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交通卡办理地点:将犯人“与狗同笼”逼供,怎能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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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人“与狗同笼”逼供,怎能自查自纠?

2011-10-20 07:56 新京报 我要参与(203)

原标题:自查自纠难澄清“与狗同笼”案

袁伊文    法律工作者

南阳市涉黑案被告人杨金德自称遭刑讯逼供“与狗同笼案”有了新进展。10月19日,大河网发布署名为“本网记者”的报道,对此做出澄清:南阳市唐河县看守所组织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杨进行了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认定杨未受刑讯逼供,所谓肛门塞啤酒瓶、警犬舔脸等“刑罚”均属谎言。

那么,这样的澄清,真能澄得清吗?

组织鉴定的是唐河县看守所,属南阳市警方管辖;而杨案的侦办单位正是南阳警方。此外,报道中虽然提到鉴定时有多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记者全程录像,但并没有透露他们的名字,也未见他们对鉴定结果持什么意见。这就使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打了折扣。

最关键的是,鉴定时并没有杨金德的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权”是当下司法界积极引进的重要概念,它代表着对公权的制衡。特别是以“辟谣”为目的的鉴定,更需要有质疑的声音才能反衬出公正。让有名有姓的记者、人大代表对此次鉴定做背书,甚至公布鉴定录像,都比一则简单的通报更有公信力。

还有,南阳市公安局针对此案成立了调查组,但报道中并没有提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介入。甚至检察院在唐河县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室,都没有参与医学鉴定,这很容易让人觉得当地警方在唱“独角戏”。

当然,舆论也不能武断地认定杨自述的“刑讯”就是真的,但司法机关应检讨怎样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如果公检法三司都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身正不怕影子斜,所有办案环节都没有问题,都敢向公众、媒体公示,谣言就不可能有市场,公信自然也就有了。

(责任编辑:霍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