屠兄夺位纵淫
    隋文帝以史为鉴,深知奢侈腐败必致亡国,所以力行勤俭,视奢侈贪惰者为不共戴天之仇敌,严惩不贷;视勤俭清正者为扶保江山之股肱,褒奖极厚。皇后独孤氏也带头节衣缩食,率先垂范。对子孙臣仆,他们同样严格要求。杨广是他们的次子,貌美乖巧,善察颜观色,讨人喜欢,13岁封晋王,20岁当元帅,攻灭江南陈朝后进位太尉,挤进最高权力中心。他早已摸透父母脾气,专门投其所好,假充老实人,骗父骗母骗臣民,最终要把高位大权骗到手。某日,文帝到晋王府,见府中乐器大多断弦蒙尘,好象久未动用,侍女也不美(美女全藏起),便以为杨广不好声色,是个大孝子。又一日,杨广外出打猎,碰上下雨,侍卫给他披雨衣,他推托说:“战士们都挨淋,我岂能忍心独穿雨衣!”全体将士无不感动,都说晋王能跟部下同甘共苦,是个大好人。灭陈后,杨广立即杀掉那些万民痛恨的大贪官,封存府库,一无所取,终于赢得了最高赞赏——“天下称贤”。
    独孤皇后怕妃子们生子与她儿子争位,早与文帝立誓:任何妃嫔不得生子。她不仅严管文帝,对任何娶妾生子的臣下也统统严厉打击,连宰相、太子也不放过。杨广窥知这些,他的宠姬怀孕全都堕胎,“示无私宠,取媚于后”;重金收买父姬陈氏,讨、好一切宦官内侍;用物极简陋,仆从极规矩;……他又在母后面前耍娇卖乖,哭诉哥哥要杀他,惹得母后怒恨交加。见时机成熟,他便与亲信张衡密谋夺取太子之位。
    独孤氏死后,文帝大宠“姿貌无双”的陈氏,也很快病倒了。杨广早对陈氏垂涎三尺,竟然欲行奸淫。陈氏拼命反抗,逃到文帝身边,文帝问明情由,差点气死,大骂:“这个该死畜牲,岂能托付大事!”杨广知道大事坏了,马上派张衡进去结果了他的父皇。杨广心花怒放,按捺不住,居丧期间即奸淫了陈氏,其后又奸淫其父另一夫人蔡氏,并屠杀胞兄杨勇等人。
                      穷奢极欲万民遭殃
    炀帝杀父屠兄上台伊始,即大兴土木,游玩享乐。首都长安本是文帝刚刚扩建的新城,周长70余里,规模空前,建筑宏伟,设施俱全,炀帝却嫌它不气派,下令重建东都洛阳,务求豪华,压过长安。新洛阳由众多子城组合而城,墙高道阔,碧水流波,里坊棋布星罗,处处柳绿莺歌。皇帝、后妃居住的宫城,更是五步一楼,十步一阁,雕梁画栋,殿宇巍峨,仿佛天宫降落。从全国各地运来的名石嘉木、珍禽异兽,充斥着洛阳大小苑囿,光怪陆离,令人目不暇接。而炀帝贪心不足,又在城西大建西苑,周围200里,内造山海湖池、楼观殿阁。又广集歌童舞女、艺人骚客、和尚道士、富商大贾数10万人,陪他玩乐。外地许多州县也广造离宫别馆,无不奢丽豪华。至于造车船、驯马犬、筑长城、挖运河、凿山开道、铺路架桥等等,全国“无地不兴工”。
    炀帝是个游而不厌、淫而不倦、居无定所的怪物。他不像别的“天子”那样“坐天下”,而是“走天下”,在位13年竟然出游11年多。他东临辽东,西巡河西,南下扬州,北上塞外,四面八方,无所不至。每次出游定要大搞排场,大肆铺张,挥金如土,暴殄天物。游扬州时,他与后妃乘坐超豪华巨型龙舟,随从者分乘各种名号彩船,总数5200余艘,首尾相接200余里,挽船艮夫8万余人,在运河两岸护送的骑兵更多达数l0万之众!这支空前绝后的特大游乐船队,鼓乐喧天,彩旗蔽野,灯火“照耀川陆”,所过州县必须进献美食,吃不完的就埋掉。
    炀帝从不知以德服人,对边境民族和外国客人专搞炫耀富强、粉饰太平和花钱拉拢那一套。他游榆林时,令人搭了个可容数千人的特号帐篷,涂抹得金碧辉煌,自己装模作样端坐帐中,接见突厥可汗等,并大摆酒席,大送礼品。后来他干脆叫人造了一座旷古未闻的活动宫殿,殿下装轮,行转自如,殿身可随意拆装,殿中可容数百人。边民见了,无不目瞪口呆。他在洛阳建了一座可容观众10余万的特大剧场,让万余演员出场表演,声闻城外,灯照数里。他下令所有店铺一律装修一新,商人都要身着华衣,连菜贩子也要把青菜堆在龙须席子上,高声吆喝卖菜。外商进饭店,店主必须笑脸相迎,让他们白吃白喝,分文不取,还得胡吹:“中国大富,吃饭不要钱!”
    隋炀帝穷奢极欲,老百姓水深火热。建东都洛阳,每月役使200万人,而从各地运送建材花木者更不计其数,仅从江西运一根巨木就需2000人牵拉,总计用了几十万人工才运到洛阳;伐高丽,强迫大批工匠泡在齐腰深海水里日夜造船,许多人腰腿生蛆,浮尸海面;运军资,民间马牛车船征调一空,数百万人疲于奔命,其中60万人推小车送粮,跋山涉水勉强到了前方,也多半是粮尽人亡。如此横征暴敛、胡乱折腾,加上严刑酷法、草菅人命,造成无数百姓被折磨惨死。于是“民怨沸腾,人心思乱,谣言四起,盗贼遍地”,阶级矛盾日益激化。隋炀帝穷奢极欲,众贪官狼狈为奸,助纣为虐,一起疯狂榨取和挥霍民脂民膏,根本不管国家前途甚至个人命运。极少数尚有良知和正气的士大夫拍案而起,为民请命,抨击腐败朝政,却尽遭被抓被杀盖到灭族惨祸,整个隋王朝已经变成了一座即将爆发的火山。
                     众叛亲离独夫毙命
    公元611年,山东人王薄首举反隋义旗,天下闻风响应,转眼间烽火遍地。613年,权奸杨素之子、大臣杨玄感乘机起兵,欲夺隋朝江山,大批贵族子弟加盟,数日间竺!。面对大厦将乎的危险局势,炀帝迷信暴力,叫嚷:“杨玄感振臂一呼,聚众十万,可见天下人不可多,多则作乱,必须大杀特杀,方能太平!”于是“穷治杨党”,屠杀三万,流放六千,连领过杨军救济粮的百姓也都活埋了。但大屠杀并未吓倒人民,反而激起更强烈的反抗,连和尚、道士、官僚贵族也纷纷加入起义大军。到后来,各地文官武将也争相倒戈,割据争雄。隋王朝完全土崩瓦解,隋炀帝真正成了孤家寡人。他黔驴技穷,三十六计走为上,一溜烟逃到扬州。
    隋炀帝醉生梦死混日子,有时揽镜自照,对皇后说:“好一颗大脑袋,不知谁来砍掉它!”又叫人随身携带一瓶毒药,吩咐宠姬们说:“到时候你们先喝,然后我喝!”但他实在舍不得穷奢极欲的“人生乐趣”,死到临头还下令在南京修造宫殿,准备躲到那里继续享乐。几天后,卫队军官们发动兵变,把他抓了起来,他装疯卖傻问道:“我有何罪?”一个叛官说:“陛下背弃祖宗,胡作非为;游乐不息,奢淫无度;轻动干戈,四面树敌;祸害百姓,万民失业;信用奸邪,迫害忠良;胡说八道,文过饰非。罪行累累,何谓无罪!”炀帝说:“我确实对不起百姓,可你们这些人跟我享尽荣华富贵,干尽狐假虎威,同样愧对百姓,有何资格收拾我?!今天闹事,谁是带头的?”叛官们恼羞成怒,喝斥道:“你与天下人为敌,天下人都想杀你,人人都是带头的!”炀帝见众叛亲离,难逃一死,只好被迫用丝带勒毙,结束了他穷凶极恶的一生,也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晚唐诗人罗隐曾作诗嘲讽说:“入郭登桥出郭船,红楼日日柳年年。君王忍把平陈业,只博雷塘数亩田”。前两句的意思是:炀帝在江都日日寻欢作乐,年复一年。后两句的意思是:如何忍心将平陈朝统一全国之大业,只换取雷塘数亩之坟地。
 
第六篇  部分正反面典型案例
中国古代十大清官
在封建社会中,民间对好官称为清官。在正式的典章史籍中,对好官一般不称清官,而叫“循吏”、“良吏”、“廉吏”等等。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僚机构的国家,从司马迁的《史记》开始,就出现了对官僚的类型化评价。好官的标准是什么?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司马迁的标准是:行教、清廉、守法。在崇尚法家政治的战国、秦及汉初,守法是最主要的好官标准。到了“独尊儒术”时期,推行教化又成为好官的标准。但因教化的成效很难考核,从三国未年开始,根据司马懿的思想,清、慎、勤成为正式的为官标准化,清官也就逐渐成为好官的代名词。
封建社会的清官,其实都是统治阶级的代表,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只是,比之于贪官而言,他们毕竟对人民有益,为人民做过一些好事,对社会历史起过一定的作用,也更为人民所称道;他们廉洁奉公、公正执法的一面,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仍不乏学习、借鉴意义。因此,我们从中国古代的清官中,选取了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十人作一简要介绍。
西门豹,春秋战国时期魏国人。当时邺地是魏都的重要门户,且是战略要地,但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魏王特派西门豹担任邺县令,治理邺地。西门豹到邺地后,微服私访,询查百姓疾苦,利用“河伯娶媳妇”事件,智惩三老、廷椽和巫婆,用事实教育百姓,破除迷信。同时,修建漳河十二渠,治理漳河水患,发展农业生产,使邺地百姓逐步富庶起来。西门豹为官一生,清正廉明,造福百姓,死后,邺地百姓专门为他在漳水边建造了祠堂,四季供奉。
赵广汉,字子都,西汉时期涿郡蠡吾县人。曾任守京兆尹、颍川郡太守、京兆尹。在颍川郡任太守期间,是赵广汉前期治理的最佳阶段,他不畏强权,精明强干,刚到任的几个月时间,就做了两件大事:一是打击豪门大族的势力,缓和社会矛盾;二是加强地方管理,转变当地的不良风气。其威名由此流传,《汉书》本传中就把擅长处理政务说成是他的天性。赵广汉在担任京兆尹时,表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各项公务,往往通宵达旦。并且善于思考,讲究办事效率。在其治理期间,京兆地区政治清明,官属和百姓无不交口称赞。但京兆尹的职责在于管理京城,因在天子脚下,日常处理政务容易得罪皇亲国戚和当朝显贵,所以,虽然赵广汉算得上是一位京城行政官中的佼佼者,也仍然落得被腰斩的下场。赵广汉任京兆尹期间,为官廉洁清明,威制豪强,深得百姓赞颂。
黄霸(?-公元前51),字次公,西汉时期淮阳阳夏(今河南太康)人。史学家班固评论说:“自从汉朝建立以来,要讲治理百姓的官吏还是数黄霸第一。”黄霸还在年少时,就立下了做一名好官吏的志向。由于汉时并无科举制度,汉武帝为缓解财政困难,发布诏令,凡是向国家贡献财产的给官做。黄霸便用粮食换了一个卒史。从政后,奉公守法,以廉为本;体察民情,以劝课农桑为重。特别是黄霸断案,崇尚仁政,反对酷刑;对疑案坚持从轻处理;主张对犯罪实行外宽内明,教化为先,把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上,所以,黄霸为官,百姓拥护,朝廷满意,属下悦服。黄霸也因此从一年俸二百石的小史,一直升到了朝廷的丞相。其中,以在当时的大郡--颍川郡任太守的政绩最为突出。此前,颍川郡是一个豪强地主称霸一方,百姓流离失所的地方,他到任后,大刀阔斧,布施恩德,安置流民,重视农桑,施行教化,经过几年的精心治理,颍川出现了太平安定,吏治清明,生产发展,“田者让畔、道不拾遗”的太平景象,皇帝因此下诏称颂黄霸是良吏中的最优秀者。
徐有功(?-702),本名徐弘敏,唐朝长安人,是唐代最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在古代,大多数官职都是行政司法混一的,只有在朝廷才有专门的审案官,但在官僚体系中地位极低,也难有作为。徐有功虽长期担任专职审案官,却因敢于严格守法,犯颜直谏,执正、平反成百上千冤案,救活人命多达万人以上而名留青史。徐有功先后任过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寺(即大理寺)司刑丞、秋官(即刑部)员外郎、郎中侍御史司刑少卿等职。徐有功为官之时,正值武周时期,上有武后作乱,下有酷吏网罗,执法守正彼为不易。由于徐有功前后执正大案六七百件,救活人命数以万计,因而难免得罪酷吏、奸臣,频遭弹劾、推审,但最终皆因找不出他贪赃或徇私枉法的证据,使他三次被控死罪,三次被赦,两次被罢官又两次复出,尽管如此,他仍持志不渝,不阿谀奉承,一心执法守正。也正因如此,使徐有功能成为历史上罕见的一位名留青史的专职"法官",被当时人誉为"自古无有"的好官。  狄仁杰(公元607-700),字怀英,唐朝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市西南)人,应试明经科(唐代科举制度中科目之一),从而步入仕途。从政后,经历了唐高宗与武则天两个时代。初任并州都督府法曹,转大理丞,改任侍御史,历任宁州、豫州刺史、地官侍郎等职。狄仁杰为官,如老子所言"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为了拯救无辜,敢于拂逆君主之意,始终保持体恤百姓、不畏权势的本色,始终是居届堂之上,以民为忧,后人称之为"唐室砥柱"。他任掌管刑法的大理丞,到任一年,便处理了前任遗留下来的17000多件案子,其中没有一人再上诉伸冤,其处事公正可见一斑,后人据此编出了许多精彩的传奇故事,连荷兰也有人以此为题材,编了一本《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
陈希亮,字公弼,北宋时期眉州青神(今属四川)人,原籍京兆(今陕西西安市)。他从进士及第开始,为官30余年,先后任过知县、知州、知府、转运史等地方官,也曾到首都开封府及朝廷任职,不论是在地方还是京城为官,陈希亮嫉恶如仇,不考虑个人的祸福进退,为平民百姓称颂,使王公贵人害怕。后因辛劳过度而逝世,享年64岁。著名文学家苏轼,自称平生不为人作行状墓碑,但他十分敬佩陈希亮的为人,担心陈希亮的事迹失传于后世,而破例写下了《陈公弼传》。
包拯(公元999-1062),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是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他从青少年时代起,就开始立志要为国家出力,“竭忠死义”。包拯仕途的起点是知县,后历任知府、转运使等地方行政长官;担任过监察御史等监察大臣、户部副史等掌理国家财政的高级官员、都部署等军事要职;当过外交使节出使辽邦;最有名的是做过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所以后人称他为包待制、包龙图、包学士。他在开封任知府虽仅一年多的时间,但死后,开封百姓却在开封府署旁边建了一座包公祠,以纪念和供奉他。包拯一生清廉简朴,从不讲究排场,即使做了大官,穿着仍与布衣时一样;对贪污深恶痛绝,在给仁宗的奏疏《乞不用赃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他一生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他在端州任知州,整顿吏治,打击贪污,深受百姓欢迎,离任时当地精制一好砚相送,他都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他一生铁面无私,不避权贵,执法如山。对皇亲国戚、宦官权贵的不法行为,一律极力主张绳之以法。大力平反冤狱,是包拯生前与死后深为百姓所赞扬和称颂的主要内容。
包拯在当时和后世都享有盛名,特别在死后,作为清官的典型形象,被不同体裁的文艺作品大肆渲染,使之带有神奇色彩。随着国际上文化交流的进展,包拯这个历史人物和艺术形象还赢得了世界的声誉。虽然史料中的包拯与艺术作品中的形象相差悬殊,但包拯的一生,既能得到封建最高统治者的赏识,也受到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下层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作为清官确实是非常典型的。
况钟(公元1383-1442),字伯律,号如愚,明朝江西靖安县龙冈州人。况钟一生出色政绩在苏州知府任上,他直接减轻官粮,实行折征的办法减轻百姓负担,稳定和发展经济。同时,整肃吏治、端正风气,注意清理冤狱,为民伸冤。他排了一个日程表,每天勘问一个县的案,周而复始,从不间断。在刚到任的八个月中,就清理了1500多件案子。经他审理过的案子,无论大小,都能基本做到百姓不叫冤枉,土豪不敢再为非作歹。现在,只要一提起况钟,人们立即就会想到《十五贯》故事里那位甘冒风险、敢于伸张正义、为民伸冤的清官。除此之外,他还做了兴修水利、举办学校、推荐贤才等造福一方的好事。况钟任职十三年间,三次离任三次留任,替苏州百姓办了不少实事,最后积劳成疾,病逝于苏州任上。当地百姓为纪念况钟,在他死后,苏州和七个县都建立了祠堂。
海瑞(公元1514-1587),字汝贤,海南琼山县人。他生活的年代,正是明王朝由盛及衰的转折时期。表面一片升平,其时危机四伏。海瑞年青时,便对社会问题表现了极大的关注。在户部供职时,出于对国家财力的忧虑,为进谏迷信道教、一心求仙而纵容各地大兴土木修建庙坛道观的嘉靖帝,以六品小官身份抱着必死决心毅然上疏。这次他呈上的奏疏便是有名的“直言天下第一事疏”,后人称为《治安疏》。奏疏递上后,海瑞即被入狱,好在不久嘉靖病逝、新帝在丞相徐阶的劝说之下,才得以获赦,官复原职,并逐步升至应天十府巡抚等职。之后,他为匡正时弊,严肃法纪,主持制定了贪污满“八十贯绞”等严刑。他铁面无私,对一直有恩于他的老丞相徐阶也毫不留情,将徐家仗势多占的40万亩良田退还原主,将欺压良民的徐阶的两个儿子及20多个家人依律问罪。纵观海瑞为官,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多次冒死进谏,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但他严于执法,除暴安良,生活清廉,同情百姓,招抚流亡,注意发展生产,兴修水利,限制大地主无止境的盘剥,改革落后的风俗习惯,等,得到了百姓的广泛拥护,其行为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进步作用。
汤斌(公元1627-1687),字孔伯,别号荆岘,晚又号潜庵,祖籍保南睢州(今睢县)。主要政绩在康熙朝,官至内阁学士、江宁巡抚、礼部尚书等。汤斌为官一生,除著书立说,发展理学学说外,几乎所有精力都集中在河务和漕运的治理上,并注意为百姓减轻负担、赈灾救施、兴利除害,从而始终躬身实践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民本”思想,为变“满目榛荒,人丁稀少”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做出了一定贡献,其为官清廉,至死仅遗俸银八两,连买棺材的钱都不够,真正可谓是一代清官。
 
