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南北方向图: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52:18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置司法部。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83年8月,劳改工作(监狱工作)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刑罚执行工作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回顾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感到硕果累累;展望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信心百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矫正制度中独树一帜,过去、现在和将来已经和必将载入世界矫正制度的史册。

一、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狱工作开始从根本上拨乱反正,平反了冤假错案,激发了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从政治上、思想上为监狱工作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拨乱反正、恢复整顿的突出标志,是1981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与改革劳改工作的措施。从此,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走过了一系列改革发展历程。从30年来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9——1984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恢复和探索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罪犯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激化而犯罪。针对这一历史性变化,监狱工作在政策上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对监狱机关的性质、罪犯改造目标、监管改造手段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积极推进管教工作改革,出台了许多刑罚执行的措施。刑罚执行工作从无序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奠定了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历史阶段,有着几个标志性的事件:

——劳改机关收回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4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将“文革”中交出的或被占用的大批监狱、劳改队收回公安机关。1983年1月公安部党组批准成立了“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开展筹划培训正规劳改干部的工作。劳改工作的恢复重建和各项工作逐步开展。

——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981年5月,中央综治委员会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对劳改劳教人员,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加强政治、劳动、文化和技术教育,使他们真正感到党和国家是在关心他们,挽救他们。劳改工作要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召开“八劳”会议。1981年8月1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建国以后30多年我国劳改工作在工作方针、政策方法、劳改生产、人道主义、各方配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六条基本经验。会议清醒地认识到,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劳动改造的对象组成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从此,将罪犯作为"阶级敌人"予以专政的观念被放弃,劳动改造开始站在"法制"(相对于以往的群众专政形式来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1981年12月11日中办、国办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监管法规,从收押到释放,逐步实现监管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出台《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印发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这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国重点劳改单位潍坊劳改支队现场会。1982年10月15-25日,公安部十一局召开了全国重点劳改单位潍坊劳改支队现场会,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争取三五年内把全国500个劳改单位分期分批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的五条标准。

(二)1985——2003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和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以《监狱法》颁布为标志,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为载体,监狱刑罚执行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伴随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跃进,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型,我国监狱也逐步从“人治监狱”走向“法治监狱”,初步实现了刑罚执行的规范化、法制化。在这一阶段,有几个标志性的事件不得不提:

——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召开。1989年7月4日到8日,司法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深化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措施,确保实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会议提出要把监管改造工作放在劳改工作的首位,不断增强专政和教育改造意识,从整体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改造和提高改造质量上来,坚持改造工作的全员性,形成人人参与,层层负责的新格局,要求监管改造工作自身要有新突破,上新台阶,由粗放性、经验型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此后,出台了一系列各类单项监狱法规制度,为监狱法的出台作了坚实的铺垫。如:199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在部委规章方面,1987年3月司法部颁发了《犯罪少年守则(试行)》,1989年10月司法部第5号令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1990年8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1990年11月司法部第11号令和第12号令发布《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1年9月司法部第17号令发布了《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

——颁行《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刑事执行领域里的一件大事,它既是人权斗争的产物,更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监狱管理工作的目的、性质、宗旨、原则,确立了中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对罪犯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的职能,明确了新时期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将监管、教育、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依法交给监狱人民警察,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罪犯的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安置、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刑罚执行工作内容和程序,使中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初步走上了依法治监的轨道,标志着监狱民警及罪犯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可以说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改变了中国监狱工作40年没有部门法可依的局面,为中国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1994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劳改、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第一次明确指出,在今后一段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我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1995年9月1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和实施步骤,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审核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9年11月13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首批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命名仪式,北京市监狱等5所监狱被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三)2003——2009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提高阶段

在这一期间,以监狱工作三化建设为动力,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后,监狱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五五”普法教育,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两个最大限度”为目标,认真开展“刑罚执行落实年”活动和“抓公正文明执法、促监狱安全稳定”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规范执法的氛围日益浓厚,执法程序日益规范。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件大事:

