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色球做假事件:沙湾农村财务培训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7:40:15

关于村组“三资”管理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提纲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高兴地看到,少数先富起来的村民,抱着带领全村父老乡亲奔小康,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强烈愿望,走上村官这个位置。这些村官上任后,两袖清风,无私无畏,一心扑在村集体的事业上,赢得了乡亲们的敬重,这样的村官正越来越多,沙湾区就有不少这样的典型,这也是我们沙湾区建区25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得以增长的重要原因。

然而,我们也不难看到,在我们周围,有个别村书记和主任,由于个人私欲膨胀,加上法制观念淡薄,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最终沦为罪人。我们当村干部的,补贴少,工作量却大,从表面上看,村官这个位置应该是“无风无火”的。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村官还是会有意无意地做错事,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为此,我想利用今天这个机会,结合我们办案实践中的一些所见所闻,从以下几方面与在座的各位村组干部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如何加强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三资”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当前职务犯罪概况

腐败问题是近些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是典型的腐败形式。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2005年1月至2010年5月,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6570件178393人,挽回经济损失312.57亿元;集中力量查办大案94933件,占立案总数的64.77%,县处级以上干部13192人,占立案总数的7.39%,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8776件,厅局级以上干部1004人。近年来,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占一定比例。200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贿案件71人,其中贪污50人、受贿14人、挪用公款7人。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按照《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最高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简要地说就是:打击、监督、服务、预防。

三、职务犯罪简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即《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刑法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实施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职务犯罪的特征、主体范围、常见罪名及立案标准。

