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航空延误险怎么赔: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8 22:05:34
咨询问题: 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字体:大中小   访问次数: 44      发布时间: 2009-11-27
来源: 网站留言
咨询内容:
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个人股,也有法人股,我公司用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或注册资本),请问是否要按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政策依据?
回复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交纳个人所得税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9-11-2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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