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彩官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6:25:1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现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现行我省地方标准;

(2)由总队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所组织的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经总队以正式文件批准同意的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会议纪要;

(3)经总队以正式文件批准同意的国家规范管理组的函。

第三条 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所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总队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质量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2)负责对第六条所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总复核;

(3)负责审核消防技术论证的申请和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

(5)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单位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6)参与重大火灾或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

第五条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全市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并具体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

(2)市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县(市、开发区)内新建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甲、乙类厂房、库房;一、二级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含扩初预审查、施工图审查)受理后,支队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函告总队。第(1)至(5)项工程支队提出书面初步审批意见后应报总队复核,总队在4个工作日下发书面复核意见后,支队应在法定期限内下发正式法律文书;第(6)、(7)项工程支队下发审批意见书后将意见书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和其他专业设计总说明报总队备案:

(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3)长度超过1km的城市隧道;

(4)经总队组织技术论证的工程;

(5)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地下建筑);

(7)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简易审批事项和发放行政许可文书。统一受理窗口应提供各类法定申报表格并公开以下内容:

(1)公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受理范围、审核程序、审核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对应的电子资料下载网址;

(2)应在审核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该工程消防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

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负责审查申报图纸和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审核、技术复核、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实施,大队确因实际困难可取消技术复核环节,由设计审核人员兼任技术复核人职责。技术审核人、技术复核人应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 技术审核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审核内容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审核意见经复核人、行政审批人修改的,审核人不对修改部分的内容负责:

(1)核查申报图纸和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3)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签流程表》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连同有关图纸、资料送复核人进行复核;

(4)应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开展施工监督检查。

第十条 技术复核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技术复核人对技术复核的内容负责,行政审批人修改复核人意见的,技术复核人不对修改部分的内容负责。

(1)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检查审核人审核内容是否全面,审核的依据是否正确;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内容及有关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确。

(3)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的现场进行勘查;

(4)检查审核人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复核意见;

(5)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签流程表》。

(6)应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开展施工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防火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部门的审批意见负责,支队行政领导审批修改防火处负责人意见的,防火处负责人不对修改部分的内容负责。

(1)核查审核人、复核人履行相应的审核、复核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的现场进行勘查;

(3)核查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部门意见;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签流程表》。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负责:

(1)核查审核人、复核人和部门负责人履行各自相应的审核、复核程序、部门审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的现场进行勘查;

(3)核查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否符合要求;

(4)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签流程表》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简易工程,其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由行政审批人授权具有岗位资格的审核人在受理窗口当场下发。

第十四条 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申报图纸,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图纸必须具备法定效应,建筑施工图必须同时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且必须具体标注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其他施工图必须盖有单位出图章,否则不予受理。

(2)应查看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单位公章,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以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申报包括工程概况说明、设计依据、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处理框图和各种消防设施控制框图的《消防设计专篇》;

(3)标明规划红线位置、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4)建筑专业施工图;

(5)结构专业施工图;

(6)给排水专业施工图;

(7)电气(含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9)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10)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复印件需盖设计单位公章);

(11)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自审合格意见书。

第十七条 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意见书》(公安部30号令颁布之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供);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建筑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说明);

(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复印件需盖设计单位公章);

(5)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自审合格意见书。

建筑内部装修是指不涉及平面、结构、功能改变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等装修。凡涉及平面、结构、功能改变的工程,一律视为改建工程。

第十八条 申报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除应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自动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4)自动消防设施及联动系统的设计图;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处理和联动控制功能逻辑框图;

(6)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7)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自审合格意见书。

自动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第十九条 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应由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符合法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图)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图(确有困难时,建筑内部装修图纸可采用A4简易图纸,但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名、盖章并填写“确保按图施工”的意见);

(3)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名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建设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实行内部集体会审制度,以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

(1)拟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工程;

(2)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问题的工程。

集体会审应由全体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专家。集体会审结论应明确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会审结论不得与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技术审核、技术复核、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并合理分配各个审批环节的时间,确保满足时限要求。

建筑工程审批时限要求如下: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总队进行技术复核的建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论证的工程在取得论证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以下工程必须开展施工监督检查: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一类高层建筑;

(3)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

(5)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

(6)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

其他工程应按10%比例开展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督检查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注明检查情况后存档备案。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责令整改或处罚。施工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2)施工、安装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安装;

(3)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江西省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格技术管理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4)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准入要求;

(5)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

(1)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

(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3)经批准同意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方法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

(4)由于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大空间建筑等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使得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其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计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

第二十五条 拟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申请,支队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队请示,总队应在收到请示7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批复意见。支队在收到总队批复意见3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结果;对经批准同意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且申报资料齐全的工程,总队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消防技术论证审查会,论证审查会后7个工作日内下发论证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技术论证并由总队批准同意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和总队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申请论证报告及工程概况;

(2)申请论证拟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

(3)设计或评估部门提出的消防技术解决方案和依据,凡突破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的,原则应提供消防设计性能化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批文档和图纸资料应建立永久档案,每个工程为方便查阅可将一个工程分“文书档案卷”和“图纸资料卷”。完全不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内容的设计图纸,可不存档。

第二十八条 大队应将本辖区内每月建筑工程受理和审核情况于次月五日前报支队,支队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后,并于次月十日前上报总队。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将月度检测情况汇总统计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月报表》,连同每个工程的检测报告于每月十日前上报总队备案。总队不定期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审核质量和表格上报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并以明细表形式全省通报(明细表将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审核单位、审核人、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和要求),对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总队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