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逍遥谷电影视频:对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05:22:56
对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9日 10:35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是审理工作的核心命题。破解疑难复杂案件,使其得以准确定性处理,是这一命题的应有之义。从多年的执纪实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了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由此,建立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便有了职能上的依据和现实的工作基础。
       从实践来看,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精选组成人员,搭建协调平台。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就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这在长期的执纪实践中已是一种基本的沟通协调方式。这种沟通协调的渠道是否畅通往往跟不同部门人员的人际关系等非制度性因素有关。改变以往的沟通协调状况,首要环节就是将这种研究探讨、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制度化,如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予以固定。挑选组成人员时应兼顾实践界和理论界,侧重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一般应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在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社会认同度的专家。
       二是界定基本职能,明确工作方式。从工作实践来看,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探讨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问题;协调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职能部门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上的衔接;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以及处分执行等。工作方式一般应以例会为固定形式,也可有针对性地召开小型会议,如对涉刑案件移送衔接问题,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协调。
       三是适时启动机制,共同“问诊把脉”。论证协调机制的启动应遵循灵活适时、简便易行的原则,应案所需而及时启动。在共同“会诊”时,听取意见时也应当有所侧重,例如在补充完善证据方面,应偏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近年来,江西省纪委通过召开“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共论证协调23起案件,均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供省纪委常委会审定案件参考,为准确审定疑难复杂案件,保障疑难案件的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充分发挥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把握论证协调的主动权。疑难案件协调机制的主导者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因此,不能将论证简单地变成听专家“讲课”。在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协调之前,审理部门要仔细研究,形成自身的观点和思路,不能人云亦云,这是论证的前提,也是协调的基础。
       其次,应将论证和协调职能并重。疑难复杂案件机制的功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合乎纪律法律立法本意的倾向性意见,供审定案件参考;另一方面是不同机关职能部门在查办疑难复杂案件上形成合力,互相“补台”,包括对涉刑案件的证据采信、移送衔接的配合协作等。二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不可偏废,如对主要违纪事实基本查清的案件定性进行研究论证的同时,还应当从全面完善证据的角度,协调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后进一步完善相关非关键性证据。
       再次,应加强跟踪了解,深化论证协调效果。对经过论证协调的案件,特别是涉刑案件,需要加强后续跟踪协调,不能让论证协调会变成“过场会”。涉刑案件在司法判决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错误性质的定性,往往要受到后续司法判决的制约。如果司法机关不同部门或者上下级之间衔接脱节,导致证据转换不到位,或对定性的认识没有统一,就有可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定性与司法机关判决出现误差。因此,对涉刑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协调,要注重跟踪,指定专人跟踪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作者 裴忠彪  单位: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