领袖人物治家美谈
毛泽东公私分明对亲朋
建国初期,毛泽东日理万机,处理着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大事。但此时,毛泽东考虑最多的问题是:“我们进北平可不是李自成进北京,他进北京就变了。我们共产党进北京,不要以功臣自居,不要搞腐化,不许讲享乐,要坚持继续革命。”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并处处事事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全党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尤其是在对待亲朋子女问题上,公私分明,不搞特殊化,为后人留下一个个传世佳话。
不恩赐任何亲朋以“铁饭碗”
1950年春,毛泽东对长子毛岸英说:“岸英,你回家一趟,代我向你母亲扫墓。带些东西,代我为老太太上寿。你妈妈是个很贤惠的人,又很有气魄,对我帮助很大。她的父亲是个进步人士,对我资助不少……”毛泽东停了片刻,眼睛有些湿润,喑哑地喃喃一声:“我很怀念……”
毛泽东经常从自己的工资和稿费中拿出钱来赡养杨老太太,资助生活困难的亲友。但是,又绝不恩赐任何亲友以“铁饭碗”。建国之初,亲友们都抱着很大奢望给他写信,几十封不止。他的回信是很感人的。他给杨开慧的哥哥杨并智的回信说:“不要有任何奢望,不要来北京”,“一切接正常规矩办理。”他给青少年时的同窗好友毛森品的信中说:“吾兄出任工作极为赞成,为人所重,自然而然参加进去,不宜由弟推荐,反而有累清德,不知以为然否?”
毛泽东有9个表兄弟,他们之间的关系很好。毛泽东曾十多次给他们写信,多次接他们到北京家里作客,赠钱送物。但当他们提出要毛泽东推荐介绍到北京工作时,他始终没有答应。毛泽东说:这样做,“人民会说话”。毛泽东二舅的三儿子文南松,1950年初写信,请求毛泽东给胞兄文运昌介绍工作。文运昌是毛泽东1910年到湘乡县立高等小学堂读书的引见人和担保人,曾积极向毛泽东推荐《盛世危言》、《新民丛报》等进步书刊。毛泽东称赞文运昌在引导他接触新思想上起了关键作用。就这一个表兄的工作安排,毛泽东在复信中说:“……运昌先生的工作,不宜由我推荐,由他自己在人民中有所表现,取得信任,便有机会参加工作。”
毛泽东大舅的儿子文涧泉,与毛泽东既是表兄弟,又是干兄弟,俩人感情甚笃。1927年,毛泽东到湘乡考察农民起义,文涧泉始终陪同,并积极参加农民运动。大革命失败后,他支持毛泽东救国救民。毛泽东对他也很尊重。建国后,他与毛泽东多次书信来往,并七次上京会晤。即使如此,当文涧泉请求毛泽东给他本家好友文凯在北京找一个工作时,毛泽东回信说:“文凯先生宜在湖南就近解决工作问题,不宜远游,弟亦未便直接为他介绍,尚乞谅之。”
毛泽东对堂弟毛泽清向来严格要求。毛泽建、杨开慧、毛泽覃先后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后,毛泽清孤身一人冒着生命危险到延安投奔毛泽东。见面后,毛泽东关切地问:“你来延安是干革命的吗?”毛泽清答道:“是的,是来跟三哥一起干革命的。因为只有跟共产党干革命,闹翻身,才有出路呀!”毛泽东听了之后,既高兴又严肃地说:“我要告诉你,到我这里来,要官没有,要干革命倒是有的是。”毛泽东边说边从皮箱里取出一支手枪送给他。毛泽清激动地凝视着三哥递过来的手枪,不知所措。毛泽东对他说:“不会打枪,可以学会嘛!干革命从来就是边学边干的。”毛泽东先后送他到陕北公学和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二分校学习。后来,组织上便让他去西安做“生意”。毛泽清改名为毛运才,以商人身分出没在西安大街小巷,奔波于西安到延安的崎岖的小道,风里来,雨里去,把布匹、食盐、药品、牛、羊等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往延安,为解放区物资供应做了大量工作。解放后,毛泽清夫妇一直在外地工作。在毛泽东的教育下,毛泽清严以律己,勤奋工作,从不轻易说出与毛泽东的兄弟关系。1954年他转业到阜新电厂工作,改名为毛万才,后定居抚顺。
解放初期,毛泽东外祖父家的亲戚和学友经常到北京看望毛泽东,有的人回乡后非常神气,摆架子,不把当地政府放在眼里。毛泽东知道这一情况后,l954年4月29日给石城乡党支部、乡政府写信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一,因为他们是劳动人民,又是我的亲戚,我是爱他们的。第二,因为我爱他们,我就希望他们进步,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完全和众人一样,不能有任何特殊。如有落后行为,应受批评,不应因为他们是我的亲戚就不批评他们的缺点错误。”
对于自己的家事,毛泽东则以一个普通党员、公民的身分来处理问题。1950年秋,毛泽东收到韶山乡乡长兼农会主席寅秋的一封信。信中汇报了家乡人民轰轰烈烈搞土改、分田地、划成分的情况。毛泽东高兴地看到家乡的变化,全国革命形势的进展,同时,他敏锐地感到家乡干部在划成分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于是,他把毛岸英、毛岸青叫来,让他们速去看望乡亲们,并把划分成分的事情处理好。毛泽东嘱咐:一、家中所有财产分给农民;二、划为富农成分,责无旁议,付出300元,作抵押金;三、人民政府照章办事,照政策办事,不徇私情,人民会相信政府。在划分成分问题上,家乡干部确实遇到了困难。毛泽东是党和国家领袖,是无产阶级革命家,全家有6位亲人为国捐躯,给这样的一个革命家庭划为剥削阶级家庭,总觉得于心不安。但党的政策写得很清楚,不划为富农,何以取信于民?正在乡干部为难之时,毛岸英、毛岸青来到韶山转达毛泽东的问候。在划分成分问题上,韶山人民从共和国领袖身上看到一个立党为公、实事求是的伟大形象。
不允许子女搞特殊
毛岸英是毛泽东的长子。他从小失去母爱,与弟弟毛岸青流浪街头,拾破烂,当伙计,做报童,吃尽人间苦头。后来,党组织送他到苏联学习。回国后,毛泽东没有安排他工作,而是让他到延安农村去熟悉中国最广大基层农民群众的生活,经受艰苦生活的考验。进京后,毛泽东也没有安排毛岸英担任什么重要岗位的重要职务,而是让他去工厂锻炼,了解中国的工人。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毛岸英主动请缨,奔赴炮火连天的战场,毛泽东鼓励儿子与朝鲜人民共同战斗。毛岸英不幸以身殉国后,毛泽东强忍悲痛,把毛岸英的遗体留在朝鲜,使毛岸英与千万志愿军烈士一样,长眠于朝鲜的白山黑水之中。
许多年后,毛泽东同青年时代在长沙一师读书的老学友周世钊讲起这段往事,他说:“当然,你如果说我不该派他去朝鲜战场上,他就不会牺牲,这是可能的,也是不错的。但是你想一想,我是积极主张派兵出国的,因为这是一场保家卫国的战争。我的这个动议,在中央政治局的会议上,最后得到了党中央的赞同,作出了抗美援朝的决定……作战,就要有人,派谁去呢?我作为党中央的主席,作为一个领导人,自己有儿子,不派他去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又派谁的儿子去呢?人心都是肉长的,不管是谁,疼爱儿子的心是一样的。如果我不派我的儿子去,而别人又人人都像我一样,自己有儿子也不派他去上战场,先派别人的儿子去上前线打仗,这还算什么领导人呢?”
李讷是毛泽东最小的女儿。毛岸英牺牲后,毛泽东对她特别关爱。六十年代初,三年困难时期,李讷在北大读书。由于粮食不够吃,她经常饿肚子。一次,毛泽东卫士去看李讷,见她脸色不好。当问清是饥饿所致,卫士便把这情况向卫士长李银桥汇报。李银桥搞了一包饼干,悄悄地送去,不巧让毛泽东知道了,他严肃地对李银桥说:“三令五申,为什么还搞特殊化?”李银桥小声回答说:“别的家长也有给孩子送东西的。”毛泽东把桌子一拍说:“我的孩子一块饼干也不许送。”
一个星期六,卫士利用倒茶机会对毛泽东说:“主席,李讷回来了。两三个星期没见面,一起吃顿饭吧。”毛泽东停下批阅文件的笔,望了望卫士,笑着说:“嗯,那好,那好。”吃饭时,李讷无拘无束,狼吞虎咽,几乎嚼也不嚼地就把饭菜吞下去。毛泽东停下筷子,怔怔地看着女儿出神。看到李讷饥饿到这个样子,卫士感到一阵心酸,对毛泽东说:“主席,李讷太苦了,我想……”毛泽东皱着眉头说:“和全国人民比较,她还算好一些。”“可是……”卫士刚要说,毛泽东打断了他的话,“不要说了,我心里也不好受,她妈妈也不好受。我是国家干部,国家按规定给我一定待遇。她是学生,按规定不该享受就不能享受。”接着,他深深地叹了口气,不无忧伤地说:“还是各守本分的好。我和我的孩子不能搞特殊,现在这种形势尤其要严格。”李讷住校路较远,又是一个女孩子,卫士长担心路上不安全,星期六晚上用车接李讷。毛泽东知道后,严厉地批评了卫士长,强调说:  “别人的孩子能回家,我的孩子为什么就不行?”又说:“不许接,说过的要照办,让她自己骑车子回来。”
抚今追昔,从中我们更加理解什么是真正的亲情和人情。毛泽东对待自己的亲朋子女有种特别的感情,是一种与血统、家庭有关的深厚感情。这种特殊感情,他不但不否认,而且加以巩固,并努力倡导它走向与人民利益相符合的途径。但如果这种特殊的感情超出了私人范围并与人民利益相抵触时,毛泽东就坚决站在人民利益一边。毛泽东对亲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子女关爱而不溺爱,不允许他们搞特殊,让他们在艰苦环境锻炼成才。这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的宽广胸怀和崇高品德。虽然几十年过去了,但毛泽东公私分明对亲朋子女的感人事迹,仍深深印刻在全国人民心中,这是我党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啊!
(据有关材料编辑)
 
周恩来是怎样对待“五子”的
敬爱的周恩来总理在人民群众关注的“五子”(位子、孩子、票子、房子、车子)问题上,表现了他一贯的大公无私的崇高品质,堪称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的楷模。
对待位子
周恩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数十年,从不争权争位,即使在他本来可以受任于更高的职位时,他都让位给他人。1935年1月在遵义会议上,周恩来从党的最高利益出发,自动退居助手地位,让毛泽东同志指挥红军的军事行动,从而保证了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地位,这对实现党的历史性伟大转折起了特殊的作用。
海外学者普遍认为,周恩来一生中有许多次机会可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头号领袖,可他虚怀若谷,甘居次位,从不谋取那些垂手可得的最高权力。30年代初,他退居李立三之后;1945年党的“七大”后,他极力举荐老同志朱德和有能力的刘少奇同志,退居朱德和刘少奇之后。西方学者在《中外学者论周恩来》一书中这样赞扬道:“周恩来小心谨慎地避免强求任何个人权力,而在努力贯彻与实行国家与革命政权的政策时,则一向是个热心的工作人员。”
日常生活中,周恩来同志将名、权、利看得很轻很淡,他多次告诉记者,要多宣传群众,不要突出他自己。1955年,邓颖超同志参观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时,发现纪念馆内周总理的像比别的教员的像大一些,就向总理反映了这一情况。周总理便委托邓颖超转告农民运动讲习所的同志,把他的像放成同别的教员的像一样大,并深情地说:“那几位同志都为革命牺牲了,我们的像不应当超过他们。”
对待孩子
周恩来同志虽无子女,但却有不少侄子和侄女,而他从不利用职权为其谋私利,有时甚至合理的照顾,也不接受。他的一个侄子在北京钢铁学院任教员。因两地分居,组织将其爱人从淮安调到北京。周恩来知道后,耐心地劝他们说:“我是负责城市人口精简工作的,这个政策不能带头违犯,为什么不调回淮安,而要调到北京呢?”经过一番开导,侄子和侄媳收回已办好的手续,又一起调回了淮安。
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对亲属到底是你影响他,还是他影响你?一个领导干部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你不能影响他,他倒可能影响你。我呼吁,我们的领导干部包括我在内都应该做出一点表率来。”为此,他对自己的侄子侄女要求特别严格。1968年侄女周秉健到内蒙古去插队,临走时,周总理亲切地握着侄女的手说:“你到内蒙古牧区去,一定要和蒙古族的同志搞好团结,虚心向他们学习,做贫下中农的好女儿。”到草原后,秉健牢记伯伯的教导,吃苦耐劳,很快得到了群众的信任。1970年冬天,她报名应征入伍,并获得了批准。1971年元旦那天,秉健穿着军装高高兴兴地去见伯伯和伯母。不料,一进门,周恩来就冲着她说:“你能不能脱下军装回到内蒙古草原上去,你不是说内蒙古天地广阔吗?”他见孩子有些想不通,又亲切而严肃地对她说:“你参军虽然符合手续,但内蒙古这么多人里面挑上了你,还不看在我的面子上?我们不能搞这个特殊,一点也不能搞,应该让贫下中牧、工人的子女到部队去,你在边疆是一样的嘛!”,秉健完全想通后,经部队领导同意,重新回到了草原。后来她又被推荐上了大学,周恩来坚持让她学蒙文,毕业后继续回草原为牧民服务,长期在那里扎根。秉健不负伯伯的愿望,就一直留在了内蒙古。
对待票子
周总理虽然是全国的当家人,可他向来都是公私分明,两袖清风。出国访问,按规定外交部都发服装费,但从实行工资制后,总理都不准领,不用公款制装。但对外国送给总理个人的很多礼品,如高级照相机、精美瓷器、猎枪、运动手枪、地毯等等,总理都转交给有关部门公用。一次他去外国大使馆开会,中途用了一下北京饭店的卫生间,出来付了4元钱,收款人很为难,总理解释说:“我怎么可以白白享受呢?”总理生前外出到各省视察,每次都按标准合理付清饭钱,就连泡茶的费用他都如数付钱。一次他去上海视察,每天只准警卫人员给他泡一杯茶,经常是端着这杯茶从办公室到会议室,从楼上走到楼下,直到茶的颜色没有了还在喝。警卫人员想替他倒掉,再泡一杯,他也不允许。泡茶的费用,不准警卫人员报销,坚持从自己的津贴中开支。总理说:“不这样做我的津贴要来干什么用?”
周总理不但不沾公家便宜,也不接受别人送的礼品。有一次,他过去的秘书、当时的福州军区副司令员龙飞虎给总理送来一筐新鲜的橘子,想让老首长尝个鲜。总理知道后说:  “我不需要。”他让问一下橘子多少钱,问了是25元,总理说:“给他寄50元钱去。”秘书说:“是25元,你寄去50元,多余的他会退回来的。”总理说:“多余的让他处理,不这样做就制止不了他,这样,以后他就不再送来了。”从此以后,龙飞虎再不敢送东西来了。
总理对自己要求严格,生活克勤克俭,对别人的疾苦却关怀备至。身边的工作人员谁家经济上有困难,他多次慷慨资助,还收养了十多位烈士的子女。他还将节省的钱交了党费。据他侄子回忆,交得多的有三、四次,每次都是交几千元,最多一次交了7000元钱。
对待房子
在对待房子问题上,周总理同样表现出一个革命者应有的高贵品质。他的办公室是中南海三间旧式平房,从1949年进北京城直至他病重住院的26年里,都是在这间办公室度过的。这间平房,油漆脱落了,地是砖地,窗户裂着大缝子,还是用纸糊着。1959年初,身边的工作人员乘他外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维修,铺了地板,改了顶灯,换了白色窗帘。周总理对此进行了严肃的批评,然后自己付了维修费,为此事三次在国务会议上作了自我批评。
1958年,北京市给总理送了一个远景规划模型,一直放在西花厅,其中有国务院办公大厦、各部办公楼的规划。总理明确表示,在他任职期间,不盖国务院办公大楼。
周总理出差或到外地视察,时常坚持住普通招待所,而不住宾馆。1973年6月9日,周总理回到阔别26年的延安。同志们看到周总理回来了,恨不得把心掏出来迎接亲人。可是,总理谢绝盛宴,不住宾馆,硬要住普通招待所,睡硬板床。负责接待的同志看到总理生活这样俭朴,感动得都流下了热泪。
对待车子
新中国建立后,周总理一直坚持私人用车交费的规定。工资下发后,他总要检查是否扣除了用车费。他把看戏、跳舞、到公园散步、到医院看病及私人访友、接送亲戚,都算作私人用车,坚持交费。并且几十年不间断地提醒司机记帐,每月总是督促司机及时清帐,绝不能少交一元一角。同时,周总理是我国第一个乘国产红旗车的人。红旗车刚研制出来,他就将这种车定为自己的专车。他说:“别人不坐我坐,我喜欢坐国产车。”
有关部门想给总理换一辆奔驰车坐,他严肃地说:“那个奔驰车谁喜欢坐谁就去坐,我不喜欢,我仍坐红旗。”他还说:“我们国家底子薄,还是一穷二白,在相当的历史时期里都要坚持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外汇很宝贵,要用在建设上,不该花在消费上”。
 
