筷子兄弟父亲mv伴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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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sgs.gov.cn  2009年02月06日  11:40:21    编辑:金冈    来源:江苏国税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庄粉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这四种类型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别人当老板,农民跟着走,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司+农户”,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类是农民自己当老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跟着走的占多数。但是,在现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部分虚假注册现象,一些人瞄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允许占20%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的规定进行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在部分地区,有的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投资股”和“名义股”,少数“投资股”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金,控制着合作社的决策等几乎所有事务,参与盈余分配。其他“名义股”社员每人只需交50元或100元股金,只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不能参与合作社管理,也不能参与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由大款或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人的囊中之物,而真正的弱者联合组织发育困难,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不能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当地主管部门的注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24日颁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以上提到的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缴纳所得税。当然,如果专业合作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盈余分配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入农民合作社应注意四个问题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得到实惠。如果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运作好“公司+农户”模式,则对企业、对农民都有利。但是,农民如果准备加入专业合作社,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尊重农民的意愿。目前部分地区将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指标,还有些地方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强拉农民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如果通过村委会,用行政手段召集农民“入社”是不可取的。有关企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产品宣传上。让农民了解种植某一作物的收益前景,使其树立合作信心。
其二、企业社员应当自律。根据现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都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有关企业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出资多,交易额大,就能在社内享有特权。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增大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额获得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被限制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以内。而且本社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比如在选举理事长时不行使附加表决权)。由于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因而在社内事务管理中,实际上占主导优势的是农民而不是企业。
其三、正确认识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比如,社内成员企业甲购进农产品,又转卖给其他企业乙,这只是甲、乙企业间的交易,就不能适用上述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增值税;乙企业也不能向甲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而要凭甲企业开具的销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四、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税收优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和税种都优惠,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提供了技术信息等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也为5%。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双方都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其五、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且国务院将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会积极贯彻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经营机制比较复杂,应当在完善管理上下功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别核算。对于既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就更需要注意对有关项目分别核算。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就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如建账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