四、乡镇村组“三资”管理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工作人员。

2、犯罪类型多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以贪污犯罪为最。

3、土地赔偿款、征用款成为侵害对象,涉案金额逐渐上升。

4、大案窝案,常常引发集体上访。

5、胆大妄为,手段简单。

6、村官敛财手段多样化。

7、“村官”腐败激化干群矛盾也催生贿选现象

五、导致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松懈。

2、权力集中,缺乏监督。

3、心理扭曲、私欲膨胀,唯我独大、作风霸道。

六、预防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

2、深化制度建设,规范农村财务运作。

3、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预防监督体系。

4、加大打击力度,以打击促进预防。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湾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委托乡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代理会计业务。会计代理机构的代理会计(以下简称“代理会计”)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会计代理机构(“核算中心”),还没有建立核算中心的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
    第七条 核算中心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业务上受上级农业、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核算中心的代理会计由乡镇安排、村文书兼任村出纳,实行统一管理;代理会计受乡镇委派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施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理会计列席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决算会议和“一事一议”、重大经济活动的确定及招投标等财务会议制度。
  实行代理会计下村办公制度,每月每村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原则上由村文书兼任(对经济活动量大,条件较好的组,可以单独配备报账员)负责办理村、组的财务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核算中心结账、报账。
  第十条 报账员须持证上岗,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配备的报账员要提交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完善报账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报账员职责。
  第十二条 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交接并完善手续。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布,并报乡镇核算中心备案。
    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以执行,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适当的补充、调整。
    乡镇核算中心定期检查各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大额资金(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开支预审批制度。对大额资金的开支,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民主理财小组、纪检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若遇紧急情况,应在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报批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纪检小组复核,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预算外的支出,1000元以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讨论决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讨论决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集体讨论,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研究决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村四套班子(村两委、纪检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然后采取在本村公开信息(3天)→公开报名(2天)→邀请纪检小组和理财小组成员、部份村民代表参与招标谈判,确定中标人→签中标合同的招标程序自行组织招标;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委托乡镇按招投标形式指导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工程款项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发票,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施工承建单位转账支付。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对村干部通讯交通、报刊订阅以及必需的会议费等,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报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每月结报一次(业务量少的可每季结报一次),组级财务应当每月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日期由乡镇确定,报区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核算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
    第二十一条  支出须取得对方合法收据,严禁白条入账,票据上须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组长审核,支部书记审阅,村主任签同意列支,做到报销手续齐全。
    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报账人员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二条 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的,领条必须在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允许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三条 非报账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日内向报账人员结清。
  第二十四条 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内结清入账。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由报账人员管理,非报账人员不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组实际情况确定),确因业务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可适当提高库存现金限额。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得出借给企事单位及个人。乡镇要加强对集体资金运作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
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交易。
  第三十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因公外出预领现金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回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要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报账人员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对账单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月与报账人员核对账款。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由文书保管;财务专用章全部上交核算中心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章由负责人保管,或可书面委托除报账人员以外的其他干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公章的使用,须逐项登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使用公章必须手续齐备。一般经济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涉及贷款、大额举债、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经济事项,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加强印章调整及移交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变动,乡镇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章;报账人员、文书变动,在变动决定之日起20天内移交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拒不移交印章的,由乡镇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小组和纪检小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用印审批人、印章使用人、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财产物资由专人保管、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九条 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变卖、报废等,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第九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签订书面合同,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鉴证,报核算中心存档1份。
  第四十二条 合同条款,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核算中心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收回应收款项。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五条 加强债务管理,及时化解债务。定期清理债务,及时结算。有偿还能力的,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的原则偿还债务。尚无力偿还的,要因债制宜,合理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办公经费不合理支出;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各类奖金补贴。
    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要依据还债能力,并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报账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代理会计应对存单、支票和收付款等票据建立备查登记簿。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付款事项,须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第四十九条 收据统一由报账人员到核算中心领取,每次一般限领2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核算中心设立登记簿,按月核销。
    第五十条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及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交接清单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年(月)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财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五十三条 乡镇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一年,集中保管一年后返还到村。
  第五十四条 村建立财务档案专柜,对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统一收据存根、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核算中心移交的财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出据相关证明、经乡镇核算中心同意,并书面登记查阅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派员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纪检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一起监督执行,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章 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按照民主理财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制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加盖财务监督章。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月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一般账务按规定格式和程序进行定期公开,重大经济事项和各类专项资金随时公开,原则上做到逐项逐笔公开。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有质疑的,可委托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没有明确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账务的,须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民主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区、乡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审计监督以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为主。
    财务审计:主要对村、组干部任职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各种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干部离任审计:村、组干部离任,主要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审计。
    专项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农民负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集体债权债务,财务公开,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级专项资金、各种捐赠,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和干部补贴开支等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 对成员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发出后的10天内,各乡镇对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报区农业局备案;在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发出后的40天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整改,各乡镇要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区农业局。客观因素确需延期整改的,应提出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报账人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核算中心负责人、代理会计。
    第六十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章 责任区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财务票据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和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二)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任免报账员、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四)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五)违反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七)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八)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九)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十一)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打击报复报账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二)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监督管理的;
    (十三)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核算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十四)其它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付款收据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二)其它违反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案(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核算中心代理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四)未按时做账的;
    (五)未按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六)未按时将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
    (十一)其它违反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核算中心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报账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库存现金的;
    (五)乡镇核算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核算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付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八)各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九)其它违反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农业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抄送:

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局办公室     2009428

(共印份)

在全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培训会上的讲话

区农业局局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加强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农村新增不良债务,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部分乡镇开展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试点的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现就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重要意义

农村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民关注的焦点,直接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基层的管理体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区在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当看到,在一些村财务制度不落实、财务公开不及时和不规范、会计账务处理不及时和队伍不稳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由此引发的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把村级财务委托乡镇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和监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强化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法性;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二、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本原则:一是“五权”不变的原则。村级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确保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代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三是独立核算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必须按村、组建帐,单独核算,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工作,成立委托代理核算中心,主要代理村集体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档案,提供会计信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各村仅保留一名报账员,负责本村财务报帐工作。

(一)代理记账。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村设立账簿、账表等,并根据各村会计上报业务进行审计并作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定期出具内容全面、详实的财务公开榜,指定专人张贴到村务公开栏。村级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农户往来备查簿、劳务登记簿等。