刘少奇教诲子女不搞特殊
    三年困难时期,刘少奇有三个孩子是住校就读的小学生。每逢星期六下午,他都要求孩子们步行或乘公共汽车回家。
有一次,在刘少奇身边工作的人员,见他的两个小孩上小学路程比较远,来回不方便,就背着刘少奇向车队要求派车。后来他知道了,把工作人员找了去,进行了批评:“家属不能坐专车是政治局讨论决定的,我怎么能随便不遵守呢?再说小孩子坐专车对他们的影响也不好,会滋长他们的特殊化思想。”
刘少奇爱自己的子女,首先注重教育子女在政治上健康成长。他坚持让孩子在学校吃住。他对夫人王光美说:“人民吃不饱,我们有责任,让孩子们尝尝吃不饱的滋味,有好处。等到他们为人民办事的时候,将会更好地总结我们的经验教训,再不要让人民吃不饱饭。”刘少奇一心一意为人民,也教育自己的子女不要忘记人民群众。他常对子女说:“你们要记住,爸爸是个无产者,你们也一定要做个无产者。爸爸是人民的儿子,你们也一定要做人民的好儿女。永远跟着党,永远为人民。”
 
朱德给子女留思想不留厚产
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西三楼展厅,陈列着一张两万多元的存款单。这是朱德二十多年省吃俭用积累下来的钱,他的夫人康克清,按朱德生前嘱咐,全部交给了党组织。
朱德逝世前不止一次地讲过,我只有两万元存款,这笔钱不要动用,不要分给孩子,把它交给组织,做我的党费。他还说:“子女们应该接革命的班,继承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而不是接金钱和物质享受,让他们接受钱则害了他们。”朱德对中国革命的贡献可谓大矣,但他从不居功自恃,从不要求组织对自己子女有什么照顾。相反,他把自己看成普通党员,甘做人民的公仆,他经常对孩子讲:“我不要孝子贤孙,要的是革命接班人!”“我要尽到我的责任,把你们培养成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
 
刘伯承立革命家风
建国初期,刘伯承就对夫人汪荣华说,战争年代,我们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现在解放了,我们的国家还很穷,人民生活还不富裕,我们的生活,特别是子女的生活,要大体同群众的生活相当。
在这位开国元勋的家里,人人的生活非常俭仆。刘伯承在家里穿的衣服,经常是袖口磨破,领口洗得发白,不肯做新的。汪荣华的穿着也一直是十分朴素。孩子们小时候,衣服也往往是老大穿了给老二,老二穿了给老三。孩子读中学时,家里基本上不给零用钱。
刘伯承还从不让子女动用自己的电话办事。在他的电话间里贴着汪荣华写的一张“告示”:“儿女们,这些电话是党和国家供你爸爸办公的,你们私事不许用这些电话。假公济私是国民党的作风,不许带到我们家里来。”子女们办私事,想动用一下爸爸的电话,刘伯承夫妇都不允许,就更不用说动用爸爸的汽车了。
刘伯承早在儿女们结婚之前就立下规矩:结了婚的子女一律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去住。他为此多次向儿女们解释:我这里生活优裕,这是党和国家为照顾我而安排的。你们结了婚,再也不要住在这里。
有的子女结婚,一时找不到房子,想在家暂时住一段时间,刘伯承也不同意。
刘伯承平时要求子女既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有真才实学。他告诫子女:我这里没有什么私人财产好继承,你们也不能靠着爸爸这块牌子生活。你们要自强自立。
刘伯承的6个儿女没有辜负父亲的期望,他们都大学毕业,十分朴实、勤奋,在各自的岗位上,积极为现代化建设埋头工作。
 
陈云对家属子女“三不准”
陈云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但他始终把洁身自爱、清廉无私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新中国成立之初,陈云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同时兼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他严于律己,对家人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和约束,亲自规定“约法三章”:不准随便进出他的办公室;不准翻看、接触只供他阅读的文件、材料;不准搭乘他使用的小汽车。对于陈云提出的“三不准”要求,他的家属和子女都一丝不苟地认真做到了。陈云的夫人于若木,建国初期就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联络室工作,每天上班走的都是同一条路线,尽管顺路,但她一直坚持骑自行车上下班,从来没有搭乘过一次陈云的小汽车。为了身体力行地做到廉洁奉公,也为了用廉洁奉公精神教育好下一代,陈云还特别向于若木交待,要让自己的子女从小就象普通家庭的子女一样生活和学习,不搞任何特殊化,以免沾染不良习气。多年来,陈云的子女上学、放学从来不用公家的小汽车接送。
 
彭德怀的严格要求
1949年11月27日,彭德怀和张治中同机到达乌鲁木齐,并在那里相处了一段时间。在这些日子里,张治中和彭德怀渐渐熟悉了,彼此也就无所不谈。有一天,彭德怀正在吃午饭。张治中去看望他,见彭德怀只一个人吃饭,觉得有点奇怪,便问:“您的夫人呢?”“她吃过了?”彭德怀一边让座一边笑着说:“这是我们的制度,我吃小灶,她吃中灶,所以分开吃。”张治中有点不以为然地说:“这又何必呢?两份饭菜合在一起吃,不也可以吗?”彭德怀解释说:“那不行,我们打了20多年仗,过的是低水平的生活,伙食上有些小差别,这是规定,任何人也不能违反的。”事后,张治中说:“看来彭总是个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人,是值得佩服。”
1955年,彭德怀身为国防部长,有一次他到一所军事院校视察工作,他的侄子彭启超正好在这所学院学习。汇报会上,彭德怀知道该学院要给侄儿授予上尉军衔时,脸上没有一丝笑容。听完汇报,他对院长说:“启超的军衔请你们再考虑一下,我的意见授予他中尉军衔。”院长连忙解释说:“这是正常评定,通过群众评议的,党委审批的,他l945年参加革命,没有特殊照顾。”彭德怀说:“根据他的表现,德才情况,我看还是定中尉合适。”后来,学院采纳了他的意见。为此,侄子老大的不高兴。彭德怀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说:“在级别待遇面前,干部子弟要带个好头。”
 
陈毅不愿为国家添负担
1949年,陈毅出任上海市市长不久,他的岳父来到上海,在他家住下了。陈毅心想:现在刚刚解放,还在实行供给制,吃、穿、用都由国家供给,多一个人,就给国家增加一份负担,老人家住这里,国家要增加支出,还是动员他早些回去好。
他把这个想法与夫人张茜说了,张茜很是赞同。于是,陈毅便开始做岳父的工作。当他把这个想法说出来以后,老人家满脸不高兴地说:“女婿当了市长,这么大的官,我吃几顿饭就把我赶走,太无情无义了。”陈毅耐心地说:“共产党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勤务兵,和国民党的官老爷不能比,越是地位高,越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这样,人民才拥护,国家才会有希望,革命事业才会有前途。”
老人家知道共产党与国民党是不一样,听陈毅一说,心情缓和多了。陈毅见老人家心情好转,接着说:“我知道您老人家是爱护、支持我们的,我带头把工作做好,上海市人民才高兴。我不能以身作则,身不正岂能正人?工作做不好,您老人家脸上也无光啊!”
第二天,陈毅的岳父高高兴兴地离开了上海。
1950年,组织上为了照顾陈毅年老多病的父母,把他们接到上海,妹妹也随同来沪。当时,干部仍实行供给制。为了减轻公家负担,陈毅让妹妹自谋生路,动员她报考职业学校。妹妹想让他写个条子,或者给有关人员打个招呼。陈毅说:“这样的条子我不能写,这种招呼也不能打,我是共产党的市长嘛,你有本事自己考,考不取就回四川。”
陈毅任上海市长期间,常常对夫人讲:“人们都说上海是个大染缸,我们这一代在革命熔炉里炼过,不怕染。可孩子幼小,千万不可让孩子染上恶习。”还特别强调:“不要让孩子太娇气,也不要有优越感。”陈毅为了不让教师和同学知道他子女的父母是谁,就请工作人员以“家长”的姿态送子女去上学读书。接送孩子从不用小车,孩子们衣着朴素,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学习用功,与工农子弟没有区别,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谁也不知道他们是市长的孩子。
(据有关材料编写)
 
刘青山 张子善--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50多年前,在天津发生了举国震惊的"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刘青山,1914年生,河北安国人,雇工出身。193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张子善,1914年生,河北深县人,学生出身。193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他们过去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为党为人民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无论是在抗日战争还是在解放战争中,都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建立过功绩。但在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逐渐腐化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亲自批示处理的第一例腐败案件。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预言:有些共产党人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果不其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身为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天津行署专员的张子善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贪污、挪用公款17162720000元(旧币,约折合今人民币1716272元)。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出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
    1950年秋,他们利用河北省兴修天津专区内潮白、永定等五条河流的机会,非法挪用治河防汛专款30亿元(旧币,约折合今人民币30万元)。非法挪用地方粮款、修建杨村机场建筑款共64.1亿元(旧币,约折合今人民币64.1万元)并勾结奸商,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1亿元(旧币,约折合今人民币21万元)。刘青山生活腐化,长期不在位于杨柳青的地委机关办公,而以养病为由住进了市区内马场道的小洋楼。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败被揭发后,党中央迅速采取措施,1951年11月,经周总理批准逮捕法办了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上报毛主席后,中央批示:“必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
    1950-51年,刘青山、张子善在担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盗窃地方粮款28.9万元(注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防汛水利专款30亿元(还10亿元)、救灾粮款4亿元、干部家属救济粮款1.4万元,克扣修理机场民工供应补助粮款5.43万元,赚取治河民工供应粮款3.75万元,倒卖治河民工食粮从中渔利22亿元;此外还以修建为名骗取银行贷款60亿元,从事非法经营。以上共计155.5万元。他们还借给机关生产名义,进行非法经营,送49亿巨款给奸商倒卖钢材,使人民资产损失14亿元。还派人员冒充解放军,用救灾款从东北套购木材4000立方米,严重影响了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在获非法暴利、大量贪污之后,任意挥霍,过着极度腐化的生活。刘青山甚至吸食毒品成瘾。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
    通过以下大贪污犯刘青山吃饺子的生活片段,也可看出他们是如何从革命功臣走向罪恶深渊的。
    刘青山喜欢吃韭菜馅饺子,但韭菜吃多了烧心,他就指使炊事员,要吃韭菜味,不吃韭菜馅。时至寒冬,韭菜很难找。好不容易找来,却挤不出一点汁儿。炊事员很为难,翻来覆去琢磨,几次试验后终于找到一种办法:猪肉、虾仁、炒鸡蛋和白菜心剁烂搅馅,包时每个饺子里放几根茎粗叶宽的韭菜,根儿要包在饺子皮褶外,煮熟后,趁热捏住露在外面的韭菜根儿,把包在饺子里的韭菜叶一起抽出来。端上去,刘青山一吃,连声叫好。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张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将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大贪官李真覆灭记
   
