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找队友:企业利息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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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息的税务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2-31 1:14:29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银行存款的利息应冲缓财务费用,但不交纳营业税。

2.外单位因欠贷款,根据合同规定或者因违约对拖欠的贷款收取的利息,应做为价外费用处理。合并到销货额计算销货税,交纳增值税。

3.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只有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纪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人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规定:

1994年国家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所得额。"

1999年国家又规定,"国债利息免税的仅限于从一级市场购买的。"

2000年国家又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没到期出售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合并所得税,交纳企业所得税。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不计入所得额。"

(1)短期投资的利息收入:

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一般在收到利息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帐务处理:借:银行贷款。贷:投资收益

对于当年的利息下年度的取得的(跨年区)

①计提时:

借:其它应收款-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②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长期投资利息收入

长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由于投资期在一年以上,付息期不定,甚至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税法规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收到,均应在当期损益中反映。企业应按期计提利息(按年计算),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1) 计提时: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2)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5.企业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收入,根据国税函[2001]1007号文件《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一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003年税率为5%)。

帐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6.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利息收入:

①申购新股中签后,而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作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增加"资本公积",不并于企业利润。

②没有中签部分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因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如果数额较大可在5年内平均转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1.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利息:

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并在财务费用列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2.向其它机构借款的借款利息:

税法规定: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调增所得额。

3.从关联企业借款的借款利息:

税法规定: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4.借款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借:长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税法规定:投资的借款利息必须资本化,会计制度规定不于资本化。

5.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购建期内发生的利息,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做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再发生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6.房产公司借款开发房屋的借款利息: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完工后发生的利息进财务费用。

7.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

税法规定: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划分后要经税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