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布艺制作大全花朵:施工图审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0:42:54
施工图审查是设计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的问题是设计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大家问得比较多的,看看审图人员的意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家看过以后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欢迎讨论。 

 


(一) 消防标准(共 19条) 
1、GBJ16-87 第 8.7.1B 条中,(原条文为:第 8.7.1B 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m2;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 300m 如何控制,是指单层 300m ,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 300m ? 
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 

2、高层旅馆如有中 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 GB50045-95第 2.0.10条规定。(原条文: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 

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 2.2m)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m,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 
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 过 2.20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 11 层,另一单元为 7 层,按规范 11 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 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 
答:按《高规》GB50045-95第 4.2.1条规定,(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第 9 条的规定。(规定原条文: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 :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 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 

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 300m )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 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规定原条文: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 300m 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 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7、按 GB50045-95(2001 年版)第 7.6.9 条(原条文: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6-87(2001年版)第 8.7.7条(原条文:第 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40-90(1997 年版)第 1.0.3 条(原条文:第 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 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 

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 
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再根据《建规》的第 8.4.1条,第 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 5000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 5月 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 
答: "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 。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 

10、地下车库 16000m ,上有六个 11 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又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高规》并没有说明水箱的计算方法,只规定各类建筑水箱不能小于的数值,这类建筑到底属于哪类住宅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又如何计算呢? 
答:本工程地下部分为汽车停车库,地上部分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其消防水箱容积应取其二者的较大 ;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享的消防水箱,应按 GB50084-2001第 10.3.1 条规定执行。(原条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1、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表 8.2.1 还是按表 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如何理解第 8.2.1条注? 
答: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执行;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和第 8.2.2 条表 8.2.2-2中的较大 执行。 

12、按 GBJ16-87 第 8.4.1 条教学楼体积>10000m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而第 8.5.2 条教学楼体积 5000——10000m 应设 5L/S的室内消防给水,是否矛盾? 
答:二者并无矛盾,《建规》第 8.4.1 条规定教学楼体积 过 10000m 应设消防给水是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体积<10000m 的教学楼,可不设消防给水。 

13、GBJ16-87 的 8.3.3 条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消防水量之和超过 25L/S应设消防水池,而条文说明中室内外消防水量超过 20L/S,应设消防水池,小于20L/S不设。二者不统一,等于 20L/S时设不设? 
答:以条文为准。 

14、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 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 8.1.1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15、GBJ16-87 第 8.3.4 条,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可按《高规》的方法处理;四-六层民用建筑一般市政水压不能满足常高压的要求,是否均要设水池泵房? 
答:《建规》GBJ16-87第 8.3.4条和《高规》GBJ50045-95第 7.3.3条对于消防水池的容 
量计算原则相同。 
多层民用建筑是否应设消防水池。泵房各地做法不一。这其中包含有建筑周围市政自来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可靠性,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对体量较大、标准高、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如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对于单栋多层住宅(非小区成片)一般采取设屋顶重力水箱以满足 10分钟消防初期火灾的流量的方式;对于单栋、体量小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在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可采取不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屋顶设重力水箱加可以直接启动增压泵的消火栓系统(按《建规》GBJ16-87第 8.6.2条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