公元2003年11月13日,大贪官李真被执行死刑,从而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一个丑恶的灵魂,在叩开地狱之门的同时,也在昭示世人:腐败之路就是死亡之路!
    峥嵘岁月,艰苦征程。一部以尺计厚的卷宗,凝结着专案组同志们的艰辛汗水,记录着正义战胜邪恶的大较量,洋溢着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藏身的正气歌。
    2000年2月23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研究决定,组成“2•23”专案组,对李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经过两年多的深挖细查,斗智斗勇,冲破重重阻力,终于使李真这个腐败分子原形毕露。而李真案的彻查,还带出了其他47起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的违纪违法案件,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8人,包括河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驻京办事处主任王福友、河北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杨益铭、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吴庆五、石家庄市原市长张二辰、河北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健、河北省国税局原副局长潘景山等。
霹雳出击:中央纪委迎难而上
    查处李真受贿贪污案件是一个先扫外围再攻坚、“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步步深入的过程。
    李真年龄不大,级别却不低,年仅36岁时,就已经是河北省国税局的局长了,可谓权倾一时。他在河北省甚至在周边省市也是颇有名气,是响当当的重量级人物。李真,1962年5月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个普通干部家庭,1981年大专毕业,先后在张家口地区果树场、张家口市油漆厂工作。李真深知自己的这种“凡人”背景起点太低了,对以后“升官发财”没有什么帮助,于是杜撰了一份“绚丽”的履历:自己的养父是一名老将军,而学历也成了硕士。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他将一个正科级的油漆厂改为正处级,自己则摇身一变成了正科级秘书。为加重自己的“分量”,李真还拼造自己与中央领导同志的合影,招摇撞骗。靠着上窜下跳之功,李真于1990年11月为河北省一主要领导同志当秘书,后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主要领导秘书;1995年12月任河北省国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1997年7月任局长,1998年4月任党组书记、局长。李真从1990年到1996年的六年时间里,连升数级,几乎是一年升一级,难怪有人评说李真是“坐着火箭上升的干部”。
    随着政治上的暴发,握有大权的李真私欲极度膨胀,忘乎所以,作风霸道。他以河北官场上的“特殊人物”自居,留下了斑斑丑态恶迹———李真在外吃饭有一个习惯,向桌上众人敬酒,大家都要起立表示恭敬。一次席间某局一副局长初来乍到,不识“规矩”,未起身与李真对饮,李真便大为“光火”,饭后马上给市委领导打电话,责令将此人撤职。为息事宁人,该副局长在市委领导的陪同下,两次到李真家赔礼道歉。
    还有一次,李真到某市考察,正巧该市领导在开会,只好让李真在宾馆稍候,李真起身就走,并大骂:“这不是你们求我要‘官’的时候了。”该市领导听后,立刻中断会议,去追李真,造成李真的车在前面跑,该市市委等四套班子的车队在后“尾”随的“浩荡”场面。
    李真到河北省国税局后,觉得分管财务的一个副局长在自己“花销”报帐方面碍手碍脚,没多久,就将自己的亲信安插在副局长的“座位”上,并将那位“不识眼色”的副局长“分流”了。而此刻的李真花起公款来,更加肆无忌惮。据说,他仅买“五粮液”酒一次就花了几十万元,并顺利地在单位报了帐。
    李真狂妄自大和腐败行径影响恶劣,关于他的问题,各种举报也不时地摆在中央纪委领导的案头。1995年,中央纪委接到举报:2月26日,李真的前妻杨某要到新加坡移民,并携有巨额赃款。当时的李真在河北地面上可谓权倾一时,炙手可热,马上就有“热心”人给他通风报信,说中央纪委正在查他。而河北省的一位重量级人物因为有人敢告他的“爱将”而大发雷霆:“告李真就是告我!”并亲自给中央写信打保票:“李真没问题。”同年9月,该领导还向中央纪委递交了一份所谓的调查报告,证明李真的“清白”!
   1998年,又有人举报李真的问题,秘密调查组进驻河北没多久,就被李真布下的“耳目”发现了。他调动关系从各方面加以阻挠,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调查组只好暂时中止调查。
    1999年3月18日,有关部门在天津蓟县抓到张家口烟案的主犯李国庭。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此案可能涉及深层次的问题,烟案可能与李真有关联,此案被列为中央纪委重点过问案件。中央纪委领导批示:要注意挖掘深层次的问题。  
    恰在此时又有人举报李真,反映李真曾经在北京一购物中心用“韩叙”名字的信用卡买过大衣,还收过高碑店电力局局长一把价值近4万元的按摩椅。线索虽然有价值,但证据不充分,中央纪委的同志总结前两次经验,在未取到扎实充分的证据之前决不打草惊蛇。决定首先把李真收受他人信用卡问题作为突破口,在不惊动当事人情况下,中央纪委的同志在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的配合下,冒着炎炎酷暑,在北京一家商场的“后库”里,埋头苦“挖”了一周,终于在数以万计的帐单中,查实了李真收受他人2张信用卡并消费10万余元的问题。
    那是在1994年初,时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的李真对他的一个“铁哥们”东租冀办老总张某说,我在北京请客、吃饭用现金很不方便,你看能否在你下属单位给我办张卡。随后李真给了张某一张名为“韩叙”的身份证,但照片、地址都是李真的,李真说是为了防止在北京办事暴露身份。正因为李真办理信用卡用的是假名字,给以后办案人员查实他用信用卡消费的问题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张某让其弟以一电子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名,为李真办了一张信用卡。到1999年初,李真用此卡共消费人民币9.95万元。1999年3月,李真将卡还给张某,同年的9月,李真得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此卡时,马上将张某的弟弟找到他家,说“公司的卡,把钱还给你们就是了,当时我就不该办这张卡,我不就是用了你们点钱吗?”“你叫财务给我打一张收据,把时间往前写。”说着退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并让张将收款日期提前到3月,造成退卡即还钱的假象。“到嘴的肥肉又吐出来”,毕竟心有不甘,李真骂咧咧地说,“妈的,有小人整我,要加小心。”
    在这次行动中,中央纪委初核组还发现了李真收受1套价值近4万元的高档按摩椅的扎实证据。与此同时,加大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张家口烟厂原厂长李国庭的审讯力度,加强了对重要知情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分别交待了李真收受李国庭5万美元贿赂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在1994年12月,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张家口市烟厂厂长李国庭(另案处理)为了感谢李真帮助自己缓和与有关领导之间的关系,并取得李真在政治上的支持和帮助,以资助李真前妻出国留学为由,送给李真美金5万元。
    李真虽不过是一名正厅级干部,但利用其曾担任过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的身份,为自己安插了一伙政治上的同盟,结成既得利益集团。因此,查办李真案是十分艰难的。对李真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时,刚掌握李真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事实和证据,就有人给李真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并为其出谋划策,订立攻守同盟;有人以所谓河北历史上的派性斗争为由,把查办李真案说成是政治上的宗派斗争,并向中央写信,说专案组偏听偏信,故意整人,企图混淆视听,把水搅浑;或以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干部队伍稳定等问题干扰案件查办工作,以派性斗争干扰反腐败斗争。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李真案很重视,中央纪委先后派出10余名办案同志,并从江苏、山西、北京、天津等省市抽调20多名办案骨干,会同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成阵容强大的专案组。为了有效地排除干扰,河北省检察院采取指定管辖,交叉办案,异地关押的措施,既排除干扰,又明确责任,有效地加快了办案进度,保证了办案质量。
找“宝”行动:从外围固定证据
2001年2月29日,中央纪委得知李真要到北京来“活动”,果断决定对其实施“两规”,不给其反扑的机会。3月1日下午,省委领导打电话给李真,通知他到省委开会。情知不妙的李真决定先打电话给一个女大仙,占卜吉凶。自知前途凶险的李真,曾多次找这位大仙算卦,预测吉凶,女大仙说他会有“牢狱之灾”。没想到这次女大仙却肯定地说,“没问题,你去吧。”被麻痹的李真果然侥幸赴会。事后李真交待:“如果女大仙说此去凶险,我早就跑了。”李真在此之前,已经作了充分的准备,大部分钱物已转移到香港,他常坐的汽车后备箱里早就备好了出逃的必须用品。虽然大仙说他此次无事,李真还是不放心地分别给前妻杨某、情人李某打电话,说他要出事了,让他们快跑。
    兵贵神速。专案组在“两规”李真的同时,多方行动,迅速控制涉嫌行贿的关键人物。3月2日抓到正准备逃跑的张铁桥,两天后,抓到了已跑到镇江的卢鹰,3月5日拘留孙长春...... 
    由于中央纪委前期工作做得扎实、细致,外围证据确凿,不到一个月,检察机关即报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李真转捕。
    李真转捕后,专案组为扩大战果,分头出击,从多方面寻找李真问题的突破口。而李真被转捕的消息一公布,原以为此次行动不过是“雷声大雨点小”的“走过场”的知情人,看到中央纪委此次是动真格的,纷纷站出来,揭发李真的问题。4月5日,一知情人向专案组提供了重要线索———23张赃款、赃物的照片。专案组人员初步估计这些赃款、赃物价值700多万元。
   700多万元的珠宝在李真家里根本没找到,照片上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存在?如果有,这么多的值钱物品又藏到哪里了呢?专案组经过研究,决定成立“找宝小组”,展开名为“芝麻行动”的寻宝工作。首先进入“找宝小组”视线的是李真的秘书李某,经过一番交锋,办案同志终于在李某家的房梁上找到了李真转移的16万元的现金和名为韩叙的假身份证。
  原来,1997年7月,李真要出国访问,为防止已与自己离婚的前妻杨某到家里乱翻,遂将贵重物品、钱、存折分装进两个密码箱中,寄放在一女同志处,李真当时还不无得意地认为,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谁成想,“聪明反被聪明误”,此女怕李真是用空箱子蒙骗她,所以当李真一离开河北,她就开车到蓟县找到一个开锁的师傅,将保险箱打开,发现里面都是值钱东西,初步估算有700多万元,于是就拍了23张照片,后此人将照片交给李真,李真还不太放心,又找到省领导,解释说自己有一个保险箱被人打开了,诡辩说是自己前妻存在他那里的。没成想,这个知情人偷偷地将照片复制了一份,保存了起来,看到李真被逮捕的消息,认为中纪委动真格的,就主动将照片送到专案组。
   5月初,专案组循着已获得的线索,对李真的姐夫采取措施。张健慑于政策和法律的威力,只好交出一只箱子,里边的东西虽已被打乱,有三件是照片上的原物,箱子也与照片上的一样,初步证明照片是真的。在新加坡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下,李真以杨某名义存在新加坡有关银行的赃款得以确认。司法机关公务人员也顺利地从新加坡取回41.6万美元。
    在正面较量之初,自恃有靠山和高智商的李真曾108天拒不承认自己有问题,而且口气十分傲慢:“你把谁谁找来,我不跟你谈”,并多次对同他谈话的同志讲,他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其实正如他后来交待的那样,“当时自己心存侥幸,幻想我在里面一顶,在外面的关系网一侧应,恶运就能过去,事情也就扛过去了。”
    经过几个月的扎实取证,办案人员心中已经有底了,即使李真不交待,证据面前他也会低头的。2001年6月17日,当办案人员将那23张照片扔到桌子上的时候,李真心慌了。这时办案同志向李真抛出了重磅“炮弹”:“李真你出境转移赃款乘的是哪班飞机我都知道。”曾经“镇静自若”的李真一下子被炸晕了,心理防线开始崩溃,专案组同志“步步紧逼”,并加大政策攻心的力度,就这样,在政策和法律的强大威力之下,在铁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铁嘴钢牙”的李真彻底“崩盘”,受贿贪污的罪恶故事开始从他嘴里象挤牙膏一样,不断地“吐”了出来——
钱能通神:“土老冒”成有魄力之人
   李真利用自己“河北第一秘”的特殊身分,对河北的事务指手画脚。他曾在不同的场合说,时任石家庄市副市长的张二辰是个“支部书记”,“土老冒”。闻听此言的张二辰,惶惶乎不可终日,担心当时号称是河北省“二书记”的李真,在领导面前说自己的坏话,断送自己的政治前程,略加思索后,张二辰不敢怠慢,马上寻机与李真联络感情,1994年七八月间,李真出国回来,张二辰跑到李真那里,“嗔怪”道:“你出国怎么也不通知我一声,我好准备些费用。”没过几天,张二辰即把一万港币以“下次出国再用”的名义送来了。紧接着,张二辰又以李真母亲身体不好买补品、给李真儿子压岁钱等为由,给李真送了2.6万元。张二辰事后说,“我给李真送钱不是想让他为我办成什么事,但至少别坏我的事。送钱以后,我们俩的关系也融洽了,交往也多了。”事实上,张二辰的钱也的确没有白花,在提拔他当石家庄市市长时,李真讲了“土老冒”不少好话:“张二辰有魄力,石家庄只有他了。”就这样,张二辰也顺“理”成了石家庄市市长。
    前面提到的那个给李真买按摩椅的孙长春,原来不过是高碑店电力局局长。自从傍上李真后,也是突飞猛进地“进步”—先到涞水县任副县长,后李真又专门打招呼,把孙长春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涞水县调到望都任常务副县长。
    同时,李真也有进项:1997年春节前夕,李真在北京赛特购物中心看到一把价值近4万元的按摩椅,自己不舍得掏钱,就打电话让孙长春到北京来提货。而孙长春也终于盼到了巴结领导的机会,心中暗喜,“像李真那么大的官,买东西的时候能想到我这么个小人物,是瞧得起我!”乐颠颠地从河北赶到北京,将货办好后,极为周到地送到李真家。于是以后逢年过节又送酒,又送钱,更加深了同李真的关系。
    2000年初,李真听到中央纪委在查他的风声后,与孙长春订立攻守同盟,让孙长春说按摩椅是通过别人带给李真的,并且已经给了钱了。而孙长春初到专案组时,也确实是按照李真交待的说的,妄图蒙混过关。
致富有道: 工程回扣不能漏
    利用职权操纵工程承发包,是李真捞钱的另一主渠道。据查:李真想让南京二建承建石家庄国税局办公楼工程,而此时,石家庄市国税局已与省内的一家公司签了合同。李真为将此事推倒重来,找出的理由却很堂皇,“你们局大楼工程施工队的确定,为什么要以议标的形式,这样做往往容易出问题,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你们要让南京某建参与进来。”并警告说,“不要在里面搞什么名堂,否则我就查查你们!”
    而按李真“旨意”搞的这次招投标也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为保证南京某建顺利中标,石家庄国税局领导事先与招投标委员会的评委打招呼,评委们也心照不宣地给南京某建打了高分。南京某建中标后,李真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上很快就有了五万美元的进项。
  1998年初,廊坊市国税局准备建培训中心,李真的情人李某马上吹开了枕边风:“此项目要给省某建作,如果按投资数6%提取中介费,能挣几百万。”在利益和情人的催化下,李真对廊坊国税局长讲,“上面有人多次介绍省某建干我们国税局的项目,而且听说他们在秦皇岛做的几个项目质量不错,我把它介绍给你们,让他们参加投标。”李真虽未明确表示,但他的部下则认为“推荐”不过是用词方式,实际上已经指定了单位,于是省某建便“顺利”中标。紧接着李真便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公司提了50万元,此时已经是1999年了,当时查他的风声正紧。
    现在,让我们再说说李真与北京市个体老板王某的权钱交易史吧。
    1995年5月至1998年12月,李真在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和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4次收受王某人民币305万元。
   1995年10月份,听说河北某市百货大楼要重新装修的消息,北京的王某便按捺不住发财的欲望,想为此工程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捞一把。他于是想起了李真,便通过夫人找到李真,李真也很爽快地答应下来了,并同该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介绍将该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交给北京建筑工程装修公司。1996年5、6月份施工结束后,王某送给李真人民币15万元。
    有了第一次,就不愁第二次,这不,造价3500万元的河北省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又落到王某手里。1996年8、9月份,李真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交给王某联系的施工单位,两人商定按工程造价的6%提取好处费,各得一半。王某按事先商定从施工公司提取中介费人民币170万元,送给李真人民币75万元。
    尝到甜头的李真一发不可收拾,应王某之托,他又给衡水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打电话,将衡水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人民币1500万元的工程交给某工程建设总局承建。1999年初,李真在香港银行的帐户上又增加了45万元。
   北京市秦某是李真“发财致富”路上的又一“黄金搭档”。
   1994年初,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应秦某请托,借款172万美元。为感谢李真,1994年3月26日,送给李真人民币50万元。
   1996年初,李真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应秦某之托,将河北省税务系统1800万元的税务数据采集器项目交给深圳一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完工后,该公司经理为赞助秦某拍电视剧和感谢李真帮忙,先后汇入秦某指定的帐户上人民币136.5万元和63万元。
机关算尽:官商勾结好发财
    总是伸手向别人要钱,李真觉得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安全性、稳定性都没有“保障”。于是他决定走官商勾结、利益均占的“朋友”之路。李真选择了张某和吴庆五作他的“商业伙伴”。
    李真与吴庆五的“历史渊源”很深。1990年下半年,李真到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与吴庆五同为秘书,自然交往的就多一些,且吴庆五是外省人,李真私下里给他透露了许多河北省“内情”,且他们对河北政界和经济界问题的看法、观点也完全一致,慢慢地就走到了一起。
   1992年初,正在事业处于上升之势的时候,吴庆五提出要下海经商,并说在仕途上已经这么多年了,体现了应有的价值,打算在另外一番天地里施展自己的才华。还向李真承诺:“我离开后,由你接替我的位置,今后,在另一番天地里,我要为你们服务,你们的需要,就是我的需要。”
    而事情正是向着吴庆五说的方向发展的。在吴庆五的力荐下,李真顺利地接替了吴庆五的位置———给省里主要领导当秘书。下海经商的吴庆五失去了秘书之职,也就失去了光环,在很多方面都玩不转,过去围着他转的人,对他也失去了往日的热情,落魄的他,只有找李真了。而李真的秘书一职是吴庆五让给他的,心存感激的李真,与吴庆五便开始踏上了狼狈为奸,官商勾结的“双赢”之路。
    李真在给省里领导作秘书期间,认识了东租冀办的老总张某,并通过做工作扭转了省领导对张某的不良看法。李真在北京联系工作、私人用钱等不方便报销的,都让张某给“处理”了,与张的关系也越走越近了。
    1993年,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被石家庄检察院刑事拘留后,李真与吴庆五为之多方活动,并利用当秘书的便利,将打好的文件直接送呈省领导,找出理由让领导签字,以省委领导的名义为张某说话,不但将张某放了,而且还官复原职。
    给张某出了力的李真不失时机地说,“我经常去北京,没有车很不方便。”张也很识趣,“你说什么牌子的,我给你弄一辆,”“就凌志400吧。”不久张某花了62万元给李买了辆车。
    而李真因为这辆车屡屡被举报,为消除影响,1995年底,将车卖给河北大野集团的卢鹰,而卢鹰明知该车当时的市场价不过是45万元,碍于李真是领导的秘书,自己一个外地人在石家庄搞项目早晚得用李真,所以按李真说的62万元成交了。
    之后,李真与吴庆五、张某经常在一起设想他们的合作“蓝图”,“我在官场、你在国企、他在商场,各有优势。今后相互配合好,你们要把钱越赚越多,我要把官越作越大,我需要钱找你们,你们在官场有什么事,由我来帮你们办。我在官场步步高升,你们在商场就会越挣越多。”  
    而逃脱“牢狱之灾”的张某非但不思悔过,反而萌生了给共产党干不如给自己的哥们干的想法。当他听说河北省有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时,便鼓动李真将这块“肥肉”拿下。 
    李真动用各方关系还真把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拿下了,且通过两笔调汇,“轻松”获利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为了表示昔日吴庆五“知遇”推荐的感激之情,李真告诉吴庆五:“我帮助张某搞到500万美元外汇额度,从中能赚人民币2000万元,还帮助他解决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你下海后有什么需要,我一定让他支持你。”吴庆五“当仁不让”,随即向张某的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1993年1月28日,吴庆五又从该公司借了1000万元。
    2000万元,多诱人啊!可又很烫手!怎么才能“合法”地落到私人腰包?李真、张某、吴庆五可真是绞尽脑汁,伤透了脑筋!为此他们曾不辞辛苦地专程聚到北京一家大饭店密谋,商量分配方案,如何以合法的形式将2000万元从张某的公司转出去?
    李真与张某、吴庆五又经多次密谋,最后决定将吴庆五借的2000万元,不还给张某公司,以顶替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由张某负责平帐,为确保不留把柄,张某负责将借款合同销毁。
    此后,吴庆五将该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投资经商,而李真也分得1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和位于北京闹市区的一套价值51.6万元的商品房。
  1998年下半年,李国庭案发,吴庆五给张某打电话商量对策。张铁梦说:这2000万元从帐上查不出来了,但通过查银行,肯定能查出来。李真得知此事后,先后与吴庆五等人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
    李真在走“官商结合”之路的同时,也开始筹划让自己的妻子经商,搞官商结合的“一家两制”。经过多方的筹划,1995年李真的妻子以经商为名,到了新加坡,后因两人家庭关系破裂,李真与前妻的官商结合的家庭“梦想”成了泡影,继而,又与情人李某将这个机制延续下来。
    李真自知捞取的“黑钱”太多,早晚会暴露,就玩起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他把自己认为不可靠的人送的钱,或是易被发现的钱退还,白白地退了又心痛,怎么办?他决定找下一家送钱,补上这个缺口。
    第一个进入李真视野的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经理李某。1998年底,李真听说胡长清案件与保定国税局局长刘战旗有关联后,联想到刘曾送自己2万元人民币和4000美元的事,不禁紧张起来,立马筹钱还刘,但又舍不得掏自己的腰包,就找到李某,以换“美元”为名,拿了4000美元。
    紧接着,为了往香港倒钱,李真又在李某那里“换”了4万美元,说是急用,要还别人的钱。其实李真选中李某,主要是考虑他是北京人,与河北联系少,更安全些。而李真也没有亏待李某,作为回报,李真把邢台国税局培训中心的土建工程和保定市培训中心内部装修工程给了李某。
   “蜘蛛自知张罗巧,网得飞花误当虫。”李真“机关算尽”,但最终还是落得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太行巍巍:严惩腐败得民心
 开弓没有回头箭。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李真一案终于得到了彻查。
    调查表明,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6余万元、美金17.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李真与他人相互勾结,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2000万元人民币。个人已得美金1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住房一套。与他人相勾结,非法侵吞爱尔兰尼瓦利斯公司(国有)50%的股权41.58195万爱尔兰镑,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国有)571.6万元人民币,个人分得红利10万美元。    
      深挖细查,除恶务尽。在查处李真案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李真案“涉及的人和事都要追查”的指示精神,专案组在“彻查李真全案”的同时,顺藤摸瓜,深查窝案串案,陆续突破了河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驻京办事处原主任王福友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吴庆五贪污、介绍贿赂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市长张二辰受贿案,河北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受贿案等47起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涉案金额高达4.5亿元的违纪违法案件。至此,李真案件查处工作可谓大获全胜。
      而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严重违纪案也被“牵”了出来,程因严重违纪已于2003年8月8日被开除党籍。
      太行巍巍旗更艳。查处李真严重腐败案再次表明,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大得民心,大慰民意,用事实向世人昭示了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对于腐败分子,不管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都将一查到底。
  
