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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6:41:32

6、什么是劳动分红?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问:
有一企业为集体性质,注册资金中有职工入股,在应付利润中它将一部分按“股息、红利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一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动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违反税法规定吗?
答: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1. 工资: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等;2. 各种补贴、津贴;3. 奖金(含月奖、季奖和数月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等。
因此,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范围。
目前的“按劳分配”形式,“工资”是劳动前分配,“提成”和“分红”是劳动后分配。
1、您说的注册资金中有职工入股,是指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但是没有所有权,作为分红的依据,这样到年末,按这个量化资产取得的收取就是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分红)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分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明确:"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
劳动分红制又称“利润分红”或“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每年年终时,首先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企业总利润构成“分红基金”,然后根据雇员的业绩状况确定分配数额,最后以红利形式发放的劳动收入。传统的利润分享制度是年终企业给雇员分红,现代分享制度除了分红之外,还包括雇员有权购买企业的股票,拥有企业股权,甚至还有的雇主向雇员提供虚拟的股份,被称之为“幻影股份计划”,其目的是为了激励雇员创造最佳工作业绩。
(一) 建立依据
劳动分红制是对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内部再分配,是对工资和奖金的一种补充形式,其建立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是:
1、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是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雇员的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劳动成果,还取决于企业总的经济效益,即集体劳动的成果。
2、 企业在一个年度中所取得的利润,是各种资本形式的回报,包括物质资本、技术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多种资本,雇员作为人力资本的主要投资者,有权以分红的形式分享企业利润。
3、 工资一般是按短期形式支付,例如,月工资、日工资等,难以反映全年的企业经营成果,分红制采取年终结算的形式,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再分配,有助于补充其他分配形式的不足,协调企业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分红收入确定后,雇员的全部薪酬为:
薪酬=日常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