(二)代理村级资金。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乡镇核算中心监管,不得设置账外账。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扶持属于村级的资金也必须纳入乡镇核算中心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

(三)代理会计档案。乡镇核算中心要按村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四)提供会计信息。乡镇核算中心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四、建立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机构。各乡镇要在村级财务“双代管”基础上,成立乡镇“村组财务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区上在区农业局设立农村财务监控中心,形成上下贯通的网络体系。2011年3月底前各乡镇要全面完成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交接工作,3月底开始组织检查验收。

(二)选好会计。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每村只保留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各乡镇安排精通农村会计业务、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配备到核算中心,实行专职管理。农业部门尽量争取每年对乡镇中心会计、村报账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长开展一次政策和业务培训,以提高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

(三)落实经费。各乡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办公条件和设备设施进行改造。

 五、加强对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与村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两委”各项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确保全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有序进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NO:SC11247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也可由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

第九条  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入成员账户。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应当由该成员分摊。

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所需劳务,可以优先安排项目实施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项目实施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户信用贷款、联户担保借款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信用担保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

第二十三条  各类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等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注册农产品商标,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领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科技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科技人员以资金或技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按章程规定取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低于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的,不得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平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集资、收费和罚款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不按规定登记的;

(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强化“三资”管理制度建设 促进农村财务步入规范化管理

          区农业局纪检组长 周晓琴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二、完善报账程序

(一)、原始票据的获取

支出票据:支出必须取得对方的合法收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正规发票,即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票据;实在没有取得对方的合法收据,必须使用乡镇统一印制的付款票据。

收入票据:必须使用乡镇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要求:写明付款单位或个人、收款日期、项目(商品名称或资金用途)、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合计金额;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并有收款人、付款人签字。

(二)相关责任人审核票据

经办人:业务发生后,经手人要在真实、合法的票据上签字,必须写明资金或物资的用途,然后签名、注明日期。

证明人:一般写明“情况属实”,然后签名、注明日期。

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所有支出票据和收入票据都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审核,以便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成员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情况。然后写明审核意见,加盖财务监督章,注明日期。

村书记:村支部书记要对所有收支票据进行审阅,做到心中有数,并签明“已阅”,然后签名、注明日期。

村主任:村主任(法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符合要求的票据签署意见,一般的开支签明“同意开支或同意列支”;是专项资金开支的必须写明“同意在XX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能写“同意开支或同意列支”,更不能只写“同意”二字,否则是同意开支还是同意不开支。

报账员:首先是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要坚决退回,对虚假的、不合理的票据拒绝报账。其次是对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真实的票据审核每一道签字手续,没有遗漏的及时报账;手续不完备的必须完善全部手续后才能报账。第三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款相符。第四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应收款、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明细。

代理会计:代理会计要对村报账员的收支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对符合要求的票据,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收支情况公示表返给报账员,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开。

(三)票据的附件

一般的开支:只须注明用途,然后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然后严格按照报账程序审批。

大额现金的开支:必须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的会议记录和其它相关材料作为依据。

重大工程项目的开支:不仅要有民主决策程序的会议记录,还须有实施方案、预决算书、竣工验收材料等作为依据。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开支:同样要有民主决策程序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方案、预决算书、竣工验收材料、自行施工的还须有入、出库清单并有收货人和领用人签字等材料作为依据。

专项资金的开支:要有划拨专项资金的文件、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作为依据。

(四)票据的要求

对票据的要求:收付票据由乡镇核算中心统一印制或购买,必须是连号的三联单,由报账员到核算中心领取,领取时报账员必须在票据领用单上签字,并交回已经使用过的存根联以便备查。

票据填制的要求:一是对于作废票据必须同时有记账联和报销联,并注明“作废”字样,然后粘贴牢固,否则缺少任何一联可视为已收款或未付款。二是开的票必须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禁止用统一票据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关的业务开据票据。

报账的时间要求:各乡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XX核算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报帐程序流程图

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并签字盖章

理财(纪检)小组审核,组长签字

 

  

