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数独题目下载:电影:花街(大陆第一部邪教国产经典故事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9:36:52

推介词
影片根据著名“乡土文学”作家刘绍棠的“大运河系列小说”改编。反映了20世纪40年代莲花教在北方某地猖狂活动,教主莲花仙姑以莲花教的名义用“圣水”治病、敛财害命、破坏百姓家庭的罪恶行径,深刻揭露了这一邪教组织以祛病为名,逐步从精神上控制和残害教民,从经济上盘剥教民,最终将无辜的教徒残害致死、使许多人家破人亡,生动地揭示了邪教的罪恶本质。
这是一个20世纪40年代,发生在我国北方京东大运河流域的故事,根据“乡土文学”大师刘绍棠先生的“大运河系列”小说改编。

基本信息;
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北京孙明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摄制
编剧:毛玥、李宝林
导演:毛玥、孙明强
主要演员:刘欣、孔琳、黄小雷、陈兵
故事梗概:
40年代末期,在京东大运河地区,一个叫“莲花教”邪教组织活动猖獗。莲花本是花街首富老龙蛋子的儿媳妇,她与北平的邪教头目欧阳天师勾结,在当地建立莲花仙祠,自称莲花仙姑,以祛病消灾为借口,疯狂地收敛当地百姓的钱财,干着害人的勾当。
老龙蛋子的儿子连碧村带着“治病救人”、“科学济世”的理想去北平读医科大学,毕业后回到花街开了一家诊所,可是却没有人来诊所看病。连碧村多次劝说莲花仙姑放弃邪教无效,毅然与她断绝了夫妻关系。蓑妹子被莲花教徒追杀,逃到花街,被打鱼的连家长工刘黑锅所救。刘黑锅和黑锅娘收留了无家可归的蓑妹子,可黑锅娘也是莲花教的忠实信徒,这让刚刚逃过莲花教迫害的蓑妹子心有余悸。蓑妹子在雨夜离开了黑锅家。走投无路的蓑妹子投奔到连碧村的诊所,连碧村给她看病,并渐渐喜欢上了这个纯真善良的姑娘。不料蓑妹子已经怀有两个月身孕。
花街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奇怪的事情。望日莲的父亲喝下了莲花仙姑赐予的“圣水”,气绝身亡,望日莲也自缢而死;花红果在喝了“圣水”后,被人奸污,还以为治好了病;花狗娘竟带着儿子投了大运河……
莲花仙姑与欧阳天师勾搭成奸并怀孕之事被连碧村和老龙蛋子发现,老龙蛋子气得吐血而死。河灯节这天,一对情人结了“鬼婚”,莲花仙姑带领“莲花教”的顽固信徒登上了火龙船,火龙船缓缓离岸,莲花仙姑命人点燃了舱底的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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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莲花仙姑扮相(白衣&黑衣)狠入藕滴眼。这女人心忒狠,残害几多无知乡民,神情睥睨颐指气使妖言惑众蛇蝎恶毒...... 教主莲花仙姑以莲花教的名义用“圣水”治病、敛财害命、破坏百姓家庭的罪恶行径,深刻揭露了这一邪教组织以祛病为名,逐步从精神上控制和残害教民,从经济上盘剥教民,最终将无辜的教徒残害致死、使许多人家破人亡,生动地揭示了邪教的罪恶本质。
其它相关信息
 中国法律定义的邪教
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受骗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