 
玉宇澄清万里埃———王怀忠腐败案查处始末
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的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块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的土地。在这里,曾经涌现出老子、庄子、管仲等名人。历史发展到今天,阜阳人民却因为此地出了个巨贪王怀忠而倍感羞愤!
    王怀忠狂妄自大,自认为是“泽中蛟龙”,迟早要“终入大海作波涛”,实则是集各种恶习于一身的巨贪,被当地人称为“王坏种”,并广为流传着这样的预言:“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住王怀忠”。
    自认为分管过政法,懂法律的王怀忠,在得知党组织在调查他的问题时,居然威胁那些给他行贿的人说:“反腐败抓源头就是抓你们这些行贿的人”,“我就是被关进十年也不会讲一个字,你们讲了我也不承认。”妄图构建牢不可破的“同盟军”,以此来对抗组织的调查,并筹资200多万元送到北京,想“花钱免灾”,妄想藉此“摆平”中央有关部门。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尽管王怀忠机关算尽,但最终难逃正义法网。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对王怀忠案的彻查与审判,再次显示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
                大较量 正义战胜邪恶
时代潮涌,大浪淘沙。2003年底,反腐一线再传捷报———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王怀忠,安徽亳州人,1946年3月出生。1964年9月参加工作,1966年2月入党。历经几十年的摸爬滚打,他从村里的记分员一步步走到了副省长的位置,期间曾经执掌过全国人口最多的地级市———阜阳市,任市委书记。历史上的亳州曾出了一个善耍权谋的曹操,王怀忠也自称是当代的“曹操”,阜阳有1300多万人口,他就狂妄地吹嘘:按人口比例,他就是世界第58位“总统”!他还自诩为“泽中蛟龙”,迟早要“终入大海作波涛”。随着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蜕变,王怀忠一步步地走向了腐败的深渊。
  对于王怀忠涉嫌腐败的问题,上级组织曾做过多次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没能深入下去。这使得王怀忠的气焰更加嚣张,他曾在大会上狂称:“感谢纪委,查我一次提拔我一次,查我十八次提拔我十八次”。宣称“阜阳是王家的天下”。
  王怀忠就是这样一个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蜕化变质的腐败典型;一个政治野心膨胀、思想道德败坏、作风专横跋扈的“全方位腐败”的典型!
  上级专案组进驻的消息传来时,当地的老百姓奔走相告,欢呼:“红旗飘飘利剑扬,中央纪委到阜阳”。查办王怀忠案件的工作一展开,人民群众就断言:“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住王怀忠”;王怀忠案件一突破,群众高兴地说:“中央纪委终于为老百姓打死了一只很难打死的老虎,威慑了一批老鼠。”
  经查,自1994年以来,王怀忠在任阜阳市主要领导和安徽省副省长期间,索取、收受贿赂共计517万余元人民币。共追缴王怀忠家庭财产总计人民币1059.64万元;首饰162件(套)等物品。王怀忠利用职务之便,为马某、杨某、倪某等人在贷款、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等方面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索取、收受对方现金共计317万元。且对其拥有的价值4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尤为恶劣的是,2001年11月,王怀忠为了对抗组织的调查,向私营企业主一次索取200万元,被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骗去120万元。
  正义战胜邪恶的胜利之果来之不易,其中不知凝聚着多少办案人员的辛劳、智慧和汗水。查办王怀忠一案,再次显示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
200万元贿款 揭开了盖子
  2000年,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子被立案调查后,关于王怀忠腐败问题的举报信就开始纷纷“飞进”北京,送到了有关领导的案头。中央纪委领导研究决定,借调查肖作新的问题,慎重地对王的问题进行初查。
  调查中,与王怀忠关系很密切的所谓“铁哥们”———7个民营企业主很快便进入了中央纪委专案组的视线。因为,安徽省纪委在调查肖作新案时即发现了这几人有向肖作新行贿的问题,而且有的涉嫌偷税。从这些人身上入手,可直接切入王怀忠受贿这一实质问题,尽快打开工作局面。但是这7个“重点人物”在阜阳社会关系复杂,和地方官员、机关干部甚至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走漏风声,会给调查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兵贵神速,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部署,2000年11月,乘王怀忠出访之机,专案组协调安徽省有关政法机关采取突然行动,以继续查办肖作新案件为名,将这7个人在36小时内全部控制住,在48小时内将7家公司的帐目依法全部封存。
  同这7个“重点人物”的谈话工作,进行的异常艰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人都对王怀忠抱有幻想,不相信他真的能“倒”。同时他们都得过王怀忠这样那样的“好处”,也曾给王怀忠送过钱,因此都抱着“死扛”的念头。而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与规律有较多了解的王怀忠,在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他的问题的时候,表现出了极强的反调查能力,他四处打探消息,转移赃款赃物,并给涉案人员洗脑,———什么“现在反腐败抓源头就是抓你们这些行贿的人”“中央纪委可能找你们,你们啥都不要讲,讲得越多对你们越不利。我就是搁在里面10年,一个字都不会讲……”“行贿、受贿都一样,你的嘴一定要严。行贿拉拢领导比受贿还要严重。”王怀忠还给涉案人员通风报信,教他们如何对付调查,甚至煽动被审查对象的家属到专案组闹事,并安排人搜集专案组的材料等。
  针对以上情况,办案人员及时调整了方案:各个击破,打掉幻想,动之以情,晓以利害……这一有针对性的措施果然见效,案件自此打开缺口,形势逐渐明朗。经过异常艰苦的工作,这7个“重点人物”中间的不少人,分别交待了给王怀忠行贿的犯罪事实,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然而,与王怀忠关系最为密切的某集团总经理李洲却就是不交待,调查一时陷入僵局。专案组发挥政策攻心的威力,经过反复较量,2001年1月4日,李的嘴终于被“撬”开了。一场妄图以200万元人民币“摆平”中央有关部门的丑剧由此浮出水面……
  原来,王怀忠得知专案组已经进驻安徽,对自己进行调查的消息后,就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急不可待地筹划着如何对付调查,妄想逃脱法纪的制裁。深知王怀忠处境的阜阳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张爱云放出风来:自己能找到“大人物”帮王怀忠“摆平此事”。
  张爱云何许人?原来是个以科技开发为名,却文化水准低下的惯骗。2003年8月,合肥市中院认定她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等金融凭证,实施诈骗4起,诈得528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张爱云的底细,王怀忠不是不知情。1997年,省里某机关服务公司曾被张诈骗30万元,后来通过王怀忠追回了这笔款项。用王怀忠的话说,“钱是从张的裙子里翻出来的。”但是,此时“病急乱投医”的王怀忠还是相信了张爱云的话。
  张爱云介绍的“大人物”叫“陈思宇”,真名实姓为侯万清,他哪里是向王怀忠自吹的“有特殊背景的名门之后”,更不认识办案人员,而是一个专靠在社会上行骗为生的东北农民。在此之前,他曾骗得江苏省徐州市原市委副书记陈耀南人民币132万元和4万美元,但骗子的弥天大谎很快赢得了王怀忠的信任,马上提出要“陈思宇”帮助解决四件事:一是从中央纪委索回举报信;二是把被抓的个体户都放了;三是调离安徽,到外省任职;四是将他的死对头肖作新从严判决。“陈思宇”见发财的机会到了,压抑住心头的狂喜,当即将王怀忠所有的要求都答应了下来,并“明码标价”:每办成一件事收一百万元人民币,王怀忠也顾不得许多,一律无条件答应,并拿出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作为见面礼交给了他们。
  这一系列骗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骗子就是骗子,自有骗人的“高招”。三个骗子中的一个骗子的老婆是安徽人,道听途说了不少有关王怀忠的腐败行为。于是乎,骗子们便据此伪造了一封“举报信”,打印后,在“举报信”上用红笔划了几道杠,模仿领导批示过的样子,并将报上肖作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剪下来,也交给了王怀忠,谎称这两件事情已通过上层有关领导办好了。王怀忠对此居然信以为真,答应了“陈思宇”等人200万元的开价,并立即通知曾在自己手中得到大量不法利益的阜阳个体老板李洲尽快准备200万元现金送过来。一心要向王怀忠“报恩”的李洲很快就筹集了200万元,并派自己的手下杨某送到合肥,先交给张爱云等人120万元,约好其余80万元以后再支付。而这三个骗子拿到钱,还未来得及挥霍就“落网”了。
  专案组紧紧抓住这一问题不放,由司法机关立即抓捕知情人杨某到案。不得已,杨某只好交待自己根据王怀忠的安排取钱送钱的经过。经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协调,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派人分赴东北三省及西南地区展开千里追踪,陆续将三个骗子抓获。“陈思宇”被捕后,称自己是“台胞”,但在办案人员面前,他写不出一个繁体字,闽南话更是一窍不通,不得不尴尬地招认自己从事诈骗活动的事实。
  王怀忠枉费心机,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对王怀忠立案。
  随即,专案组从安徽、江苏、山东、江西、浙江、上海等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407专案组”,并从北京、合肥、阜阳三条战线上并全面展开了对王怀忠的“围剿”。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王怀忠终于坐在专案组面前,但他装得很镇定。自以为已经无懈可击的他,居然在专案组替自己“表功”:“我非常感谢组织上曾经把1300万人民交给我,这是对我最大的信任。这些年来,阜阳总的来说是经济有进步,风气有倒退,工作上搞得过高、过急、过快,超越了群众的承受能力。有些事情喜欢一个人说了算,没按程序办,影响了其他同志的积极性,但是,我对自己要求很严,对钱看得很轻,没有拿过任何人一分钱。”
  如此轻描淡写,王怀忠倒成了一个颇有自知之明的“清官廉吏”了!专案组针对这种情况,及时调整办案思路,转移主攻方向。一方面将工作重点转到外围证据的调查上,另一方面抓紧调查王怀忠妻子韩桂荣收受贿赂的问题。铁证面前,韩桂荣承认了与王怀忠共同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的问题,还交待了将家庭财产转移到其四个妹妹家中的情况。
  战机难得,稍纵即逝。为防止王怀忠的家庭财产再次被转移,专案组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连夜驱车400公里赶到亳州,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于凌晨5点钟,同时对韩桂荣的四个妹妹家依法进行搜查,一举查获了所转移的1000余万元财产。
  专案组针对王怀忠在阜阳劣迹昭彰,群众对其恨之入骨的情况,又及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办案地点,发动群众,扩大案件线索。这一措施果然奏效,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收到群众来信500余件、举报电话200余次、接待群众来访100余人次,掌握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怀忠不得不开口交待问题,第一轮就交待了收受108人共计1000余万元贿赂的问题。专案组在冷静分析了王怀忠的交待与阜阳的实际情况后,结合案件的总体目标,及时报中央纪委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了特殊政策:凡涉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彻底讲清向王怀忠等人送钱送物的问题,可依法减免处罚。这一政策的公布,使很多涉案人打消了顾虑。在规定期限内,共有50人主动交待了问题,仅阜阳市副市长王某一人就交出自己的违法所得170余万元,阜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经理王某在政策感召下,主动从外省的躲藏地赶到阜阳办案点投案自首。
  在取得了扎实的战果之后,办案人员与王怀忠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较量。且战且败的王怀忠,虽然交待了一些问题,但还是死守着关键防线。他口口声声说“相信组织,实事求是,有啥说啥”,表示“要积极配合组织彻底交待问题,要竹筒倒豆子”。但他从没有真正、彻底地交待自己的问题,始终以无赖的方式进行纠缠或兜圈子,经常出尔反尔:上午承认的问题下午就不认帐,刚交待的事情马上就否认,用他的话说是“有竹筒没豆子”。他甚至声称自己是“没有受贿,没有情人,在国内外没有存款和有价证券”的“三无产品”,并扬言要将这“三无产品”卖到底。更为恶毒的是王怀忠狗急跳墙,不断反诬专案组的工作,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写信诬告专案组,企图混淆视听,转移调查视线。
  任何诡计也动摇不了党组织的决心。在查办案件期间,中央纪委领导多次亲临办案前线指挥,与专案组的同志一起分析案情,并及时调整办案方略,给办案人员鼓劲,反复强调“王案时间长、难度大,案情复杂,越是在关键时刻越是要咬牙顶住,疲、厌、急的情绪都不能要,一定要坚持到底,将此案办成铁案,让中央满意,让人民满意。”
  针对王怀忠对抗调查,拒不认罪的恶劣态度,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不能指望王怀忠有悔罪表现,要做好王怀忠“零口供”定案的准备。证据扎实充分,是保证案件处理到位、办成铁案的重要条件。根据领导的批示,专案组的同志在固定证据方面,下苦功夫,将证据牢牢“钉死”,事实证明这一招最为有效,即使是在后期王怀忠全面翻供的情况下,依然做到了铁证如山。
  经过2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专案组在安徽省委、省纪委及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基本查清了王怀忠的问题。2002年10月14日,王怀忠被依法逮捕。“拔出萝卜带出泥”,王怀忠案的彻查,带出了47起腐败案件,涉案3亿多元,查处了包括阜阳市原市长李某、阜阳市原副市长王某等在内的地厅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12人。
    让我们来看看王怀忠腐败的真面目吧:
假面具 终于被剥去
  王怀忠在担任阜阳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有一项权力是他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土地出让的决定权。他打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旗号,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拒绝实行招标拍卖,采用批条子、打招呼、签字批示、以吃饭或主持会议协调等形式,直接干预土地出让79宗。他“协调决定”的内容主要是,一味迎合开发商的意愿,随意决定出让土地的用途;不经评估,随意决定地价;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阜阳的很多私营开发商都是因为王怀忠的不法支持而在短时间内迅速暴富的。这样的权钱交易使王怀忠和一些“老板”的关系密切到不分你我。难怪在王怀忠被调查期间,有人曾扬言“不惜倾家荡产也要为王怀忠解难”。
  王怀忠案中一个重要角色———杨晓明即在此列。1994年9月,时任阜阳飞龙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杨晓明,因涉嫌偷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王怀忠以其阜阳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身份“从中协调”,使杨晓明取保候审。为感谢王怀忠的帮助和希望今后得到更多的支持,杨晓明择机给王怀忠送去6万元。之后,王怀忠对杨晓明更加另眼相待,当杨提出收购飞龙公司时,王怀忠亲自出马给予“协调”,使杨晓明低价收购了阜阳制革厂和飞龙公司。1997年,在杨晓明的企业行将破产之际,王怀忠仍力排众议,将阜阳市肉联厂交由杨托管。据阜阳市一位副市长介绍,当时的肉联厂尚有净资产3800万元,然而10个月后,当杨晓明将此厂归还给阜阳市时,不仅原有资产流失殆尽,还新增债务2500万元。这一进一出,阜阳市损失资金数千万元,而杨晓明在上海、深圳的企业却日见红火。
  王怀忠和原阜阳国贸大厦老板李洲的关系也是如此。1994年3月,以银行职员身份下海的李洲提出开发阜阳最繁华的黄金地段,建设国贸大厦,王怀忠为其大开绿灯,不仅土地款分文不收,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流失400多万元,还为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13万元。国贸大厦建成后,王怀忠更把它当作自己的“宝贝”。国贸大厦因有不法色情活动被查处,王亲自打电话给公安局,要求为其“保驾护航”;李提出大门面临城市干道,难以聚财,王便要求市城建部门在门前建一个喷泉,使道路不能通畅。正因为如此,当王怀忠“出事”后,李表现出了“哥们义气”,要钱出钱,要力出力,在其被调查时,还企图自杀以谢王怀忠。
  原阜阳自来水公司经理倪超与王怀忠关系非同一般,倪为自己公司的利益不惜大额给王怀忠送钱,王也给倪超谋取了许多非法利益。1995年,倪超想在西湖风景规划区征地经营公墓。而按照政策规定,只有政府民政部门才可以管理经营公墓。倪超为了达到目的便去找王怀忠,王明知有政策规定,但还是违反规定,多次和有关部门打招呼,要求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先后假借民政部门名义为倪办理了立项、规划选址和征地手续,共征用农民集体土地144.49亩,其中占用耕地80亩。公墓建好后,名为民政部门管理经营,实为倪超等个人经营。国家明令个人不准经营公墓,而倪超却通过经营公墓,迅速牟取暴利。
好大喜功 造孽深重
王怀忠经常说的一句话“数字报大点无关紧要,又不交税,数字能鼓舞干劲。”
  阜阳市计委在制定“九五”计划时,曾提出GDP要增长13%的目标。但时任市委书记的王怀忠觉得这个数字“太低”,“不符合政治需要”,计委无奈调到15%,但仍达不到王的期望,计委只好第三次调整,即从15%提到18%,然而,再次遭到王的否决。最后,在和计委“讨价还价”之后,王怀忠作了一些让步,在会议上把阜阳“九五”期间经济平均增长目标定为22%,而不是他理想中的28%。为了达到“目标”,王怀忠对上述指标逐级分解,层层加码。各级政府为达到这个目标,采取财税“空转”的办法,虚构纳税人,于是在蒙城县出现了以“秦始皇、叶利钦、克林顿”等死人和外国人名字交税的闹剧。
  王怀忠为了出“政绩”,大肆搞工程上项目,经常是“只见奠基,不见竣工;只见剪彩,不见效益;只见投入,不见产出;只见投资,不见收效”,被民间称为“三拍(拍脑袋创意、拍胸脯决策、拍屁股走人)干部”。 
  ——一个“国际性”的大机场,一个多星期才有一架飞机起落,平常只有鸟儿在飞;
  ——一个号称“世界上最大”的动物园,只有两只小老虎生活在那里;
  王怀忠的政绩工程——“大机场”,共耗资3.2亿元。工程开工时,阜阳的工人、教师、农民每人被摊派了数百元的机场建设费。为了兴建这个机场,王怀忠不知透支了阜阳多少财力。1994年王怀忠决定要建“世界上最大的动物园”,养老虎和鳄鱼,在折腾了3年之后,这个动物园也只有两只小老虎。
  王怀忠在阜阳搞的“形象工程”中,大电厂在其任内花掉的6000万元资金,成了谁也理不清的“烂账”;所谓“200万头黄牛产业化工程”,实际存栏量也就几十万头,而一批“老板”则财运亨通。
  王怀忠还严重违反规定,擅自签批并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变相吸收录用干部达12602人,造成阜阳市干部入口严重失控,人员超编,后果严重,截止1999年底,阜阳市市直机关超编46.5%,事业单位超编27.8%,王怀忠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阜阳市委市政府正副秘书长最多时配23人。他违背党的干部路线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滥用职权,独断专行,任人唯亲,卖官鬻爵。甚至把主管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找来,当场口述干部任命名单,并安排作为组织部意见提交书记办公会。1998年12月,王怀忠一次提出了75名干部任命意见,让组织部长作为组织部的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对有不同意见或考察明显不合格的干部,仍强行安排。阜阳市原来两个干部因和王怀忠个人关系密切,王一手安排他们任副市长,后来两人均因受贿被立案查处。
前车之覆 再敲警钟
  王怀忠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阜阳群众的心,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他是罪有应得。当王怀忠被立案审查的消息传出后,阜阳市的群众自发上街燃放鞭炮以示庆贺,足以说明反腐败是民心民意之所向。
  通过查处王怀忠案件,坚决惩处了王怀忠等腐败分子,起到了惩治腐败、震慑犯罪、鼓舞人心、教育干部的作用。反腐败也促进了经济发展。2003年,阜阳在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经济仍然取得长足进步。
  王怀忠由一名高级领导干部,沦落为违法犯罪分子,有着深刻的教训。阜阳人都知道,王怀忠父母早丧,是一个孤儿,是贫苦的乡亲们把他拉扯大,是共产党把他培养成人,并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他理应为官清廉、奋发敬业,以报答养育他的父老乡亲和培养他的党组织。但是,王怀忠却反其道而行之,背弃了党的教导、乡亲们的嘱托,辜负了阜阳人民的期望。他在被审查阶段,曾经讲过这样一段话:“随着职务的升迁,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到极至,与党组织离心离德,我行我素;作风上独断专行,排斥异己,搞宗派主义、小团体;经济上行贿受贿,尤其是利用手中的职权接受贿赂达到惊人的程度,生活上追求吃喝享乐,由一名党员蜕变为严重的腐败分子。”这倒是几句真心话。剖析王怀忠的犯罪轨迹,不难看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思想扭曲,意志蜕化,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以致背离了党的根本宗旨。
  前车之覆,不可不鉴。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时刻牢记江泽民同志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告诫,一定要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当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一定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要求,“加强主观世界改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永葆公仆本色,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河南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
2002年10月中旬,河南省交通系统一条爆炸性新闻不胫而走,省交通厅长石发亮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这是河南省继曾锦城、张昆桐被判刑之后,第三任交通厅长落马。据介绍,石发亮案无论是涉嫌经济犯罪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范围之广、手段之恶都远超过了他的前两任。短短几年里,河南三任交通厅长接二连三地落马,人们在震惊之余也不得不做一些冷静的思考。
欺世盗名 廉政假相迷惑众人
人们痛恨“恶鬼”,因为它有一副凶险而丑陋的面孔,但它并不可怕,因为人们能及时识别、防备乃至消灭它。而当“恶鬼”戴上一副仁慈的面具来蒙人害人时,即使深受其害你还浑然不觉,那才是最可怕的。
曾锦城当了九年的省交通厅长,无论面对上级还是在下属中间,他总是一副道貌岸然的形象。对上级,他信誓旦旦:一定要廉洁奉公;对下级,他出口必言洁身自好,不管大会小会,总会列举出一两个拒贿的例子,既表白自己又教育群众。“一个副市长给我送一万元钱,我非常生气,骂他说,我就值一万元!”,“有人送给我一条烟,我发现里面有一万元钱,立刻让他拿走了”。每每开会他总要举两个这样的“例子”。
不仅如此,曾锦城还曾咬破手指给省委写血书:“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事,坚决维护党的形象……”曾锦城一纸血书可谓一箭双雕,他上蒙领导的眼,下堵群众的嘴。
张昆桐接任了曾锦城的宝座后,细心研究了前任捞钱的手段和技巧,总结了前任失足落马的教训,制定出自己的从政方略。上任伊始,他首先向省委领导立下了军令状:一定汲取前任的教训,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细枝末节也不放过。他提出了一个颇具感染力的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为此,他还拍了电视宣传片。
张昆桐在任期间,每年的全省交通工作会议都是由他作工作报告,报告中,他部署业务工作简明扼要,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却总是使用大段的文字,逐句地宣讲,抑扬顿挫,令与会者无不为之动容。据说,张昆桐是个“会议厅长”,大会套小会,小会连大会,他逢会必讲廉政,开口不离党风。在省交通厅不少人的心目中,张昆桐不仅反腐败认识高,而且身体力行。据说张昆桐每次下基层视察,临返回时总要亲自打开坐车的后备箱,检查是否有基层同志送的土特产、礼品之类的东西。一经发现,不仅严辞拒绝,还要严厉批评送礼者,说这不是礼品,而是糖衣炮弹,不是给领导补身子,而是掘陷阱!
一些熟悉石发亮的人用“三大”概括他的为人,即:“胆子大、本事大、关系网大”。石发亮如愿登上厅长“宝座”后,对他前两任的落马不屑一顾,认为他们胃口大、办事太笨、捞钱太急、防范意识太差。更重要的是他们打造形象工程的力度太小,效果不佳。因此,石发亮上任伊始便不惜一切地塑造廉政形象,他以前两任为反面教材,教育各级干部要廉洁自律,修筑防腐拒贪的铜墙铁壁,他也提出了一个令人振奋的口号:“一个‘廉’字值千金。”
石发亮“作秀”的本事比前两任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大笔大笔花国家的钱在自己脸上贴金。他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关系,在电视、报纸上连篇累牍地刊播他如何反腐倡廉、廉洁自律、防贪拒变的事迹。无论是新公路开工典礼,还是高速公路通车剪彩仪式,他总是站到令人瞩目的位置上,眉飞色舞,情绪激昂地发表一通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演说,而每逢此情都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出现在众多大众传媒的黄金时段和显著位置上,石发亮为自己造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据说,石发亮上任不久,就为全省交通工作制订了“832”工作方针,即八个字:速度、质量、安全、廉政;三句话:上不糊弄共产党;下不欺压老百姓;不溜奸,不耍滑;两条原则: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项不上。“832”工作方针既是石发亮向上攀附的敲门砖又是他稳固“宝座”的垫脚石。
暴敛民财 权杖指处纵横无忌
商品交换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人类社会从此由混沌逐步走向文明,而与此相伴相生的以权谋钱、以钱谋权的怪圈也在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绵延至今,河南三任接连落马的交通厅长,不约而同地走进了这个怪圈之中。
曾锦城是一个多有建树的桥梁专家,当他登上交通厅长宝座后,便很快发现修桥筑路其实是个聚宝盆,而这聚宝盆的源头,就是源源不断的国家财政投资。
1992年曾锦城兼任郑新高速公路指挥部指挥长和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交通部二局四处决心拿到这项工程,处长尹长生把5000元现金装进一个信封放在曾锦城的办公桌上,曾锦城推辞几下便收下了。尹长生心中有了底,过了几天他又把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进了曾锦城的抽屉里。曾锦城终于开口了:“你们的报价要掌握在六千万元左右,不能差太多。”尹长生心领神会,招标会上报价6140万元,在众多投标单位中价格最低,自然中标。开工不久,曾锦城特意到尹长生标段视察,尹长生知恩图报,又把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塞进曾锦城的裤袋。
有权的感觉好爽:某运输公司经理为感谢提拔之恩给曾锦城送来一台日产彩电,价值1.8万元;某酒厂一位领导为调动工作送给曾锦城1万元…… 1995年10月至1996年5月,曾锦城正被纪检部门审查,但他毫不收敛,在此期间还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八万余元。更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写下血书之后,他收受贿赂四十多次,款物折合人民币达三十余万元。
张昆桐比曾锦城更懂得权钱交易的奥秘。在他任省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就对意外之财来者不拒。安阳市一家集体性质的建筑安装公司原为二级资质,后来因故被降为三级。为使公司资质级别升上去,公司经理带上一万元现金来到张昆桐家中,言明来意,拱手送上一点“小意思”,张昆桐用眼角瞄了一下信封厚度,张妻客套了几句便笑纳了。果然是“金钱真奇妙”,几个月后,这家公司便接到一纸批文,该公司资质被恢复为二级。这家公司自然喜不自胜,公司经理又带上7000元现金和一条价值2000元的金项链登门道谢。据介绍,仅调升资质一项“业务”,张昆桐就有接连不断的“进项”:郑州某建筑公司送9000元;商丘某建筑安装公司送1万元……
张昆桐十分清楚前任落马的原因,但怎么也挡不住金钱的诱惑。1995年初,郑州某空调电器公司经理谢某得知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办公大楼要安装中央空调,很想承揽这项业务,谢某虽与张昆桐素有交往,但他深知生意之道中金钱的魅力,于是亲自把2万元现金送到了张昆桐的办公室。
1995年春节前,某公司经理于某为祝贺张昆桐荣升交通厅长,亲自送上6万元人民币,并表示请张厅长在适当的时候给公司安排点工程。1996年5月,安阳那家被张昆桐关照过的建筑公司经理裴某登门,对以前的关照再次表示感谢,委婉提出承揽高速公路工程的要求并放下1万元人民币。1998年初,隶属于某部的一个局下属有个建筑工程处想在河南揽工程,趁张昆桐在北京开会之际,到其下榻的酒店,送了3万元人民币,后又到郑州给张送上5万元。第二年漯河至驻马店,三门峡至灵宝高速公路招标,这个工程处果然中标。
张昆桐在他那句“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响亮的口号掩护下敛财受贿,挪用公款1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款物68.48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他那句铮铮誓言最终变成了谎言!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一位知情人讲述了一段石发亮的“故事”。省交通厅要对一个价值6400万元的高速公路标段公开招标,消息传出,数十家建筑企业闻风而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某公司老板经多方打听,摸清了石发亮的底细,先带上5万元现金登门拜访。石发亮看了一眼那个包钱的纸包,便断定出里面的数量,他站起来为客人点了一支烟,便把来人打发出门。这位老板离开石家心中琢磨,石厅长虽然态度冷淡,但对“纸包”却没有推辞。过了两天,他又带上一个装有10万元的纸包按响了石厅长家的门铃。石发亮一看这个纸包的体积比上次那个大了一倍,脸上露出了一丝不易觉察的笑意,让客人落座点了一支烟后,便声言自己还有事,就把客人送出了门。这位老板回去和助手商量了大半夜,最后大家一致认为,石厅长态度虽有点松动,但如果不加大力度,这15万元肯定要打水漂。“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破釜沉舟吧。于是,他们把账面上仅有的90万元悉数取出,打好包,送上门去。不过,这次这位老板长了个心眼儿,怀里揣了一个微型录音机。石发亮一见这次的“纸包”比以前的大几倍,立时笑逐颜开,连忙让坐、倒茶,并记下了老板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并给了老板一个银行账号,说这么多钱放在家里不妥,请老板代为存到银行,这位老板照办了。 事隔几天,那位老板接到石厅长的电话,说要亲自到该公司考察,老板盛情接待自不必说。考察时石厅长对该公司的设备不满意,给老板开了一个清单,让其到指定厂家购齐设备后再让专家组来考评。老板无奈只好托关系向银行贷款四百多万元,把设备买了,尔后石厅长派专家组专门做了考评。在招标会上,这位老板的投标被一锤定音。中标后,老板刚要松口气,但在正式签合同时,石发亮又向老板提出必须先垫资400万元的要求。老板大惑不解,按规定,甲方预付进场费后乙方的设备才能进场,怎么让乙方垫资?老板毕竟是个聪明人,他掐指一算明白了,按行情,6400万元标段的回扣应是400万元。事已至此,剜肉也得干,他按照石厅长指定的账号划进去了这笔款。
上述虽说是“故事”,但绝非空穴来风。一些在石身边工作的人或参与高速公路竞标的公司负责人,都能讲出一段又一段类似的故事,甚至比这更离奇。
石发亮一句“一个‘廉’字值千金”的警句震撼过多少人的心,但他却用此打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
权力腐败表现在上层,而祸害在基层。施工者以人情中标,靠行贿揽活,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施工单位绝对不会把自己腰包里的钱掏出来铺到路面上,从而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的“豆腐渣”工程屡屡出现。洛阳至三门峡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不得不炸毁重建;郑州至许昌,新乡至安阳高速公路先后发生严重的质量事故,造成大量追加投资翻修重建。2001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比2000年翻了一番,但由于道路的大面积维护,致使两年来河南省高速公路仍处于亏损状态。更为严重的是,2001年虽然投资额比上年翻了一番,但实际新增在建公路的里程却没有翻番,其主要原因就是把资金大量投入到了无休止地维护中,维护资金高达四十亿元左右。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高速公路的翻修维护也成了交通部门某些掌权者一个可观的谋财渠道。不管建还是修,都是工程,都要花钱,钱花出去,自然要有回扣的“份儿钱”,左手倒到右手,何乐而不为?在河南省交通厅倒台的三任厅长中,造成损失最惨重的当属石发亮。中原航空公司原是交通厅的下属机构。1995年前,公司领导班子团结,用不到五年的时间把一个一架飞机没有,一条航线没有的“名誉”航空公司发展成拥有三驾波音飞机,两驾运七飞机,和现在的海南、四川、上海、武汉、深圳等地方航空公司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全国六家地方航空公司之一。就在中原航空公司上下齐心协力准备大发展之时,石发亮走马上任,便对公司领导班子大动手术,他以人划线,以钱定位,把那些作风正派,不会拍马逢迎的创业者、总经理、书记统统调出公司,让他的扶沟县老乡,自称其小兄弟的徐建国担任总经理。在徐建国等人的折腾下,航空公司五年亏损了五亿多元,最后被别的航空公司兼并,使一个苦心经营数年、积累资金数亿元的航空公司血本无归。
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其实腐败也不是与生俱来的。应当说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他们的自身不可能有腐败基因,他们有过刻苦求学的过程,也有过令人羡慕的辉煌,而走到今天这一步,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他们置身于机制的“黑洞”中,是细菌的交叉感染,最终跌入灭亡的深渊。
 
