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竹叶青蛇咬后的症状: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若干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8:03:25

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若干建议

  2011年05月12日09:42  

  【要报要点】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期《要报》指出,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场“持久战”,既不能消极防御,也不能指望通过简便快捷的政治手段速战速决,而应有战略性的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当前国家政策的重点应该是逐渐淡化政治手段,转而充分利用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

  一、关于目前群体性事件形势的判断

  1.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并把矛头指向政府,在较长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场“持久战”。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中国只有以比发达国家更快的速度发展,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生存,这决定了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次递展开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将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爆发,而且是敌我、内外、新旧矛盾交错,形势十分复杂。作为一个大国,中国不可能走充当西方大国附庸,从而分享其现代化成果的“依附型现代化”道路,而必须独立自主。这要求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扮演领导者、保护者甚至直接参与者的角色。中国社会发展对政府的依赖和要求比西方要高得多。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政府不可避免会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焦点。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持久战”和“可持续”的战略思想,既不能急于求成,寄望于短冲突击实现速战速决,也不能只顾“紧急处置”、“特事特办”,而无兼顾不同阶层、地区和历史阶段的可持续安排。

  2.群体性事件基本上仍保持大分散、小规模、非组织的特点,但形成跨地区、跨阶层大联合的风险及其严重后果不容忽视。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遭到直接损害而引起的。由于损害的内容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群体性事件在时间、空间和诉求上也高度分散。单个事件卷入的人数一般不多,组织性也比较差。但是,大分散、小规模、非组织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潜伏着大联合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随着全民整体教育水平、民主意识的提高,信息和交通条件的改善,以及国内外某些势力的介入,维权群体出现统一意识形态和组织机构的风险越来越高,特别是统一意识形态的出现需要引起高度注意。意识形态框架和组织机构的整合性越强,群体性事件突破地域和阶层界限,实现跨地区、跨阶层大联合的风险越高,对社会秩序的威胁也越大,对此需要严加警惕和防范。

  3.群体性事件被高度政治化,政治手段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解决方式。当前,从地方到中央都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政治手段被提到很高的高度。这种处置方式虽然简便快捷,短期效果可观,但从长远来说,它不但使政府越来越深地陷入“合法性困境”,而且会滋生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首先,国家偏重政治的问题解决方式会反过来助长事件参与人将事件政治化的思维,两方互为镜像、相互强化,导致法律手段不断被边缘化,使问题越来越难以回到法律轨道解决。问题一旦被推入政治轨道,就会被事件参与人和外部舆论无限上纲,使政府面临的政治压力越来越大,回旋余地越来越小,解决效果越来越有限。其次,政府对不同事件的解决因政治压力的大小而畸轻畸重,反过来又助长一些群体把事情“搞大”的心理,即通过制造政治压力胁迫有关部门让步。结果,政治化解决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反而制造新的矛盾和冲突。第三,政治解决一般是通过“派糖”,即给予经济实惠对事件参与人进行安抚。一旦国家面临经济或财政困难无法继续“派糖”时,会引发政治危机,二者交相作用,将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政策建议

  1.放弃追求群体性事件“零发生”的政治思维,转而把政策重点放在建构利益诉求的表达秩序上。发生群体性事件不等于社会不稳定、无秩序。实际上,西方国家每年发生的集体抗争事件比中国要多得多,有些事件甚至已经演变为持续的社会运动。现在一些部门和领导不切实际地追求群体性事件“零发生”,在资源上大量投入,在政治上对下级和“闹事”群体保持高压,不仅消耗大量公共资源,而且由于“催逼甚急”而恶化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从世界历史上看,没有任何社会能够做到群体性事件的“零发生”,一个真正稳定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利益诉求有序表达的社会。因此,国家政策的重点不应是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应是促进整个社会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

  2.“维稳”不能陷于消极防御,应该充分利用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主动出击,积极规划和建构整个社会的利益表达秩序。在中国,党和政府对社会态势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深刻。因此,党和政府应该主动作为,通过适当的政策积极建构和引导整个社会的利益表达秩序。调查发现,党和政府仍然拥有民众的充分信任。这为党和政府推动利益表达秩序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调查同时发现,民众对中央的信任度较高,对当地党和政府的信任度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中央,要正确处理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避免为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制造“政治机会”,影响党和政府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力。为此建议,第一,地方党和政府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避免整个社会的政治压力过度向中央集中,影响民众对中央的政治信任;第二,中央也要充分尊重地方,加强与地方的沟通,避免推出不符合地方实际的承诺或政策,避免公开申斥地方党和政府,以免损害地方党和政府形象,使之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更加被动。

  3.逐渐淡化政治解决方式,更加突出法律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核心地位,真正把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框架。之所以把法律作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手段,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则和程序很明确,当事各方对问题解决的方法、周期、成本和收益能够了然于胸,能够理性地计算利害得失并做出决策。而政治解决基本上是一事一议,主要依靠临场协商和妥协,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则,当事人总是倾向于用“闹”来不断试探政府底线,争取最大利益,从而使问题解决更加无序,成本更高。第二,法律是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已经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能够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可以杜绝因解决不公平而造成新的矛盾和冲突。第三,法律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保证实施的,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其专业性能够保证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化解更科学、更有效。

  为强化法律解决的核心地位,党和国家应有意识地降低民众对政治解决的期望。一是有关部门和领导应主动降低政治调门,不做过多政治承诺,有意识地把社会预期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减轻政府自身的政治压力;二是尊重司法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司法实用主义思维;三是加紧立法,严肃司法,提高司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让法律真正成为一条可靠的、有效的问题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