——监狱工作“三化”建设。在2003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这是司法部党组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新世纪之初对全国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采取的新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监狱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加快监狱工作发展步伐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改造质量,树立监狱工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布局调整实施前的2001年,全国共有监狱708所,有些监狱自然环境恶劣,严重危及监狱的生存和安全稳定;地处偏远的监狱,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致使劳动改造缺乏稳定的生产场所和岗位,增加了监狱的不稳定因素和负担;监狱警察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子女就学就业困难,监狱办社会负担沉重,分散了有限的财力和警力,也影响了监狱职能的发挥。监狱布局的不合理状况,影响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新时期的改革发展。为解决好监狱布局不合理、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问题,国务院2001年做出了进行监狱布局调整的决定。截至目前,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累计完成投资近170亿元,有近300所监狱完成了调整任务,全国监狱关押能力由120万人增加到150万人。监狱布局日趋合理,许多监狱的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布局调整,监狱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促进了监狱物防技防能力的提高,全国监狱系统各项安全指标连创历史最好水平。同时促进了监狱执法环境的优化,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促进了监狱职能的强化,减轻了监狱办社会负担,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狱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实行监企合一体制,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监狱刑罚执行职能受到影响和弱化。进入新世纪以来,监狱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03年初,国务院决定启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黑龙江等六省(市)为改革试点省份,之后又在辽宁等八个省区扩大试点。2004年,监狱体制改革被纳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畴进行全面部署。几年来,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各省监狱局先后单独成立了刑罚执行处,监狱则单独成立了刑罚执行科。通过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我国监狱系统探索建立了一套符合新时期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要求的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得到更好的履行,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5年来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监狱工作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困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新的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200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对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做出部署。2008年6月,司法部召开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监狱体制改革正式全面铺开。

——监狱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应用给中国监狱带来巨大变化,许多只在国外电影中见到的场景,在中国监狱管理的实践中正在变为现实。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重点开展了以网络互联互通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以狱政管理为主的应用系统建设,监狱管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目前32个省(区、市)中有21个监狱管理局机关和三分之二的监狱建成局域网,有7个省(市)建立了省级指挥中心,三分之二的监狱建成了视频监控系统,约60%的监狱开发了以罪犯数据库为主的应用系统。2007年,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标志着全国监狱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迈向整体推进的新时期。监狱信息化建设体系的初步建立,对提高监管安全水平,减少冗余工作环节,优化监狱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狱刑罚执行工作30年的主要特色

30年风风雨雨,30年不断发展,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回顾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觉得有这样的几个特点:

(一)刑罚执行的理念由封闭走向开放。十年文化大革命,监狱工作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刑罚执行工作受到冲击,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处于非正常状态。80年代初期,刑罚执行的理念具有明显的政治化倾向,如把监狱定位于“人民民主的专政工具”和改造罪犯的“政治熔炉”,罪犯的改造目标是“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再比如说,大多数监狱劳改队都处在偏远的山区、湖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监狱工作强调保密,刑罚执行工作不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更谈不上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科学化了。在提出创办特殊学校之后,刑罚执行理念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有新的发展,特别是“三个延伸”提出以后,刑罚执行社会化程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进入90年代以后,信息化、罪犯社区矫正以及后来的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奠定了罪犯改造的科学化的基础,刑罚执行的理念进一步走向开放。

(二)刑罚执行工作理论研究由零星走上系统。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在监狱学理论研究中独树一帜。一是成立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1984年9月,司法部组建了"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以后中国监狱学会又先后成立了监狱法学专委会和刑罚执行专委会,分别挂靠在北京监狱局和湖南监狱局)。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各省监狱局、各监狱也先后成立监狱学会、监狱学会分会,有的还专门成立了刑罚执行的研究会。二是开展学术活动。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学专委会、中国监狱学会刑罚执行专委会,围绕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监狱法的修改完善、和谐社会与监狱法制建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等专题开展了广泛的研讨活动,举办了20多个理论研讨会。三是出版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张绍彦、张晶、狄小华、连春亮等学者,围绕刑罚执行出版了多部专著。此外,在社会帮教、分类改造、行刑社会化以及监狱执法质量评估等方面也有专著问世。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出版的刑罚执行方面的专业书籍超过100种。