及时将资金存入开户金融机构

                    

发生收入业务

开据统一收款收据,经手人签字(一般由报帐员经办)

                  严禁白条收款                   严禁坐收坐支、公款

严禁无据收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

 

每月25日,报账员到核算中心,经代理会计和主任审核后报账

 


 

 

 

每月5日前逐笔公开上月收支情况

其他人员经办,                  严禁:侵占、截留、

5日内必须交                    挪用或用集体存单

给报帐员                        为他人担保

 

 


一般支出

大额支出(大型修建、福利事业等)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收  支  两  条  线

数额小于备用金

 

村填制临时预支单

标明用途、金额,书记、主任、理财(纪检)组长签字盖章。

报乡镇领导、核算中心审核

审批后按应收款入帐,填支票支取预支款

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

理财(纪检)小组审核组长签字盖章村书记主任签字盖章

 

 

 

 


发生支出业务

                          严禁擅自

                          举债,确

                          需举债,

                          需经村民

                          会议或代

数额大于备用金

                          表会讨论

                          通过,否

                          则,谁举

                          债,谁负

                          责。

 

 

 


三、加强农村“三资”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管理

①库存现金限额制:报账员库存现金原则上村一级不超过500元,组一级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金融机构(信用社或银行),确保现金安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乡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标准。

②大额现金开支审批制:不足500元的开支,由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审核,村两委审签即可;超过500元(含)不足5000元的开支(项目),还须报农业服务中心复核;超过5000元不足5万元的开支(项目),还须分管领导复核;超过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乡镇党委政府复核。

2、存款管理

①存折的保管: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有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存折由报账员保管,严禁公款私存。

②预留印章:村组报账员对存折进行加密,并预留村组负责人印章,同时预留核算中心印章。

③及时对账:报账员要按时到金融机构索取对账单,同时到核算中心代理会计处核对存款情况。

④账款不符的处理:对账、款(现金和存款)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搞好账务处理,确保账款相符。

3、有价证券管理:对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由报账员保管,并进行定期清理,一般半年或一年清理一次。确保有价证券安全。

(二)债权债务管理

1、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通过对应收款、应付款和内部往来的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家底,并对债权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2、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对有能力偿还的债务人,要及时合法的收回债权,对有能力偿还债权而又不还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采用诉讼渠道追回债权;对实在不能收回的债权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处理并销账。

3、着力化解村级债务:一是努力收回债权,二是加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三是积极争取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的支持。

(三)资产的管理

1、搞好资产清查评估工作:首先是要对现有资产进行调查,摸清各类资产的数量;然后根据资产现状,按照要求建立资产登记簿(台账),注明每一个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第三是对有形资产拍照,并录入固定资产账套;最后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对资产进行评估,掌握资产的现有价值。

2、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资产的经营管理模式,不管是承包、租赁还是出让,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讨论确定,实行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投标;对公开协商或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或合同。按时收回承包(租赁、出让)费用,纳入账内核算。

3、固定资产清理:在全区的固定资产中,有的早已不存在,有的已经不能使用,导致账实不符。因此,对已经不存在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及时进行认真清理,处理好账务,做到账实相符。

4、在建工程的管理:目前,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大多数都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因此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才能实施;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搞好工程项目的预算,切实把好资金使用关。把好用好各类扶持政策,在充分了解政府及各部门的各项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把工程项目建设与符合要求的奖补政策挂钩,尽量不再新增或减少新增债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随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对质量指标无法检测的,可委托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工程项目完工后,一是及时组织村干部、纪检小组成员、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二是发包的工程项目要搞好决算,预扣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三是收集资料,立卷归档,确保工程项目有据可查;四是将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新增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进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四)资源管理

目前,资源性资产已经不多,但属于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茶园、林木等集体资源仍然存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建立资产台账。对没有发包或发包已经到期的,要及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已经发包的,要定期公示发包收入,其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

四、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要稳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条件但还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新的联合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即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各乡镇要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及时快捷公开村组账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财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按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指导,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