金华市原副市长卢福禄大事小事都收“感谢费”  
    2007年7月11日,由浙江省金信公司案件牵出的浙江省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福禄,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一审宣判后,卢福禄表示服判,没有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卢福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总共收受9人计56.9万余元的贿赂。他受贿最多的一笔来自于金华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李某曾以提供炒股资金名义一次性送给卢福禄24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惊天“窟窿”
2005年12月30日,浙江省银监局和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在金华当地注册的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公司)自即日起“停业整顿”。该公告指出,因金信公司“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中国银监会委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金信公司,具体负责
停业整顿工作。
在金信公司“猝死”的那几天,该公司大门紧闭,由数名武警和保安把守前后门,如有寻访者,一律被挡在门外,并被告知:
“请到公布的权益登记点咨询相关事宜。”
金信公司的“猝死”在浙江省引起轩然大波。因为金信公司一直是金华市乃至浙江省的龙头金融企业之一,突然毫无征兆地
停业整顿,无疑让人感到迷惑和震惊。
然而,最令业界震惊的还是金信公司背后的惊天“窟窿”。据公告透露的信息,截至2005年9月30日,金信公司固定资产26.38亿元,其管理的信托财产82.50亿元,其中集合类资金信托23亿元,单一类资金信托58.23亿元。而金信公司“猝死”时,“58.23亿元单一类资金信托存在严重的被挪用情况,并存在诸多非法集资的嫌疑”。据金华市政府的一位知情人透露,被挪用的资金数额在60亿元以上,亏损额高达近50亿元,其中单一类资
金信托是“重灾区”。
因此,金信公司“猝死”远不是一个企业停业整顿那么简单。公告发出的当天上午,浙江省主要领导就在会议上要求各地针对金信公司问题成立专门整顿领导小组,以确保稳定大局,防止出
现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二天,金华市政府迅速公布了金信公司“猝死”后的27个信托权益登记点,除金华市以外,在杭州、温州、台州、义乌、永康等地也设立了登记点。金华市工作组的一位官员说,“90天登记期结束后,在对信托权益真实性进行甄别的基础上,对符合收购条件的个人合法信托权益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支付”。据这位官员介绍,当时,金华市政府组成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参与的领导小组,并分派副秘书长以上的官员分赴金华市区以外的各市县
督导工作。
   一位参加浙江省政府会议的官员透露,由于存在大量违规吸纳资金,导致巨额信托财产权属不清,浙江省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不得不拿出财政款为金信公司补窟窿。  
    金信大案牵出副市长  
面对如此大案,浙江省纪委于2005年12月底就成立了调查组奔赴金华市开展调查工作。办案人员在半年多的艰苦调查中发现,当时分管财政、金融、劳动社保等工作的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兼金信公司原董事长卢福禄不但对金信公司负有监管不力
的直接领导责任,而且自身存有严重经济问题。
2006年11月27日,浙江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卢福禄予以立案侦查。2006年12月22日,卢福禄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浙江
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
卢福禄1956年9月出生在浙江省磐安县,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8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文化。1999年7月,卢福禄担任金华市委常委兼常务副市长;1995年上半年至2001年年底兼任金信公司董事长;2004年10月调任浙江长广(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同年11月兼任该公司董事长。
卢福禄担任金华市委常委兼常务副市长以后,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有求于他的人也越来越多。金华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正房产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自从在牌桌上结识了卢福禄后,便想凭借卢福禄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公司和亲朋好友谋取
利益。
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得知卢福禄要去澳大利亚考察,便携带一个装有1000美元的信封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投石问路。两人闲聊了一会儿后,李某便从口袋里拿出那个信封放在卢的办公桌上说:“一点小意思,你出国好用用。”卢福禄客气了一番后便收下了。此后,李某觉得卢福禄虽然位高权重,但为人“随
和”,便加重了感情投资。
金信公司大肆挪用客户的信托资金炒股,素有“江南第一猛庄”之称。于是,时任金信公司总经理的葛某也成了“股神”。“股神”的炒股神话不胫而走,迷惑了不少人,就连不知内情的
卢福禄也在其中。
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与卢福禄等人一起打牌,趁打得起劲时随口建议说:葛经理炒股很神,卢市长为何不拿出点资金叫他帮你炒股发大财?卢福禄平静地回答说,我手头上没有多少钱啊。李某一听,正中下怀,便说,我可以送些炒股本金给你。
卢福禄高兴地点头认可。
几天后,李某打电话告诉卢福禄,自己已准备好24万元炒股本金,叫他赶快去拿。当天下午,卢福禄便赶到李某的办公室取回24万元现金,随后又来到了葛某的办公室,将这24万元作为
自己的炒股本金交给葛某“帮忙炒股赚点钱”。
顶头上司的委托,哪有不受之理?葛某立即将24万元交给时
任金信经贸公司副总经理的金某进行具体操作。
  时至2004年七八月份,卢福禄询问葛某:“炒股的情况怎样
了?”
  葛某如实回答:“还没有什么盈利。”
2004年八九月份,卢福禄调往浙江长广(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临走前,他叫李某找葛某拿回那笔炒股资金。李某便向葛某表达了卢福禄的想法。随后,葛某通知金某按年回报率25%拿出50万元作为炒股的本金和收益。不久,金某便从其控制的股票账户中提出50万元现金送到了葛某的办公室。葛某即叫李某到他办公室
拿走50万元转交卢福禄。
之后,李某告诉卢福禄:“我已从葛某那里取回了你的炒股本金和收益共计50万元,如何处理?”
卢福禄说:“我不急用,先放在你那里吧。”
  事实上,卢福禄心里清楚,这50万元巨款有些烫手,但他又舍不得把已经吃到嘴里的“肥肉”再吐出来,于是施以缓手。
  然而,这24万元炒股本金已是卢福禄无法摆脱的受贿事实。至于那26万元所谓的炒股收益,据金某交代,24万元炒股本金是混在他自己的股金中一起操作的,并非单独列户买卖股票。因此,无法证明这26万元是炒股赚来的,也无法证明这26万元是葛某或金某以炒股为名送给卢福禄的,因此只能按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此外,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李某得知卢福禄要去日本考察,便来到他的办公室送上了1000美元;李某跟随卢福禄前往美国、加拿大考察时也送上了1万元“零用钱”;李某开发房地产赚了钱,又将5万元感谢费放在了卢家客厅的茶几上。卢福禄对此一一予以收受。
当然,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卢福禄利用职权,对李某所托
之事也是鼎力相助。
2001年,在卢福禄向金华市有关部门打招呼后,李某的妻子
从一家事业单位调入机关单位工作。
2003年,在永康市的李某父母的墓地被当地有关部门要求搬迁时,李某请卢福禄出面干预。卢福禄便直接打电话给永康市有
关部门的领导说:“最好不要搬迁。”
2004年7月,李某受朋友之托,向金华市某局提议把2000万元社保资金继续委托给金信公司理财。因考虑到风险很大,该局领导回绝了。后来,卢福禄叫上该局领导和李某一起打牌。在牌桌上,当李某提出社保资金托管要求时,该局领导当即请示卢福禄,卢福禄也立即表态“没事的”。随后,李某办成了此事。     
大事小事都收“感谢费”  
收受炒股资金是卢福禄受贿行为中的大手笔。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卢福禄便再也收不住了。他利用担任金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只要有人相求,便在工程建设、产权办理、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受贿赂。
2000年上半年,金华市恒大百货公司收购金华市面粉厂后,为方便工作,需要在厂内建造一座天桥,但须经相关部门支持和批准。该公司董事长盛某便找到卢福禄帮忙协调,许诺事成之后再登门感谢。当卢福禄帮忙协调金华市面粉厂在厂内建成天桥之后,盛某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送上了1万元感谢费。2004年7月的一天,盛某因购买了金华市望江宾馆,为办理产权证移交之事再次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请求帮忙。卢福禄知道盛某为人“爽快”,便当即打电话给金华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领导,要他将此事“处理一下”。临走前,盛某感激地从包里拿出3万元人民币以表感谢,卢福禄如数收下。不久,盛某顺利地办理了望江宾
馆的产权证移交手续。
在2000年金华市政府换届前后,卢福禄还先后兼任过3个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的总指挥。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刑的金华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林文照,为了求得时任金华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甬金高速公路金华市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卢福禄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帮助,到卢福禄家里送上了2万元人民币。随后,林文照联系了3家单位参加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段建设工程的招标。为了达到中标目的,林文照请求卢福禄出面找金华市交通局局长兼甬金高速公路金华市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张某说情。卢福禄随后立即就此事向张某打了招呼。最终,林文照暗中代表的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
有限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如愿中标。
2004年,金华市某单位一副主任邵某欲将儿子的女朋友从瑞安市人民医院调入金华市中心医院工作,因该人不符合工作调动条件,金华市有关部门提出须经市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作为特殊情况考虑。为此,邵某找到卢福禄求助,卢福禄便利用职权提供了帮助。事成之后,邵某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送上了1万元感谢
费。
  2004年7月,在金华市赞佳集团董事长徐某的请托下,卢福禄组织有关人员以市政府的名义带队到长沙市考察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徐某在长沙市的房地产项目“赞佳新城”,徐某也随同考察。考察团到达长沙后,与长沙市政府的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交流,其中便谈到了“赞佳新城”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通过这次考察,卢福禄利用职务影响帮助徐某与当地政府拉上了关系。事后,徐
某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送上了3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卖官鬻爵中饱私囊
经济上的贪婪,必然带来政治上的堕落。卢福禄在为他人办事收受贿赂的同时,还利用职权为下属干部的岗位调整、职务提
拔给予帮助,从中收受好处。
  2002年初,金华市某办公室副主任方某为了求得卢福禄在其职务调整时多加关照,便趁卢福禄搬迁新居之时,以恭贺乔迁之喜为名来到卢福禄办公室送上了2万元人民币。此后,卢福禄便在方某的职务调整上给予推荐,使他当上了金华市某局副局长。
2002年初,金华市某局副局长黄某得知该局原局长郑某即将退居二线,便有意将自己“扶正”。为了求得分管市领导卢福禄的支持和帮助,他也趁卢福禄搬迁新居之际,以恭贺乔迁之喜为名到他办公室送上了3万元人民币。2002年底至2003年初,当快要退居二线的郑某向卢福禄推荐黄某升任局长时,卢福禄当即表示:“到时候会予以考虑的。”2003年10月30日,卢福禄参加了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人事问题的会议,同意黄某担任金华市
某局局长。
2003年春节前夕,金华市某局副局长张某为了使自己有所“进步”,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送上2万元拜年钱。卢福禄心中有数,便在2003年2月26日金华市委常委会研究人事问题时,同意张
某提职任金华市某局局长。
金华市某办公室主任潜某为将自己调整到更好的单位当个主要领导,曾多次向卢福禄请求,在职位调整时帮自己推荐推荐。卢福禄答应帮忙,却一直不见实际行动。潜某心里清楚,“火候不到,猪头不烂”。2003年春节前后,他来到卢福禄的办公室送上了1万元拜年钱。2003年5月,在卢福禄的帮助下,潜某终于
当上了一家经济效益较好单位的“一把手”。
  不仅如此,卢福禄还受金华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之托,干预人事安排。李某的朋友方某想当某信用社副主任,卢福禄便直接给有关人员去电话,打招呼;李某的朋友金某想从某中学调入招生办,找到李某帮忙,李某求助卢福禄后,
卢福禄就开始前后帮忙。  
坦白交代不算自首
    2007年6月1日,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卢福禄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福禄自2000年至2004年担任中共金华市委常委、金华市副市长兼金华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权办理、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美元1.2万元。
卢福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解,他在省纪委“双规”以前就已经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故请求法庭考虑他几十年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家里的实际情况,对他从宽处理。卢福禄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卢福禄在2006年9月12日接到省委组织部的电话通知后就自动到组织部接受谈话,在谈话时主动交代了有关收受李某等人钱物的情况。卢福禄的交代是在被“双规”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自
首。
然而,法庭经调查后查明,卢福禄是在有关涉案人员李某已作交代和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掌握了证据后,才由省委组织部出面通知他谈话的。但卢福禄在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有关人员参加的谈话中,仍否认自己存在经济问题。为此,省委组织部向卢福禄宣布了省委对他“停止工作,讲清问题”的决定,交由省纪委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卢福禄被动地逐步交代了受贿事实,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至于在案发后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仅属于坦白交代,不是自首。因此,被告人卢福禄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
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007年7月1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卢福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卢福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案发后能坦白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卢福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
赃款人民币48.5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卢福禄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第七篇   “内助” 篇
中外名人的“贤内助”
按语:古今中外,许多事业成功者的背后,总站着一位伟大的“贤内助”。他们为了对方的事业和声誉,自己不图名利,甘愿默默无闻地去奉献。这种无怨无悔的自我牺牲精神,是对方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世人对其敬重的根本所在。下面撷取的一些中外名人“贤内助”的事迹片断,从一些侧面展示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伟大精神和高尚品德,读后当会促使我们“以伟人之操处事,以常人之心律己”。