(三)刑罚执行工作由政策调整走向法制化。在《监狱法》颁布之前,刑罚执行工作主要靠政策来调整,也就是说主要靠上级主管部门发红头文件来运转,无论是《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还是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有关罪犯刑罚执行的文件,都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监狱法》颁布以后,司法部为了贯彻执行《监狱法》,先后制定了有关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组成部分,在即将颁布的《监狱法实施细则》里也有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这将是有关刑罚执行的行政法内容,可以预见,今后刑罚执行的法制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四)刑罚执行工作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初具雏形,罪犯分类分管初见成效。各省监狱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危险程度、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并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此外,还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设有老病残犯监区;根据罪犯入监教育的需要,设有入监教育监区。一些监狱在开展分级处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创造性建立罪犯宽管活动中心。同时,逐步规范了集训队或严管队的管理。二是监狱执法程序日益完善。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各省监狱通过改革计分考核、案件办理等基本行刑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了罪犯普遍关注的行政和刑事奖惩的公正。罪犯累计计分考核办法在2000年前后在监狱系统全面推行;各监狱还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从分监区、监区、刑罚执行科到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层层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杜绝执法随意性。三是狱务公开不断深化。监狱通过公布举报、咨询电话,设置举报箱、监狱长信箱,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等举措,落实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监狱民警的新形象,起到了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民心工程的作用。

(五)刑罚执行工作由偏重惩罚向注重人道管理转变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加强、人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监狱由过去的偏重惩罚转为注重对罪犯的人道化管理。首先在硬件设施上注重监舍的建设和布局,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环境,包括衣、食、医疗、卫生、劳动等,使之更适合于罪犯的正常生活需要。其次在对罪犯的管理上,注意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同时更加关注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沟通,广泛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再次,加强对罪犯的亲情关注。许多监狱陆续试点实施亲情化监管,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允许罪犯与亲属连接亲情电话,与亲属会见时同亲属聚餐,有监狱更创新给予表现好的罪犯与配偶共同生活24小时的权利,等等。这些人道主义的措施促进了罪犯的积极自我改造和人格矫正。有论者指出,监狱本身的确是一种“恶”,但也不应该忘记,文明的社会,文明的法治,文明的监狱具有的教育矫正职责。并进一步提出对未成年犯的处遇开放化和矫正方案个性化建议。

(六)刑罚执行工作基础建设由零星走向系统和规范。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善。30年来,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就刑罚执行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制度体系。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针对2004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少数基层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各省监狱局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部颁监狱执法文书规范填写、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立功审批程序等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刑罚执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监狱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经费实现全额保障,即使标准还有待提高,但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已经形成,告别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难以取舍、疲于兼顾的尴尬局面。三是一支专业化的刑罚执行队伍基本建立。30年来,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568工程”和“7910工程”的建设,极大的提高了监狱民警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近年来,司法部先后制定了“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有关执法工作的要求,开展了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活动。近几年,全国监狱系统警察基本实现了三年轮训一次;近5年来,司法部及各地每年组织的各类专业性教育培训活动年平均达15000多期(次),每年平均有30余万人次接受各类专业培训。到2006年底,全国监狱民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占民警总数的85%,具有本科学历的占31%,其中具有监狱管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民警占绝大多数,为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未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展望

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改造了大批的罪犯,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刑罚执行工作由于受监狱体制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刑罚执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工作在执法理念、运行机制、执法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罪犯构成出现新的变化,刑罚执行面临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民主法制进程大大加快。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监狱工作,多次对监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新的要求,并将监狱改革作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目标。展望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认为,会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刑罚执行理念将出现新的变化

随着押犯构成的新变化以及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将树立以下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刑罚执行工作统揽监狱各项工作的理念。执行刑罚不仅是指收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释放,对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甚至生活卫生等也都是执行刑罚的内容。二是要树立刑罚执行工作贯穿监狱工作全过程的理念。监狱执法内容广泛,涉及罪犯监禁和改造的方方面面,从时效看,涵盖罪犯从收监到出监的全过程;从空间上看,贯穿罪犯日常改造的各个方面。三是要树立刑罚执行权必须依法行使的理念。一方面,刑罚执行主体即监狱人民警察要依法执法,依法办事,依法行刑。另一方面,要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环境。这要求对于所有罪犯都要平等对待,既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在依法执行刑罚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创造出科学文明的执法环境,正确把握“严不过人,宽不过囚”的原则,处理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人权保障、科学文明管理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目标。四是要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矫正”一词在西方国家使用的较为普遍,在我国使用“罪犯矫正”则是近几年的事。我们过去一直使用“改造”的概念,指的是在惩罚的前提下,通过监狱纪律、管理制度、生产劳动和罪犯教育、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矫正和改造并无太大的差异,在内涵和意义表达上基本一致,但是随着国际形势司法领域交流的日益增多和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我们需要确立现代执法理念,比如“不是所有罪犯都能矫正的”、“矫正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矫正需要遵循科学规律”、“矫正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等等。

