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百岁老人的祝词: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05:45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1议事规则的精神

  1.为什么英国人在十六世纪开始需要议事规则?

  英国的议会在十四世纪的时候就基本有了今天这样的形式,但是,他们是不是在那个时候就在议事时表现得很文明、很有秩序、很有效率而且很公平呢?当然不是,在开始那漫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的议会是粗鲁的、是混乱的、是很不体面的,充斥着议会特权和国王特权之间无休止的冲突。人们发现光是有了这个议会的形式,却无法体现它议事的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呢?一直到十七世纪末,整个三、四百年的时间,一代又一代的议员在这个问题上不断地研究和探索,他们发现必须约束议员们在议会上的行为,于是就激起了对于议事规则的强烈兴趣,尤其是在下议院中。正式这些研究和改进,使得英国议会一直朝着统一和严谨的方向不断演进。

  2.为什么需要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诞生的目的,就是要让会议能以最好的方式完成自己的使命。那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一件事情就非做不可——就是要对个体的行为进行限制!个体如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团体的利益一定受到损害。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在规则不受尊重的地方,更是要先努力建立规则,否则真正意义上的议事就无法实现。

  规则是不是最好的,是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最合理的,这一点实在不是最重要的。有规则可依比规则是什么要重要得多。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正规。

  要能处理各种规模的会议,要面对从和谐一致到针锋相对的各种各样的局面,要考虑到每一个成员的意见,要用最少的时间,要就大量复杂程度各异的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要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地挖掘出一个组织的总体意愿,应用一般议事规则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方法。

  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中,数以万计的不同类型的组织都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自己的不可缺少的议事规范。《罗伯特议事规则》能够历经一百三十年而经久不衰,且不断发展进化。从1970年以后,罗伯特家族组成了“罗伯特规则协会”(theRobert'sRulesAssociation),专责从事该规则的修订工作。

  3.议事规则与中国有什么关系?

  “议学”这个词源自孙中山先生于1917年写了一本文言文的《民权初步》,实际上讲的就是议事规则。他讲到西方人从小就学习使用议事规则,长大了就成了习惯,成为人的素质和教养的一部分。具备这种习惯和素质的人们聚在一起,不仅可以保持各自个性和风格,更能够团结在一起形成集体力量。

  我们现在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不是认为整个这套规则会适用于中国,而是呼吁开始形成我们自己的规则。罗伯特身为一个普通军人,首次出版这套规则的时候并没有很高的军衔,但仍然得到广泛关注和认可。也就是说制定规则这件事并不需要多么权威的部门来做。别忘了,重要的是有规则!对我们来说,接下来重要的就是我们开始养成“使用”规则的习惯。注意,不是我们“遵守”规则,而是“使用”规则。对规则的尊重,不仅仅是被动的遵守,感觉上好像是我们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对规则的尊重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我们可以“使用”规则了,使用规则来保护多数人的意志得到实现,使用规则来保护少数人甚至是个人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述,使用规则甚至使少数人的意志在充分的表述和辩论以后成为多数人的意志。我们从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开始,是因为这套规则已经总结了英国和美国数百年来议学发展的成果,我们完全应该站在这个打好的基础之上,考虑我们自己的规则。我想强调的是,议事规则应该是每个普通人都能够理解和掌握的规则,它应该通俗,应该简单明了,它甚至应该可以作为儿童的游戏。它之所以显得很晦涩,是因为我们人为地把它表现得很复杂,人为地把它“神圣化”,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最简单的语言。它是很具逻辑性,但它的逻辑是简单的,绝对不比我们当前高中生、甚至初中生课本里面的逻辑复杂。也就是说,凭我们的智力,搞懂这些逻辑绝对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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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事规则的精神

  4.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O1548;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O1548;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O1548;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O1548;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O1548;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O1548;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O1548;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O1548;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O1548;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