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顶3d图案大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6:41:16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长春外管局_google [转贴 2010-06-06 01:24:58]    字号:大 中 小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

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种情况:

第一类为常规性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类为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第三类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第四类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业务须知:  

第一类常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还需根据四类投资主体提供如下材料: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将作为其股东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性质按照“境外机构”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地国籍保持一致。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类房地产企业:     

法规依据

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3

业务须知:

*  房地产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载明:“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  商资函[2007]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借用外债。

*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报商务部审批备案,企业名单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名录后方可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齐全并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后为企业颁发一年期外汇登记IC卡。企业在一年期满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的,直接投资系统会显示该企业IC卡自动失效,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不为企业承办任何外汇业务。

第三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法规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业务须知: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载明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类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0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业务须知: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有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新设企业,应在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中列明该企业为调回境外融资资金或控制境内已存续企业而设立。

*  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外汇局不予按理该企业登记申请。

*  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完整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后,才可办理其设立、并购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

*  在外经贸法[2002]575号文中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登记变更管理

业务须知:

*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涉及资本、股权、出资方式及名称等的变更事项,应及时持外汇登记IC卡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的变更只需提供成立时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此次变更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及外汇登记IC卡即可。

3、外汇登记注销管理

业务须知: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企业终止,经原审批机关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资本金账户管理

法规依据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

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业务种类分为:

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

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企业增减资时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外汇局相应调整其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资本金账户限额币种不可更改。

账户注销:                                                                                                                       

*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于关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

*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一般资本金账户结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已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审核时 ,除了按照(汇发[2003]30号)文件规定外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 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专用外汇账户核准:

汇发[2003]30号文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 ,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类:

1、                  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投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2、                  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物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                  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                  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 ,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开立四类专用外汇账户。

其他类专用外汇账户

     除上述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资本金账户还有如下专用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等。

(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

   汇发[2003]30号文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材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批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1、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四)境内再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除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外(新设),如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各种方式转增资本、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等都属于境内再投资管理。

*境内再投资业务办理流程:

1、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账户核准:

(1)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即外方为购买中方股权而支付给中方对价,其形式可为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从境内其所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外汇在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结汇”手续。

中方出让股权的办理“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2)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向外汇局提供完税证明及其他材料,外汇局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核准件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3)外方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外方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合法出资;第二,该项人民币资金确系外方依法所得并已完税;第三,该外方同时是拟转投企业的股东,且对该企业负有出资义务。

(4)增加企业资本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转增资本,须有相应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转增资本,在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中需注明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企业还须出具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用于企业增资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的外方所得部分,外汇局按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审核。

3、外资外汇登记

业务须知:

*如有境内再投资管理业务发生,企业在商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时一定要注明以下要素:

(1)股权转让的业务一定要注明股权协议双方(出让方、受让方)名称、出让比例,股权支付对价具体数额、支付方式。高度保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注册币种与出资币种一致;

(2)利润再投及增加资本的业务一定要注明利润产生所在地企业名称,注册地、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高度保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注册币种与出资币种一致。

(五)验资询证管理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业务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财会[2002]1017号文件精神外汇局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实行审验和询证。外方所有出资方式都必须到外汇局询证

汇综发[2008]142号解读:

第一条: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注意事项

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3、已经结汇而没有来验资的,减少时间差,尽快来外汇局办理验资。

4、累计金额问题:如企业外方投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打入款为1002万美元,按照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规定,是在允许范围内,企业验资金额可以为1002万美元,结汇金额也可以为1002万美元。1000万美元做注册资金,2万元做资本公积金。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理数据录入。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范围遵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为准。

2、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子公司、增资现有子公司或并购现行的中外资企业。(10号令)

股权投资的真正含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企业其他合法人民币是可以进行再投资的,只是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可以。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一律持外汇登记IC卡办理各种外汇业务。

2、支付命令函统一格式(可在互联网WWW.SAFESVC.GOV.CN下载表格),内容包括企业本次结汇要素、详细用途、企业承诺等。

3、第三项中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是初步证明文件。

商业合同或支付通知中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号码必须明确。

4、贷款包括:资本金滞押贷款;人民币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等其他贷款参照资本金担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资本金结汇资金不可以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使用的概念:一是企业贷款必须全部花完才可偿还;二是一定要把贷款花完后才可以申请资本结汇。三是贷款用途必须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用于企业的支撑项目。

5、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凭证(由银行出具的结汇单,企业一定要保管好);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企业一定要按当时支付命令函范围填写);发票等有关凭证清单(有发票的提供发票,没有的提供相关证明票据。如企业采购农产品,对方个人是农民没有发票,提供收据。如果对方是企业必须提供发票。)

凭证清单依企业实际交易情况而定。

6、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的,外汇指定银行将情况上报外汇局,外汇局暂停办理企业外汇业务。

7、备用金的说明。

备用金的严格限制:

(1)符合现金管理要求;

(2)特殊定义:一是用于零用开支的小额支出;二是工资奖金支出(必须是当期的,不允许申请几个月的)。

(3)一日内只能结一次备用金。如果有特殊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材料详细说明。不需提供前次备用金结汇时提供的材料。

6、利息说明:

(1)可以保留(以外汇形式,开经常项目账户)

(2)简化处理,直接结成人民币,使用不做跟踪。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注意事项:

考虑到企业资金使用的方便,备用金周转和工资奖金可以暂时放在人民币资金账户,但不得长期放在账上规避现行支付结汇制

第六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注意事项

中方取得外汇收入后,只要发生实际支出需求时,方可向银行申请结汇。其管理原则与资本金结汇类似。

企业在办理转股收汇时先在外汇局办理开立、入账核准,有实际用途时委托事务所办理验资,然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第七条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验资询证业务外汇局只对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企业委托事务所办理即可。

  *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 如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为2002年5月1日后而没有外汇局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或审计报告中没有《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此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无效,外汇局不受理该企业外汇业务。

  *资本金账户超最高限额,若其超过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验资询证的资金汇率应为资金入账时的汇率。

*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 企业应在验资询证且外方投资者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并结汇后再到银行申请关户,否则一旦将账户关闭,直接投资系统不能办理验资询证业务。

(六)境外投资管理

   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简称境内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局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

   1 境外投资登记核准

   (1)登记管理

   境内投资者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实物投资者在首次运出投资实物后,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向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投资者凭其办理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2)登记变更管理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核准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汇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            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包括开办费、预备费等。

(2)            为获得排他性收购支付的保证金或押金。

(3)            设立、参股、收购、增资境外机构时投入的资本金。

(4)            设立、参股、收购、增资境外机构时为其提供的股东贷款。

(5)            为取得境外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支付的对价资金。

上述所有的外汇资金汇出都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企业在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可持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核准件,境内投资者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有关手续。

3、外汇资金汇入

  (1)境内投资者应得的境外投资利润的汇回,企业在境外获得的利润可以保留在经常项目账户,也可以结汇。

   (2)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或者境外机构向境内投资者偿还股东贷款,境内投资者应将所得外汇收入汇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境内后,杏红外汇局批准结汇。

   (3)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境外投资实物投资的核销

    境内投资者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事先向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投资实物运出后,凭出口报关单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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