(二)刑罚执行方式将逐步走向宽缓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不断发生衍变,逐渐向宽缓方向发展,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监狱应当摆脱传统重刑思想束缚,多从刑罚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上做文章,兼顾功利和报应,并以现代复和正文观念补充传统报应思想,以扬刑罚之长,避刑罚之短,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可以预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后,我国将顺应国际行刑模式的潮流,逐步实现从“从封闭式为主的行刑模式”向“开放式为主的行刑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罪犯开放式处遇制度,以加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社会营养”和社会教育。也就是说,非监禁化刑罚趋势将逐步成为主流。在世界范围考察,非监禁刑的形式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等。这在中国被称为“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在宪法和刑法的框架内,监狱应放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条件,使减刑假释制度具有普适性,给所有全心悔改、积极向上的罪犯以减刑假释的希望和机会,共同构建狱内和谐稳定的改造秩序。从封闭化行刑到行刑的社会化,更注重“人”,而不仅仅是“刑”。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本价值,可以说是行刑人本化的深层展开。

(三)刑罚执行将更加重视矫正个别化

在监狱工作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由于每个受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罪行性质,主观恶性程度、改造难易程度以及个人性格、气质、能力、受教育差异,性别等的不同,因此要求我们在具体行刑时实现个别化。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缺陷,制定符合罪犯自身矫正状况的个别矫正方案,采取有效的矫正技术或者矫正模式,形成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改造阶段、改造目标、改造内容和改造方式、方法的改造运行形态,最终实现或接近矫正目标。这种理论在中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理论上,个别化与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人性化并驾齐驱,并共同构成中国监狱工作的完美画卷。

(四)刑罚执行质量标准将更趋科学

参照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监狱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的命题将得以提出。围绕“首要标准”的新要求,刑罚执行的“质量标准”,将实行“四个转移”。一是,刑罚执行标准从“求定”、“求稳”目标向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转移,把传统意义的“几个不”、“几个零”指标加以充实和丰富,或者利用学习宣传《监狱法》,即将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之机,对《监狱法》提出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进行解读和诠释,如“以改造人为宗旨”可直接解读为“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刑释人员不再重新犯罪”,以便于更直观、与更有效地考察刑罚执行效果。二是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由单一化制定向多元化合议转移。各部门应联动合作,解决“质量标准”由谁来制定、怎样制定、制定什么内容等三个问题,避免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的层面过于陕隘。三是“质量跟踪”模式由监狱“单打独斗”向“多点跟踪”转移。充分发挥地方司法、社区、居委会等最基层、最有效、最直接的社会机构职能,利用日益庞大而紧密的政务平台,把监狱能够公开的改造信息、地方搜集的犯罪信息、公安部门通辑在案的有关信息实现联网互动。这样既能纺织一张强大的追缉抓逃与查询网络,又能够充分利用更加有效和科学的信息系统,对重新犯罪率进行更加直观和有效的统计。四是“质量标准”附加“反追究制”的考核评定标准。罪犯刑释出狱后,属于原犯罪刑种重新入狱的,对原监狱或直接管理监区民警处于扣分,施行“反追究制”。以此类推,如三进宫或四进宫,则加重扣分,为了保持监狱机关季度或年度工作日常考核的连贯性,又能兑现“反追究制”的考核情况,监狱应在保持现有考核管理模式的前提下,对“反追究制”带来的扣分进行累积,扣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可以与晋职结合起来;对于长年(十年或二十年)少有“反追究制”扣分或“零积分”的单位或民警,可为他们设立“和谐社会贡献奖”,或直接评先“平安卫士”——这样评选出来的结果,不但更具有公信力,而且更能宣传刑罚执行工作,树立监狱民警新形象。