“一代贤后”辅明君

    唐太宗李世民是历代皇帝中少有的明君。他的皇后长孙氏,也被后人誉为“一代贤后”。
长孙氏,河南洛阳人,出身于世代显赫的贵族之家。她13岁入秦王李世民府。贞观元年,李世民继皇位,是为太宗,长孙氏也立为皇后。
    长孙皇后是一位知书识礼,性格温柔的女性。她对自己的家庭、家族要求十分严格,不允许他们无功受禄,仗势欺人,也不允许他们在朝里担任要职。她的哥哥长孙无忌和唐太宗李世民在晋阳起兵前,就是好朋友,后随他南征北战功勋卓著。在“玄武门之变”中,又立下首功。因此,唐太宗对他信任备至。贞观元年,要封他为宰相。当唐太宗将这一想法告诉皇后时,长孙皇后坚决反对。她以历史上外戚专权乱政的事实提醒唐太宗,又要哥哥几次出面请求唐太宗视朝时不要提出这项任命。唐太宗无法说服他们,只得同意。
长孙皇后深知人才的重要性,不但帮唐太宗广揽名士,还十分注重庇护忠良。谏议大夫魏征敢于直言,先后向唐太宗陈谏200多条意见。有好几次,魏征当着朝臣的面,严厉批评唐太宗的缺失,并对唐太宗的错误指令顶着不办。有一次,唐太宗下朝怒气冲冲地向长孙皇后说:“总有一天,我要杀掉这个乡巴佬!”长孙皇后一了解,原来是魏征因唐太宗玩鸟而迟误了上朝,才当众给他提了意见。长孙皇后立即走进自己的房间,换上华贵端庄的朝服,出来向唐太宗参拜大礼。唐太宗非常惊异,问道:你为什么行此大礼?长孙皇后说:“我是为了祝贺您!我知道您英明有识,所以您的大臣才敢实话直说。我们朝里能有魏征这样的忠臣,全靠您的英明有识,我怎能不向您祝贺呢?”唐太宗听了,转怒为喜,不仅没有怪罪魏征,反而在朝廷上承认自己过失,并当场赐给魏征五百匹绢帛。贞观十年,年仅36岁的长孙皇后病死。临死前,她劝唐太宗要重用忠贤,不听小人谗言,不要扩建宫殿,添设楼台亭榭。她又诚恳地叮咛唐太宗说:“我活着无益于世,死后也不可厚葬。自古圣贤,都崇尚薄殓,。只有无道之君才大筑坟陵,劳费天下,让有见识的人讥笑。我只愿因山而葬,不用起坟,也不需棺椁。所需用的器物,都用瓦的,木头的。送殡尽量节俭。但愿您不能忘记我也就行了”。

为夫留芳献卓识

    郑淑卿是福建著名候官进士、曾任河南远城等县知县郑大模的长女。她在16岁时,成了比她大4岁的举人林则徐的夫人。
    婚后,郑夫人从奴仆成群的官宦富家来到了穷苦得几乎一贫如洗的书生家,生活自然不习惯,但她很快适应了环境。脱下绸缎,换上布衣,亲自操持家务,侍候公婆,深受家人和邻居的喜欢。
    郑夫人天资聪敏,善良贤慧,  明白大体。她在林则徐多年的宦海沉浮中,或鼓励他奋发进取,或追随他辗转东西,或常常勉励丈夫保持晚节,不负众望,促成了林则徐数十年精忠报国,尽心爱民,又为政清廉、勤俭朴实,在朝野仁人志士乃至天下百姓中竖起了心碑。
    林则徐在就任云贵总督时,在昆明总督署中,有一庭园,结构都是依照家乡样式。有一年中秋之夜,在园中摆设酒席,一家人饮酒赏月,共度中秋佳节。林则徐说:“这里的风光景物,好是好啊,如果再有十盏宫灯,沿着庭园悬挂上,再有一些兰花,摆放其中,恐怕就尽善尽美了!”不料,没过几天,园中果然宫灯高悬,兰花沁溢清香。郑夫人见此情景却顿时不安起来,她连忙找到丈夫,很是忧虑地说:"这些花,这些灯,真是赏心悦目,然而花是辗转弄到了,灯也花费了不少钱,我们这些身居高位的人,对那些在我们身边时刻察言观色的人不易觉察到,偶然有所偏好,就会坠入他们的圈套之中,我们应时时刻刻恭谨做事,谨慎说话,不能不以此自勉。林则徐认为夫人一席话很有道理,立刻叫人将宫灯、兰花统统撤去。
从此,林则徐在生活方面更为严谨,再也没有讲究过新颖、别致,相反,却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民间疾苦,为百姓做起更多的好事、实事。
                      
