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子果酱:惩治腐败犯罪: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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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立恒  发布时间:2010-02-12   (责任编辑: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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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贿推定制度,即知情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后,被指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证,则推定受贿成立。
□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享有陈述的自由。
腐败犯罪侵蚀国家肌体,毒化社会风气,动摇统治基础,我国的反腐斗争一刻也没有放松。然而,我国的反腐实践似乎进展并不顺利,查证不易,惩治更难现象比较突出。在笔者看来,这与在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极大关系。为了在保障腐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前提下,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健康发展,我国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1.完善腐败犯罪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于腐败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智能性,再加上腐败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客观上很难得到证明,因此,为了更好地惩治腐败犯罪,减轻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针对腐败犯罪案件规定了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例如,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八款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要求由罪犯证明这类所指称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是此种要求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而同上述规定相比,我国只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才可以实行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这显然不能适应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为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减轻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与《公约》相衔接,我国应当完善腐败犯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方面,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或者其他可反驳的法律上的推定,如腐败犯罪所得或者其他需要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等。另一方面,对于腐败犯罪中某些确实难以证明的主观构成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明知等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刑事推定规则。鉴于贿赂犯罪往往具有证据单一性、对合性、互证性、牵连性、不稳定性等与其他腐败犯罪案件相比的不同特点,使得这类案件的调查尤为困难,因而建议建立贿赂推定制度,即知情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后,被指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证,则推定受贿成立。此外,腐败犯罪共同犯罪的过错、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明知”等主观方面的判断也可以适用推定。
2.完善证人作证规则。为了发挥证人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公约》规定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作证规则,如证人保护、证人作证方式等。为了与《公约》相衔接,提升证人出庭率,增加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人作证规则:(1)建立强制作证与污点证人制度。建议立法规定强制要求腐败犯罪的知情人提供证据;在知情人提供证明腐败犯罪的情况下,若其也涉嫌犯罪,可将其转化为污点证人,免予其刑事责任。(2)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证人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如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明腐败犯罪的关键性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3)规定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作证只是证人应尽的一项义务。其实,证人作证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毕竟,证人出庭作证会消耗一定精力、财力和时间,甚至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为了保持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应当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经费,对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餐饮补助费等,给予相应的补偿。(4)为了体现法律的威严,促使证人切实履行其作证义务,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增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性,我国还应当制定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和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即当证人应当作证而拒绝作证时,不仅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而且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证作为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不仅践踏了法治原则,而且往往会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之所以会出现非法取证屡禁不止而非法证据又无法得到排除的现象,除了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之外,还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存在较大关系,如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与认定、是否就非法证据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周密的规定。鉴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1)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上,不仅包括实物证据,而且包括言词证据。(2)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上,应当区分违反宪法的非法证据、侵犯被告人的一般诉讼权利的非法证据以及纯粹属于技术性违法方面的证据三种情况。(3)针对上述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排除规则。简要说来,对于侵犯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非法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对于侵犯被告人一般诉讼权利的非法证据,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实行自由裁量排除;对于纯属于技术性违法方面的证据,原则不应当排除。(4)针对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问题,建立专门的调查听证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受理、裁决、救济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5)为了真正地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还应当建立一些配套措施,如人身检查、录音录像、侦羁分离、律师在场、惩戒违法人员、警察作证制度等。
4.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现代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陈述的自由,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有效手段。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已经成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被追诉者提供有罪供述的现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增强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妥善地处理腐败犯罪案件中的翻供现象,我国亟待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享有陈述的自由,司法人员不得采用各种肉体或者精神的强制性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有罪供述;(2)如果司法人员违背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自愿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和定罪量刑的根据;(3)取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