(五)恢复性司法将被全面运用

“过去几百年以来,人类对于犯罪人所应付出的代价,均锁定在如何通过监狱功能以达到报应、隔离、吓阻与矫治等目的。但是,这样的刑罚思潮,似乎难以弥补或顾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或是创伤。”随着社会的运行发展,建立在报应刑、目的刑基础上的传统司法模式在弥补被害人损失、矫正犯罪以及修补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等一些社会效果上,已逐渐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正是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理论和实践频繁遭遇具体挫折的现实基础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应运而生。近些年来,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开始引入我国,并与我国基层司法机关的本土实践相结合。2002年4月,联合国第11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表明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认可。有学者指出恢复性司法应当具有恢复性、个人参与性、社会性、前瞻性和灵活性特征。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形式主要有: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协商、圆形会谈。另外还有两种由犯罪人提供的弥补方式:恢复性补偿和社区劳动。这种新的刑罚处罚模式,对各方都有好处。按照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监狱对罪犯的管教以及采取的使罪犯回归社会的各种举措,如 “服刑人悔罪”制度、“服刑人赔偿”制度,以及 “社会人参与”制度,一个重要的意图,就是使犯罪行为业已破坏和影响的社会关系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修复和缓解,尤其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化解、和解、谅解,减少直接的对抗、对立,进而恢复和稳定各类社会关系,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六)刑罚执行工作将更多引入社会力量

监狱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狱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监狱要积极争取地方政策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监狱工作,把监狱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使监狱管理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的监狱布局不仅会带来执法业务的方便,降低行刑成本,也为罪犯亲属提供了更多的探视和帮教机会。同时,随着监狱行刑的日渐开放,需要更多地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监狱不应该是养老院,也不应该办成福利院。对精神病犯和爱滋病犯要争取社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科学的关押、诊治场所,通过监狱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矫正他们的恶习,恢复他们的健康;对一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老病残犯,可以在假释后或者监外执行时交由地方政府、社区和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教育,为监狱节省行刑成本;可以大量请进一些热衷于狱内帮教的社会力量、社会志愿者介入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罪犯帮教网络。

(七)现代矫正技术将在刑罚执行中更加广泛运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促进了刑罚以及监狱的文明进程。而刑罚以及监狱制度的文明进程集中表现为,监狱职能由专政向法治和公正文明的转变;监狱工作模式由强制(专制)向矫正的转变;改造对象罪犯由敌人向服刑人(在刑人、囚犯)的转变。与上述的若干转变相一致,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逐步摆脱长期以来的“泛政治化”模式,取而代之的将是矫正技术的兴起和广泛运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将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文明、科学的行刑制度,改革、创新中国传统监狱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矫正手段,建立科学的符合罪犯改造规律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从而更好地矫正罪犯,尤其是犯罪心理和病态人格的矫治。如根据性别、年龄、主观恶性、性格、犯罪原因等情况,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统计学的知识,充分运用心理疗法、行为疗法、社会疗法等方法进行矫正。

(八)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将得到充分的重视

“早在20世纪初,有识之士就呼吁,监狱工作是一项精密之人学,没有专业人才的参与是不可想像的。”今后,监狱机关将结合当前监狱民警队伍实际,强化政治建警、素质强警、科学育警机制,从监狱民警队伍职业化发展方向着眼,优化监狱民警结构,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正确执行刑罚的监狱民警队伍。一是要探索适合监狱工作特点的职位分类制度。如可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将监狱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类,即监管看守警官(包括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内外看守等)、矫治教育类警官(包括心理指导、法律指导、教育指导等)、劳动管理类警官(包括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类警官(包括政工、后勤等)。不同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分别规定不同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构建监狱民警的资格准入制度。资格准入是现代人事管理中保证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基础。罪犯监管改造人员的资格准入,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规定不同的任职条件。首先,要确立监狱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任职条件必须严格。其次,要确立科学、合理的监狱民警任职条件,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监狱警察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在录用时,除制定政治思想、身体健康等共性条件外,要制定监狱警察职务系列的岗位录用标准(与大学的专业设置相类似),对每个岗位类别的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和对文化技术知识做出规定,然后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最后,要通过完善辞职、辞退或开除等各项制度,保持监狱民警队伍的纯洁性。将不具备执法资格、业务能力较弱的人员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对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民警要办理病退。三是要建立监狱民警的执法执纪教育长效机制,强化法律至上和忠于法律的意识,强化 “文明执法是生命线,严格执法是高压线”的“两线”意识。监狱民警要做到执法语言文明、执法形象文明、执法行为文明。要杜绝民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打骂体罚罪犯,以及在减假保执法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不文明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时间”,规范每一个执法岗位的执行刑罚行为,减少随意执法和滥用执法权的空隙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