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莓莓洗澡完整版种子:关于付款给第三方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的讨论[无忧会计网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55:21
关于付款给第三方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的讨论河南国税内网业务论坛热门讨论贴:

某商业企业2005年7月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取得进项票,按当前规定未付款抵扣进项税100000元,2005年9月按应付款方要求,将货款支付给了应付款方要求的第三方,即“抹账”。税务机关9月份发现后,以购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为由,要求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加收?),这样的事引起了一些争议,关联的文件有3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并未涉及[1995]192号的修改问题,仅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3、 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疑问如下:一、文件1能否随文件2的颁布而失去效力或根本无法实行?二、文件1是否在文件3成立的情况下的补充性规定?三、如果文件1能实行,该如何执行?是先让抵扣,随后再看是否付款方一致?如果执行,滞纳金如何算?文件1成立的前提是否是已经付款再抵扣?
请高手解答,我省某市目前的复议案。

下面是我转内网的部分观点,希望大家也回贴。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关于销货单位必须与收款单位一致得规定是否失效?我认为192号文件一条三项的规定是为了严肃税收征管,不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技术上的要求而被改变,这项规定应该有效。2、如192号文件有效,则是否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开始计算?因为该企业在收到专用发票与向第三方支付账款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难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藐视税法严肃性的故意。滞纳金从向第三方支付账款时开始计算也可以,因为这时才有了违规行为的事实;从该专用发票抵扣时开始计算也可以,因为商业企业向第三方支付账款的同时,专用发票抵扣的事实整个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判定抵扣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根据出现在行为之后,则判定依据的事实根据发生之前的抵扣行为不知道能否被认为是违法。
向税收法规部门的同志学习,你们辛苦了![此帖子已被 绿豆胡同 在 2005-10-21 14:54:57 编辑过]
satan:


考,不会。
但从文3、文1、文2的时间顺序,文1可理解是文3的间接否定或后置补充,但文2又拐回来列出特别情况否定文3,依此逻辑可认为文1是文3的补充,文2应是文1、文3的特别规定补充。我个人认为,从文2下发之日起,应该是付款并且购销一致的条件同时满足(符合文2的情况时满足购销一致),即可抵扣。如不符条件的抵扣,转出滞纳金应从抵扣之日起开始算起(开始抵扣才能算违规开始,如果企业一直就是不抵扣,不管付款给了谁,违规事实也没有形成)。
如今的大企业能力很强,感觉某些通知就是为个别大企业大宗业务单独下发的政策解释。

我是基层一名稽查一线人员,对楼主的问题,经我稽查局讨论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关于销货单位必须与收款单位一致的规定仍然有效,192号文件一条三项的规定是为了严肃税收征管,控制没有货物真实交易虚开发票而设(个人理解),不因金税工程而变,192号文件与金税工程是并列存在的。2、该企业应该作进项转出。3、滞纳金应该加收。但滞纳金加收时间存在争议:1、滞纳金从向第三方支付账款时开始计算,因为这时才有了违规行为的事实;2、滞纳金从该专用发票抵扣时开始计算,因为商业企业向第三方支付账款的同时,专用发票抵扣的事实整个已经失去了合法性。期待结果。
但是,在纳税评估的前期,为什么不允许企业有更正错误的机会呢?把付给第三方的款项收回,再按照正常的途径付款,以符合税收法规呢?难道一定要移交稽查补税处理吗?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