律己助夫成大业

    陈毅夫人张茜,1922年生于武汉,l 6岁参加新四军。1940年加入共产党不久,便与陈毅结为伉俪。从此,她与陈毅风雨同舟,守望相助,被陈毅称为“贤内助”。
    1949年,陈毅当选为上海市市长。他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张茜理解他,也处处严以律己。当时,张茜在上海俄文专科学校学习并任宣传股长。她由市内寓所到郊区江湾俄文专科学校路很远,电车汽车辗转几次,风里来雨里去,倍尝辛苦。再加上她正怀着女儿珊珊,身体瘦弱。有一天,天下大雨,陈毅的司机主动去接她,她说:“老常同志,我早就说过,你不要来接!”司机说:“你挺着临产的肚子不方便,又下大雨……”她说:“以后再也不要来接了,要注意群众影响。”
1964年,陈毅曾对张茜说:“想趁有生之年办三件事:一是编诗集,二是编文集,三是写回忆录。”但由于他身为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又担任军委重要职务,日理万机,无暇从事编撰工作。1966年后,他又成了林彪、江青一伙重点迫害的对象,更是身不由己。所以直到1972年1月病逝,他想办的三件事一件也没来得及做。张茜在她自己身患肺癌的情况下,下定决心整理陈毅同志的手稿,一息尚存,努力不懈。她经过手术后,在接受放疗的同时,开始整理陈毅同志的诗词。由于她的辛劳,终使《陈毅诗词选集》得以编成出版。

                   “平民夫人”不平凡

    冯玉祥是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而他的结发之妻刘德贞,也被人誉为“平民夫人”。
    刘德贞是河北沧洲人。她贤良聪慧,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1905年她在时任旅长的姑夫陆建章家中,与排长冯玉祥结婚。
婚后,冯玉祥南征北战,戎马关山,无暇顾及家庭,刘德贞却毫无怨言,承担起了全部家务。她先后共生有两男三女,独自抚养他们一一长大成人;她从未雇用过保姆,也决不乱花一分钱。他们全家人的衣服,全是她一针一线缝制起来,就连冯玉祥穿的鞋子,也是她一针针做成的。她照料孩子,洗衣做饭,精心安排着柴米油盐。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从没有在丈夫面前叫声苦。即使后来丈夫当了将军,她和儿女们也总是身穿粗布大褂,吃着粗茶淡饭。偶尔吃顿白菜猪肉,也是在逢年过节之际。至于家中用品,也全是粗瓷碗钵,杂木桌凳,硬板床铺,粗布被褥。与寻常百姓家,几乎没有不同。
    冯玉祥十分注重教育。他原在河南当督军的时候,一到任,就把没收大军阀赵倜的家产2000万元,充作了教育经费。接着又把不少庙宇改成了学校。为此,连吴佩孚都骂他是“赤化”行为。他到北京后,又用他的薪水买了块地皮,接着又买来石木工料,建了座小学校,供无家可归的阵亡官兵子弟和驻地适龄儿童读书。但临开学前,他听说学校还缺少一批体育器械和床铺被褥,又即派人到他家中去要钱。可是,刘德贞早已将自己一点一滴积攒的钱全部用在了丈夫建校上。这时,冯玉祥便派了三辆汽车到自己家中,将家俱之类全部拉到当铺去当掉。刘德贞为了举家过日子,  自然有许多苦衷,但仍旧支持了丈夫的行动。   
    冯玉祥在创办小学校的同时,还创办了妇女培训学校,为妇女的翻身解放而努力。刘德贞十分赞成并竭力支持丈夫的义举,不但自己带头入校学习,还走家串户动员其她妇'女积极参加。她每次出门,都是徒步而行,“不乘车,不坐轿,不带护兵马弁,不摆官太太”的架式,也从不穿绫罗绸缎。她和其她学员一起,一边刻苦学文化,一边生产织布、缝纫,犒赏驻军官兵。大家看到她如此朴实、亲切,都高兴地称她为“平民夫人”。
    可惜,这位“平民夫人”1923年初患了伤寒病,她鉴于家中无人照料孩子,不肯住院治疗,结果病情加重,没等丈夫来到她的身边便与世长辞。时年刚过40岁。
在传令兵收拾她的遗物时,只见她件件都是粗布衣衫,有的还打着不少补丁。掀开枕头和被褥,连一文钱也没有发现。冯玉祥回顾他们近20年的恩恩爱爱,放声大哭:“德贞啊,你走了,分文没带……”

                        珠联壁合放光辉

    许多年来,李光耀一直被誉为“小国大总理”。“小国”,是因为新加坡着实是小:面积仅仅620平方公里,人1:3不过270万。“大总理”,是指他在担任新加坡总理的31年间,不但使一个贫穷落后的小岛一举而成为腾飞的“亚洲四小龙”之一,而且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大作用,并做出了突出贡献。之所以如此,正如他敬爱的老母亲蔡锦娘所说的那样:“至少有玉珠一半的功劳”。
    柯玉珠出身于新加坡一位富商家里。早年曾留学英国剑桥,并获得全马来西亚留英学生中的第一名,还被授予女王奖学金。当时也在剑桥就读的李光耀,非常仰慕她的美貌和才学,经过锲而不舍的追求,终在1950年9月3日于新加坡同她结为百年之好。
    1959年6月5日,柯玉珠为庆贺丈夫首次当选为新加坡总理而特意举办了一次家宴。请来了公婆和小叔子金耀、天耀、祥耀全家。
    家宴上,三代人论及光耀的成功,无不盛赞柯玉珠的功绩。而柯玉珠却一再重申:“功劳最大的莫过于爸爸和妈妈,是他们长期辛勤培养的结果。”并提出:“爸爸经验丰富,希望爸爸能给光耀提一点要求或希望,作为他的座右铭。”于是,老人家语重心长地嘱咐道:“一定要以身作则”, “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好事”。柯玉珠非常高兴,再三嘱咐丈夫千千万万要将老人家的话牢记心头。
    为给丈夫更深刻的印象,柯玉珠在宴后又援引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的诗句说:“乌翼系上了黄金,这鸟便永不能在天上翱翔。”接着又说:“在你当上总理的时候,我希望你永远记住你曾在剑桥多次演讲中所说的话:‘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根’。”德国有位哲学家说过:“如果你把金钱当成上帝,它便会象魔鬼一样折磨你。”人民待你的政府是一个廉洁清白的政府!
    柯玉珠还劝告丈夫,虽然身居高位,但不宜拿最高的薪金。她说:“你才35岁,无论年龄、资历,都比不上其他内阁成员。你只能拿中等的薪金。”
    李光耀听着夫人的话,周身充满了一股新的热流。从此,他不但始终保持着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传统,还严惩贪污,注重实际。在他的领导下,新加坡脱颖而出,很快成了在全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国家。
随着李光耀的功成名就和新加坡的扶摇直上,柯玉珠也愈来愈成为引入注目的人物。但她却不谈政治,不爱出风头,很少在公共场合出现。她对自己的评价是:“就象一个亚洲籍的好妻子,我总是跟在丈夫后面,相差两步”。

女首相的“模范丈夫”

    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是英国有史以来第一位女首相。她的丈夫丹尼斯•撒切尔曾为皇家炮兵上尉。他和撒切尔夫人结婚之后,十分疼爱妻子,尊敬妻子的志向,支持她的政治抱负,不惜任何代价地去实现她的愿望。而妻子由于感情生活的舒心也在政治生涯中增添了新的力量。
    撒切尔夫人曾对一家杂志的记者说:家庭对她来说是绝对重要的,因为“家庭生活是否幸福,会对一个人产生巨大影响。血浓于水,家里的人总比外人亲。这需要相互体贴”。在“相互体贴”方面,丹尼斯称得上“模范丈夫”。
    1970年撒切尔夫人任教育部长时,因国家财政危机而不得不撤销了8~11岁孩子每天免费供应的牛奶。该项决定一公布,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谩骂纷至沓来,她被称为“牛奶攫取者”、“英国最不受欢迎的女人”。面对游行示威者前所未有的愤怒,丹尼斯奋不顾身地挡住那些扔向妻子的鸡蛋、西红柿,以及挥舞着的一个个拳头。丹尼斯为利于妻子全方位树立好形象,自己除注重仪容仪表外,在业务活动中也更加依法办事,并不时地拿出一些钱来捐献给慈善机构。过去,他语言粗鲁,过分热衷于高尔夫球,但妻子倡导“休息娱乐”和反对“摆阔气”后,便努力克制自己,尽可能地纠正自己的癖性。在对子女教育方面,丹尼斯也完全遵照妻子的意志,对孩子从不溺爱,也不让孩子们上街游说替妈妈拉选票,但却不断地向他们灌输燃爱母的思想。
撒切尔夫人曾多次表示:她的自信出自和丈夫的相处,是丈夫的忠心增强了她的进取心。他是她一生中最好的伙伴,他不遗余力地支持和坚贞不渝地帮助了自已。几十年来,他们无论在顺时还是逆境,总是同欢乐共患难。他们的婚姻生活没有多少充满激情的浪漫色彩,但却十分美满幸福。
 
贪内助,官员腐败的催化剂

“夫贵妻荣”,“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受这种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的家人往往有一种荣耀感。在个别家庭中,随着领导干部权力的上升,家人的贪欲就越来越强烈。
综观近年来官员腐败案件,其中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贪官的背后多有“贪内助”在帮其受贿或者直接受贿,以至于官员腐败出现一个奇特的观象,每倒下一个官员,其妻子,其家人,也难逃其责,夫妻双双甚至更多的家人进了监狱。
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家庭腐败,家人参与作案,不仅败坏了家风,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全家腐败不仅是自身在社会上影响极坏,更严重的是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必须坚决遏制。
爱家是女人的天性,自然,爱家的前提是爱夫,正所谓“爱屋及乌”。没有任何一个真爱着自己丈夫的女人愿意把丈夫推向监狱,甚至死亡的边缘。但观实生活中一些贪官的妻子们却在权钱交易的违法过程中,成了自己丈夫的掘墓人。个中缘由,颇值我们深思。
看一看得势的贪官们的嘴脸吧,“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使”。因为重权在握,所以常常威风八面、颐指气使。他们的威权成了其家人的保护伞;他们的嚣张气焰直接导致了其家属的无法无天,有恃无恐;他们的昏庸无道则直接促成了其家人的是非不辨,为所欲为。一句话,“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由此看来,一味指责贪官夫妻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实际上是把严重的社会问题简单化了。如果一个官员连最起码的“人味”都没有了,那他和他家人的所作所为必定会背离人民的意愿,遭人神共怒,千夫所指。
从披露出来的贪官案例中,人们不难看到女人之所以在贪官的腐化变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贪官自身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有些贪官是因为在还不具备处理基本夫妻关系适当能力的情况下,就轻易地获得了高位,不良妻子因此不仅当了贪官家庭生活的“家”,而且也顺便当了贪官公务活动的“家”,不在其位而谋其政与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兼而有之,一家两制。出现这样的情况,贪官即使不贪,对公务、对人民赋予的权利也不会负什么责任。其实一个人连基本的家庭生活关系都摆不平的话,那么按照常识推论,人民托付给他的公务他也肯定是摆不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不良的配偶坏了贪官的事,倒不如说这样的人根本上就不适合当官。先齐家,后治国,一家难齐,国何以治?如果一个官在有关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够做到大义凛然、当断则断的话,他还有什么资格牧民理政、为人民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是一点也怨不到女人身上的。
有些贪财的女人,丈夫一旦谋个一官半职,马上就会以高官夫人的身份自居,对丈夫的下属指手划脚。这些“贪内助”自以为比丈夫更懂得“为官一任,富足一族”的道理,生怕丈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或怂恿丈夫拼命敛财,或明里暗里私设“夫人衙门”,管它什么扶贫的,救灾的,修路的,架桥的钱,她都敢花,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贪官夫妇表演“双簧”谋取不义之财已成当今腐败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可以说,很多贪官的背后,都站着贪婪的妻子。窝案、鸳鸯案,贪污受贿起来不光“作为”可观,其结局也往往格外惨烈,即一旦事情败露,常常是“玉石”俱焚,全家覆没。
 
第八篇 惩治腐败
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腐败的
按语: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腐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道德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
一、“三风十愆”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即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狩猎),侮圣言(蔑视圣人教诲),逆忠直(拒绝忠直的规劝),远耆德(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比顽童(亲近奸佞小人)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郡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是较重的,“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说官员若不严格按规定约束自己,就要在脸上刺上印记。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致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
二、职务连坐
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l 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制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
三、保任连坐
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任命者负有连坐责任。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犯有贪赃罪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四、犯令、废令罪
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和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
五、谎报、虚报政绩罪
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均属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诈伪》篇,《明律》归入“奸党罪”,清代则入《大清律》,虚报政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
六、禁锢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七、请托说情罪
《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大清律例》对说事受钱者,则“计赃从重论”。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起到遏制作用。
八、奸党罪
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有人说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于整肃政风有着积极的意义。如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
九、重刑治腐
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筒•法律答问》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魏书•张衮传》里记载,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斟者,罪至大辟”。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役流而已。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员若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亲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十、不赦贪官
中国古代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宫污吏者。唐王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赃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古代一些统治者也重视人民群众对官吏的监督。如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明吏•刑法志》记载,“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判郑筱萸案死刑、查处陈良宇、杜世成案
充分体现我党反腐决心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杜世成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07年7月26日、4月23日分别作出的给予陈良宇、杜世成开除党籍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给予陈良宇、杜世成开除公职处分,并对陈良宇、杜世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中央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地掀起的“反腐风暴”,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拍手称快,许多网民还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不少国外媒体也在显著位置进行报道,给予了积极评价。这表明,判郑筱萸案死刑,给予陈良宇、杜世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
  郑筱萸曾经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在保护人民群众食品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作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郑筱萸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他却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利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陈良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曾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的杜世成在涉及土地问题方面贪污数额巨大,纵容手下滥批土地、收受发展商贿赂,被青岛市民送外号为“毒死城”;“生活腐化”,在任职烟台市委书记、市长期间曾长期包养情妇;在青岛崂山区拥有价值千万元的豪宅,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郑筱萸、陈良宇、杜世成案件作为典型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记取。
  一是要牢记宗旨。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们党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从新的实践出发,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任务。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问题上,更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好管理和监管职责。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任何对工作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玩忽职守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必须依纪依法予以严惩。
  二是要秉公用权。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为自己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各级领导干部还要切实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从他们身上打开缺口。
  三是要强化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要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管事的体制机制,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判郑筱萸案死刑,查处陈良宇、杜世成等腐败案件,充分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是谁,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第九篇 古今廉政警句选读

自古以来,许多有识之士有感而发,留下了许多崇尚清正廉洁的格言警句。这些论述,言简意赅,见解独到,是人生的深刻体验和思想积累的结晶。
  为了展示廉政格言警句所具有的独特精神魅力,发挥其特有的思想渗透性和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从古今的大量廉政格言警句中,精选了部分供大家阅读。

古今廉政警句选摘

※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
[金]元好问《遗山集》
有本事的官吏经常可以看到,但能做到公正廉明就非常难。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宋]包拯《乞不用赃吏疏》
廉洁的官吏,是人民的表率;贪赃的官吏,是人民的盗贼。
※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宋]岳飞
文官清正廉洁,武将拼死报国,这样国家就可以太平。
※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
[宋]朱熹
世上的路没有象贪欲那样的险恶的,多少人都是因此而误了一生。
※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
[战国]《苟子•正名》
人的欲望虽然是不能消灭的,但对欲望的追求是可以节制的。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唐]李商隐《咏史》
遍观过去圣贤治国治家的经验教训,成功皆因勤俭,败亡出自奢靡。
※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发疑也,而后谗入之。
[宋]苏轼《范增论》
东西一定是自己先腐烂,蛀虫才能生出来。人一定是先产生疑心,以后谗言才能听进去。
※财能使人贪,色能使人嗜,名能使人矜,势能使人倚。四患既都去,岂在尘埃里?
[宋]邵雍《男子吟》
钱财使人贪婪,色情使人沉溺,名声使人骄傲,权势使人专横。一个须眉男子,如若能够免去财、色、名、势这四种忧患,难道他只是世上的普通人吗?
※养心莫善于寡欲。
[战国]孟子
修身养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各种欲望。
※穷不忘操,贵不忘道。
[唐]皮目休《六箴序》
人虽贫穷,不忘记好的情操。一旦做了大官,也仍然要讲究德行。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家则不言利。
[元]刘向《说苑•至公》
给公家做事,就不能考虑个人的事,就不能有私利。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
[晋]傅玄
主持政务必须去掉私心,否则就没有公道可言了。
※君子先择而后交,小人先交而后择。
[隋]王通《文中子•魏相》
品德高尚的人交朋友,先了解,再筛选,然后才与他们交结为朋友;小人却不同,一见如故,显得异常亲热,然后才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人。
※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
[春秋]管仲
看一看他所交往的朋友,也就能看他是什么人了。
※贤人志士之于子孙也,贻之以言,弗贻之以财。
[东汉]王符《潜夫论•遏利》
有远见卓识的人,赠送给子女的是有教益的话,而不是只将财产遗留给他们。
※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处事公平平似水,为官廉洁洁如冰。
※历览古今多少官,成由清廉败由贪。
※财欲是只虎,色欲是柄剑;
为官若长久,财色不能贪。
※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
※戒酒戒色戒贪欲,律己律妻律子女。
※廉洁从政三大忌:揽功、贪色、争名利。
※廉洁自律三个我: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
※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
※心无私欲,自然会刚;
人无邪念,自然会正。
※名位利禄皆为身外之物;
品格事业才是立身之本。
※功在勤政,威在律已。
※贤内助兴夫兴国荫及后代;
贪内助害夫害国殃及子孙。
※位卑未泯济民志,权重不移公仆心。
※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为一己谋则愚,为天下谋则智。
※国为富强而傲,民因贪官而忧。
※民心呼“廉”,百姓恨“贪”。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
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
※警钟常鸣筑防钱,防微杜渐保晚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